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信息发布权不容践踏
据荆楚网消息,5月21日,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先生,在就邓玉娇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巴东县政府:“邓玉娇案”一定会得到依法处理》http://news.sohu.com/20090522/n264120472.shtml)
也许欧阳开平先生缺乏法律常识,才会说出上述大谬不然的话来。遍查国内各类管制律师业务的法律,从未见到哪条哪款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发布与案情相关的信息”——虽然涉及商业秘密、国家安全或当事人自己不愿意对外公布的信息,律师当然不应该对外公布。
不但法治国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是中国也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虽说从司法公正的基本立场出发,中国法律在确认刑辩律师的权利方面还有很远的道路要走。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如何,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受托律师理所当然具有与刑案侦查者平等的信息发布权。
自邓玉娇案在网络曝光以来,巴东县政府辖下的公安局已经多次通过媒体对外通报信息,与以前各地政府的堵塞和封锁信息相比,这当然是一个进步。但是,如果法律仅仅允许政府对外发布信息,而不允许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发布信息,这样的法律是公正的吗?——我们应当永远告别“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历史。
且不说只允许政府而不允许律师对外公布信息的法律是多么不公正——幸好尚未有这么混蛋的规定,会导致披露案情信息的特权状态,更不必说侦查者会不会在某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下(例如所谓稳定)对公众撒谎。再退一步讲,即使侦查者无意对外撒谎,但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能信任侦查人员,而对他们保持沉默,侦查者向外界公布的信息就能确保其完整的真实性吗?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对外发布信息,不但是律师的基本职业权利,更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公正的刑事司法规范,应该承认在程序启动的那一刻开始,控辩双方就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直至程序终结,只有这样,司法公正才是可能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才能在程序法上得到基本保障。
如果出于追求司法公正更严格的要求,而需要对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作出区别对待,那么应该受限制的恰恰是控方而非辩方。控方携政府之力、散纳税人之财,对一个普通公民进行司法调查,辩方与其相比,在任何方面都是弱势者,因此在“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下,终审判决下达之前,控制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信息发布岂非正当?
毫无疑问,刑辩律师在其介入案件的那一刻开始,只要没有撒谎,没有捏造,就拥有自由、完整的案情信息发布权(一些特殊案件除外,例如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他们无需看政府脸色行事。
从目前邓玉娇案的进展中,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到,事态紧急之际,正是因为夏霖律师恰当地行使了辩护人的信息发布权,才使外界获得关乎此案更为全面的信息。在此,谨向他的职业精神与专业素养致敬!
2009年5月23日於追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