2009年6月13―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率中共代表团访问埃及、西班牙、约旦和蒙古四国期间,随行的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同志与埃及、西班牙和蒙古三国的监察或反腐败机构进行了对口交流,双方围绕信息沟通、经验共享、加强合作等内容深入交换意见。通过会谈会见,既介绍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开展纪律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所取得的显著成就,也增进了中方对上述三国开展监察和反腐败领域工作情况的了解和认识。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埃及、西班牙、蒙古反腐倡廉机构的功能设置、任务职责和主要举措等基本情况。
一、埃及行政监察署
埃及行政监察署成立于1958年,1980年被撤销。1982年穆巴拉克总统上台执政后,行政监察署得以重建。行政监察署在埃及国家体制中属行政序列,接受政府总理的直接领导。署长由总理推荐、总统任命,直接向总理报告工作,必要时可越级直接向总统报告。
埃及行政监察署设署长和副署长各1名,署长助理5名。下设6个业务司,分别负责各行业的监察工作,覆盖了所有中央政府下属的部门和机构。2个地方监察司负责全国各地区的监察工作。另设秘书局、财政行政司等后勤部门。埃及行政监察署现有检察官约400名,辅助和服务人员近1000名。
该署将全国26个省划分为10个监察区,每区设立派驻监察局。派驻局由监察署垂直领导,人、财、物统管,由地方监察司负责。派驻局的负责人和监察官由监察署直接派遣,一般2―3年轮换一次。派驻局依法独立地行使监察职责。
埃及行政监察署的工作重点,一是调查处理政府官员的腐败案件,二是查处公务员工作拖拉、失职、渎职等行为。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监督检查国家政令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查处阻碍计划执行的行为和浪费现象。
(二)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对高级政府官员的提名人进行审查,并向总理提出建议。
(三)受理公民举报,调查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调查政府官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五)接受总统、总理、议会、部长、省长的委托,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埃及行政监察署具有半军事化的特点,监察官多从军官、警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中挑选,大多数人都有军衔或警衔,职级设置比其他部门高一级。各司司长为国务秘书衔,相当于副部长级。行政监察署待遇优厚,工作条件好。
监察官除在招聘时精挑细选外,新入职的监察官还要进行为期一年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经济和监察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各种专业技能。监察署经常举办外语培训班,要求监察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还经常派员到军事警察学院及欧洲国家深造。
行政监察署拥有调查、调档、搜查、逮捕、建议、越级报告等权力,尤其是可以对以权谋私、侵犯公共财产、财产来源不明、洗钱、伪造文件等案件直接进行调查。为提高办案水平,行政监察署装备了办公、侦查、通讯等全套现代化设备。
埃及行政监察署以《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国家文职人员法》、《反非法所得法》等法律为依据,不断完善财产申报等制度,推动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廉洁透明,注重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查办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赢得民众的广泛好评。
二、西班牙“人民卫士”机构
西班牙“人民卫士”(即监察专员)的职能是监察公权部门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益和自由。“人民卫士”管辖范围包括中央、自治区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对所有与公权部门进行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根据西班牙《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民卫士”由参、众两院选举并任命,候选人获两院五分之三以上的多数支持时方可当选,任期5年。“人民卫士”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构的指示或干涉,在职期间享有豁免权。
现任“人民卫士”恩里克•穆希卡曾8次当选西班牙众议员,历任众议院国防委员会主席、司法大臣等职务。2000年以来,两次被委以“人民卫士”这一重要职位。“人民卫士”以下设两位助理、秘书局、新闻部和技术部等机构,秘书局内设分别负责国防和内政、司法和家庭暴力、经济、移民和对外事务、就业、地区、卫生和社会政策、文教等领域的8个业务部门,以及公民接待和内部管理部、财务部、研究部和信息部4个职能部门。
“人民卫士”有权监督行政机构执行、落实司法决议的情况;有权起诉违宪行为,并启动人身保护程序。在接到群众投诉后,“人民卫士”即可着手展开调查,当证实有损害群众基本权利的情况后,可以建议政府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当接到涉及司法领域的举报时,则提交检察机关,以便其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人民卫士”不受理任何与未完结案件审判相关的个人举报。在当事人转向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人民卫士”必须中止相关案件的调查,以显示其对司法独立性的尊重。“人民卫士”有权监督军人公共自由和基本权利的维护和执行情况,但不得干预军事。
“人民卫士”免费受理各项申诉活动,并切实保障申诉人的隐私权,以其公正、务实、高效的作风,赢得了西班牙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安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蒙古国家防治腐败局
为加强反腐败工作,蒙古政府根据《防治腐败法》的有关规定,于2007年正式成立了国家防治腐败局。同年9月,国家防治腐败局获得了以往只能由警察和检察官才能行使的调查权。
蒙古国家防治腐败局每年向议会报告,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监督。防治腐败局局长属于政府内阁成员,下设预防腐败、调研分析、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以及行政管理等主要部门。根据《防治腐败法》,防治腐败局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政府机构,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进行干预。该机构集调查、情报、资产披露以及提高公众反腐意识等职能为一体,整体架构效仿香港廉政公署,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组织全国性的反腐败教育,提高公众的反腐败意识;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腐败活动,依法调查贪污腐败案件,监督检查财产和收入申报情况;
(三)制定综合反腐计划,指导地方的工作,监督《防治腐败法》的贯彻执行;
(四)采取措施促进非政府组织、社区和个人积极参与反腐败行动。
在开展反腐败工作方面,蒙古政府以国家防治腐败局为依托,一方面采取措施严厉惩治各种腐败行为,一方面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减少腐败机会,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通过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法律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廉洁透明,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官僚主义作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防治腐败工作等一系列举措,推动反腐败工作进行并收到较为明显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肖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