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研究
摘 要: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尤其是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本文作者对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机关和法规、法规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来自百度)。本文涉及的政府信息仅限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条例第二条),不包括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演进
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必须先了解知情权(Right to Know)。这里的知情权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文讨论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接受、寻求和获取官方所掌握的情报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李广宇P4)。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享有知情权的外在表现形式。
现代知情权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766年,瑞典颁布了《信息自由法》,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思想的自由”,最有影响的是1966年美国制定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Act),现在世界上有超过一百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或正在积极审议同类的法律。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一)一种被告是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二)另一种被告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以企事业单位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已经把供水、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列为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实际上扩大了或修改了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被告的范围。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立案情况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由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意见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登记立案。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有的法院的观念未彻底改变,体现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后,能够立即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告知原告7日内法院决定对原告的起诉是否受理,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了原告的诉累。
2.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审查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公开的两种形式: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本文仅讨论依申请公开。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符合以下标准:①属于公开范围的,按早班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如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申请人邮寄,实践中确实有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后忘记或故意不加盖公章,造成申请人无法对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亦不得以没有预算为由要求申请人亲自到行政机关获得该答复。②不属于公开范围的,a: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人个隐私的,应当征求相关公司和个人的同意,并将需要征求意见的信息告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作出答复的期限;b: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定该政府信息为秘密的机关,涉密文件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③过程性信息一般应当公开。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信息,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把过程性信息排除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之外,但《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意见》不属于行政法规,属规范性文件,该规定缩小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的作法也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行政法规的解释应由原作出行政法规的机关作出,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下设机构,不能作出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的原则的精神不符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参照规范性文件。
3.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期限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期限远远超过四十五天,甚至出现六个月都没有审结的情况,该种作法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更会由于审理时间过长使原告起诉的目的变得没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