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之迈是「独立评论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在1930年代关于「民主与独裁」的论战中,他因提出所谓「党内民主」(「党外无党,党内有派」)和「专家治国」的政治主张,并对胡适等人的「民治」观点有所批评,曾经被当时一些政治评论家看作「新式独裁」的拥护者。尽管他本人对此错误看法作出过一些申辩,但他的申辩似乎没有引起充分注意。以至于那种错误的看法谬种流传,影响至今。
另一位「独立评论派」人士吴景超──他被公认为「新式独裁」的倡导者──曾经指出:「独立评论派」关于「中国政治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包含三个不同层面:「第一,中国现在实行的是一种甚么政治?是独裁政治?还是民主政治?这是一个事实的问题。第二,我们愿意要有一种甚么政治?这是一个价值问题。第三,怎么就可以达到我们愿意要有的政治?这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1吴景超的上述分析是否能够使他自己的观点自圆其说,笔者因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目前尚不敢妄下断言。不过,他把个人关于政治问题的思想和主张分解为(1)客观事实判断,(2)主观价值取向和(3)改革方案设计等三个层面,的确有理论上的独到之处。这也为我们分析和评价陈之迈的政治思想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理论框架。
据查,陈之迈在《独立评论》上发表政论文章始于1934年7月。在此后近三年的时间里,他在该刊上共计发表各类长短文字39篇。这些文章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一)关于民主宪政原理的系统看法和对国民党宪草的评论;
(二)对「民主与独裁」争论的系统看法;
(三)关于「政治贪污」及其防治问题的系统看法;
(四)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系统看法;
(五)关于当下政治改革方案的设计等几个方面。综观这些文章的内容,笔者认为,陈之迈对西方国家近代以来的民主宪政理论和实践的激赏,和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理论与实践的批判,处处带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性。把他说成国民党专制独裁政治的拥护者,显然缺乏依据。
本文的主旨,是想以陈之迈在《独立评论》上发表的政论文章为主要依据,系统地阐述「独立评论时期」陈之迈的政治思想,对他所提出的一些重要观点和相关概念作出具体的分析与诠释,并对他的思想体系做出客观的定性和评价。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拟首先简要勾勒出陈之迈关于「民主政治」的系统认知,然后再就他颇具争议的「党内民主」和「专家治国」主张,以及他对胡适等人的批评作出分析说明。不当之处,欢迎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
从陈之迈在《独立评论》上发表的许多文章可以看出,在他的思想视野中,「民主政治」与「独裁专制」两种基本政治模式的分野是很清楚的。他认为就当时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看,美、英、法等国是实行民主宪政的楷模,德、意、俄等国是实行专制独裁的榜样。同时,他对这两种基本政治
制度的主观价值取向也是十分清楚的。
大致说来,陈之迈对「民主政治」和「独裁专制政治」的态度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 他认为民主政治是「上轨道的政治」,而专制独裁政治是不上轨道的政治。他说:
「举凡一切政治问题发生的时候,一定有两种以上不同的意见;
它们的意见怎样不同不要紧,要紧的是它们意见冲突有甚么方法来解决」,「民主政治与独裁政治不同的地方便在这解决政治问题方法之不同:前者的方法是讨论,折衷,调和,它的真谛是政治上的和平;
后者的方法是专断,压迫,钳制,它的真谛是以武力来解决政治及其它一切问题」,2「所以独裁政治总是未上轨道的政治,而唯有民主政治才是上轨道的政治」。
第二、 他认为民主政治可以很好地调处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他说:「每一个国家都有政治野心家,每一个国家都有抱持特殊政见的人物。民治的政治制度给予这种人以合法的和平的活动方式;
独裁的政治制度则剥夺他们活动的权利。在民治下政治野心家尽可公开组织政党批评政府;
在独裁下他们只能做暗室地窖的『下层工作』,用暴力来争权。民治政府应付反对势力是令其公开宣传与批评,故用不着党狱放逐与屠杀;
独裁政府既只知用暴力来抑压反对势力,故舍党狱放逐与屠杀别无其他途径。」4他还说:英国是自由民主国家,它是靠「说话来统治的」,「伦敦容得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也容得下伯克(Edmund Burke);
容得下墨特涅(Prince von Metternich),也容得下马克思(Karl Marx)。然而大革命没有在英国爆发,一八四八年英国业没有革命,直到现在,马克思主义已在苏俄实行,在别国有掀天动地的影响,在英国还没有甚么足道的势力!」5
第三、他认为民主政治可以保证政府政治行为的廉洁与高效,更好地防范与杜绝政治腐败行为的发生。在与张纯明商榷「政治贪污」问题的文章中,陈之迈总结出了中国传统政治实践中防治腐败的几种主要方法:(1)儒家的道德自律;
(2)商鞅韩非的严刑重典;
(3)言官的纠举监察;
(4)武力的革命。他认为这些方法都属于体制内监督的方法,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这些方法并不能取得真正的成效。6他还指出:近代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由污浊到比较清明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英美各国都曾经经历过政治的腐败与黑暗。但是「自从民主政治抬头以后,政治的确随着清廉起来,卒至今日完美的境地」。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民主政治下的舆论远较专制独裁下为自由发达。在民主政治下贪污的惩处虽然由政府机关去执行,但是举发的,监督的则是舆论的机关。所以舆论若果发达,监督自然彻底,贪污也自然容易杜绝。在专制独裁下政府以外的人对于政府不能置喙,不能批评指摘,所以如果政府营私舞弊,只有政府本身去惩处,政府如果有姑容情事则无法补救」;
第二,「民主政治下照例有个议会代表人民,他们往往组织各种委员会来调查政府各部。他们如果发现某人有贪污嫌疑时,不但可以掀起舆论的制裁,并且有合法手续,如弹劾,如不信任案,使其离职并受惩处。在专制独裁下,政府没有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当然不会产生这样的功用。」7
以上这些引征足以判明陈之迈在「民主」与「独裁专制」两种政治模式之间的基本价值取向。
不过,陈之迈认为「民主」等政治学的概念和术语在中国是常常被人乱用的。这其中既包括敌视民主、热心专制独裁者的故意歪曲,也包括那些反对专制独裁、真心拥护民主制度者的错误理解。为此,他在许多文章中,对「民主」和「民主政治」的概念进行了诠释和规范。
在〈民主政治的根本〉等文章中,陈之迈历史地考察了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起源。他说:近代民主政治起源于英国。英国在实行民主政治以前,也曾经历过长期的战乱和政治纷争。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内战永远不能把引起内战的问题根本解决,它只能把整个社会弄到体无完肤,……因为受了这个教训,英国人才发明了代替内战来解决政治问题的方法--民主政治」。他指出:「民主政治……并不如批评它的人所说,是没有志气,没有主张,不能把握着主义而奋斗到底等等的弱者所发明来遮羞掩丑的勾当」,「民主政治所代表的是中庸之道,不走极端,不冀求达不到的理想」;
他还指出:「用公开承认意见冲突的方法,民主政治维持着社会的完整。」8
有必要指出,陈之迈关于「民主政治」概念基本内涵的理解与归纳,部分地折射出中国现实政治因素的影响,带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他在许多文章中反复强调「民主政治」的精义在于「一切国内问题取决于政治而不取决于武力」就是一个重要的例证。他在解释这个命题的具体含义时指出:「上轨道的政治是用和平而不用武力来解决问题的政治。具体言之,约有两端:其一是切实厘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划分其范围,以免权责之争;
其一是制定一个政权更替的常轨,使得有心从事政治的人得循一定的轨道来竞争政权,发挥其政治主张,而不必用秘密结社等『下层工作』的方法来争取政权。」9他还说:「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一)统治者由被治者产生,(二)统治者根据于被治者的同意而统治,在统治者失去了被治者同意(政治学里有时称之为失去了『信任』)的时候,被治者可以不用暴力便能请统治者下台,另外产生合被治者脾胃的统治者来统治」。因此,「被治者有和平的方法来产生及推倒统治者是民主政治的神髓,抓住了这层便有了民主政治。」10出于上述的认知,陈之迈对胡适等「民治派」的「民主政治」观作出了一个重要修正,指出「民主政治」不等于「全民政治」。他说:「选举权之普及与否只是程度问题,并不是民主政治的主要特色」,从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看,英、美、法、瑞士等国事实上都没有绝对的普选权,「然而我们却不能不称它们为民主的国家」,因此,政治民主「并不一定要根据于普选,虽则我们不能不把普选高高悬起来做我们的鹄的」。11换言之,在陈之迈看来,「民主政治」的现实表现形态主要包含两点内容:第一,当某个政治问题出现的时候,社会上不同政治势力可以发出不同的声音,产生两种以上的解决方案,而且有一种机制可以保证这些方案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充分的讨论,最后当政者能够择善而从,使问题的解决能够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二,政府的更迭(政权在各党派之间的转移)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实现,上层的政治纷争不至于引发全局性的社会动荡,不至于导致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停顿。只要能够做到上述两点,一国的政治就算是「上了轨道」,就可以勉强算作实现了「民主政治」。
笔者认为,陈之迈的上述观点可以被归结为「有限民主」。它虽然带有某种片面性,但并不构成对「民主政治」的否定,更不能与拥护「独裁专制」相提并论。与上述观点并行,他在相关文章中多次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另一个重要命题:「民主」只是一种政治手段,「自由」才是宪政民主的目的。因此,他在反对「全民政治」观点的同时,也指出「放弃民治并不等于放弃自由」;
他还说:「强固的政府,有效率的政府,是举国上下团结合作的政府,不是徒事压迫的政府。……保障人民的自由可以收到上下合作的局面,上下合作的正是最强固的政府。」12 他在其他许多文章中反复强调「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也可以看作是对「民主政治不等于全民政治」命题的重要补充和修正。
理解陈之迈民主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平台,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权能分治」主张。他的许多政治观点──如「专家治国」主张和「党内民主」主张等──都应该放置在「权能分治」的理论框架中去理解,才能发现其潜在的积极进步意义。与此相关,他在「民主与独裁」讨论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是依据自由主义原理和历史的事实,精辟地阐述了「民主」与「集权」的关系。针对当时中国思想界普遍存在的关于「专制独裁=高度集权=高效的社会动员能力=政治统一与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放任主义和分散主义=行政效率低下=党国的危亡」的错误认识,他说:「民主政治不过是一种政权更替的和平『方法』,不必一定是全民政治,或一种含有平等性质的社会组织,更不必是厉行放任主义反对集权主义的无为政治」13。
为了更好地说明相关问题,他还通过语源学考证方法,详细辨析了「民主」、「独裁」、「专制」三个概念的原始含义和相互关系。他指出在古代罗马的政治实践中,「民主」与「独裁」并不是一对矛盾对立的范畴;
同时,「独裁」与「专制」也不是两个可以简单等同的概念。「独裁」制度最初是古罗马民主政治体制下的一种应付非常时局的临时性措施。「独裁者」在职期间虽然大权在握,但他是由「长老会」按照法定程式遴选而不是自封的,他的权力源自「长老会」的合法授权。因此,古罗马的独裁制度并不是对民主政治的一个否定,而是民主政治在非常时局下的一种权变。而且独裁者的独裁统治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独裁制度盛行的近百年时间里,罗马共有八十八位独裁者,其任期均未超出六个月。到苏拉(Lucius Cornelius Sulla)和恺撒(Gaius Julius Caesar)当政时期,古罗马独裁政治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异,其任期也逐渐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三年、十年,乃至终身制。不过,当时的政论家们普遍认为,苏拉和恺撒在位时的罗马政治是「专制」、「淫政」,而不再是原始意义上的「独裁政治」了。14换言之,陈之迈试图通过对古罗马政治实践的分析与解说,阐明「民主」与「独裁」、「独裁」与「专制」的区别,并不在于「集权」与否,而在于(1)集权是否通过法定的程式实现、(2)集权是否有范围的限制(即「政权」还是「治权」的集中──古罗马独裁政治实践下的集权只是「治权」的集中)、(3)集权是否具有时效性限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他认为在「权能分治」的原则下,「民主」与「集权」(「主权在民」与「选贤任能」)是分属于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同层面的两个问题,它们之间并不一定构成矛盾与冲突。15
从上述认知出发,陈之迈在许多相关文章中精辟地辨析了英、美、法等国「危机政府」的民主性质,廓清了当时思想界对一战以来世界政治潮流基本走向的错误判断,动摇了「新式独裁派」的立论基础16。他明确指出:「一战」以来英、美、法等国的「危机政府」与德、意、俄等国的「专制政府」,尽管在应付时局的手段和措施方面(技术层面)具有某些共性特征,但是这两类国家的政治性质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政府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其具体表现是:第一,政府首脑是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还是通过暴力或阴谋夺取政权以后自封的;
第二,政府行政权力的集中和行使是否得到民意机关的「授权」;
第三,行政权力的集中是否是应付非常时局的临时措施;
第四,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否为克服危机以后国家政治生活恢复常态提供了确切的保障;
第五,如果危机政府在职期间发生严重的信任危机,是否有和平实现政府更迭和权力转移的程式与方法;
……等等。换言之,在陈之迈看来,「危机政府」与「专制政府」的一个分野,不在国家行政权力是否「集中」,而在于集权的目的、方式、程式和效用。「专制独裁」政治的弊端不在权力集中本身,而在这种集权完全没有政治合法性,违反了公共权力「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使国家权力沦为少数个人或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统治工具。他认为只要明确了上述分野,则「把权力集中于领袖身上,匪特不是反民主政治的,并且是民主政治一个极大的收获。独裁者可以做的事民主政治的领袖无不可做,但方法仍然是和平的,民主政治的真谛仍然能够维持」。17他还通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协约国战胜同盟国的事实,令人信服地说明了在两种不同的集权动员模式下,「民主」相对于「专制独裁」制度的优越性,有力驳斥了「新式独裁」拥护者所散布的那些关于「民主政治」的错误观点,证明在宪政的框架内完全可以实现「民主」与「集权」的辩证统一。另一方面,他又通过「罗斯福新政」某些内容遭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否决的事实,说明虽然在「危机」之下,美国联邦政府与国会的权力依然不能突破宪法的根本精神。18 这构成「危机政府」政治合法性的一条底线。
基于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陈之迈对两种基本政治模式的理论分野是十分清楚的,他拥护「民主」、反对「专制」的主观价值取向也是十分清楚的。他对「民主」概念内涵的某些方面的强调──如民主政治的精义在于「一切国内问题取决于政治而不取决于武力」等观点,以教条主义的眼光看似乎不够全面,但如果紧密联系当时中国的政治状况看,则不能不说是建立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真知灼见。他的主张和看法是自由主义观念在中国语境下的一种必然反应。他对胡适等人「民主政治」观的一个重要修正──「民主政治不等于全民政治」──并不违反自由主义的关于民主的认知。他的这个观点很容易从西方自由主义同道那里找到共鸣。他关于「民主」、「独裁」、「专制」概念的辨析,关于「民主」与「集权」关系的辨析,以及关于「危机政府」与「专制政府」性质分野的辨析,都持之有据,言之成理,颇见其深厚的理论功力,表明他对「民主政治」的认知是大大超越于其他「独立评论派」同人的。他的相关论述从不同的路径论证了民主政治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胡适等「民治派」摆脱思想与理论困境提供了一种出路。他的许多观点后来能够得到「独立评论派」同人的广泛认同,绝不是偶然的。
二
长期以来,陈之迈的「专家治国」主张一直被有些论者看作他拥护新式独裁、反对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理由。
笔者认为,要正确评价他的这个主张,我们必须首先对「民主政治」的概念加深认识;
其次,我们必须深入了解他的「专家治国」主张的具体内容。如前所述,理解陈之迈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平台是孙中山的「权能分治」主张。如果我们承认「主权在民」与「选贤任能」可以是民主宪政的一物两面,「选贤任能」带有制度化工具理性的特点,构成「民主政治」与「群氓政治」的分野,就必须承认「民主政治不等于全民政治」的命题是能够成立的。如果我们承认「民主政治不等于全民政治」的命题能够成立,那么我们对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专家政治」主张就会有不同认知和评价。另外,如果我们对陈之迈所谓「专家政治」主张的具体内涵有更深入的了解,注意到他的这一主张与其前辈的类似主张的显著差异,则会更进一步认同他的这个主张。
据笔者所知,近代中国「专家治国」主张的始作俑者是丁文江。他的这个观点在1920年代初提出以后,立即得到胡适等人的积极回应。不过到1920年代末至1930年代初,「专家治国」主张的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19 因此,陈之迈的「专家治国」主张不可与丁文江等人的主张同日而语。
具体说来,丁文江的「专家治国」主张尚带有封建时代「士大夫」政治的底色。他所谓的「专家」,主要是指那些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为主要职业、游离于现实政治边缘的知识份子群体。这些人出于朴素的道义观和社会责任感,对「政治」通常抱一种「不感兴趣的兴趣」、「不介入的介入」态度。他们希望以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为国家和民族作出贡献,但又不愿意过多地介入具体的政治事务而放弃自己的志业。不过,在当时条件下,丁文江的「专家治国」主张完全没有制度的保障。他们能否在现实政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完全取决于当政者的态度──即当政者是否有「礼贤下士」之风,是否愿意将他们当作「智囊」看待,是否愿意时时就「大局有所垂询」。即使在理想的状态下,丁文江所谓「专家」也主要以主政者的「智囊」、「谋士」、「幕僚」身份介入政治,并不是现实政治中的一种决定性力量。因此,丁文江的所谓「专家政治」很可能沦为封建专制政治的附庸。
陈之迈的「专家政治」主张,则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现代文官制度有紧密的联系。他所谓的「专家」,并不是指那些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知识份子,而是指那些具有较高知识素养同时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职业官僚。这些人以从事政治活动为专门职业,直接置身于现实政治之中,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担负各种日常性的管理事务,具有不同程度的行政决策权,因而对现实政治发生重要的影响。
陈之迈以近代西方国家(英、法、美)的政治实践为例,说明了「行政专家」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中的角色分工和重要作用。他说:「这些人是政府的基础。他们的升降迁调有充分法律的保障,他们的薪俸相当优越,退休时也有丰裕的养老金。他们不与政潮同起伏,政府只管更替,他们是永远存在的。政府里的要员向来要仰赖他们的帮助,他们供给材料,建议政策,说明政策之是否可行,草拟法律案。他们的权力是非常之大的。」20他还指出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稳定与「专家政治」制度有紧密的关联。他说:「在国家承平的时候,政府定下了几个不易的政策,向前迈进,即使政局稍为不稳,政潮时时起伏,如果有一班循谨奉公的公务员是能把政府维持到相当满意的程度的。法国便是一个最显明的例证:它的内阁虽然五日京兆,议员虽然跋扈嚣张,它有几个牢不可破的内政外交财政传统政策,无论内阁怎样此仆彼继,这些政策大家总是相信,总是奉行」,21「政府之所以能不因政府的更易而中断便是因为他们的努力」。22
除了担负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之外,陈之迈还主张「专家」介入国家立法机关的工作。他在1934年7月撰写的《读宪法修正稿》一文中曾经提出:国家立法机构成员的构成上,应该包括「民意代表」和一部分行政、法律「专家」。前者由人民选举产生;
后者由国家行政当局举荐,经民意机构批准成为特别代表。23陈之迈的这个观点显然受到丁文江、胡适等人的影响。但他强调「专家」人数不得超过立法机关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仅此一点就可以断定,陈之迈所主张的「专家政治」既不是「专制政治」的附庸,也不是「民主政治」的替代物,而是「民主政治」的一种积极补充。
基于上述的引征和分析,笔者认为陈之迈的「专家治国」主张与其前辈的看法显著不同,已经涉及到政治制度层面的实质性变革。其次,如果我们按照政治学的一般原理,将国家政府官员分为「政务官」(主要以选举方式产生)和「事务官」(主要以考试方式产生)的话,陈之迈所谓「行政专家」主要是指「事务官」一类,他所谓「专家治国」也主要指国家政治活动中技术性和程式化的日常行政工作。他的这个主张显然并未涉及「主权在民」的内容,因为它们分属于政治学的不同范畴。(同时必须指出,现代文官制度与民主宪政制度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没有现代文官制度,民主宪政将以何种具体的、现实的形态存在)。换言之,在陈之迈的政治思想架构中,「民主政治」主张与「专家治国」主张在逻辑上是主从关系,而非对立关系。第三,陈之迈强调(1)这些专家要以公平合理的考诠方式产生,(2)他们在职期间要有优厚的薪俸,退休时也要有丰裕的养老金,(3)他们的升降迁调要有充分的法律保障,不与政潮同起伏,等等,都旨在确保这个特殊政治群体的意识形态和党派利益中立。他的这个看法显然与自由主义的「国家公器说」紧密相关。在他看来,各级政府官吏的权力由社会公众赋予而非某个党派赋予,他们服务的对象应该是社会公众而非某个党派,他们的行为准则必须依据于国家宪法而非某个政党的党纲,他们是社会公众的雇佣者而不是社会公众的主宰者。考虑到国民党执政以后始终坚持所谓「党治」、「训政」主张,任人唯亲,以党员把持各级政权的所有重要职位,实行权力的全面垄断,使国家权力由一种社会公器沦为少数人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的事实,陈之迈的「专家治国」主张实际上还具有批判现实的积极意义。
因此,把陈之迈的「专家治国」主张等同于反对民主、拥护专制的看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三
陈之迈提出的「党内民主」(「党外无党,党内有派」)主张,是另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许多论者将陈之迈看作国民党专制独裁的拥护者,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论据。
笔者认为,「党内民主」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口号,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的立场和考量,对它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和诠释。因此,要正确评价陈之迈「党内民主」的主张,必须首先了解他的这个主张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还要看这个主张与他整个政治思想体系的关系。我们必须确定,他提出这种主张是基于对「民主政治」的真诚信仰,还是仅仅把它当作维护党派利益、应付社会舆论压力、或者是进行党内权力斗争的策略和口号。
从陈之迈的个人历史和当时他所处的环境去分析,显然不是后一种情况。就个人历史而言,陈之迈早年在清华学校学习,1928年赴美留学,1934年回国,1935年7月发表《政制改革的必要》一文首次提出「党内民主」主张,没有迹象表明他在此期间与国民党南京政府有甚么瓜葛。其次,从他在《独立评论》上发表的文章看,他提出「党内民主」的主张,与他对国民党「党治」、「训政「理论与实践的尖锐批评,是两个始终相伴、前后一贯的主题。他并没有因为主张」党内民主」而减弱对国民党批评的力度。他提出的「党外无党,党内有派」观点,既与胡适等「民治派」提出的「全面开放政权,立即实行宪政」的主张相左,也与钱端升、「君衡」、「硕人「等人提出的」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极端专制主张相对。
那么如何理解陈之迈」党内民主「主张与他」民主政治「思想体系之间的关系呢?
笔者认为,他的这个主张与他对当下中国政治现状的分析有关,也与他对「民主政治」概念的理解有关。陈之迈在论述政治改革的系列论文中多次强调过:政治改革必须基于事实而不是基于理想,任何政治改革的前提是从现实出发。他对胡适等「民治派」的重要批评之一,就是胡适等人过分渲染了民主宪政的所谓「幼稚」特征,对民主宪政在中国的实行过于乐观,而忽略了实现民主宪政的种种必要前提。他认为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他也不是一个消极的历史宿命论者。在他看来,既然全社会范围的民主宪政无法立即实现,首先在执政的国民党内部建立起一种民主机制,切实实现党内民主,作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初阶,未尝不是解决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一个可行办法。他认为「我们对于民主政治,不可陈义太高,太重理想,而着眼于把它的根本一把抓住。对于现存的带民主色彩的制度,如目前的国民党全代会,能代表一部分应有选权的人民,并能产生稍为类似内阁制的政府,(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应认为是一种进步;
对民国二十年的国民会议,也认为是一种收获;
对宪草里规定的国民大会,则应努力使它成功」24。他的这个观点,与前述之他关于「民主政治」概念的理解与诠释──如「民主政治不等于全民政治」、「民主政治是上轨道的政治」、「民主政治的精义在于一切问题取决于政治而不取决于武力」等──是紧密相关、互为表里的。这里,他主张首先实行「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显然不是基于党派利益的考量,而是基于国民党员的党派身份和公民身份相互重叠的事实。他将所有国民党成员看作一个特殊的公民集合群体。因此,笔者认为,他的「党内民主」主张与「民治派」代表张佛泉关于首先在城市知识阶层中实行民主的主张,25具有相类的性质。
其次,陈之迈「党内民主」主张的最初提出是在1935年7月。引发他提出这个主张的重要触媒是此前不久汪精卫去职,南京国民政府陷入无政府状态。他认为这个偶然事件既充分暴露了国民党统治的深刻危机,同时也为政治改革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他提出这个主张是想通过党内民主制度的建立,理顺国民党内部各派的关系,「把现在党里的暗斗改为明争,使政治成为比较上光明一点的勾当」,「使政治趋向清廉」,26「使得现在消极的,不合作的,发不负责的言论的,都有把握政权的机会,以期他们不敢继续地玩他们的杂技」,27迫使国民党各派领袖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建立起一个有政纲、有组织、肯负责、受监督、高效廉洁的政府,使中国的政治走上轨道。
他的「党内民主」改革的总体构想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孙中山的「权能分治」主张。其要点是在承认国民党统治地位的前提下,迫使国民党高层公开承认党内政治派别存在的合法性,然后利用国民党内的派系矛盾,造成一种「分权制衡」的均势局面,使得少数国民党领袖不能像从前那样为所欲为。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将国家权力机构分割成掌握「政权」的「中政会」和掌握「治权」的政府(行政院)两大块。「中政会」主要担负遴选政府首脑、监督政府运作、仲裁政治纷争的职能,不插手具体的行政事务;
「治权」机关(行政院)掌握实际行政权力,但其权力须经合法授权获得,而且整个施政过程自始至终受到「中政会」的监督制约,不能为所欲为。第二,「中政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成分结构多元化,至少要包括两派以上的中央执委,而且这些人员都要常驻中央,切实发挥其政治作用。此举旨在扩大「政权」的多元基础,防止少数人操纵垄断「中政会」的权力。第三,国民党内各政治派别可以组织起公开的集团,在三民主义的大前提底下提出具体的应付内政外交的策略,在「中政会」主持下公开竞争组阁;
一旦获得授权,便可以组建「清一色」的派系政府,「使有过失时无从辞咎,有成效时无从争功,造成真正责有攸归的局面」;
28另一方面,「政府组成以后,中执委会或中央政治会议要严格督率政府,厉行它标举出来的策略;
如果不能切实奉行它的策略,或者奉行而不收成效,中执委会可以去掉它,另外推出标举另外一种策略的集团来组织政府」。29第四,为了改变以往少数党魁一身数任,垄断一切权力,「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的局面,陈之迈还主张严格禁止「中政会」成员兼任任何政府职务,反之亦然,在政府职能部门任职的官员也不得成为「中政会」成员。
如果孤立地看,陈之迈的上述主张的确还带有妥协的倾向。但是如果把这些主张放到他的总计政制改革设计中,与其他观点与主张综合起来看,其积极的主观价值取向和历史进步意义将立即得以彰显。
就「党内民主」制度设计本身而言,陈之迈在强调「行政权力集中」的同时,实际上附加了许多重要的前提限制,其中最重要的包括:(1)「责任内阁」遴选中的公平、公开原则;
(2)各派政纲必须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为大前提;
(3)权力结构多元与分权制衡原则;
(4)体制内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等等。此外,陈之迈的许多讨论政制改革文章中一个贯穿始终的主题,是体制外的社会舆论监督问题。1934年7月首次在《独立评论》上发表的《读宪法修正稿》一文中,他就指出:「监督权的行使,在民治国家中最为重要」,「我国国民虽然不曾受足政治训练,不够行使直接民权的程度,但是国内的公私团体,如果对他们相关的问题,有所建议,政府应该尽量采纳」。此后,他又在其他几篇文章中,对国民党压迫社会舆论的行为提出批评。他认为国民党「训政」的失败,「一失败于当局毫无诚意的表现,二失败于当局对舆论的钳制,禁止人民的督率」。30他还说:「人民有监督政府的责任;
人民要是不监督政府,就是在政治经验比我们丰富得多的国家也不能产生良好满意的政府」。31笔者认为,他的这些观点都应该被纳入到我们考察他的「党内民主」主张的宏观视野中。它们构成我们理解陈之迈「党内民主」主张与其「民主政治」思想体系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前提。
当然,要论证陈之迈真心拥护「民主政治」、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的政治倾向,最重要的论据莫过于他对国民党「党治」、「训政」理论与实践的严厉批评。如前所述,从1935年7月发表〈政制改革的必要〉首次提出「党内民主」的主张,到1937年《独立评论》停刊前,陈之迈关于」党内民主「的论述,与他对国民党「党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尖锐批评,是两个始终相伴、前后一贯的主题。他并没有因为主张「党内民主」而放弃对国民党政权的批评。恰恰相反,许多论据表明,他对国民党的批评,是随着他对国民党专制腐败本质的认识逐步加深而不断加强的。譬如:
在1935年10月发表的〈宪政问题与党政改革〉一文中,他批评国民党将「训政」以来所发生的种种政治问题都归结于客观原因,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他认为国民党将那些不满其专制腐败统治、积极主张政治改革的人视为「反动」是十分荒谬的。这些所作所为只能反映出国民党的政治愚昧和横蛮霸道。他认为当时政治混乱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革命党在革命成功之后便把政权一把抓住,但是只知道抓住政权,不知政权怎样运用才能达到革命最终目的,甚至连目的都完全忘却」。32
在1936年3月发表的〈近年来中央政治改革〉一文中,他对1927─1936年间南京政府的所谓「政治改革」提出尖锐的批评。他指出国民党的所谓「改革」都是为了应付内部党争危机和社会舆论批评所作的「政治秀」。无论从1927年以来几次党政机构调整看,还是从宪法的起草、修订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看,在在表明国民党并不愿意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改革。另一方面,由于「党治」、「训政」政治模式导致权力被少数人垄断,缺乏必要的制衡与监督机制,造成「国家权力」的异化,使国家政权由一种社会公器沦为少数个人或集团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所谓「政治」也被简单化约为少数人对权力和官位的争夺。因此,国民党不但不能有效地解决当时国内各种政治问题,实现全民族团结御侮的政治目标,而且无法真正实现党内的统一。「我们看到国难到临的时候,领袖们所争的仍旧是往时所争的,不过因为时会不同,因此换了一个题目,换了一套口号。最可痛心的是在这种严重的时期,政府的力量反而分化起来,反而变得懦弱无力」。33
在1936年4月发表的〈论政制的设计〉一文中,陈之迈指出:政制设计的一个原则是「凡能团结人心的典章制度都应采择施行,凡足以离散人心的则一律摒弃」。他还说:任凭宪法怎样起草,都要赋予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力和必要时更换政府人选的权力。「如果这两点不受限制或蹂躏,人民必肯授政府极大的权力」,否则,「人民便不肯──至少不甘心情愿──政府大权独揽」。34
在1937年4月发表的〈从国民大会的选举谈到中国政治的前途〉一文中,他对国民党操纵选举、虚置国大职权、拖延宪法的公布和实施提出进一步的批评。他指出「议会制度」施行的前提是两个以上的政党存在。多党制或一党制为规定一国政制性质之根本标准。国民党当局「一方面倡导国民大会的选举及宪法之制定,一方面则用种种方法使得不赞成国民党的人丧失其国民之资格,实令现在热心中国政治的人感觉悲观」。35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以陈之迈的「党内民主」主张为主要论据,论证他拥护「新式独裁」、反对「民主政治」,其理解是肤浅的,其结论也是不能成立的。
四
陈之迈在〈民主与独裁的讨论〉、〈实际政治〉等文章中对胡适等「民治派」某些观点的〉质疑和批评,也导致一些论者对他的误解。这里我们要澄清的问题是:陈之迈对胡适等「民治派」某些观点的质疑与批评是否表明他支持「独裁派」的观点?是否构成对「民主政治」的否定?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在〈民主与独裁的讨论〉等文章中,陈之迈对胡适等「民治派」的批评,与他对蒋廷黻、吴景超、钱端升、「君衡」、「硕人」等「独裁派」的批评是同时进行的。他对前者的批评旨在澄清胡适等人关于「民主政治」的某些误解,以及建立在这些误解基础上的盲目乐观看法,深化对「民主政治」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解;
他对后者的批评旨在阐明「民主政治」的历史进步性和优越性,为「民主政治」张目。从文章的总体结构与主要观点看,他拥护「民主」反对「独裁」的价值取向是十分明显的。
其次,就他对胡适等「民治派」观点的批评内容看,也多是事出有因、言之成理的。
毫无疑问,胡适是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的一面旗帜。他对「自由」、「民主」的真诚信仰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由于知识结构方面的局限,胡适对「民主」、「自由」、「宪政」等概念的理解和诠释,常常带有「我注六经」的特点(我的意思是说:胡适本人致力较多的学术研究领域是历史和哲学。他关于现代政治学的许多知识,都是通过自己对英美等国政治生活的个人观察和亲身体验获得的,带有浓厚的感性色彩,常常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他在论述政治问题时所提出的观点常常经不起推敲,而且他在论证自己的观点的过程中常常发生事实和逻辑的错误)。因此,那些专门从事政治学研究的自由主义同人──如「新月」时期的罗隆基、王造时和「独立评论」时期的陈之迈、张佛泉和张熙若等人──对胡适许多观点和主张的苴补修正之功实不可没。
例如在「民主与独裁」的讨论中,胡适坚定地主张实行「民主」、反对「独裁」,其基本立场无疑是正确的。不过他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却存在着明显的事实和逻辑错误。他提出民主政治是「幼稚园政治」、独裁政治是「研究院政治」的观点,认为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由低级到高级──即先有「民主政治」而后才有「独裁政治」;
他强调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如中国当下没有合适的领袖人物、没有大量的专家,等等),「独裁政治」无法在中国立即实现,因此,当下中国的唯一选择是「民主政治」。他的这个论证,无论在历史事实的观察上还是在主观价值的设定上,都与他的基本立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悖论。它显示胡适没有能力辨析英、美、法等国的「危机政府」与德、意、俄等国的「专制独裁政府」之间的本质差异,因而无法对「独裁派」关于当前世界政治潮流基本走向的错误归纳(民主淡出、独裁盛行)作出有力的批驳。他的上述论证逻辑及其结论,固然有利于说服人们把「民主政治」作为当下政治改革的优先选择,但也蕴含着更深刻的理论危机。
陈之迈对胡适等人的理论困惑看得非常清楚。他指出「民治派」和「独裁派」将「民主与独裁」讨论的争论焦点,由两种制度的优劣问题转移到两种制度的难学或易学问题上,偏离了这场讨论的原始主题,混淆了争论的基本性质,降低了这场讨论的现实意义。36在〈民主与独裁的讨论〉一文中,他针对胡适所谓「民主政治是幼稚园政治」和「独裁政治是研究院政治」的观点指出:「其实政治本来就是幼稚的东西,民主政治如是,独裁政治又何独不然?……政治的幼稚是普遍于任何政制之下的。」37其次,他针对胡适引征丁文江的观点──将中国是否有足够的「专家」、「工程师」作为中国当下政治制度抉择的一个重要依据──指出:「专家的需要与否,不是制度问题,而是政府所要办的事业要不要专家的问题,现代民主国家之需要专家,正和现代独裁国家一样」;
38第三,他针对胡适提出的「开明专制或独裁政治都是『英杰的政治』」观点指出:「其实现在的独裁者,大半都不能称为英杰。反之,在民主国家里我们也能找到很多名副其实的英杰来」。39陈之迈的这些批评都充分的理论与事实依据。他的这些批评的主旨,并不是为了否定「民主政治」。恰恰相反,他在批评胡适等人的观点的同时,通过对「民主政治」概念的重新诠释,以及对「民主」与「独裁」、「民主」与「集权」、「危机政府」与「专制政府」等概念辨析,(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从另一个不同的路径比较合理地论证了「民主政治」的进步性和优越性。他还运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英、美、法、瑞士等民主国家战胜德、奥匈、帝俄、土耳其等极端专制国家的事实,为民主政治的进步性和优越性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佐证。
其次,陈之迈在其他几篇相关文章中指出,胡适等人对「民主政治」的观察和理解,存在着过分简单化和理想化的倾向,是一种「关于民治的迷信」,应该立刻放弃。他认为「政治」本身是「平凡的」、「幼稚的」东西,往往不受高超理想的支配40;
「政治是权力的分配」41;
「政治自古便是四分之三空话,四分之一事实」42。他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家」从政大多受各种利益驱动,带有强烈的现实功利色彩,「干政治的人就是争夺攫取权力的人」,「干政治的人自然总想长期大权在握」。在这些方面,「民主政治」和「独裁政治」并没有多大差异。因此,人们将「干政治的人」分为「政治家」和「政客」是很荒谬的43。他从「人性本恶」的理论预设出发,强调社会舆论对政治家的监督制约的重要性,构成其政治思想的一大主题。他的这些解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唯物史观的深刻影响,具有思想的进步意义和强烈的去魅功效,不但有助于廓清中国传统的「内圣外王」观念的影响,而且也有助于破除对「民主政治」的盲目迷信。换言之,在陈之迈看来,「民主政治」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的进步性和优越性是建立在与既往政治理论与实践的比较基础之上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并不就此终结。胡适等人将「开放政权,实行宪政」看成一个一劳永逸的政治解决方案,奢望一旦颁布宪法,实行宪政,中国所面临的所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是一种建筑在肤浅认识基础上的盲目乐观情绪,是一种政治幼稚的表现。
第三,陈之迈在批评胡适等人的观点时指出,「开放政权,实行宪政」并不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的。如果社会的发展没有进化到一定程度,社会经济和教育文化事业不够发达,广大群众的观念意识没有转变,即使颁布了宪法,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政治的性质,真正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他说:「中国人心之散漫是眼前的事实,但现代经济制度之惊人落后可惜也是事实。没有现代经济制度所造成的交通便利,货物交换,优美普及的教育,参加政治的闲暇,而希求吃草根树皮观音土的芸芸众生侈谈内政,关切外交,监督政府,是人之常情所不容许的,无论你颁布如何优美完备的宪法。中国人没有族国的意识,因为中国人大多数没有闲心去过问甚么叫做族国的意识。中国人没有强有力的舆论来做宪法的制裁,因为中国人大多数不识字。中国以往的宪法一败涂地,因为中国人大多数不知宪法为何物,也没有工夫去调查访问一下宪法为何物。散漫的人心应当收拾,族国意识应当养成,谁都不能否认。但收拾与养成的方法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成功,更不是一纸根本法所能达到。」44 他的这个观点严肃务实,同时也渗透着唯物史观的影响,无疑是正确的,值得引起「民治派」的重视。
总结起来,陈之迈批评「民治派」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结为:(一)「民主与独裁」讨论的核心问题应该是两种基本政治制度的优劣比较。我们采择某种政治制度的主要考量应该是其合理性和进步性,而不是实行的难易程度。(二)「开放政权、实施宪政」不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的。(三)「民主政治」的进步性和优越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联系到他对「独裁派」的那些批评45,我们不得不承认,陈之迈的思想显然超越了其他「独立评论派」同人(包括胡适等「民治派」)。他的某些言论或许带有片面性,但并不构成对「民主政治」的否定。因此,试图以此来论证他拥护独裁,反对民主,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五
综上所述,笔者在本文中所阐述的观点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第一,陈之迈在两种基本政治制度之间的主观价值取向是十分明确的。他拥护民主政治,反对独裁专制。
第二,陈之迈对「民主政治」概念的理解与诠释,部分地折射出中国现实政治的影响,但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依然是建筑在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他的绝大多数观点和主张都可以在西方自由主义同道那里找到共鸣。
第三,陈之迈对胡适等「民治派」的批评,都有充分的理论和事实依据。他关于「民主政治」概念的几点修正,并不是要从「民主政治」的立场上倒退,而是要深化了人们对「民主政治」的理解。他对「民主政治」诸种前提的强调,包含着朴素的唯物史观成分,具有双重的去魅作用,对于廓清当时中国思想界的各种错误认识,以及建筑在这些错误认识基础之上的各种迷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 陈之迈的「专家治国」和「党内民主」主张,都有其独特的、具体的、实在的内涵。他的这些主张只有放置在孙中山早年提出的「权能分治」的政治思想框架中去理解,并参详他对「民主政治」概念的独特理解与诠释,其积极的进步意义才会得以凸现。这些主张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与国民党及其御用政论家们的「党治」、「训政」主张南辕北辙,根本不能同日而语。试图以此论证陈之迈反对民主、拥护独裁,其理解是肤浅的,其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笔者还想指出:思想人物的思想往往是复杂的、多元的、充满矛盾的。因此,我们对思想人物的研究和评价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第一,我们的论述必须建立在全面、深入地了解研究物件的基础之上。第二,在广泛收集与阅读史料的基础上,我们还必须对思想人物的思想内容做深入细致的分析,明确其主流与支流。第三,我们对思想人物提出的某些相关概念和观点的分析和评判,必须建立在对这些概念和观点具体内涵的完整、准确的理解与诠释的基础之上。即必须首先深入到立论者的思想体系当中,明确这些概念和观点的具体的、真实的含义,明确它们在立论者思想建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而不能站在立论者的思想体系之外,将这些概念和观点与其思想体系相互割裂,相互孤立,更不能主观先导,断章取义,肆意歪曲,为我所用。只有做到上述几点,我们才能比较准确地划分历史人物的思想类型,并有可能对其思想体系中的某些矛盾因素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
注释
1吴景超:〈中国的政制问题〉,《独立评论》第134号。
2陈之迈:〈民主政治的根本〉,《独立评论》第165号。
3陈之迈:〈上轨道的政治〉,《独立评论》第237号。
4陈之迈:〈论苏联的党狱〉,《独立评论》第241号。
5陈之迈:〈教孩子的方法〉,《独立评论》第151号。
6陈之迈:〈论政治贪污〉,《独立评论》第184号。
7陈之迈:〈论政治贪污〉,《独立评论》第184号。
8陈之迈:〈民主政治的根本〉,《独立评论》第165号。
9陈之迈:〈上轨道的政治〉,《独立评论》第237号。
10陈之迈:〈民主与独裁的讨论〉,《独立评论》第136号。
11同上文。
12陈之迈:〈再论政制的设计〉,《独立评论》第205号。
13陈之迈:〈上轨道的政治〉,《独立评论》第237号。
14陈之迈:〈民主与独裁的讨论〉,《独立评论》第136号。
15不过,陈之迈在做出过上述语源学的辨析之后,又在其他文章中常常不自觉地将「民主」与「民治」、「专制」与「独裁」的概念相互混用,相互指代。这是他表述不严谨之处,也是他的观点引起广泛误解的原因之一。
16在「民主与独裁」问题讨论中,主张「新式独裁」的政论家们曾将「一战」以来西方各国政治的发展变化归结为"民主淡出"和"独裁盛行"。胡适等"民治派"在无力反驳上述观点的窘境下,曾经一度将争论的焦点转向"民主"与"独裁"两种政体在中国实践的难易程度问题上去。这实际上等于部分认同了"独裁派"的上述观点。
17陈之迈:〈民主政治的根本〉,《独立评论》第165号。
18陈之迈:〈美国复兴计画失效的背景和意义〉,《独立评论》第156号。
19在此问题上承上启下的人物是「新月派」著名政论家罗隆基。
20陈之迈:〈专家与政治〉,《独立评论》第126号。
21陈之迈:〈政制改革的必要〉,《独立评论》第162号。
22陈之迈:〈专家与政治〉,《独立评论》第126号。
23陈之迈:〈读宪法修正稿〉,《独立评论》第112号。
24陈之迈:〈民主与独裁的讨论〉,《独立评论》第136号。
25张佛泉:〈今后政治的展望〉,《独立评论》第219号。
26陈之迈:〈政制改革的必要〉,《独立评论》第162号。
27陈之迈:〈再论政制改革〉,《独立评论》第166号。
28陈之迈:〈政制改革的必要〉,《独立评论》第162号。
29同上文。
30陈之迈:〈宪政问题与党政改革〉,《独立评论》第175号。
31陈之迈:〈近年来中央政治改革〉,《独立评论》第195号。
32陈之迈:〈宪政问题与党政改革〉,《独立评论》第175号。
33陈之迈:〈近年来中央政治改革〉,《独立评论》第195号。
34陈之迈:〈论政制的设计〉,《独立评论》第199号。
35陈之迈:〈从国民大会的选举谈到中国政治的前途〉,《独立评论》第232号。
36陈之迈:〈上轨道的政治〉,《独立评论》第237号。
37陈之迈:〈民主与独裁的讨论〉,《独立评论》第136号。
38同上文。
39同上文。
40陈之迈:〈实际政治〉,《独立评论》第182号。
41同上文。
42陈之迈:〈苏维埃共产主义〉,《独立评论》第239号。
43陈之迈:〈实际政治〉,《独立评论》第182号。
44陈之迈:〈再论政制改革〉,《独立评论》第166号。
45陈之迈对「独裁派」的批评可以简单归结为:(一)「独裁派」关于当代世界政治潮流发展的基本走向的归纳(民主淡出,独裁盛行)是错误的,英、美、法等国的「危机政府」与德、意、俄等国的「专制政府」存在本质的差异;
(二)「独裁派」试图通过所谓「新式独裁」实现党内和全社会的精诚团结,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杜绝政治腐败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根本无法实现的。逐步实现政治民主化是国民党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
《二十一世纪》(http://www.cuhk.edu.hk/ics/21c) 《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第二十期 200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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