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程序中的“命令——服从”模式
摘 要:相较于国外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仅包含审理程序,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所涉阶段较为宽泛,包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阶段。言及诉讼,必会有一中立裁判者存在,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侦查阶段体现的恰是一种行政治罪的权力控制特点。本文从几个案例为切入点,对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命令——服从”特征进行分析,为厘清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和关系提供思路。
关键词:刑事侦查程序;“命令——服从”;如实回答
一、案例观察
案例(一):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了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讯问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被告人赵某,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无罪?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你现在无权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赵:我没罪。
张: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你要是不好好交代。多判三五年不算什么;要是好好交代呢,你又年轻,我们很快就会放你出来。①
案例(二):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可以分别扮演“红脸和白脸”的角色,“红脸”是和善可亲,同情犯罪嫌疑人的“好人”形象,“白脸”是凶神恶煞,痛恨犯罪嫌疑人的“坏人”角色。讯问人员可以在讯问的不同的时间段分别扮演“红脸和白脸”的角色,“有时可以导致不愿如实回答讯问人员提问的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发生变化”。②
案例(三):赵作海冤案中,侦查人员为了让其“如实交代”“杀害”赵振棠的犯罪情节,不仅采取了对其使用车轮战、不让吃饭睡觉、恐吓等一般刑讯手段,还采用了用手枪敲头、用木棒打头、催眠、在头顶放爆竹等许多离奇的刑讯手段。③
二、关系分析
以上三个案例中,均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所提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所犯罪行为何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进一步解释,“讯问中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提出问题,并在讯问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員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④
从(刑事诉讼法)法律的体系解释来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如实回答”义务,与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存在完全对立的冲突,且这种冲突即使用法解释学的技巧也无法解决:国家立法机关一方面想通过增加立法来加大在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以呼应宪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⑤,一方面迫于国家追诉机关的压力,不得不将“应当如实回答”继续保留在刑事诉讼法中。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同样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这一问题,国外就有不同做法,如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权利”(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其中蕴含的自白任意(voluntariness)规则和缄默权(right to silence)制度完全排除了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的空间。
就刑事政策而言,我国刑事侦查中一直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做法,从逻辑来看,坦白的确应该从宽对待,但是抗拒是否可以从严就存在很大问题,因为从发现真实的角度出发,犯罪嫌疑人坦白,有利于帮助侦查机关查明案件情况,于理于法皆应该宽大处理,但是抗拒从严的话,不但无助于真相的揭示⑥,而且也加剧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坦白从宽,回家过年,抗拒从严,牢底坐穿”,“牢底坐穿”的主要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不配合侦查工作,“无理狡辩”,定罪处刑的标准不是证据所揭示的案件事实,而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
三、理论的提出
根据以上内容的分析,笔者发现,在侦查程序中,似乎存在着一种“命令——服从”模式:侦查人员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以及所犯罪行为何的问题(命令),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服从),否则就是“抗拒从严”。
通常情况下,“命令——服从”模式主要存在于军事领域(command——obedience)和行政领域(order——obedience)⑦:在军事活动中,军人以严格服从上级命令为天职,以维护军事领域森严的等级制度,进而保持军事活动的一致和高效;在政治/行政活动中,“政治”(politics)/行政(administration)本身就包含了权力(power)关系⑧,一种“命令——服从”关系,以习惯、利益权衡、情感和理想等各种不同的动机形式存在于国家和政府的政治运作中,韦伯用“层级官僚制理论”对之进行概括⑨,以行政服从为例,它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的服从,它不同于公民的服从,公民的服从一种“权力——权利”的交换,公民为换取公权力的庇护而牺牲部分的私权利,是一种角色服从,而不是身份服从。
通过对理论的梳理,刑事侦查活动中,的确存着一种“命令——服从”模式,侦查人员承担着国家分配给其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职责,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各种讯问技巧,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得其口供,进而达到让犯罪真相公布于天下的目地,犯罪嫌疑人在接收到侦查人员这样要求“如实回答”的命令时,“应当”服从命令,如实供述,不得狡辩,不得抵赖,否则“抗拒从严”,受到更重的刑罚处罚。
注释:
①某公安院校侦查课程案例.
②(美)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何家弘.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
③牛亚皓.冤枉赵作海的公安局副局长被起诉了.成都商报.2010-07-14.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⑤刑事诉讼法一向有“动态的宪法”,“活的人权法”之称。——笔者注
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查明案件情况的重要来源。——笔者注
⑦command主要用于军事场合,order语气较强,执行任务或者掌权者发布命令时使用,参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214页。
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1325页/22页。
⑨马克思 韦伯将官僚制描述为一种以分层——分部、集权——统一、指挥——服从等为特征的组织形态。
作者简介:
金飞艳,女,汉族,江苏淮安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程序理论、证据制度以及司法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