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泰安发生了一起耸人听闻的警匪大战,4名警员为此献出了生命。据统计,在中国,每年在工作中去世的警员不低于三百人。在公务员序列中,应该没有比警察更危险的工作。对于烈士的勇敢和奉献,我们理应毫无保留地赞颂,然而此次事件中4名警员牺牲的原因我们却可以探讨一下。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德州警方来到泰安寻求帮助,一名当地案件的重大嫌疑人有一个同胞弟弟在泰安,德州警方希望泰安警方协助调查嫌疑人弟弟家的情况。泰安警方派出了3名警员和一名协警前往这名疑犯弟弟家进行调查。类似这样的协查案件,每天在全国都会出现无数次,大部分情况都是安全的无害的。这次却不一样,因为协查对象以及他的弟弟都是暴力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从目前媒体公布的资料来看,疑犯之一刘建军早在1983年就曾于德州打死一名男青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于2000年4月被法院裁定假释。
此时此刻笔者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去调查一名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状况,且其家中可能藏有一名犯下重的罪疑犯,警方是否应该做一些准备呢?从最基本的战术原则来看,进行协查实际上相当于一场进攻作战,而进攻作战的基本原则就是进攻方和防御方的人数比例应当为3:1,还应该留下足够的预备队,准备随时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然而根据新闻媒体的描述,到场进行协查的警员只有4人,对方则是兄弟2人。这4名警员中还有一名训练和经验都严重不足的协警――警方的实际兵力只能算3.5人。仅从到场警员的人数来看,这次协查警方显得有点轻敌了。
接下来的事情只能用“悲剧”来形容:4名警员全部集中在门口的杀伤区,被里边狗急跳墙的案犯用长短枪隔着门连续射击。其中一名受伤最轻的警员得以逃出现场,但仍然被歹徒一路追杀,最终遭到枪杀。由此看来,这4名警员都没有带备枪支、做好战斗准备。近日有公安大学的专家和资深警员宣称本次处置不用枪是正确的,因为带着枪执行任务容易出危险,也容易丢枪。更有一名专家宣称,使用枪械反而制约了现场处突的灵活性。笔者不禁奇怪:灵活性不是手段多样的意思吗?毫无疑问,动用武力进行枪战或搏斗都是警员最后选择的手段;但在对方拥有长短火力的情况下,赤手空拳显然谈不上什么灵活性。如果连近身格斗的机会都没有,那么所谓灵活处理似乎只有挨打和逃跑两种手段。
接下来的事情变得极为诡异:两名歹徒手持武器在大街上足足走了半小时,抢到一辆汽车逃跑,期间还遭遇一名机智的女司机。如果不是这名女司机,歹徒很可能已经逃出了包围圈。歹徒抢到面包车之后开始疯狂逃逸,但是显然并不熟悉路况,车技也不怎么样――他们选择了一条布满减速带的道路逃跑,最后还撞到了一辆车。
在这近一小时的事件中,泰安警方的战斗准备似乎不太充分。虽然匪车被英勇的警车截停,匪徒下车后仍然可以肆无忌惮地对包围的警察和群众开枪,而现场没有一个警员开火还击。如果歹徒握有突击步枪一类的军用自动武器,也许真能杀开一条血路。歹徒的子弹飞了好一会,正义的子弹却始终没有射出。
很多媒体将此事件称为“泰安警匪枪战”,但所有的公开信息表明,泰安现场警方并没有开枪,只能说是“被枪战”。其间所发生的伤亡其实可以归结为两个因素――对于罪犯的情报并不详实,首先到场的警员低估了任务的危险性;后续到场支援的警员同样没有装备足够的武器和防弹衣,以应付危急情况。这种情况,跟中国警方长期以来意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着极大关系。专家们在评论泰安事件的时候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即使在执行任务时,很多时候枪支也交由领导保管,不会随便下发。民警手中即便有枪,也基本没有子弹,或者子弹极少,这样做是为了避免随意用枪带来的不良后果。”
1999年警服换装,从此警服彻底跟军服的绿色分开,这标志着中国警察成为去军队化的公共安全力量。然而去军队化并不是去军事化,警察无论如何都是一支可以随时应对各种暴力犯罪的第一线军事化力量。其编制可以跟军队不一样,其训练也跟军队有区别,但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能力却不应该有区别。警察在强化服务功能的同时,不应该弱化自己的战斗功能。然而现今的警队却自上而下地对用枪和带枪过于小心,这往往会导致一线警员面对暴力犯罪的时候缺乏必要的手段。
我们不妨在此回顾中国香港发生的一个案例:2006年,尖沙咀发生一次枪战,一名警员殉职。尽管当时凶徒徐步高对巡逻中的两名警员同时发动了攻击,并且击中了他们的头部,但两名警员仍在意识尚未丧失的情况下拔枪击毙了徐步高。同样是2:1的局面,同样是被突然袭击,香港警员的交换比却是1:1,枪战和“被枪战”显然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