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标工作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陕西省招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加强招标监督,遏制招标工作中的不廉洁行为,确保公司招标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招标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工作要遵守“回避”制度;执行工程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办法。

 第五条

 招标原则上要直接面向生产企业招标,取消中间环节。大宗物资、设备必须向生产厂家招标采购。

 第六条

 招标工作要遵照规定程序,加强配合协作,确保有序高效。

 第七条

 招标监督是对招标程序的监督,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第八条

  招标监督工作在公司招标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综合部组织实施。

 公司成立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成员:由综合部、计划财务部部门负责人及纪检监察专职人员担任。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监督办公室,招标

 监督办公室设于公司综合部,综合部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

 重点监督:

 (一)是否提交招标申请,招标方案是否报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招标方案; (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是否达到 3 家以上(含 3 家); (三)递交的标书密封是否完好; (四)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监督项目包括工程招标,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服务招标和其他招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监督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事前重防范,事中重规范,事后重查究。

 (一)事前监督 1.是否按规定上报招标方案; 2.各职能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3.招标办是否采纳了各小组提交的意见; 4.对没有按程序进行的,予以纠正; 5.抽查询价的价格是否真实。

 (二)事中监督 1.检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组织运行操作的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其他有关情况。

 (三)事后监督 1.通过走访专家、未中标企业,了解本次招标有关情况; 2.对本次的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对各个招标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招标监督办公室要向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 3.对出现的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监督招标工作每一环节,要记录每一环节的实施负责人和每一环节的结果,并由监督人员和环节实施人签字确认,留存招标监督办公室备案。

 招标监督方式包括审查文件或资料、现场参与、调查处理等。

 监督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招标监督,并向上级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提交监督报告。

 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资质审核、评标专家抽取时,应通知监督机构参加;招标工作需要事先设立标底的,由招标组织部门负责编制,经综合部进行审核,并与招标单位共同封标。否则,监督机构应当视其情节,责成招标组织部门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招标监督工作要坚持全面监督。凡重大项目

 招标情况和招标方案要书面报告,事后将招标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综合部负责受理、纠正和查处招标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招标组织部门或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建议调整分管领导的工作分工;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免职处理。

 1.应招标不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不按授权范围进行招标; 3.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4.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增加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审批条件、事项或环节; 5.不按规定选择评标成员、潜在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6.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7.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或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8.对中标单位擅自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未发现制止的; 9.对应当取消评标资格的不取消; 10.对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协作企业不列入黑名单。

 (二)招标组织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造成损失的,给予部门负责人免职处理,主要工作人员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1.收受投标人和请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为投标人谋取利益; 2.泄露招标秘密; 3.不按规定与中标方签订中标合同,或在合同签订后与中标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对发现的虚假资质证明未进行制止; 5.对招投标相关资料未能妥善收集、归档、保存,造成一定后果; 6.在招标项目交付、验收过程中,不按照合同审查把关,造成企业损失; 7.应当回避不回避、不按规定暂收工程投标保证金; 8.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 9.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三)公司所属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1.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在招标活动中收取财务或为个人、亲属或请托人谋取利益; 2.领导干部插手或干预招标工作、强行指定承包人或明

 招暗定、以及其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3.参与或变相参与公司招标项目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参加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 4.串通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成员,损害企业利益;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评标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招标监督领导小组视其情节,给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建议作纪律处分: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二)弄虚作假、与投标人串通、谋取私利; (三)不按要求认真评审、泄露招标或评标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举报招标投标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综合部应当受理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招标费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支、挪用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