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难题成因:历史嬗变与现实探源

  

  内容摘要:“三农”问题已成为中央政府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焦点,“三农”问题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影响到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本文从历史检索与现实反思有机结合的视角,系统探讨了中国“三农”难题的四大成因,即:市场之因、制度之因、国情之因与政策之因,从而为“三农”难题的有效化解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前提。

  

  关键词:“三农”难题;
二元结构;
政策偏向;
政府行为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三农”难题的生成与出现,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而从现实运行的视角来看,“三农”难题的存在与发展同样有其客观的现实性。对“三农”难题成因的系统分析,显然是我们寻求“三农”难题化解路径的基本前提条件。从当代中国改革与发展的现状出发,结合“三农”难题的运行趋势,我们认为,导致“三农”难题持续存在并日渐恶化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层面,即:市场之因——农业弱质性与市场风险性的双重制约;
制度之因——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与历史惯性;
国情之因——人多地少的中国特色;
政策之因——重工轻农的政策偏向。

  

  一、市场之因——农业弱质性与市场风险性的双重制约

  

  在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对国民经济运行都具有不可替代的贡献,从_定意义上讲,农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础和经济波动的起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与非农产业相比,呈现出明显的弱质性特点;
在二元经济结构转换滞后的发展中国家,农业的弱质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而农业弱质性与市场风险的共同作用,恰好是我国“三农”难题形成的市场之因。

  

  (一)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其他任何非农产业不可比拟的自然风险。

  

  农业是以生命有机体作为生产对象的,具有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统﹁的生产特殊性;
正如马克思所讲:“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论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由此决定了自然条件与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无法预测的农业自然风险。一方面,农业要利用生命有机体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来获取农产品,而这一过程中生命有机体的数量多少与质量高低和外部自然环境条件的优劣存在着直接的相关性,因此外部自然环境条件的不可预测性与不确定性,直接决定与影响到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的高低。另一方面,农业中的主体部分——种植业存在显著的空间分布广延性特征,对自然环境条件的依赖性极强,特别是在科学技术与生产力水平对外部自然力控制程度相对一定时,气候条件与自然灾害往往直接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命运。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而农业物质基础薄弱,抗御自然灾害的素质低下,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水灾与旱灾对我国农业造成的效率损失大致在80%以上,我国粮食生产每年因水灾而减产约89亿公斤,因旱灾而减产约100亿公斤。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实现了年均8%左右的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对自然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而且极大地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农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自然风险。

  

  (二)农业生产经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市场风险

  

  在传统计划经济环境中,农业生产经营几乎感受不到来自市场的挑战与风险;
但是伴随着传统计划经济转向现代市场经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性转轨,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生产与经营必须正面迎接各种市场经济的机遇和挑战。在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中,农产品的价值实现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因此市场供求状况与经济机制对农业生产经营效益的获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一,市场经济是通过价格与供求关系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来决定社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的;
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生产决策与产品销售在时间上被人为分割,因此当农产品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时,潜在的供求均衡绝对先于市场上的供求均衡,只要这种局面存在,就必然会导致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失衡;
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却无法有效根据市场格局的变化而做出及时的决策调整,这样价格调节滞后性就难以消除,最终导致农业生产周期性波动与农业投入效率的流失。同时农产品流通具有很强的生产延续性;
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加大农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市场风险。第二,农业生产增长受凯恩斯定律和恩格尔定律的双重约束。前者的内涵在于人们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趋势,在此背景下,农业是典型的消费资料生产部门,于是人们消费需求的相对缩小限制了农业的持续增长;
后者的内涵在于人的消费总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农业提供的主导产品恰恰是食物,于是在特定条件下农业生产发展往往会跌入恩格尔陷阱。这两种约束并不能很好地调节农产品的供给总量,因此农产品市场供求失衡与农业增产不增收也就在所难免。第三,相对于非农产品而言,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与需求收入弹性均表现出显著的不灵敏与相对缺乏弹性。就价格而言,由于农产品的需求量的变动对收入变动的反应相对不敏感,因此与经济发展与收入增加相适应。农产品,特别是粮食需求量的增加相对有限,而不会像对工业产品或劳务品的需求那样迅速增加,而农产品需求收入弹性不足,必然导致农业生产需求拉力不足与市场竞争乏力。第四,在农产品需求弹性不足的同时,农产品的供给价格弹性却相对强劲,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蛛网理论,由于农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小于供给价格弹性,于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农产品市场供过于求的状况,这在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与农业科技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尤为明显,因此增产不增收的困境便成为现实。与此同时,以家庭小规模生产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形式使农产家庭在信息不完全与信息不对称的双重制约下显得无所适从,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弱化了农民的利益谈判地位;
而且伴随着中国入世与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获取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的同时,将面临着更大市场波动的风险;
而农业日趋明显的边际报酬递减趋势,使农业投入产出效率的获取与提高面临着比非农业产业更大的市场风险。

  

  (三)农业生产经营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还受到制度风险的不断干扰

  

  从本质上讲,社会经济转型既涵盖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涵盖了社会制度的变迁。

  

  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直接引发了我国农业的超常规增长与农业投入产出效率的迅速提升;
而从1985年开始,农业生产就陷入了持续低迷与徘徊不前的困境之中,尽管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解释;
如果从风险分析的视角出发,其根源则在于制度风险的加剧及效应。一般而言,制度风险是指制度或改革在变迁与实施过程中,由于制度主体与制度客体对其制度结果的不可预见,导致制度绩效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对于传统农业体制被市场化改革所突破,而全新的农业制度体系又未能适时建立起来,于是不可避免地导致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失衡与冲突,从而影响农业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导致农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市场经济体系本身的不完善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以及市场中介经济体系发育的相对迟缓,必然从根本上制约制度变迁的路径与制度绩效的释放,从而产生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制度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发展中的制度风险往往与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加剧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

  

  (四)农业生产经营在市场的运作过程中还必须正视自身的弱势地位

  

  1.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素质低下,农业科技应用推广能力弱化产业科技含量是衡量其市场竞争能力强弱的主要指标,而我国这一指标仅为30%左右;
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农业劳动力质量差与农业科技应用水平低。一方面在广大农村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提供与教育体系建设中的先天缺陷与后天乏力,导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文化素质与科技适应能力普遍低劣。据国家统计局1997年和2001年两次抽样调查,农村中文盲或半文盲劳动比重仍占总数的8.5%,小学文化程度的为33.9%,初中文化程度的为46.2%,高中文化程度的为10.1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为1.3.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在农村科技应用与推广中的“缺位”,导致农业科技应用与农业生产发展存在总量需求严重不足与转化手段目标严重脱节的双重困境,农业生产中科技含量低,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科技贡献率大约在30%左右,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只有20%—30%,远远低于世界市场水平与发达国家水平。在此社会背景之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现代科技与现代要素的吸纳能力普遍弱化,从而根本无法在现代化市场经济中与非农产业展开有效的规范竞争。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吸纳社会生产要素能力相对缺乏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历来没有规模经营的传统,农户家庭经营分散狭小,市场组织化水平十分低下,作为世界上土地经营规模最小的国家,我国这种超小型土地资源环境格局显然不利于农业市场谈判地位的强化,因此农民不可能通过自我组织力量去影响市场价格,相反只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收主体。与此同时,由于农业产业禀赋决定了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农业难以获取社会市场利润,于是在市场利润机制的作用驱动下,农业既没有能力吸纳外部生产要素的持续投入,又难以防范农业内部各生产要素的非农业外流,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业产业的弱势格局。

  

  3.农业比较利益提升乏力,农民社会负担居高不下由于传统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惯性与农业宏观政府投入的相对不足,致使持续低下的农业比较利益状况得不到根本改观。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制约了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弱化了农业吸收利用社会生产要素的基础与动力,而且使农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持续外流与农业发展所需要素补偿的严重短缺,导致了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难以在短期内有明显改变,其主要表现就在于农民负担的居高不下。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但目前农民各项社会负担仍然占据了人均收入的50%以上,而且与城市市民相比,农民的税赋负担显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的能力。上述几个方面共同展示了农业产业弱质性的形成机理及现实表现,而从结果的视角出发,农业产业弱质性不仅加剧了其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与制度风险,而且还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弱质效应,集中表现为农业生产要素的大量外溢,这种生产要素外溢大致表现为劳动力外流(不是相对于土地需要过剩而言,而是产生于劳动力投入边际效益与转弱成本的利益比较)、农业资本外流(由于农业资本投入边际生产率大大低于非农产业,因此通过投资性外流、储蓄性外流、价格性外流、迁移性外流等形式引发农业资本大量流向城市非农产业)、农村土地外流(主要是基于土地利用收益成本比较而形成的农地非农化利用、土地过度征用以及土地利用方向的不规范变更等)。农业生产要素的大量外溢,从根本上削弱了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进一步加剧了农业弱质性状况,在此格局之下,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与发展只能是纸上谈兵。

  

  二、制度之因——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与历史惯性

  

  二元经济结构是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结构的理论概括,其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尽管在刘易斯之后不少经济学家对“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与模型进行了多个层面的补充发展,但其基本理论框架大致相似。从基本内涵的视角来分析,二元经济结构的逻辑内涵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一般存在着传统落后的农业部门与现代发达的工业部门两个产业部门;
由于两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水平与劳动边际收益率的显著差异,引起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产业间流动,最终实现二元经济结构一元化的目标追求;
发展中国家_般要经历以农支工、农工协调与工业“反哺”农业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非农业转移是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核心内涵与关键环节。从国际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普遍化的经济现象;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着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约束与现实困境;
二元经济结构﹁方面为中国工业化基础的建立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三农”问题的生成与加剧。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二元经济结构受到了来自市场化改革与农村制度创新的共同冲击,但迄今为止,这种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与历史惯性依然是制约“三农”难题化解的主要制度障碍。

  

  按照刘易斯对二元经济结构的界定,我国国民经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二元经济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赶超型发展战略与城乡分割经济体制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
它通过中国特色的资本原始积累克服了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初期资本积累短缺与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困境,在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上实现了较高的工业化水平;
但从长远发展的视角出发,这种不断强化的二元经济结构不仅导致了农业生产的长期低速增长,而且也极大地阻滞了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为了维持这种二元经济结构,政府逐步建立了三大制度体系,即户籍管理制度、人民公社制度与统购统销制度;
其中户籍管理制度一方面在农村把土地与户口相结合,另一方面在城市把户口与就业、社会保障相结合,严格限制了人口自由流动;
人民公社制度则通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与统一经营,在组织上保证了政府对农民与农业剩余的控制;
而统购统销制度则借助于对农产品市场交易渠道的人为干预保障了国家工业化的粮食供应。始于1978年的农村经济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在各个层面上对传统二元经济结构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冲击,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改革对二元经济结构的冲击是弱化的;
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在新形势下反而呈现出新的运作特征,即:城乡隔离分而治之的制度体系、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严重失调、传统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发展、乡镇企业与城市大工业对立运行。传统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相对滞后必将给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难题,其中“三农”问题便是其中的焦点与核心。概而言之,二元经济结构对“三农”难题生成与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层面体现出来:

  

  (一)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

  

  按照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在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的增长、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土地边际收益的递减共同导致传统农业部门劳动力的过剩;
另一方面工业部门的资本积累与生产规模扩张反过来又会吸纳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从而实现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转换。但是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其相应的制度支撑体系,却使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的相对提升并没有吸纳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是涌入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本质上讲也没有被工业化与城市非农产业所真正有效接纳,绝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游离于现代化工业之外,农村居民转变成为城市居民的过程严重受阻。而国际经验一再表明,二元经济结构转换成功的中心在于农业部门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程度与农业现代化水平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水平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一方面是使城市工业化脱离农业片面推进,城市工业化与农业人口非农化严重失衡;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迟滞,导致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农业产业化与适度规模经营难以正常运转,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经营模式的制度绩效与高度发达的非农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距日趋拉大。

  

  (二)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导致产业结构调整缓慢与升级换代滞后

  

  对照国际经验,依据我国人均GDP1000美元的标准,目前整个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是严重滞后的。主要表现为工业部门吸纳劳动力能力不足,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再加上城市服务功能的相对不足,共同导致了工业化一农村劳动力转移一城市化一产业结构升级之间的良性循环格局未能真正形成。之所以为此,一是由于工业自身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调整升级不力,导致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工业体系不仅没有真正从农村吸收剩余劳动力,反而形成城市中日益扩大的失业群体;
二是由于城市化进程中第三产业发展的严重不足,既制约了工业与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又制约了就业结构的相应调整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

  

  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就是,从产业产值结构上看我国已经是现代工业社会,而从就业结构上看我国仍然处于传统农业社会;
在经济效益层面上就表现为传统农业部门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大大低于以现代工业为代表的非农产业的劳动边际生产力,因此在传统的农业部门以较大的劳动力份额(50.1%)创造出较小的产出份额(17.7%),而在以工业为代表的现代部门中较小的劳动力份额(23.7%)却创造出较大的产出份额(49.3%)。

  

  (三)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导致政府制度供给在农村经济运行中的严重短缺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不仅存在着以现代工业为代表的现代部门与以农业为代表的传统部门之间的经济二元结构,同时也存在着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对立的社会二元结构,这种双二元结构的历史惯性进一步加剧了“三农”问题的严峻性。具体说来就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导致其产出效率低下与产业结构固化,严格的户籍制度、城市劳动用工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城乡长期分割的鲜明界限造成生产与经营市场的严重失调,长期存在的“剪刀差”以及不合理的财税负担进一步加剧了农民收益流失,二元化的资本市场、组织结构与技术结构强化了农业的弱势地位。总之一句话,政府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制度创造与政策注入的城市化偏向于非农业倾斜,导致农村经济发展长期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撑,不仅引发了“三农”问题的形成与强化,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传统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困境与矛盾。

  

  (四)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加剧了农业比较利益的低下与流失

  

  二元经济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农业部门存在大量“隐蔽性失业”即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土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使用下其边际生产力很低甚至为零,正因为如此才为非农产业特别是城市工业创造了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与转换迟滞,致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业,不仅限制了农业生产单位产出效率的提高,而且阻滞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转换过程。因为二元经济的运行过程,同时也就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的供给不是由技术产量决定的,而是由经济产量决定的;
而工农城乡之间的利益结构倾斜必须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微观利益出发,减少对农业的各种投入,缩小其生产经营的经济边界,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整个农业生产增长的缓慢;
再加上二元经济结构所固有的国民收益分配生产要素配置过程中的“重工轻农”的政策制度倾向,共同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的持续流失与低下,从而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三、国情之因——人多地少的现实约束

  

  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根,土地在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中的地位不容质疑。作为农业发展大国的我国,农村土地问题始终是革命与建设的首要问题;
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硬性约束,同时也是“三农”问题生成发展的基本要素。对此“三农”问题研究专家温铁军明确指出:对我国“三农”问题起制约作用的矛盾主要有两个,一是基本国情矛盾即人地关系高度紧张;
二是体制矛盾即城乡分立的二元经济结构。由此可见,我国“三农”问题的凸现与“三农”难题的化解必须高度关注人多地少这一基本国情约束。

  

  从静态层面上看,我国特有的人多地少的国情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首先,土地资源绝对数量与人均占有数量之间的矛盾。我国土地总面积达960万平方公里,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6.4%,仅次于前苏联与加拿大,居世界第三位。但由于我国人口绝对基数的制约,人均土地占有比例很小,世界人均陆地面积2.97公顷,我国人均0.827公顷;
世界人均耕地面积0.32公顷,我国人均0.08公顷;
在全球26个人口5000万以上的国家中,中国人均耕地占有量仅高于孟加拉国与日本,位列倒数第三;
以我国目前13亿人口计算,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为130039.2千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4.2%,与美国的19.5%与印度的55.6%相比明显偏低。

  

  同时约有1/3的省份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0.8亩的警戒线,有463个县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0.5亩的危险线。其次,耕地数量不足与质量弱化同时并存。

  

  一方面我国耕地总量不足,可以开垦利用的后备耕地资源相对较少,二者相加总和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4.9%.与此同时,可利用耕地质量总体较差,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资料显示,全国高产田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21.5%,中产田占37.23%,低产田占41.2%;
全国耕地面积中水产田占41.2%;
而水土流失面积约占35%,沙漠化面积约占2%,盐碱地面积约占6%.再次,农村人口绝对增长与土地面积减少的冲突。近年来,我国人口每年以1000万左右的速度递增,而农村土地却以每年数百万亩的数量递减,从而形成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所特有的人增地减的尴尬格局。据资料显示,从1980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我国耕地净减5万平方公里,超过日本耕地面积的总和。我国现有耕地面积同历史上耕地面积最多的1951年相比,递减2.3亿亩,平均每年净减700多万亩,从而使本来已经紧张的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导致耕地减少的原因有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更为主要的引发源在于人为因素,主要表现为:以开发区建设,越权批地,城镇化与非农业发展为特征的土地不合理利用与土地乱占滥用;
以水土流失与过度开发为特征的耕地功能弱化与耕地面积锐减;
以耕地污染与有机肥料过度使用为特征的耕地退化与肥力下降。农村耕地的锐减对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与国家的粮食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最后,农村土地闲置与耕地抛荒不良循环。由于受到产业利益驱动、产业结构调整、剩余劳动力流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在我国农村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耕地抛荒与土地闲置现象。据1995年清查,全国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占45%,1996年底仅开发区占地中撂荒的耕地就达2万公顷;
大量耕地抛荒现象的出现,致使耕地的生产及经济功能丧失,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原因在于种植业比较经济效益下降、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加剧、非农产业利益的诱导以及农村土地社会负担的不合理。

  

  从国情层面上看,人多地少的基本现实与人地关系的矛盾冲突,是引发“三农”问题生成的根本原因。这种国情约束对“三农”问题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第一,人多地少的矛盾严重妨碍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格局的生成与土地优化配置效率的正常获取。在市场化取向改革进程中,作为农村基本生产要素的土地理应按照市场效益原则进行合理流转与优化组合,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农业现代化的根本标志。马克思曾经指出:“从经济观点看,大规模耕种土地比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优越得多,我们所具有的科学知识,我们所拥有的耕作技术手段等,只有在大规模耕种土地时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而我国农村目前人多地少的现实,必然使以家庭小规模承包经营的格局长期化与凝固化,致使劳动投入与土地投入都超越了可替代的合理限度,农村土地的规模效益难以正当获取,不仅阻碍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而且阻碍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转换,最终使农业比较利益持续低下,从而使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丧失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的利益吸拉力与效率推动力。第二,人多地少的矛盾不利于农业劳动率水平的提高与农业市场竞争地位的提升。从资源利用的技术层次上分析,由于人多地少的硬性约束,致使我国农业运行呈现出一种反常格局:土地生产率高与劳动生产率低同时并存,这在非农产业领域是不可能出现的。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能是“土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作用的强化与现代农业投入数量的人为增加,致使经济学倡导的成本效益原则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失去应有作用。另_方面,人多地少的现实格局如果与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联结在一起,则必将会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形成并被人为积压在日益短缺的农村土地上,农村土地产出数量或许可以持续增加,但由于在科技进步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持续走低与农业劳动力人数绝对增加,致使农村土地的劳动生产效率不高;
而在优胜劣汰的国内市场竞争中,(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是判断与衡量产业竞争优劣与竞争地位高低的基本要素;
特别是伴随着市场化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运行,我国农业产业竞争力与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劣势将更加明显地显现出来。第三,人多地少的矛盾不利于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的有机耦合与农民经济地位的改善。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的协调始终是社会经济进步中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国际经验充分表明,在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过程中,处理二者关系的根本原则在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直是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大难题,之所以如此,根源在于中国所特有的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在目前人地关系如此紧张的社会背景之下,无论是中央政府的制度创新还是农户家庭的行为选择,均存在着“公平”为先、“效率”为后的选择倾向;
因为对于中国农民而言,农村土地首先是一种“生存资料”和“生活保障”,而不是资源优化配置的生产要素,因此人们对待农村土地经营首先追求的是生活资料的基本满足,而不是投入产出效率的有效提高,人们经营农村土地的出发点不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而是基本生活手段稳定性;
于是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公平原则高于效率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不合理错位,致使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农民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却无法从农业产业运作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再加上“重工轻农”的倾斜发展战略与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对滞后,致使农民的社会负担相对较重,在人多地少的硬性约束下,农民的税费负担已经占到农业产值的20%以上,这显然有失公平待遇原则,其结果只能是农民社会经济地位改善的缓慢与农民收入水平提升的迟滞。

  

  四、政策之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政府行为偏向

  

  在影响与决定农业发展的要素体系中宏观经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正如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指出的那样:“一国农业所以停滞不前,不在于资源禀赋,而在于宏观经济政策和农业政策的扭曲与失误。”在我国农业发展一贯倡导的是“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科技”,我们认为“三靠”的中心与关键在于“一靠政策”,因为政策既是决定科技与投入能否到位的关键,又是农业人为兴衰的根源;
而作为政策制定与实施主体的政府则在农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历史检索,还是现实分析,我们都会发现政府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均表现出浓厚的工业偏向、城市偏向与市民偏向,而这恰恰是“三农”问题迟迟无法根除的宏观根源。

  

  (一)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工业偏向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利益阶层,也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目标与行为偏好,由此决定了政府利益与民众利益错位的可能性。由于我国是在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发展经济的,更由于政府与农民在产业上的分离与空间上的错位,政府的行为选择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农民的利益,只有如此才能集中到足够的资源去实现工业化的既定目标。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国民经济发展的工业偏向更不可避免。一方面,依靠剥夺农业为特征的资本原始积累为工业化提供资金支持,主要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隐蔽方式)与农民税费(公开方式)两种方式来进行。据统计,1950—1979年政府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从农业取得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为978亿元,减去财政支农支出1572亿元,最后政府从农业抽取的农业剩余净额为4500亿元,即每年农业部门为工业无偿提供资本积累155亿元。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有所缓和,但仍然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之上,1979—1994年,政府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业抽取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为1755亿元,减去财政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从农业提取的农业剩余净额为12986亿元,即农业部门利益流失达到811亿元;
另一方面,国家财政支出过程中也表现为显著的重工轻农倾向,尽管《农业法》明文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但是,以1992—1996年为例,财政支农支出年均增长16.8%,而向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增长23%;
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份额也逐年下降,1993—2000年分别为9.5%、9.2%、8.4%、8.8%、8.3%、10.7%、8.2%、7.8%;
同时财政支农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远远低于农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前者仅仅为后者的1/2或1/3,从而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根本不相称。与此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工业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持续提升,在“一五”到“五五”期间政府对工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在45%-62%之间,而对农业的财政投资从未超过8%,最少年份为3%.这种工业偏向运行格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农业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后劲的不断弱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力,农业劳动生产率长期停滞不前,农民生活水平低下,从而使农业这一基础产业在垫高工业发展平台的同时,却使自身发展严重受阻,农业基础地位得不到真正落实与巩固。

  

  (二)城乡发展中的城市偏向

  

  这种城市偏向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资本流动的城市偏向。由于偏斜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影响,再加上资金流动的利润最大化倾向,长期以来我国社会资本大部分流向城市,从而使农业作为弱质产业正常发展所需要的资本支持严重缺位。二是劳动力流动的城市偏向。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将农民严格束缚在农村土地上,阻止其自由择业,而城镇就业机会主要由城市居民来分割。尽管伴随着市场机制的发育,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但由于劳动力市场统一性的严重迟滞,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仍然是一种体制外的暂时流动,无法真正纳入城市劳动力统一安置范围,从而形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短期性与不稳定性,其直接后果就是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残缺与城乡收入差异的进一步扩大。三是公共物品提供的城市偏向。公共物品的提供主体只能是政府,而政府在处理城乡利益关系上的主观偏好,导致城市公共物品几乎全部由国家负担,而农村公共物品的短缺却由农村居民自己负担与自主解决的不协调格局;
这种非均衡的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一方面产生了不公平的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则从根本上引发了农村公共物品的严重短缺,从而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重了本来已不堪重负的农民负担。四是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城市偏向。制度变迁与制度创造是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无论是回顾历史还是立足现实,我们都会发现,尽管中国的改革与创新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但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各种制度创新的主战场与重心却始终在城市。由于中国渐进式改革思路的影响,制度创新必然有前有后,但中央政府在特定时期内对城乡实行的差别政策,必然影响到城市与农村的发展格局。这种由于制度创新的先后顺序特别是制度变迁的主次差别,必然导致城市制度供给的充足与农村制度供给的缺失,从而使农林经济运行缺少持续有效的制度推动,这一点从近年来各种制度创新及政策安排上就可以得到充分佐证。

  

  (三)国民待遇中的市民偏向

  

  这种市民偏向是与城市偏向与工业偏向相联系的,从现实的层面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市民偏向。传统社会保障体制有两个基本特征即支出结构的社会保险主导性与覆盖面积的城市主导性。从支出结构上看,我国社会保障支出96%用于社会保险,只有4%用于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从受益主体上看,城市社会保障受益率为88%以上,而农村社会保障受益率仅为3.3%;
从绝对数量上看,城市市民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是农村居民的10倍以上。相比较而言,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是一种就业式保障,即只要有一份职业便意味着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一系列社会保障,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则是一种典型的农民家庭自我保障,家庭经营制度是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载体。这种城乡割裂的社会保障体系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不合理缺失,不仅不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严重阻滞了整个社会文明的进展。二是社会消费与收入获取中的市民偏向;
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与国民待遇推行中的城乡分化,人为地造成了城乡居民在消费水平与收入获取方面的差异,不利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农民收入与城市居民收入之比改革之初为1:3.2,1985年为1:1.86,2001年为1:3.5,也就是说农民人均收入不及城市的30%;
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住房、保险等福利化隐性收入以及农民收入统计中的人为因素,则二者实际收入差距达4—5倍。再从近年来城乡居民增长速度来看,1997—2001年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分别为8.5%、3.4%、2.2%、2.1%、4.2%,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
如果从恩格尔系数来看,2001年城市居民为42%,农村居民为55%,也就是说农民生活尚处于温饱阶段,而城市居民已全面达到或接近小康。再从消费的角度来看,目前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只购买了39%的消费品,而占我国人口30%的城市居民则购买了61%的商品,也就是说城乡居民消费之比大致为1:3.5;
而从全国居民存款总额来看,70%的农民仅占19%,而30%的城市居民则占其中的81%.三是改革成本负担的市民偏向。改革与创新必然带来社会成本与社会风险,这种成本与风险除政府承担绝大部分外需要社会居民来分担。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来看,改革成就的最大受益主体不是农民,相反本来就是基础脆弱的农村居民却成为改革风险与成本的最大承载主体;
而城市居民则在享受改革成就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承担改革成本。这种状况主要通过农民负担这一中介变量表现出来。从内涵上讲,农民负担大致包括:农业税、税收收费(即三提留五统筹)、剪刀差负担、劳动力流动成本、经营权缺损费、合法集资六大部分L24J.撇开农民负担的合理性,单从城乡居民之间的税负比较中就可以看出城乡居民的严重不平等。按照现行税制,城市居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月税收800元,年收入9600以内不纳税,2000年农民人均收入为2253元,2001年农民人均收入为2366元,距起征点甚远,可以说95%以上的农民不应当纳税。即使把农民与城镇个体工商户进行平等纳税比较,工商户年应交税所得不超过5000元,适用于5%的税率,农民也至多适用5%的税率,但农业税的实际税率大都保持在10%左右的水平上。这样不仅使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改革成本负担出现严重失衡,更为严重的是导致农村居民生活状况改善的相对迟缓,从而为“三农”问题的化解设置了更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