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隔离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能量隔离管理,防止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万丰兴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作业前能量隔离的方法、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能量: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工艺物料或设备所含有的能量。本规定中的能量主要指电能、机械能(移动设备、转动设备)、热能(机械或设备、化学反应)、势能(压力、弹簧力、重力)、化学能(毒性、腐蚀性、可燃性)、辐射能等。
(二)隔离:将阀件、电气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能量不能释放。
(三)安全锁:用来锁住能量隔离设施的安全器具。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类:
1.个人锁:只供个人专用的安全锁; 2.集体锁:现场共用的安全锁,并包含有锁箱。集体锁为同花锁,是一把钥匙可以开多把锁的组锁。
(四)锁具:保证能够上锁的辅助设施。如:锁扣、阀门锁套、链条等。
(五)“危险!禁止操作”标签:标明何人、何时上锁及理由并置于安全锁或隔离点上的标签。
(六)测试:验证系统或设备隔离的有效性。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负责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维修车间、甲醇车间、空分车间及公用工程车间执行本能量隔离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为避免设备设施或系统区域内蓄积危险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释放,对所有危险能量和物料的隔离设施均应进行能量隔离、上锁挂标签并测试隔离效果。
第九条 隔离或控制能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移除管线,加盲板。
(二)双切断阀门,打开双阀之间的导淋。
(三)切断电源或对电容器放电。
(四)退出物料,关闭阀门。
(五)辐射隔离,距离间隔。
(六)锚固、锁闭或阻塞。
第十条 抽加盲板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抽加盲板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按盲板图进行作业,统一编号,作好记录。
(二)负责盲板抽加的人员要相对稳定,谁加谁抽。
(三)抽加盲板的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四)
抽加盲板要考虑防泄漏、防火、防中毒、防滑、防坠落等措施。
(五)拆除法兰螺栓时要以对角方位缓慢松开,防止管道内余压或残余物料喷出;加盲板的位置应在来料阀的后部法兰处,盲板两侧均应加垫片,并用螺栓紧固。
(六)
盲板及垫片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其材质、厚度要符合技术要求,
盲板应留有把柄,并于明显处挂牌标记。
第十一条 安全锁必须和“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同时使用,电气作业同时执行国家相关电力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 当隔离点不具备上锁条件时,经作业人和属地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在标签上签字,可以只挂标签不上锁。
第十三条 在开始作业前,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人员都有责任确认隔离已到位并执行上锁、挂标签。
第十四条 安全锁、锁具及标签的管理 (一)个人锁和钥匙使用时归个人保管并标明使用人姓名或编号,个人锁不得相互借用。
(二)在跨班作业时,应做好个人锁的交接。
(三)防爆区域使用的安全锁应符合防爆要求。
(四)集体锁应集中保管,存放于便于取用的场所。
(五)锁具的选择除应适应上锁要求外,还应满足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六)“危险!禁止操作”标签除了用于能量隔离点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七)“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应填写清楚上锁理由、人员及时间并挂在隔离点或安全锁上。
(八)属地单位发现“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信息不清晰时应及时更换和重新填写信息。
(九)“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不得涂改或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备用钥匙的管理应做到:
(一)由锁具所属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二)备用钥匙只能在非正常解锁时使用。
(三)严禁私自配制备用钥匙。
第二节
能量隔离的步骤
第十六条 辨识与隔离 (一)属地单位应辨识作业过程中所有能量的来源及类型,编制“能量隔离清单”(见附录A),由测试人和作业人双方确认签字,经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张贴在作业现场醒目处。
(二)根据能量的性质及隔离方式选择相匹配的断开、隔离设施。管线、设备的隔离执行《管线/设备打开管理规定》;电气隔离执行相关标准与规定。
第十七条 上锁、挂标签 根据能量隔离清单,对已完成隔离的隔离点选择合适的锁具,填写“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对所有隔离点上锁、挂标签。上锁分以下两种方式:
(一)单个隔离点的上锁。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每个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隔离点。
(二)多个隔离点的上锁按下列顺序实施。
1.用集体锁将所有隔离点上锁、挂标签。涉及电气隔离时,属地单位应向电气人员提供所需数量的同组集体锁,由电气专业人员实施上锁、挂标签; 2.将集体锁的钥匙放入锁箱,钥匙号码应与现场安全锁对应; 3.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每个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锁箱; 4.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确保每个作业人员要在集体锁箱上上锁; 5.属地单位批准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确认上锁点,才可签发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确认
上锁、挂标签后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应共同确认能量已隔离或去除。当有一方对上锁、隔离的充分性、完整性有任何疑虑时,均可要求对所有的隔离再做一次检查。确认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在释放或隔离能量前,应先观察压力表或液面计等仪表处于完好工作状态;通过观察压力表、视镜、液面计、低点导淋、高点放空等多
种方式,综合确认贮存的能量已被彻底去除或已有效地隔离。在确认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其他的危害。
(二)目视确认连接件已断开、设备已停止转动。
(三)对存在电气危险的工作任务,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并经测试无电压存在。
第十九条 测试 (一)有条件进行测试时,属地单位应在作业人员在场时对设备进行测试(如按下启动按钮或开关,确认设备不再运转)。测试时,应排除联锁装置或其他会妨碍验证有效性的因素。
(二)如果确认隔离无效,应由属地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三)在工作进行中临时启动设备的操作(如试运行、试验、试送电等),恢复作业前,属地单位测试人需要再次对能量隔离进行确认、测试,重新填写能量隔离清单,双方确认签字。
(四)工作进行中,若作业单位人员提出再测试确认要求时,须经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批准后实施再测试。
第二十条 解锁 (一)解锁依据先解个人锁后解集体锁、先解锁后解标签的原则进行。
(二)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后,本人解除个人锁。当确认所有作业人员都解除个人锁后,由属地单位监护人本人解除个人锁。
(三)涉及电气、仪表隔离时,属地单位应向电气、仪表专业人员提供集体锁钥匙,由电气、仪表专业人员进行解锁。
(四)属地单位确认设备、系统符合运行要求后,按照能量隔离清单解除现场集体锁。
(五)当作业部位处于应急状态下需解锁时,可以使用备用钥匙解锁;无法取得备用钥匙时,经属地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安全的方式解锁。解锁应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解锁应及时通知上锁、挂标签的相关人员。
(六)解锁后设备或系统试运行不能满足要求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能量隔离。
第三节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为基层单位提供安全锁、锁具及“危险!禁止操作”标签(见附录B),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叉作业涉及同一隔离点时,每项作业都要对此隔离点上锁、挂标签。
第二十三条 清洗滤网作业时不上锁,执行工艺单项操作卡。
第二十四条 1.0MPa以下的伴热整改、消漏作业项目不上锁,执行相应检维修作业规程。
第二十五条 装置大检修期间,对系统整体隔离、置换后,局部作业可不用上锁,执行相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检维修作业规程。
第二十六条 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没有将所有能量源隔离。
(二)没有测试或测试时作业人员不在场。
(三)操作已经上锁的阀门和开关。
(四)未经授权擅自解锁和拆除标签。
(五)持有多余的备份钥匙。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二十七条 各车间及相关方在准备检维修之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先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以理解掌握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A:能量隔离清单 隔离系统/设备:
危害
□物体打击
□机械伤害
□触电
□淹溺
□灼烫
□火灾
□高处坠落
□瓦斯爆炸
□锅炉爆炸
□容器爆炸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它伤害 能量/物料 隔离方法 上锁挂牌点 挂牌点
□移除管线加盲板
□双切断加导淋
□关闭阀门
□切断电源
□其他
□移除管线加盲板
□双切断加导淋
□关闭阀门
□切断电源
□其他
□移除管线加盲板
□双切断加导淋
□关闭阀门
□切断电源
□其他
编写人:
测试人:
作业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附录B
“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式样(正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