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武打”、法治与经济秩序

         

  跟“吃”一样,“武打”历来是中国大众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从多年经传的古典著作《水浒》、《西游记》到近代电影《少林寺》、金庸的武侠小说等等,不管你打开电视、走进电影院,还是浏览各地大大小小的书店,都不得不被“武打”的广泛程度所撼动。为什么“武打”在中国文化中的份量这么重?这种文化传统背后的支持力量是什么?它所推崇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当然,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中一次又一次的改朝换代和那些没完没了的革命,次次都是靠暴力、靠“枪杆子”。这些自然为“武打”文化创造了必要的土壤,同时也产生了对“武打”的需求。但,改朝换代毕竟是每隔一两百年才有的事情,而革命的频率虽然高,也是至少几十年才发生一次的,况且每次革命、改朝换代运动只是整个社会的少数人参与的事情。“武打”之所以在大众文化中渗透得这么广,必然有其更深层的原因。

  从表面上看,“武打”似乎与我们今天的热门话题——经济增长、财富创造和资本市场——不相干,但实际上关系很紧。下面我们来看为什么。

  

  “武打”:民间解决纠纷的手段

  

  近几年围绕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已有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关于证券民事诉讼的问题尤其突出。其实,证券民事纠纷是一种特定的合约纠纷:股民把钱投到上市公司时,后者就对前者负有合约责任。当上市公司违反这种合约责任时,股民们怎么办呢?更一般地说,在任何社会里,人们之间只要有社会交往、有经济交易,那必然离不开“契约”或者说“合约”关系, “合约”关系是经济交易、财富增长的核心。这里讲的“合约”不一定是正式写下的书面合同,可以是显形的,也可以是隐形的。传统中国社会喜欢隐形的契约或许诺,一般不习惯书面的合同。产权也可看成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契约权益。因此,当张三和李四因一块土地发生纠纷时,或者因张三“赖帐”而与李四发生争吵时,或者因张三买了李四的产品并发现有问题后与李四发生争吵时,或者因张三上市公司欺诈股民而引起证券民事纠纷时,我们都可把这些看成是因合约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合约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大致有三类:第一,寻求正式的司法(上法院或者找县官);
第二,依靠社会伦理道德或者“礼”(非正式机制);
第三类就是暴力(亦即,“武打”)。

  众所周知,正式司法在传统中国历来不可靠。一方面,因为司法与行政从来就没有独立分开过,县官同时是法官,因此可靠、公正的法治历来就不存在。再加上中国的传统一直就侧重刑法与行政,轻民法,用正式司法解决民事纠纷虽然时有发生,但并不普遍。因此,今天我们看到的证券民事诉讼困难应该说并不奇怪。

  

  另一方面,即使有正式的司法,但由于传统中国的交通不发达,不要说“天高皇帝远”中的皇帝离普通社会的地理距离很远,对于绝大多数乡村社会来说,“县官”、县府也是过于远不可及。交通的不便使广大乡村社会与正式司法基本无缘。像笔者的湖南农村老家离最近的县城也有四十公里,在五、六十年代修建公路之前,步行到县府需要一个大白天,人们对正式司法的指望程度则可想而知。以前有位德国同事问我在中国的乡村是否到处是警察,我回答说:实际正好相反,我小时候几乎没见到过警察。—— 这一回答倒是把他吓了一跳。既然不能依靠正式的司法来解决纠纷,那么传统社会只有靠另外两种机制解决纠纷了。

  

  社会伦理道德、名誉、“礼制”是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最主要机制,这也是近些年中国社会学、人类学领域所描述的“温情脉脉”的中国乡村的主要立论点。但是,这些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根本性基础是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相互了解,信息流通也很顺当,还有就是过去和未来都会有重复交往。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都知道自己的言行最终会反馈到自己最依赖的社会圈内,或知道以后还会继续打交道时,伦理道德与“礼制”才会产生效果。这些非正式机制主要是在本村与邻村这样的“小社会”之内发挥作用。对于跨区域、跨乡镇间的合约纠纷与产权纠纷,还有涉及高金额的“小社会”内的合约与产权纠纷,这些非正式机制就无能为力了。退一步讲,即使在同一“小社会”内万一有人不搭理、甚至藐视这些非正式规则时,那你又能怎么样呢?

  

  这就需要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强制性”机制必须以暴力威胁或以暴力本身为基础。政治学家们有时把“政府”定义为一个社会中“唯一可合法使用暴力的机构”,因此,如果政府设计、运作得好,正式司法可为民间产权、合约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后保障。但,正如前面所说,传统中国社会得不到可靠公正的正式司法。于是,在“天高皇帝远”、“县官不如现管”的大背景下,民间暴力或者“武打”为解决产权、合约纠纷的作用空间就广泛存在。正因为中国社会对产权的保护历来很含糊(想象一下整个中国社会对“杀富济贫”这一理念的认同程度,我们就知道了),因产权引起的纠纷肯定是既普遍又经常的。笔者小时候在湖南老家就时常看到邻居们或者村与村间因产权纠纷而大打出手。

  

  换句话说,当正式司法不可靠时,民间必然会自己寻找并产生替代的解决机制。暴力、“武打”是人类最原始、也可能是至今仍然最有效但最蛮横的纠纷解决机制,是靠谁最有杀伤力、谁最敢使用暴力来决定合约纠纷的结局。因此,由“武打”建立的社会秩序是被不可靠的正式司法、被人治逼出来的。有意思的是,金庸的武侠小说、武打片里往往不提这些武士们是怎么谋生的。其实,既然他们能靠“武打”生存,说明社会对“武打”服务必然有高需求,也说明 “武打” 必然有其经济价值。否则它就无法存在下去。

  

  国内学者吴思在《金庸给我们编了什么梦?》一文中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人们对“武打”文化的追棒:“西方男人的幻想可以集中在巨大的财富上,但中国的财富很缺乏自卫能力,不那么值得幻想。在一个缺乏安全和秩序的社会里,对获利能力的幻想,不如对加害能力的幻想那么具有根本性,那么肆无忌惮所向披靡。这就是说,对加害能力和自卫能力的热切幻想,对公平和正义的热切幻想,反映了我们社会的缺陷。中国的合法暴力控制者长期失职,因此公正问题格外严重。我们营养不良,我们的社会有病,所以我们特别馋这些东西,在幻想中大口吞食这些东西。” —— 吴思把“武打” 文化强调为一种源自于现实的渴望与幻想,而笔者在这里更多是把“武打” 文化解释为经济秩序现实的反映。

  

  宗族作为保护合约权益的势力共同体

  

  当然,如果长此以往地依靠“武打” 秩序,在历史上人们会自发地结盟形成像宗族、家族这样的势力共同体,或者自雇“家丁”,或者自雇“黑帮”打手、镖局保镖。如果你依附于一个强势或暴力最猛的家族,不仅你的产权会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在你侵占他人产权、撕毁与己不利的合约时你也不用担心对方是否会占上风。对于本村、本地的纠纷,宗族、家族甚至“黑帮”可起到很高的纠纷解决效果,甚至是只要有了有势力的家族作后盾,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

  

  跟完全没有势力体、以自然个人为主的“无政府”状态相比,以宗族与家族为主体的势力共同体对当地产权、合约权益的保护从总体上应当更好,使经济交易更容易发生。原因是如果发生交易的双方都有明显的宗族势力做后盾,这种威慑可迫使两方事后不违约、不彼此侵犯产权。当然,如果交易一方的宗族势力太强,势力弱的一方至少可选择不参加交易。因此,宗族的发展至少对本地市场交易、本地经济增长会十分有益,因为它可替代没有解决民事纠纷能力的正式司法,使交易双方对未来更放心、更能形成合理的预期,因此人们就更愿意作经济交易,本地经济更发达。

  

  实际上,明清期间沿海省份与内地的差别也可说明这一点。如果我们以族田占当地田产总量之比率来测度该地区的宗族发展水平,那么据清华大学秦晖教授的考证,到土改前,广东珠江三角洲各县的族田占当地田产总量约30%-50%或更高,浙江各县族庙公产也占30%左右,像义乌县则高达80%。相比之下,内地中原省份和北方省份则宗族很不发达,像关中各县的族产一般不到当地总地产的1%。众所周知,近代中国沿海的工商业发达,人们的收入普遍比内地高。虽然我们不能断定是沿海的经济发达助长了宗族的发展、还是先有宗族结构然后才使经济更发达,但这两方面至少是分阶段性地相互促进的。换言之,沿海的海运优势使他们具备自然的外贸优势,因此那里从一开始就更能发展工商业,这些地区当初的经济发展使人们对产权、合约权益保护有了更高的需求,这种需求促成民间宗族势力共同体的自发产生和发展(传统社会里,血缘关系当然是最可靠的隐形契约型结盟之基础),这些势力体的存在和发展又反过来改善了当地社会的诚信基础,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促使当地市场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不过,对于跨区域、跨乡镇的产权与合约纠纷,一方面像伦理道德这样的非正式机制更难发挥效果,另一方面即使有家族势力可能还不够,这就需要各地自己超脱宗族、家族,培植大“黑帮”、武术团、镖局。这些武术团既可自愿为本地利益服务,也可有偿受雇于本地、外地的个人与团体,以“武打”为其雇主解决纠纷效劳。因此,“武打”服务是无效正式司法的替代手段。

  

  可是,以“武打”建立的社会秩序缺乏长久的稳定性,中国历史上周期性的改朝换代、周期性的暴力革命就是很好的例证,这当然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武打”秩序是一种“多极”秩序,因为张家镇和李家镇、王县和李县等等各地区或许都有自己旗鼓相当的武打队。这种“多极”格局的特征之一是,各镇、各县、各地区都有自己的一套“规矩”、有自己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法规”或“法律”,而且正因为彼此都有靠武力维持的势力范围,这些“规矩”可以千差万别,谁也无法干涉谁。

  

  那么,这种区域间的“多极”秩序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呢?由于中国的传统社会基本上都处于由“武打”维持的区域间“多极”状态,也由于缺乏可用的历史数据,我们可能难以从中国自己的历史中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但,我们可以借助不同时期的世界秩序来回答这一问题。

  

  “打出来”的国际秩序

  

  在民主代议制政府产生以前,国家王朝都是靠用暴力从乡村一层一层“打出来”的。当然,如果一个国家之中有多个武力相当的势力体,这个国家可能就处于山头林立的状态(“多极”秩序)。一旦某一群体的暴力可超过其他群体时,那么这个群体就会建立起自己统一的王权。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历史都是如此。

  

  有意思的是,一个国家之内的王朝不管是怎么残忍地打出来的,那都行,还都“合法”,由于受到国家主权的保护,其它国家的人还不能说什么。而如果把一国之内的暴力打出国门之后,那又会怎样呢?

  

  一旦上升到国际层面,情况就大为不同,这就涉及到主权的问题。我们知道,甚至到今天还没什么有足够权力或者说有足够暴力的“世界政府”,国与国的关系更多地像无政府状态下的中国乡村社会,或者像秦朝中国统一前的多国状态。但,这种每个国家都强调自己绝对主权的无“世界政府”状态,实际上为暴力提供了最好、最大的作用空间。因此,自从哥伦布于1492年发现美洲大陆并从此打开“全球化”序幕之后,国际秩序差不多也总是由“哪国拥有了最强大的暴力”来决定。可是,不同时期各国的相对势力也不同,于是世界有时处于“单极”秩序,有时是“多极”秩序。

  

  “单极”还是“多极”?

  

  从1700年左右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世界是英国主导的单极世界。说到这里,我们中国人永远也不会忘记在鸦片战争以及随后的一百年里英国在中国的所作所为,也不应原谅他们的罪行。但,从另一角度,我们或许也可看看那时的跨国经济关系,比如,在那时的单极秩序下,贫困国家的经济发展机遇如何呢?数据表明,当时贫困国家的发展机会要相对比今天好。比如,1913年全球外资总额50%流向当时的发展中国家,46%流向发达国家;
而现在全球外资只有15%流向发展中国家,80%流向发达国家。这说明在英国帝国当道时期,发展中国家拥有比现在更大的发展空间。由此我们就产生出疑问:在四、五十年代消灭殖民地后各国确实是平等了,但这是更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贫困国家的发展呢?到底是什么原因使英国帝国时期的贫困国家反而得到相对更多的外资呢?

  

  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十九世纪殖民地国家的公司不仅能像英国本土公司一样在英国融资,而且它们需支付的融资成本也与英国公司没多大差别,那时的资本流向在贫困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相对平均。(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因为殖民地一般都采用殖民国家的法律体系与经济制度,再加上英国海军、法国军队对它们的投资者在海外产权的保护,使投资者对海外投资、对海洋贸易感到安全。换言之,正因为炮舰、暴力是十九世纪欧洲国家解决海外产权、合约纠纷的最惯用手段,使欧洲投资者更能对投资贫困国家形成稳定的预期,使他们对投资海外反而放心。这也就造成了十九世纪末英国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半以上是流向海外殖民地。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施压英国、法国等放弃殖民地。到了1950年代,世界各国基本都已独立,都享有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平等权利。可是这又造成了产权方面的问题。由于联大开会一国一票,而大多数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这使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在很大程度上都偏向发展中国家,并要求发达国家在海外产权处理上作让步,这等于是要求国际投资者放弃部分权益。如今,海外产权、合约纠纷都要按各主权国的法律由其司法系统解决。结果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不愿投资发展中国家,因为将大量资金投到法治不完善、合同履行不正规、产权保护不放心的国家去,风险极大。

  

  在今天联合国时代世界各国确实更平等了,是进步。但,这样一来,国际投资者在判断投资地点时,不得不首先考虑当地的法治如何、产权保护如何、信用体系是否可靠、媒体是否自由,而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又有很大优势,发展中国家又偏偏在这些方面不足。这就导致80%的外资都流向发达国家,使贫困的第三世界国家得不到外资。

  

  我不是为英国、法国的殖民地政策辩护,更不是要重回殖民地时代。但是,在英国的单极秩序下,如图一所示,十九世纪不仅有更多的跨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而且全球贸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人们把那一百年称为人类第一次真正的全球化。可是,随着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开始,第一次全球化进程就宣告结束。

  

  第一次世界大战于1918年结束后,法西斯势力在全球扩张,德意日三国轴心、英美等西方国家以及苏联主导的东欧国家,这三方之间形成了一个“多极世界”。那么,那次“多极”究竟给世界经济带来了什么?“三极”之间相互独立、相互作战,这当然极不利于国际贸易,使跨国交易成本大大增加(见图二)。当时,贸易保护在全球出现,各国高筑贸易壁垒,连英国也禁止进口某些商品或把进口关税提高到70%-80%,这在十九世纪时是很难想象的。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于1945年结束,那次的“三极” 秩序也结束。但,接下来又形成了西方“资本主义”与华沙条约“共产主义”国家间的两大阵营,这就是冷战期间的“两极”世界。当然,同一阵营中的国家间的经贸交易不成问题,但两大阵营之间的经济交往困难。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三极”和二十年前才结束的冷战时期的“两极”世界秩序已经向我们证明:“多极”世界秩序阻碍全球经济发展。从长远看,“多极”会大大增加国际贸易成本,大大增多国际不稳定因素,贸易壁垒会越来越严重。特别对于像中国这样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来说,我们需要尽可能多的国家把其市场开放到最大,我们恰恰得益于当今世界单极化的趋势,就像当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使国内的跨地区贸易成本大大降低、市场也立即扩大一样。很多朋友说,如果让美国为一极,欧洲为一极,再让中国也成为世界一级,那不是很好吗?—— 在表面上这是件感觉很荣幸的事情。可是,倘若为了一时的“感觉”而去自己打破当今的国际格局、去追求“多极”,对中国的就业问题和社会稳定可能是灾难性的。中国经济需要“单极” 秩序,因为那会给中国带来最大的出口市场。关于“单极”与“多极”世界秩序对中国的意义,笔者在另文再细谈。

  

  “武打”文化还得继续?

  

  中国在法治建设上已经有许多进步。但,只要“武打”还是大众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那就说明正式司法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这是法治发展程度的晴雨表。在现代西方民主宪政出现之前,暴力是所有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因此“武打”和暴力是所有传统文化共同的内容。但是,在近代的发展中,有的国家开始走出传统、讲入有效法治,暴力在其文化中的份量逐渐减退(对暴力的幻想逐渐减少);
有的国家则还在传统中继续。中国也好、美国也好,任何社会都永远离不开暴力,但其程度与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是逆相关的。

  

  在今天的乡村中国,正式司法还是可望不可及,合约与产权纠纷在许多时候还得靠“武打”解决。有意思的是,像证券交易引发的这类跨区域民事纠纷,伦理道德这种非正式机制是不可能发挥真正作用的,可是,受欺诈的投资者今天不能用暴力向上市公司索回权益,而法院又在没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情况下不会受理证券民事诉讼。因此,对这些权益纠纷,我们前面讲到的三类解决机制都无法或不允许发挥作用。这时,除了行政干预外,投资者的权益自然无法得到保障。但,行政干预又往往受非投资者权益、非经济因素所左右,因此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可靠、公正的保障。这一来,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就可想而知。

  

  实际上,今天的国际秩序就像中国的证券市场秩序:一旦发生跨国权益纠纷,三类解决机制差不多都不能完全用上。随着国际交往与通信的增加,非正式机制对维护跨国权益的作用越来越高,但它毕竟没有强制力;
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在各国坚持的主权下它也几乎没有强制力;
自从1907年的海牙协议之后,用暴力解决跨国产权、合约纠纷已经不再是国际社会可自然接受的权利,多数国家会避免用暴力解决跨国纠纷,尽管这并不能完全阻止所有的国家去动武。因此,这三类机制在国际间都起一点作用,但又都不能完全起作用。这不仅不利于世界市场尽最大可能地一体化,而且因为没有具有真正强制力的“世界政府”,这种局面也非常脆弱。当然,如果要改变这一脆弱局面而代之以“多极” 秩序,那就又把我们带回到“武打” 国际世界了,未来就更不确定。

  

  这些年出现了许多以“中国文明整合世界”的愿望,我当然希望看到这些愿望能实现的一天。但是,在到达那一天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我们自己的文明现实是不是真的像四书五经所教导的那么“平和”,“应然”是不是就是“实然”。以往关于中国文化的描述多以“儒家”、“以和为贵”、“中庸”为主,让人感到中国社会到处是“温情脉脉”,没有冲突,没有暴力。那么,“武打”在中国文明中的位置是什么?“武打” 文化反映的是一个非法治而是人治的社会背景。

  

  * 作者为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笔者感谢文贯中、龙登高、李利明、周年洋、石明磊、刘凌云给本文提出的许多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