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早在“五四”以前,中国就出现了“中西文化的碰撞”。20世纪末进入改革时代以后,“文化热”中的“中西”之争再度热闹起来,80年代许多人积极推进西化,90年代弘扬传统又成了主旋律,加上国际上亨廷顿式的“文明冲突”论助兴,可谓高潮迭起。
也是自清末民初起,中国开始了“主义”之争,50年代以前国内的“左右”热战血流漂杵,50年代以后国际上的“资社”冷战剑拔弩张。到了世纪之交,国际上的意识形态斗争随着冷战的结束逐渐淡出。而在国内,随着改革进程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深化,“主义”之争却脱去“文化”的包装再度“浮出水面”。
最后,在现代性背景下,许多国家里民主公共权力组织-政府部门与竞争性市场组织——企业或营利部门都得到了高度的发展,同时也现出了明显的局限性。于是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呼声中自治的公民社会和志愿者公益组织(所谓“第三部门”)也发展起来。它与民族国家-政府组织((“第一部门”)和市场-营利企业(“第二部门”)本是各司其职的。但许多发达社会本具有扩大“福利国家”以压缩市场领域的社会民主倾向,和扩展市场秩序以限制政府权力的古典自由倾向,以及这两者长期对峙的传统。而在苏联式社会主义已没落、“福利国家”体制也陷入困境的“左派危机”时代,面对“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扩张,反对者转向第三部门国际行动并使其具有“另类左派”色彩或“第三条道路”色彩,就成了不难理解的事。1999年西雅图事件后这种跨国第三部门组织挑战市场全球化、同时也与事件所在国政府权力发生冲突的“三个部门之战”在世界各地连续出现,国内一些学者随之盛称其“后现代”意义,并力图使国内进程在这个意义上“与国际接轨”。
于是在世纪之交,我们身处一个剧烈变化中的中国,面对一个全球化与多元化同时发展的世界,在“文化”之争、“主义”之争与“部门”之争中我们应当如何定位、如何把握自己和社会的命运?
“中西文化碰撞”百多年了,然而新世纪伊始,人们面对坑亲杀熟的“诚信危机”的一片惊呼却表明,如今的“文化”中不论中西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已成为“稀缺资源”。百年来的“文化冲突”,得到的是现代公民权利未张而传统责任伦理尽失的后果。“西方的自由民主”与儒家的“传统”道义同归于尽,而在西、儒皆灭的土地上,“秦政”与痞风前后相因相继,强权逻辑与犬儒逻辑的互补反而变本加厉了。
“左右主义之争”也已80多年,过去的斯大林体制已经灰飞烟灭,现在的资本主义体系也有许多问题。但我们这里,还是既无“自由放任”,亦非“福利国家”。一些人喜欢说:美国式的个人自由有什么什么弊病,瑞典式的社会福利又如何如何不好,前者损害平等,不利穷人;
后者限制自由,压抑菁英,我们都不能学云云。这话若是出自布莱尔、吉登斯等人之口倒也成一家之言,虽然“既不要自由放任,也不要福利国家”的制度创新到底是什么样子,人们还远未明白。但是在我们这里如果这样说,那就要问:美国式的个人自由太过分,那么美国的社会保障如何?瑞典式的社会福利我们搞不起,那么瑞典的个人自由呢?人家左派责怪美国的社会保障太少、右派批评瑞典的个人自由不足,而我们如果拥有这种美国式社会保障、瑞典式个人自由,那已经进步到何等程度!
至于“三个部门”之争就更不用提了。没有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哪里会有2000年的“布拉格之秋”?
出于对两极的不满,在各种争论中都产生了中庸之道:在“中西文化”对立中,历来就有中体西用、西体中用、中西结合之说。在“左右主义”对立中,各色“第三条道路”也有几十年历史了。而在刚刚兴起的跨国第三部门运动和“NGO反对WTO”潮流中,也不乏既要NGO、也要WTO的呼声。
但是中庸之道不管理论上多么面面俱到,实行起来起来却往往要碰壁。考其原因,人们常常抱怨两极的力量太强而中间派太弱:一些人非要2,另一些人非要10(至于谁是10谁是2姑且不论:自由主义者要10分自由,在他们眼里社会民主主义者就只要2,而后者要10分平等,在他们眼里前者也是只要2的),而主张(2+10)÷2=6的呼声便被埋没了。无疑,这种情况在历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另一种可能:如果健康的两极本身都太弱,那中间派能强得起来吗?假如还没有1,那么谈论2与10的中位数有什么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主张2的人与主张10的人难道不该首先为争取1而奋斗吗?而“为争取1而奋斗”当然不能说是2与10之间的什么第三条道路,只能说是两者“共同的底线”。亦即:它并不是两者互相妥协、各让一步的结果,而是两者本身都需要以之为前提的、即使没有对方要求自己也必须争取的基本目标——尽管可能远不是全部目标。
例如关于“文化冲突”,人们当然可以而且应当倡导文化多元、文化宽容和文化间的取长补短,根据这些原则,基督教、儒家理念与伊斯兰教应当和平共存。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信仰自由的原则必须战胜异端审判,这两者是没有共存之说的。如果异端审判存在,不仅各种文化与信仰的多元共存成为不可能,而且正如我在纪念托马斯·莫尔的文章中所说的,每个文化自身的发展也会被窒息。因此每个文化每种宗教都应当反对异端审判、异端镇压,反对原教旨主义神权专制(不是反对“原教旨”)。这就是作为文化多元共存基础的“共同底线”。近年来一些基督教学者倡言以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基础,建设“全球基本伦理”,这当然不表示他们放弃了“基督教文化”而皈依“儒家文化”,实际上这就是希望确立这样一条共同的底线。
又如在“左右之争”中,发达国家的传统话题是“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他们的左派主张扩大国家承担的责任,而右派强调要限制国家的权力。这两者形成对立显然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先有了一个社会契约意义上的“国家”,在这种契约下国家的权力与责任严格对应:权力来自公民的授予并对公民负责,公民需要国家承担多大责任,就授予它多大权力——显然,这个意义上的“国家”只能是民主国家。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扩大国家责任(因而必须增加对其授权)的左派主张与削减国家权力(因而不能要求其扩大责任)的右派主张才可能形成对立,乃至达成关于“中间道路”的第三种选择。如果没有这一前提,如果权力不产生于社会契约,不来自民主授予也不对公民负责,那就会造成:国家权力极大而责任极小,从而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要求与扩大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要求根本就不可能构成对立。西方那种“左右之争”乃至“左右之间的”折中立场在这种条件下又有什么意义?如果我们的体制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还远不及美国,又有什么资格怪其个人自由太多?如果我们连瑞典水平的个人自由也远未达到,又有什么资格指责其社会保障过分?如果连美国式的“低调社会保障”和瑞典式的“低调个人自由”也得不到,谈论“美国与瑞典之间的”中间水平保障和中间水平自由又有什么意义呢?而为了实现最低限度的自由权利与社会保障,就需要有权责对应的民主体制——而这,就是现代左右派都必须持守的共同底线。
至于“三个部门之争”,则正如我在本书中论证的:没有“权力只能用于公益”的现代民主国家和“私益只能出自自愿交易”的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的第一、第二部门就都还说不上形成,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以志愿求公益”的第三部门。而摆脱那种“以强制求私益”的“第四象限”,使权力只能用于公益、而私益只能通过自愿交易取得,这正是三个“部门”所共同需要以之为前提的东西,也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自治公益三者的共同底线。在这一底线的基础上,才可能存在“三个部门之争”,“西雅图问题”才可以成为有意义的问题。
在发达国家,这种“共同底线”早已成为现实,而不再是追求的目标,底线之上的“文化”、“主义”、“部门”之争(以及对这类争论的调和折中)也因而凸显。只是在一些特定情境下人们才会提及与强调这一底线。最近在法国的一次讨论会上,当我谈到“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时一位法国学者说:主张自由放任的人与主张福利国家的人,怎么可能有共同立场?我回答道:“怎么不可能有?最近你们这次大选中,反对勒庞上台不就是这两者的共同立场吗?”的确,在这次大选的第二轮投票中,为了阻止以勒庞为代表的新纳粹倾向得势,法国的现代右派(法国人称之为“传统右派”)——自由保守主义的保卫共和联盟总统候选人希拉克不仅得到了本党的、也得到了左派社会主义者——社会党乃至法国共产党的赞成票。这是“共同的底线”,而不是“第三条道路”,因为法国左派反对勒庞是他们的固有立场,并不是为了与右派折中而作出的妥协或中间路线。
在法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左右派联合执政,那时是要讲第三条道路的,否则两派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怎么联合执政?而这次不同,左右派并未联合执政,他们都反对勒庞只是体现两派立场的“重合”部分,而不是两派中双方或任何一方让步所导致的“趋同”。社会党如果不反对勒庞就不成其为社会党,保卫共和联盟如果不反对勒庞也不成其为保卫共和联盟。这与什么第三条道路毫无关系。
但是在法国,这样突出“共同的底线”毕竟罕见。为什么要反对勒庞?因为勒庞上台会威胁到法国已有的许多东西、即左右派都认同的自由民主人权等基本原则。但正因为这些都是已有的,除非特殊情况(如这次勒庞“出人意料”地崛起)人们并不担心失去,所以一般不必表现出这种共同性,通常看到的只是左右派的斗争或妥协。
然而如果那些东西尚待争取,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法国大选后不久美国思想家德沃金访华,在与笔者的交谈中德沃金提到“诺奇克与罗斯福搞的那一套水火不相容”。笔者表示完全理解这个说法,但从我们的角度看则未必,当时我也举了法国大选的例子。事后想来,美国其实有更确切的例子:当年为了争取在南方实现北方式的自由(在后来的左派眼里那当然是“资产阶级自由”),社会主义者魏德迈在马克思的赞许下加入林肯政府的联邦军当了军区司令。魏德迈与林肯的“主义”差异无疑决不比诺奇克与罗斯福小,但在自由尚待争取时魏、林面临的问题大不同于诺、罗。如果说当今法国左右派(他们已不需要共同“争取”自由)联合执政需要的是妥协而不仅仅是共同底线,那么魏德迈加入林肯军队只要基于共同的底线就够了——魏德迈这样做既不意味着他放弃了社会主义,也不意味着他走向了“第三条道路”。相反,如果魏德迈在南北战争中保持中立,甚或与南方奴隶主一起反对“资产阶级的”北方,那他当然不是什么自由主义者,但他还成其为“社会主义者”吗?
不幸的是,如今在我们这里,亲“南方奴隶主”的“伪社会主义”者与“伪自由主义”者都不少。因此我对某些“左派”与某些“右派”都有批评。如上所述,“共同的底线”并不是调和折中。虽然我并不反对调和折中,正如我既不反对自由主义也不反对社会民主主义一样。也许将来在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争成为真问题时,我会持某种有原则合逻辑的折中态度,但是现在,我们需要持守底线。
如今都说全球化,但“全球化不始于今日。自从英舰轰开虎门、马克思号召全球无产者联合,就开始了两种对立的全球化:capitalist和communist的全球化。冷战结束后这个对立告一段落。但世界既未‘大同’,也不可能重建‘铁幕’隔绝彼此。我们注定生活在一个有矛盾的因而是多元的地球村中,依然面临多种而不是一种全球化”。然而世界毕竟还是在进步:这些矛盾、多元与多种已经越来越多地以上述底线为基础,而突破底线的堕落则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对。也许,这就是我们唯一必须要“接”的国际之“轨”吧!
二
冷战后时代,由于受苏东式社会主义名声扫地的连累,也由于影响更为深远的后工业时代发达国家社会结构与文化氛围的变迁、蓝领阶层的萎缩、传统工人运动的退潮、左派原有社会基础的缩小等原因,西方社会民主主义运动一度出现严重危机。各国社会党(社民党、工党)、工会和左翼思想界在反思中进行了思想与价值取向、纲领及策略上的全面调整。社会党国际中“社会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德国的“民主社会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之争和“红绿联盟”、英国的“新工党理念”、所谓“既非自由放任又非福利国家”的“荷兰模式”的出现、波兰的“社会民主主义还是人道的资本主义”之争和社民党解散重建为民主左联党、匈牙利和克罗地亚的“社会—自由执政联盟”等等,都反映了这种新潮流。经过几年调整后,社会民主主义政党或曰左派政党又在全欧洲范围内崛起,(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无论西欧还是转轨过程中的中东欧,“左派”或“中左”政府又纷纷出现。
“粉红色”欧洲给全球思想界、包括中国思想界造成巨大影响,人们要问:它意味着资本主义最后胜利的“历史终结论”宣告破产、新的“左派复兴”已经到来,还是意味着“左派”已经继失去它的社会基础之后又失去了它的价值基础,沦为一场竞选技巧的展示或“专业化竞选运动”,“这场运动利用了美国人开发的传媒技术,成为一种传媒导向型政治”,这种“设计师社会主义”更看重“个人形象、象征舞台、声音感染力和视觉效果”,而不在乎“争论中的问题、论证方式、施政纲领及竞选承诺”?在我们这里,一些不求甚解的趋时者已经面临尴尬:他们刚刚欢呼自由派的幻灭和“社会主义的复兴”,很快却在科索沃事件之类的示例中看到“粉红色欧洲”远比“白色欧洲”更热心于普遍人权原则、“新左派”远比“老右派”更坚持人道主义国际干预,偏爱价值外交的社会党人也往往比偏爱利益外交的保守党人更喜欢捍卫“世界性民主”,倒是更带有商人气味的后者只要能赚钱,往往不在乎同“极权主义”者做交易……。看来,我们这里的“左派”与他们那里的“左派”的距离,有时比这里的“左派”与那里的极右派(如法国的新纳粹勒庞,米洛舍维奇罕有的西欧支持者之一)的距离都大。
那么那里的“新左派”到底什么样?有“新工党理念”的教父、英国现任工党政府首相布莱尔之精神导师之称的当代欧洲著名新左派思想家安东尼·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可以给我们一个清晰的轮廓。
应当说,“第三条道路”已经是个被用滥了的名词。早在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风起云涌的时代,它就成为一些对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都不满的人、常常是比这两者都更“右”的势力的口号,20年代的法西斯运动就曾打过这面旗子,希特勒当年曾宣称要搞一种超越于“盎格鲁撒克逊式民主”和“苏维埃民主”的“日耳曼民主”,这就是那种既不自由也无平等的“第三条道路”之例。而在40-50年代,社会民主主义本身曾被看作是介于资本主义和苏联式社会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亦即美国式自由市场经济和苏式计划经济之间的“社会市场经济”,或自由放任的“守夜人国家”与高度集权的“全能国家”之间的民主福利国家。50年代的社会党国际曾高举这面旗帜,而自60年代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哥德斯堡纲领》基础上进一步自由化以后,“第三条道路”便成了在福利国家道路上走得更远的一些社会党(如瑞典社会民主党)和欧洲共产党人中的改革派(如捷克“布拉格之春”的理论家奥塔·锡克等“市场社会主义者”和西班牙、意大利等西方国家共产党为代表的“欧洲共产主义”思潮)所争夺的旗帜。一般说来,这两者的立场都比社会党国际的主流更“左”,而比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大家庭”更自由化。因此,这个意义上的“第三条道路”实际上是指社会党与共产党之间的“第三种社会主义”。
三
而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则完全不同,它既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半社会主义”、也不是社会党与共产党之间的“第三种社会主义”,甚至还不是社会民主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美国人所谓的保守主义)之间的一种选择。那么它是什么呢?
确切地说,它实际上是社会民主主义与欧洲保守主义(即托利主义)之间的所谓“第三”选择。以托利党人和英国的迪斯累利、德国的俾斯麦为代表的这种欧洲保守主义是一种源自中世纪贵族传统的、比平民自由主义更右的价值取向。美国革命基本消除了托利党传统的影响,如今作为古典自由主义代名词的“美国保守主义”与托利主义毫不相干,但托利党即后来的保守党一直是英国的两大党之一而且经常执政,与托利党类似的保守主义传统也一直是欧洲政治的重要因素。反而是与托利党对立的典型自由主义政党辉格党(美国的共和民主两党都源自这一支)即后来的自由党在英国衰落了。
但作为政党的自由党虽然衰落,它所体现的自由主义传统却逐渐“同化”了其右边的保守主义与左边的社会主义,使得先是保守党、后是工党都出现了自由主义化进程。这种“自由主义组织缺乏生命力,自由主义价值极富生命力”的现象(不仅英国为然)很耐人寻味。但这且按下不表。这里要说的是:保守党与工党的自由主义化,实际上就是两党都走上了“第三条道路”,这条道路可能使保守党或工党摆脱危机而获得“复兴”,然而这不是托利主义或者社会主义的“复兴”,而只是自由主义的发展。(尽管这不意味着自由党的发展,相反,由于它的价值观已经失去特色,它的主张已为左右两大党实现而使自己失去存在价值,它很可能进一步衰落)
换言之,这种所谓“第三条道路”并不是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道路,而是社会主义与欧洲保守主义之间的道路,也就是两者都自由主义化了。
工党的自由主义化并不始自布莱尔与吉登斯,但布莱尔、吉登斯的“新工党理念”的确使这一进程迈进了一大步。因此吉登斯这本书通常讲的是“老左派与保守主义”之间的新工党。但由于历史上保守党自由主义化先于工党,以至于保守主义有时成为自由主义的同义词,所以吉登斯有时也把自己的新论摆在“老左派与自由主义之间”。但必须指出,这里所谓“之间”并不是等距的:
首先吉登斯明确指出这种选择不是在国家干预与市场竞争两者同陷困境的背景下、而是在前者单方失败的背景下出现的,“随着社会主义作为一种计划经济管理理论的衰亡,左和右之间的主要分界线之一已经消失。……现在似乎再没有人认为除了资本主义我们还有别的什么选择。剩下来的问题是,应当在什么程度上以及以什么方式来对资本主义进行管理和规治。”(46页)
其次,在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的问题上吉登斯明确主张“新个人主义”,而不是新集体主义,也不是半集体主义半个人主义。(36-39页)
第三,吉登斯指出自由主义的最大内在矛盾是个人主义、自由选择和市场逻辑的反传统性质或“不断革命”性质与柏克、哈耶克强调传统和连续性的保守主义倾向之间的紧张(6,16页)。而吉登斯对此的主张是:在“家庭民主化”和“世界性民主”的基础上淡化“传统家庭”和“民族国家”,但在消解这些保守主义所维护的传统价值的同时,他却没有提到要削减个人自由。(92-101,143-147页)可见在个人自由与服从传统这对二元紧张关系中,吉登斯明显倾向于前者。换言之,他实际上倾向一种比保守主义更彻底的个人主义,亦即更彻底的自由主义!
因此吉登斯的主张实际上与其说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毋宁说是社会民主主义的自由主义化。但从历史上看,吉登斯这种立场说奇怪也不奇怪。正如书中提到的,(40-41页)自由市场哲学在19世纪曾被视为左派观点,而与右派的“托利党父权制社会主义”或“普鲁士式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相对立。以英国而论,从“光荣革命”直到19世纪末,政治上的两党对立都表现为托利党(保守党)与辉格党(自由党)的对立,亦即作为右派的保守主义和作为左派的自由主义的对立。只是到20世纪初,社会民主主义的工党才崛起而成为两大党之一,占据了左派主流的位置,而使自由党沦为衰落了的中间党。换句话说,自由主义本来就是社会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中派而非右派,更早时它还是当时的“左派”。因此作为今日左派的工党,其“中派化”也就是自由主义化,亦即回归上个世纪左派的自由主义面貌,是很合乎逻辑的。
而从现实上看,欧洲社会主义(即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也一向有许多共同点。正如布伦德尔等人指出:以国家干预还是自由放任两种选择对应经济与伦理-意识形态两大领域,英国(实际也是西方)有四种社会政治态度:
“社会主义”、或者说是传统西方左派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国有制,计划经济等),而反对国家干预伦理(即主张伦理上的个性解放,反对家庭束缚、国家至上、民族主义、宗教责任之类的伦理桎梏。从婚姻自主直到当代的性自由、堕胎自由、同性恋权利和“要作爱,不要作战”的著名口号,都反映了西方左派这一伦理取向。值得一提的是:东方“左派”除了其早期的“西化”启蒙阶段外,通常都缺欠这一取向,他们的取向恰恰与下文讲的“威权主义”更类似。)
“保守主义”则相反,主张国家干预伦理(维护宗教责任、国家—民族至上、传统家庭、禁止堕胎与同性恋等),而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支持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秦按;
后一点实际上是保守主义“自由化”后的产物,历史上在迪斯累利、俾斯麦的时代,保守主义在经济上也有浓厚的“托利党父权制社会主义”色彩的。)用吉登斯的话说:保守主义意味着:“一方面钟情于自由市场,另一方面又寄希望于传统的家庭和民族”(16页)。
“自由论者(libertarian)”在这两个领域都反对国家干预而支持个人自由:它既主张经济上的自由竞争,也主张伦理上的个性解放。
而“威权主义者”则相反,在这两个领域都崇尚国家干预而反对个人自由,即既主张经济统制如“国家社会主义”之类,也主张伦理统制如“三忠于四无限”之类。以上四种态度的逻辑关系如下表:
伦理管制 + 经济自由————“保守主义”
+ +
经济管制 + 伦理自由————“社会主义”
“威权主义” 自由主义(“自由论者”)1
因此从逻辑上讲,与“社会主义”截然对立的只是“保守主义”,正如与“威权主义”截然对立的只是“自由论者”一样。而社会主义的自由主义化(放弃对经济的国家干预)或威权主义化(把国家干预扩大到伦理-意识形态领域),以及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化(放弃对伦理的国家干预)或威权主义化(把国家干预扩大到经济领域)在逻辑上都是可能的。参见下表:
“社会主义”
增加伦理管制 放弃经济管制
“威权主义” “自由主义”
增加经济管制 放弃伦理管制
“保守主义”
而80年代以来的实际情况是:威权主义已呈土崩瓦解之势;
社会党人逐渐放弃了经济领域的国家干预主义(如吉登斯所表明的),但保持了伦理领域的个性解放主张;
而保守党人逐渐放弃了伦理领域的国家干预主义(在堕胎等问题上尤其明显),但保持了经济领域的自由竞争主张。于是双方都与威权主义一刀两断,都转到自由主义方向来了。这当然未必能够证明历史已经“终结”,但它的确反映了未来一个时期的大趋势:东欧西欧化,西欧美国化,社会主义与保守主义都自由主义化。英国保守党越来越不像它的前身托利党,而越来越像美国的共和党。英国工党也越来越不像一个社会党,而越来越像美国的民主党了。
四
显然,无论从历史渊源还是从现实逻辑看,“新工党理念”的形成都是其来有自,把它简单地说成实用主义的选举策略,并不能解释这一切。当然,实际上按他们的社会政治逻辑,就算是迎合选民也没有什么奇怪,更没有什么可耻。不考虑选民的意志,难道要看皇上的脸色行事?对单个思想家而言,固然应当既不媚上也不媚众而唯知爱智求真,可是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它的兴衰演变只能从社会学的角度,而不能从学术史的角度来解释。吉登斯虽然也是学者,但与马尔库塞、福柯这类象牙塔中人不同,作为社会运动的理论发言人,他是不能只按学术逻辑来写作的。
当然,在自由主义化之余,“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要求延续左派的社会批判精神。吉登斯在此提出了许多洞见,如他否定那种“中派即温和派”的常论,提出“激进的中左翼”论,如下所言,这个见解对中国恐怕比对西欧更有价值。他主张把“包下来”的福利政策改为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大办教育与培训,实现“可能性”平等与人的潜能开发,变福利国家为“社会投资型国家”。他提出超越“大政府”“小政府”的说法而建设功能改进的新型政府 。他关于公平认同比文化认同更重要的观点,等等。
这些观点有的对我们富有启示意义。例如关于公平认同比文化认同更重要的看法就是如此。众所周知,历史上社会民主主义者的普世主义倾向就远远超过保守主义者。(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我们这里如今广泛流行的文化相对论、文化决定论,与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的普世价值取向是格格不入的。如今社会民主主义的自由主义化并没有减弱其普世性质,只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实质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为自由主义的“形式公平”所取代。正如吉登斯引述研究者的话说:“支持社会公正的基础是广泛存在的:这种支持既来自于保守的天主教徒,也来自于东海岸的(新教)自由主义者”。“人们对大多数人的公平感的依赖程度远远超出多元文化主义者的理解”。(112,138页)这就无怪乎在诸如科索沃这类问题上,“粉红色欧洲”会比保守主义欧洲更热心于“正义的干预”了。
再如针对那种把“第三条道路”理解为中间道路、而中间派又被看成是中庸调和的温和倾向的传统看法,吉登斯特别强调“新工党”仍将保持战斗性。他指出当代欧洲社会党讨论的“活跃的中间派”或者“激进的中间派”主张,“这意味着‘中左’并不必然地与‘温和的左派’是一回事”,“社会正义和自由政治仍然是它的核心”。(48页)
在目前社会政策层面“新工党理念”尚不知如何落实的情况下,吉登斯的这些话并不能令英国人信服。但在另外的社会背景下,“激进的中间派”却是逻辑的必然。尤其在那些前民主状态下的专制国家,无论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都意味着这样一种立场:即“拥护那种可以反对的政府,而反对那种只准拥护的政府”。这样的立场与西方式的当代左派坚决反对“可以反对的政府”相比,以及与传统右派保皇党人一味拥护“只准拥护的政府”相比,无疑是典型的“中间派”立场。但在与西方全然不同的前民主状态下,上述两种所谓左、右派立场其实非常接近——“拥护只准拥护的政府”与“反对可以反对的政府”实际就是一回事。而上述那种所谓的中间派立场(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立场)就显得十分激进了。——这是一种合理的激进,一种现代化和民主进程所需要的激进,它与那种借口“实质平等”而摧毁形式公正、打着整体至上旗号剥夺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的“激进”是根本不同的。“社会正义和自由政治”的确是这种“激进的中间派”理念之核心。
同样,这种作为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共同底线的“激进的中间派”立场也根本不同于介乎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调和与中庸立场。“激进的中间派”体现了作为现代公民取向的自由主义者与社会民主主义者共同反对前近代传统与专制桎梏的立场,没有这种立场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寡头主义而非自由主义(连“自由主义右派”也算不上),没有这种立场的“左派”实际上是警察民粹派而非“新左派”(连“老左派”即古典社会民主主义者也算不上)。因此我们说它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而不是这两个主义之间的“第三”立场。这条共同的底线既然在两个“主义”反对专制的斗争中就已形成,当然不能算吉登斯理论建设的成就。吉登斯要找的的确是两个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但从本书看来,这条道路他还远未找到。上文已经指出,本书实际上体现的是社会民主主义的自由主义化。吉登斯模糊了工党的社会民主主义面貌(当然在这方面他也不是始作俑者),却没有明确“第三条道路”究竟何在。工党的选民们和社会民主主义运动的同仁们有理由不满意他。但吉登斯决没有模糊、而且更突出了共同底线的“激进”立场,即“社会正义和自由政治”的立场,对此我们中国人却有理由表示满意。吉登斯模糊了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界限,却没有模糊、而且进一步划清了社会民主主义与民粹主义、威权主义、民族主义等“东方左派”传统病的界限,而这个界限恰恰是许多“东方左派”、包括那些热心炒作吉登斯及这本书、把“第三条道路”与“鞍钢宪法”之类的改革前旧体制混为一谈的人所极力混淆的。
实际上,共同底线的立场,亦即反专制、争自由的“激进中间派”立场,在历史上曾经是自由主义者与社会民主主义者联盟的基础。用俄国社会民主主义宗师普列汉诺夫的话说,那时这两者的关系是“分开走,一起打”。当时的人们在为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都主张的那些价值而奋斗,而抵抗那些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两者都反对的东西(专制制度等)。至于自由主义者支持而社会民主主义者反对的东西,以及自由主义者反对而社会民主主义者支持的东西,那时都尚未凸显。
只是在自由民主秩序实现、共同底线的要求成为现实、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都反对的那些东西不复存在后,两个主义的对立才尖锐起来。但即使在这时,由于共同底线包含的基本价值认同仍然存在,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立也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居首位。甚至可以说在多数情况下,保守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立(如以英国保守党—工党二元政治为代表的多数西欧国家),以及自由主义与威权主义的对立(如所谓冷战)要突出得多。这不仅有历史原因,而且如上节所说,也是逻辑使然。
如今在全球范围内,至少在理论上,这三种对立均已告一段落:自由主义与威权主义的对立以冷战结束、威权主义崩溃告一段落。保守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立以双方都向“第三”方转向(即自由主义化)告一段落。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立则以本书为标志,以后者向前者靠拢告一段落,——如前所说,这不仅与冷战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与新产业革命、与发达国家社会结构的演变有关。总而言之,以上三种对立都是以自由主义取得优势而告一段落的。
除此以外,布伦德尔—格斯卓克四元分析中逻辑上可能的其他三种对立之告一段落就更早: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化(以英国保守党从迪斯累利到撒切尔夫人的变化为标志)早在工党的自由化之前已经完成。保守主义的威权主义化(以从俾斯麦到希特勒的演变为标志)则早在社会民主主义的威权主义化结果(从普列汉诺夫到斯大林)崩溃之前已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而土崩瓦解。至于社会民主主义与威权主义的对立,在1956—1989年间表现为前者逐渐占据优势,1990年后则以社会民主主义“获胜”后自身又发生自由主义化而告终。
换言之,如今四元分析中可能存在的所有对立似乎都已取得对自由主义有利的结果。当今西方的两党政治,不仅与前自由状态、专制状态下的“阶级斗争”完全不同,而且与本世纪初的民主制下两党政治也很不一样了。用论者的话说,即使比英国工党更左的瑞典社会民主党也懂得尊重国王这样的“保守象征”,即使比英国保守党更右的西班牙人民党也懂得尊重工会这样的“激进团体”。不仅“自由优先于主义”早已是社会的共识,而且各“主义”本身的制度内涵也已相当近似。
五
然而在西方公民社会具有实质意义的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立,在新的条件下已经淡化的时候。在我们这样的非公民社会和前自由秩序下本应该是“分开走,一起打”的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联盟却没有出现,反而是所谓“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愈演愈烈。这是很耐人寻味的。
其实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与问题情境中,不仅自由主义与吉登斯这样的“新左派”或“第三条道路”(如上文所言,这实际上就是社会民主主义的自由主义化)谈不上有什么对立,就是自由主义与古典社会民主主义“老左派”(从恩格斯、普列汉诺夫直到社会党国际),至少在自由秩序建立前也谈不到对立的可能。如果说连当今的西班牙人民党也懂得尊重工会的话,当今中国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更是劳动者结社自由权利的捍卫者。如果说连当年的普列汉诺夫也主张“‘自由主义者忙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人民发展所必需的条件”,当今中国真正的社会民主主义者更不会在捍卫普遍人权方面有二话。
但问题在于:当今中国的思想分化一方面并未摆脱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对立的大格局,另一方面又在“斯托雷平式改革综合症”的背景下出现了寡头主义对自由主义(主要是经济自由主义)的歪曲和警察民粹主义对所谓“自由左翼”思潮的控制。于是,从寡头主义立场对社会民主主义(乃至对自由主义本身)的压抑——那个公然宣传剥夺劳动者有理的“公益广告”“只不过是从头再来”堪称代表——以及警察民粹主义对自由主义(乃至对社会民主主义本身)的压抑——那种呼唤改革前警察体制的“再度文革”派堪称代表——都发展起来。而有趣的是:寡头主义与警察民粹主义之间却基本没有发生论战。
显然,这样的思想分化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同(吉登斯式的)新左派”之分歧全然不是一回事,甚至与当年自由主义同社会党人老左派的分歧也不可同日而语。根本的区别在于:自由主义与公民社会中的现代左派(无论新老,而“新左派”尤然)是在上述共同底线的基础上展开分歧的,这个底线就是对自由民主、个性解放、普世性人权与形式公正的认同,用正统马克思主义的语言说,就是“资本主义”优于“封建主义”,自由民主优于专制独裁,“抽象权利”优于没有权利,“形式公正”优于“超经济强制”。用吉登斯的话说,就是“自由市场哲学”与“社会(民主)主义”都有左派历史渊源,都有个性解放性质,都有反“传统”的“不断革命”色彩。
而我们这里的寡头主义与警察民粹主义都违反了这一共同底线。相反地他们却有着另一个共同基础:当年那个以反自由的方式“化私为公”的民粹主义权力,也就是今天以反民主的方式“化公为私”的寡头主义权力。当年它可以对公民私有财产乃至一切私生活领域实行“公共选择”,如今它又可以对公共经济资源、公有资产和其他公共领域大搞“双方交易”。过去那种“反竞争的伪公平”,与今天那种“不公平的伪竞争”,不同样是这个民粹主义—寡头主义基础的产物吗?这一基础过去并不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它比最“右”的自由主义(如前述的西班牙人民党,它至少还承认工人自组工会的权利)离社会民主主义更远。这一基础现在也不是自由主义的,它比最“左”的社会民主主义(如前述的瑞典社会民主党,它至少承认言论自由)离自由主义更远。因而真正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不会以批判现实为理由赞扬过去那种“反竞争的伪公平”,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也不会以反思过去为理由认可今天那种“不公平的伪竞争”。因此我曾说:在今日中国(不是今日西方)的条件下,只反对自由主义的人不是社会民主主义者,只反对社会民主主义的人也不是自由主义者。今日中国的自由主义要与寡头主义划清界限,而社会民主主义则要与民粹主义划清界限。如今中国的“问题”所呼唤的“主义”,应当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也就是吉登斯所说的“激进的中间派”立场。但在中国,这种立场与其说是“第三条道路”,不如说是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这两条“道路”的重合,而不是它们“之间”或“之外”的另一条道路。
在如今的中国,在自由主义旗号下主张寡头主义的人是有的,而且似乎还不少。但正是坚持共同底线的自由主义者(而不是所谓新左派)对此进行了最早最坚决的抨击,他们主张公正至上,反对原始积累与权贵私有化,支持“获得正义、交易正义和矫正正义”基础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强调通过民主化来解决产权改革中的“卖方缺位”和“看守者交易”问题,以遏止“掌勺者私占大饭锅”、“抢来本钱做买卖”的行为,在起点公平与规则公平原则下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总而言之,他们希望在民主条件下从起点平等走向公平竞争,从“获得的正义”走向“交易的正义”,而反对在专制状态下从“权家通赢”走向“赢家通吃”,更不希望看到改革进程陷入“不公平的伪竞争”到“反竞争的伪公平”的恶性循环。
然而在另一方面,对那些在新左派或“自由左翼”旗号下的警察民粹主义,却很少有人从社会民主主义立场与之划清界限。这说来也是有历史原因的:在中国近代史上,社会民主主义传统比自由主义传统更稀缺。在民国时期,社会民主诉求通常是由自由主义者表达的(这种表达方式我们今天未必能够照搬,但这种精神是应当发扬的)。而“左派”则具有渊源于中国历代“农民战争”和俄国民粹主义—斯大林主义传统双重影响的强大的警察民粹派传统。这种传统对于社会民主思想的摧残,可以说比任何“右派”都厉害。只要想想斯大林当年关于社会民主党是“最危险的敌人”的话,和中国“苏区”大杀“社会民主党”的大肃反,就不难想见了。直到如今,缺少社会民主主义成分仍然是中国“左派”包括所谓新左派或“自由左翼”在内的一大弊病。最近一些新左派学者很推崇吉登斯式的西方“新左派”,包括这本《第三条道路》,似乎这本书不是为共同的底线、不是为自由主义化的“新工党理念”作论证,反而是为损害共同的底线、既背离自由主义也背离社会民主主义的警察民粹派“道路”立论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其实,不要说吉登斯式的“新”左派,不要说比过去的工党更自由主义化的“第三条道路”。我们的“左派”只要有一点社会民主意识,哪怕是“麦克唐纳社会主义”时代的工党“老左派”,哪怕是古典社会民主主义的“第一条道路”,他们也就不会歌颂“文化大革命”、人民公社、“鞍钢宪法”之类的东西,不会诅咒东欧的民主化,他们与自由主义者的至少大部分争论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样看来,过去人们批评这些“中国式的新左派”食洋不化、淮橘成枳,并不完全贴切。如果他们真能食社会民主主义之洋,得吉登斯式的新左派之橘,也就很不错了。最怕根本就是鱼目混珠、以北枳冒充“淮橘”啊。
六
《第三条道路》固然意味着“新工党”的自由主义化,“社会主义”、“保守主义”、“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四元分析中逻辑上可能的6 种对立如今也全都向有利于自由主义的方向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的终结”,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再不会遇到严峻挑战,也并不意味着社会民主主义从此被同化而不复存在。
人性中有为“安全”而牺牲自由、接受束缚以换取保护的一面,冷战后的世界并没有消除不安全现象,因而也就不能消除人们“逃避自由”的可能。
在很长时间内,结果平等的“理想社会”一直是西方左派抨击市场竞争制度不公正的主要理由。近年来随着现实社会主义的失败,这种抨击已失去势头。取而代之的是从要求公平竞争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其一是认为自由竞争的结果会产生自然垄断,反过来妨碍了公平竞争,极而言之如布罗代尔甚至说资本主义是反市场经济的。其二是批评自由竞争导致“赢者通吃”,而赢者多吃还说得过去,“赢者通吃”就不合理了。因此要求修改一下规则,使输者也能有点吃的(即最低保障),哪怕比赢者吃得少。其三是“过程公正”是否经得起追溯?传统私有制下的“持有链条”已历时千百年,谁敢说其中的每个环节都符合诺齐克讲的“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尤其是“最初获得”的正义与否如何认定?而“矫正的正义”又如何把握?
应当说这几种追问不是没有道理,所以尽管历来的追问者并没有能提供可行的解决办法(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并没有被驳倒),但这些追问永远会存在(因此社会民主主义并没有被驳倒)。
当代西方的左派运动或曰社会民主主义运动处在一个反思时期,吉登斯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化并非唯一的探索。由于自由秩序、市场经济、民主国家与全球化并不是什么完美的东西,这些进程也就不可能“终结”历史,不可能结束西方社会的左派运动与批判思潮。吉登斯书中的“福利社会”设想、“教育与培训”口号、“社会投资型国家”的说法,以及他关于“家庭民主”、“世界性民主”、“全球公民社会”的主张,也反映在自由主义化的同时“新工党”保持左派批判传统的努力。
但应当指出,这些见解离形成不同于“老左派”和“新右派”的“第三条道路”还差得很远。近几年来,所谓“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的“荷兰模式”曾经受到广泛的注意,很多社会民主党人把它视为能够摆脱福利国家困境的新的“中左”选择。但吉登斯自己对“荷兰模式”的缺陷所作的分析(127—128页)表明,欧洲社会党人如今尽管又赢得了选票,但他们的新模式还远未形成。
而且就算形成了,那也是针对他们的问题而指出的“道路”, 未见得适合于我们。如今的布莱尔宣称他的“第三条道路”是“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那是因为他们的福利国家与自由放任都曾经太多。而我们这个绝大多数人口(农民)毫无社会保障同时也很少有自由(看看到处“清理农民工”的情形!)的国度,难道不应该走上一条“更多的福利国家,更多的自由放任”之路吗?所以布莱尔、吉登斯的探索虽然可贵,但我们也不能照搬。
在西方传统中,古典自由主义者主张“小国家,大社会”,而社会民主主义者传统上比较强调民主国家社会保障责任的重要性。但后者决不意味着国家(政府)权力不受制约。相反,无论是马克思一系还是拉萨尔一系的社会民主主义传统上都是疑惧国家权力的,而且都以国家权力消亡为理想。自由主义的“小国家”是就国家权力而言,社会民主主义的“大国家”却是就国家责任而言。从形式逻辑上讲两者并不直接对立。但在民主法治社会里,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相一致的,公民们希望政府承担多少责任,就得赋予它多少权力。权力小的政府责任也小,责任大的政府自然也要有大的权力。于是自由主义的“小国家”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大国家”便构成了对立。
但在非民主法治社会里,统治权力并非经由被统治者授予。在没有社会契约、国家权力与责任不相一致的情况下,这两者就未必是对立的了。如果国家权力太大而责任太小,那么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主张和要求国家承担更大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主张就可以同时成立。反过来亦然。
一些转轨中的东欧国家在激进民主化变革中国家权力急剧收缩,而国家从社会主义时代延续下来的社会福利责任却没有减少,结果就出现了自由派上台反而忙于强化政府权力(例如俄国的普京),左派上台反而忙于大砍国家福利(例如匈牙利的“博克洛什紧缩纲领”) 的现象。这倒的确应了“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那句话了。
而中国恰恰相反,一方面改革20年来政治权力不受制约的状况并无根本改变,另一方面甚至在改革前旧体制下社会福利水平就很低,国家对绝大多数国民(农民)完全不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却行使着严密的权力,把他们置于空前严格的身份制束缚下,在这两个方面都为即使同类制度国家也仅见的。因此简单地说中国的国家机器“太大”未必确切,实际上是这个机器的权力太大(因此公民自由不足),而责任又太小(因此社会保障不足)。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诉求与扩大国家社会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诉求难道会有什么矛盾?或许对市民而言有些许矛盾,对农民来说则是完全一致的。
然而我们一些有新左派倾向的学者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在权力问题上持强烈的国家主义立场,念念不忘扩大国家的“汲取能力”,在责任问题上却十分“自由主义”,要求让政府卸除社会保障的责任,以发展社区服务和其他志愿工作来取而代之。这无疑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立场。
我认为社区服务之类领域当然应该大发展,就象非国有经济也应当大发展一样。但这不应当成为免除政府责任的理由。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不仅市场机制远远谈不上发展过分,社会保障、包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也远远谈不上发达。仅就占人口80%之多的“农民”(不光是种田人)而言,他们之缺乏竞争自由、公民权利和缺乏社会保障都同样惊人。尤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保障积累已构成国有资本一部分、而国家又没有通过证券分配之类方式还资于民的情况下,卸除政府的保障责任无异于对劳动者的剥夺。所以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片面强调“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有副作用。当前中国实际上是在“规范竞争的市场有效”、“民主福利国家有效”的目标下发展的。这不仅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同于传统私有制下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没有历史上国有资本项下包含公益积累的问题),甚至也不同于其他多数转轨中国家(他们不仅在旧体制下社会福利远比我们发达,而且转轨后多已通过还资于民交出了公益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多一点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立场和“多一点公民权利”的自由主义立场是互补的,而决不是互斥的。相反地,美国总统里根曾抱怨说:“我们已经让政府承担了本应由志愿者承担的那些职能”,在美国他这样说是基于自由主义立场。但在中国的现状下这样说,恐怕就有违自由主义(更不用说社会民主主义)立场了。
在《第三条道路》中,“新工党”吉登斯对“保守主义者”里根的这句话很为赞赏(116页),这是当今西方社会民主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在“既非福利国家,也非自由放任”的前提下达成的共识。而中国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则恐怕要在“多一点福利国家,多一点自由放任”,亦即“多一点政府责任,少一点政府权力”的前提下达成共识。吉登斯关于以“社会投资型国家”取代传统福利国家的理念中赋予“第三部门”(以志愿型公益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以极重要的地位,这对于我们是极富启发意义的。但西方的“第三部门”主要任务在于分担政府责任(以志愿方式提供原来由政府权力提供的公共物品)而不在于限制政府权力。而中国的“第三部门”当然应该积极地负起自己的责任,却未必需要——更重要的是也没有这个能力——替代政府的责任,相反,恰恰是限制政府权力不仅应当成为中国第三部门的任务,而且它实在是中国第三部门得以存在、更不用说得以发展的前提。
总之,人家的问题是:自由主义(实际上应该说是保守主义)已经不够,社会民主主义也已经不够,于是要寻找“第三条道路”。而我们的问题是:自由主义也行,社会民主主义也行,首先应当实现两者的共同底线。而最可怕的,莫过于走上一条既没有自由、也没有社会民主的所谓第三条道路,就像当年希特勒搞的那种所谓超越于“盎格鲁撒克逊式民主”和“苏维埃民主”的“日耳曼民主”那样。这里我要指出:最近《天涯》杂志发表了我的《田园诗与狂想曲》一书韩文版序,这篇文章原题就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编辑部没有改动文章内容,但却未经我同意把题目改为“我的第三条道路”。这个题目虽然醒目,但与文章内容有矛盾,是不合适的。借这个场合我要澄清这一点。
1 “自由论者(libertarian)”与“自由主义者(liberalist)”含意本有微妙区别,但在布伦德尔—格斯卓克四元分析中并无liberalist的位置。实际上他们是把“自由论者”与“保守主义者”都视为广义的liberalist,但前者无疑是最典型的liberalist。
原载:许纪霖、刘擎编《丽娃河畔论思想——华东师范大学思与文讲座演讲集》,华东师大出版社2004年版(思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