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信访局党组议事规则

 县信访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组制度建设,规范党组议事活动,提高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工作水平,促进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持续增强班子科学组织领导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党组议事形式

  第二条党组议事的形式是召开党组会议。

  第三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成员不能到会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党建办)主任负责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有关事项的决定应及时发送至相关股室执行。

  第三章党组议事内容

  第六条根据党章规定的党组任务和工作实际,主要对局内“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第七条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信访部门决议、指示、命令,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信访工作年度计划和带有全局性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研究制订本部门的人事任免、人员调整及奖惩措施;

 研究重大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研究制定廉政、勤政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研究指导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工作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章党组会议的准备

  第八条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局办公室(党建办)汇总后送会议主持人确定。党组会议议题及会议时间,由局办公室(党建办)提前 1 至 2 天通知党组成员。

  第九条需党组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议题提请人应有书面的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党组议事原则

  第十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让每个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采取“票决”方式。如研究涉及党组成员的亲属、子女的有关问题,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党组形成意见,作出决定后,持少数意见的同志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组会议在讨论研究问题过程中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人数接近,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第六章党组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党组成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向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党组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在会后发表不同意见。党组会议的发言情况,特别是意见分歧引起争议情况,与会人员应严守党的纪律,不得外泄。

  第十五条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或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泄露。党组成员个人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泄密。

  第十六条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党组成员传阅同意,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