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特种设备(行车)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行车)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通过管理的手段、确保行车的安全运行、有效的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设备、人身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起重机械(行车)范围内的使用。

 三

 职责

 3.1 动力装备部负责所有起重机械的年审检测工作。所有新安装、落地大维修、报废、移装、的行车,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报告审批结论后方可操作。并做好定期检验和报检工作。

 3.2 动力装备部根据起重机械的使用频率、载重状态和使用的环境要明确行车设施的方位;建立行车的基础台帐督促使用单位(分厂)的维护保养,点巡检工作落实相关的管理负责人和责任人。

 3.3 采购部在购置的起重行车,应当由具备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及相关的标准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3.4 起重机械(行车)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操作人员(天行)经质量监督局培训发证后方可作业,持培训上岗作业证。地操行车操作人员经公司教育和分厂内部的培训学习,实践操作、理论知识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单独操作作业。

 3.5 所有涉及到对地操作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禁止“十不吊”和违章指挥的现象,及时做好填写运行记

 录交接班记录。在操作时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停止运行工作,并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3.6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3.7 负责内部使用的管理人员,应组织实施对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做好日常使用状态运行故障记录。检查和纠正起重行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同时报告相关的负责人单位领导。

 3.8 生产部环安科联合动力装备部,应定期对使用单位的机械起重机的使用运行情况、点巡检记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并及时通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并督促检查持证上岗人员的有效性。

 3.9 生产部环安科负责建立健全的特种设备(行车)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督促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及平时的教育工作。人力资源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组织培训工作和年审工作,按能力标准规范执行。

 四

 各分厂使用的起重机械行车点巡检和全面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⑴整机工作性能; ⑵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⑶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⑷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 ⑸制动装置; ⑹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⑺联轴器; ⑻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⑼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⑽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⑾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⑿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⒀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⒁电器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