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证询问笔录在公证审查活动中的重要性


  摘要 公证询问笔录是公证审查活动中的一个首要环节,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而制作的相关询问笔录,将对进一步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查明真相、确保公证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 询问 登记 受理 核实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0-0592.2016.12.338
  公证询问笔录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对依法受理的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依照相关程序规定,与该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和证人,通过谈话询问的方式,询问与该事项有关情况,告知其申办该公证事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记录当事人陈述事实的活动。
  一、公证询问笔录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这三种效力能否真正体现,关键是看公证的质量如何。如果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和文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那么公证书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被相反的证据所推翻,公证的效力才能全面得以体现。因此,公证书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证的质量,而公证的质量关键是看所证明的对象是否真实合法。
  综观公证活动中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这三个环节中,审查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在《公证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当事人的人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审查范围,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审查环节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如果公证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或者流于形式审查,公证书的质量就会大打折扣,随之公证的效力就不能得到彰显,公证的职能作用就不能正常发挥。所以公证审查是确保公证真实合法的一个重要环节。
  公证询问笔录是公证审查活动中的一个首要环节。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证人员通过与当事人接谈、交流、询问的方式,针对申请人、利害关系及证人所陈述的事实,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而制作的相关询问笔录,将对进一步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查明真相、确保公证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首先通过询问笔录的制作,能够反映当事人对该公证事项有关情况的了解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次能够从一定角度上将其与其他证据、情况的印证来判断事实的存在与否,情况是否属实;再次能够反映公证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说询问笔录是审查活动的首要环节。这是申请人申办公证具有的权利、义务以及产生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证据。通过依据询问笔录的相关情况作进一步的核实审查、从而确保公证书产生在高质量的基础之上,为化解和防范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执业风险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询问笔录的要素、原则和审查范围
  众所周知,公证活动是非诉讼的准司法活动,公证询问笔录是司法文书,但不同于其他司法机关的审讯笔录,属于非强制性的。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作询问笔录应遵循以下原则:询问笔录应全面客观的反映公证员以采用询问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中办该公证事项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以及当事人就公证事项有关情况的陈述和确认,这是公证员办理公证的动态过程,加强了公证的证据作用。
  公证询问笔录是公证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的体现,笔者认为要想制作高质量的公证询问笔录,不仅要从程序上和格式上加以规范,还应从制作公证询问笔录的基本原理、实体内容和制作技术上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制作出高质量的公证询问笔录。
  公证询问笔录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组成。正确理顺三者的法律关系是询问笔录制作的基础。公证询问的主体是由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构成。特定主体是指由公证事项的承办公证员;不特定主体是指公证当事人(公民或法人)。而不特定主体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特定主体应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公证员。公证询问笔录的客体是指公证的证明对象,包括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询问笔录的内容是指确定询问主体中所确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询问内容是制作公证询问笔录的核心。它是记录公证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当事人向公证员陈述与该公证事项有关情况的過程,该内容一经记录,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并亲手签名、捺印,该询问笔录在公证证明活动中就产生了一定的证据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在制作询问笔录紧紧围绕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的同时,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要坚持真实合法原则、直接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原则和告知原则。这六项原则是公证员制作询问笔录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坚持基本准则,对提高制作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确保公证活动最终结果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证员在制作公证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审查内容应根据不同的公证事项进行不同的审查,但一般审查应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当事人的人数。2.审查当事人的身份。3.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权利。4.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审查证明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6.审查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7.审查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三、公证询问笔录的接谈设计与注意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交流谈话的方法有很多种,大多是谈话者根据自己的思维和语言知识交流沟通。但一些重大的社会活动,如外交和商务谈判及律师辩护都要事先对谈话的内容、方式、语气等进行设计。公证询问笔录是法律文书,接谈询问的内容要遵循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要围绕事物从开始、过程、结果这三个阶段进行周密细致的设计,才能保证询问笔录完整体现谈话询问的活动,达到询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