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略论地方政府纠错之难

  

  发生在北京的“嘉利来”事件,本是件脉络非常清晰的黑恶势力勾结个别国企负责人,操纵公权力,恶意侵吞商家股权的商业欺诈案件。这种欺诈,说起来手段并不高明,甚至可以说漏洞百出,但之所以能够成功,关键是作为地方政府主管执法部门中的某些人乐见其成,甚至乐助其成。问题是,如此简单的事情,经过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强力干预后,北京市有关部门居然抗命,甚至借助司法机关的介入来抗命,虽然最终错误的司法判决被纠正,有关部门虽说羞羞答答,但也下达了撤回自己错误行政裁决的通知,可落实到最后的执行环节的时候,人们发现,一个犯了两年零十一个月的简单错误,依然没有办法纠正。用关注这以事件的媒体的话来说,就是有关部门依然在推诿和拖延。

  从制度上说,北京市有关部门的作为,是可以解释的。虽然商务部是有关部门的上级领导机关,但毕竟只是业务领导,真正决定该部门负责人命运的,不是中央的部,而是北京市委和市政府。我们的制度说起来条块分割是个毛病,条块之间相互打架,条的主管领导可以越过地方政府,直接给下面的“腿”(下级对应机构)下指令,但到了关键时刻,条的威力毕竟大不过块去。而地方政府的具体主管部门,却可以在条块之间,利用空隙,驾御矛盾,选取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施行之,左右逢援。尽管如此,以下级部门的身份,公然抗命,而且借助司法的力量抗命,毕竟还是要冒相当的风险,而且这种做派,也不符合中国官场的规矩,北京有关部门只所以这么做,背后应该有关系非同小可的隐忧。

  “嘉利来”事件牵扯到房地产,而房地产业是一个公认的具有巨大利益黑洞的产业。房地产里面到底有多黑,当然不是我们这些局外人所能洞悉,但是,天底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几乎所有不明不白的商业纠纷,背后都免不了主管部门或者具体操作者的利益纠葛,房地产业当然不会例外。说有关部门从开始就清楚国洪起的黑社会背景,有意黑红勾结,操纵公权力,到也未必。但他们的抗命行为,背后却很难说没有利益的因素,按道理,还应该是有很强的利益动机在内。至少,有关部门的如此反常的作为,不能不让人们向这个方向的猜测。

  待到事情全部真相大白,国洪起也锒铛入狱,有关部门尽管犹抱琵琶半遮面,毕竟承认了自己的过失,但为什么依然设置障碍,不肯痛痛快快地改正错误,弥补前失呢?这又不能不让人们做出进一步的联想,是不是这背后还有猫腻,是不是有关部门担心拔起萝卜带起泥?或者有其他不便说明的问题呢?

  当然,也许什么大不了的事情都没有,仅仅是因为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不肯认错,因为如果认错,不仅他的脸面不好看,而且对他在任上的政绩也大大的不利。凡是有过地方工作经验的人都知道,有很多很明显的错误举措和不当的政策,纠正起来也不难,但只要当年拍板的领导还在任上,那么就别打算动一动,纠错,只有等到下一届领导上任再说。不仅如此,我们的很多的地方领导还有这样一个行政习惯,在出错之后,不是尽快纠正错误,而是马上出台另一个措施来掩盖前一个错误,往往是前错未纠,后错又来,甚至一个带一个,一连串,直至铸成大错,不可收拾。想不丢人,最后丢了大人,想保官,最后进了监狱。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地方主管部门为了维护自己面子和威信的动机,但是,在整个国家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在中央反复强调要依法行政的今天,类似“面子”这样的人治因素,还是要减到最少为好。这个事件发生的时候,有关部门如果没有人故意犯规的话,至少是有执法不严、甚至行政行为草率的过失,而事情发生之后,作为下级部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本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是,我们看到,违法的抗命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了。到了所有的事情真相大白之后,按理说应该尘埃落定了,但推诿和拖延还在进行,有关部门就是不肯痛快地纠正错误,实际上犯了不作为的错误,致使错上加错。在这里,一连串的错误,连作为行政部门的法规惯例都没有得到起码的尊重,怎么可能指望这些部门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权利?

  最后,我要说的是,今天的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全国一盘棋,来自中央的政令是必须得到尊重的,不同意见的表达,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里解决,而不能自作主张,动辄抗命。如果形成了诸侯行政的格局,对我们的行政改革无疑是个巨大的讽刺,将从根本上损害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