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AA 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AA 市西岗区水仙街 1—5 号;法定代表人:AA;成立日期:2005 年 07 年 15 日;经营期限:2005 年 07 月 15 日至 2035 年 07 月 14 日;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经济信息咨询;礼仪庆典服务;会议服务;美术装潢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查明,AA 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受 AA 盛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9 日、10 日在辽台资讯广播 FM90.6 频率发布茸血补脑液广告。茸血补脑液,中药(OTC 甲类),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21020226,生产厂家为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说明书标明其功能与主治为:健脑安神,生精补髓,强筋壮骨,大补元气,用于神经衰弱,失眠健忘,心悸气短,阳痿早泄。而当事人于 2018 年 12月 8 日、9 日、10 日在辽台资讯广播 FM90.6 频率发布的茸血补脑液广告,含有“我们需要有辨别能力,要用好药,用对药,就像茸血补脑液,老百姓吃了都竖起大拇指说中医真灵啊!”、“用人工养的鹿代替长白山梅花鹿,还叫茸血补脑液吗?不是。还能让中风的人过去不能说话,现在能说话吗?不可能。”、“茸血补脑液能做到行血不破,止血不淤,很适合脑病。既能活血,又能止血,止血防止高血压脑出血,活血让脑梗得到根治。”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内容。同时广告中含有“蓝(音)老师介绍了茸血补脑液选用长白山梅花鹿血,只有长白山梅花鹿血能再生脑细胞,能畅通脑血管,并由她盯着制作,是治疗心脑血管病的中药;还通过电话联线方式,由吕姓消费者介绍其使用参茸补脑液的结果:一月后血压正常、腿脚热乎的症状”等使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根据国家局监测显示,并经询问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分别在 2018 年 12 月 8 日、9日、10 日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广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发布订单合同,确认当事人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收取广告发布费用每天 300 元,发布 3 天合计 900 元。

 上述事实有 AA 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再注册批件、广告发布合同及光盘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

 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当事人发布的茸血补脑液广告,含有“我们需要有辨别能力,要用好药,用对药,就像茸血补脑液,老百姓吃了都竖起大拇指说中医真灵啊!”、“用人工养的鹿代替长白山梅花鹿,还叫茸血补脑液吗?不是。还能让中风的人过去不能说话,现在能说话吗?不可能。”、“茸血补脑液能做到行血不破,止血不淤,很适合脑病。既能活血,又能止血,止血防止高血压脑出血,活血让脑梗得到根治。”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第一项规定。同时广告中含有蓝(音)老师介绍了茸血补脑液选用长白山梅花鹿血,只有长白山梅花鹿血能再生脑细胞,能畅通脑血管,并由她盯着制作,是治疗心脑血管病的中药;还通过电话联线方式,由吕姓消费者介绍其使用参茸补脑液的结果:一月后血压正常、腿脚热乎的症状等使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广告内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AA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属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AA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罚款为一

 定金额倍数的,从重处罚时应当不低于居中倍数。其中第二项规定,适用《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从重处罚时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我局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市监听告字〔2019〕6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 2、没收广告发布费 900 元,处 4 倍罚款 3600 元,罚没款合计 45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AA 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AA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本局对您(单位)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