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工作,保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室)、管理处员工及各中心管理人员(各中心自行招聘、管理的人员的加班工资在其工资项目中体现)。
第二章
加班原则
第三条
公司要求员工在每天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原则上不鼓励加班。
第四条
服务及操作层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需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计算加班。
第五条
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计算加班;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申报加班还须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公司领导加班,由办公室负责申报,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加班时间限制: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超过 36 小时。
第八条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九条
值夜班人员实行调休制,同时发给一定的夜值班费。
第三章
加班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凡需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审批表》申请加班,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将《加班审批表》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管理处将当月《加班审批表》于次月 1 日上报人力资源部统计加班情况,编制加班工资发放表与工资一同发放。
第四章
加班工资的标准与计算
第十二条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公司正职 140 元/天;公司副职 130 元/天;总经理助理 120 元/天;部门正职 100元/天;部门副职 90 元/天;部门助理 80 元/天;业务经理70 元/天;业务主办/高级工 50 元/天;业务助理/中级工 40元/天;普通管理员/初级工/普工 30 元/天。管理处夜值班人员的夜值班费 10 元/天。每天工作时间按 8 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日常加班:日常加班按日加班工资的 1.5 倍计算。
第十四条
双休日加班:双休日加班按日加班工资的 2倍计算。
第十五条
法定节日加班:法定节日加班按日加班工资的 3 倍计算。
第五章
调
休
第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在日常、双休日加班的,由所在部门填报《调休审批表》安排调休,原则上不
再发放加班费。如无法安排调休,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计算加班费。法定节日值(加)班费,以办公室提供的公司各部室、各管理处值班表为依据计算加班费。
第十七条
调休时数按实际加班时数同等计算,连续调休最多不得超过十天,调休可在半年内累计休完。
第十八条
调休时间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可突破加班时间限制和常规程序,但须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员工工伤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
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 24 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 24 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 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 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 60 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
工伤处理
第四条
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 1 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
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