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士林:侵犯人权理应严惩

  

  前不久的《法制晚报》登了一条消息:“一博士生告派出所‘拉偏手’驳回”,大意是:博士生王某险些被酒后驾车者李某撞上,二者理论中,李某竟下车打了王某。事情闹到派出所,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种费用共1.2万元,派出所却只罚了李某50元。王某认为处罚过轻诉至法院,法院则认为派出所行政处罚基本适当,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看似很平常的案例却值得格外关注。我以为,这个案例暴露了我国司法理念与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或纠正的问题,即对侵犯人权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对侵犯人权者的处罚过轻。这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时代精神,亦有违法治的宗旨与目的。

  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理由是:“李某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并不残忍,造成王某的伤情也不严重,且事件发生后李某认识错误态度较好”,但主审法官显然忽视了该案的严重性质:李某对王某生命权利与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的肆无忌惮的侵害。首先酒后驾车险些撞人已经造成了对王某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对这种行为非但不道歉竟还殴打受威胁者,这就进一步地构成了对王某的生命安全乃至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王某在该案中除遭受了肉体伤害外,显然还遭受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这种伤害区区五十元钱显然远远不能弥补。

  

  该案的误区在于,仅以直接的身体伤害的后果轻重来作为判案的依据,而这显然是不充分的。该案尽管没有直接地构成重大的人身伤害,但对公民人身安全的威胁是严重的,对公民人权的侵害更是不能容忍的。法律对这种情节和性质都很恶劣的侵权事件蜻蜓点水地处罚了事,其社会后果是严重的。据笔者了解,在很多类似事件中,尽管受害者多半是一些到执法机构讨公平的无辜者、守法者,但一些派出所却不管受害者遭受了怎样的羞辱,通常是让打人者道道歉了事。这无异于姑息与纵容肆无忌惮地侵害人权的行为,甚至大长流氓威风。时下屡见报端的恶性伤人事件,不能说和这种姑息与纵容没有关系。

  

  根本的问题在于执法者的人权意识还有待增强,司法体系理应加大对侵犯人权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精神伤害的赔偿额度。打人、骂人,不管后果是否严重,首先就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必须严惩不贷。这样方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不容侵犯与亵渎的重大意义。非要等撞死人、打死人后,再去体现法律的严厉,已经不知要留下多少遗恨了。

  

  20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