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
出租资产管 理
第四条 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 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 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
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 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 公司定期派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资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 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资产财务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 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
出租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物业管理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资产财务部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资产财务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 出租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业管理部须提前与资产财务部进行核实。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房屋建筑物,必须将出租的资产进行检验、确认可出租的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和维护保养责任、明确经营项目,不允许改建扩建、不允许转租他人、租金收取、结算方式和法律约束的条款;
(二)出租机器设备,须对出租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进行检验、确认出租期满可收回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三)出租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须约定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的理赔条款、安全保障条款、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的工时计算、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凡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均须经集团公司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的月租金,不得少于当月应提折旧额和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同时相应向对方收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 出租固定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在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核算时,仍按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继续计提折旧;公司资产财务部按协议收取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第三节 出租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可对外出租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 凡出租无形资产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标的物(是否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和相关费用、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三条 出租商标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标的范围、禁用条款、侵权条款、负面影响处罚条款、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四条 其他资产的出租,可根据资产的性质及特点,比照相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租入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入资产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效能最佳利用原则;
(二)资产成本最低原则;
(三)租入期间时间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租入资产包括通过融资租入、经营租入取得的各项资产,公司租入资产时应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公司内部能调剂使用的,由工程服务部负责协调,不能从外租入;确属经营需要而又调剂不到的允许对外租入;
(二)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在租赁期内公司应视同内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租入资产时,公司须作好调研,分析租入资产的适用性,测算经济效益及投资额,核实租用资产产权手续是否齐全,了解产权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承担营业税和相关费用的比例、四防安全保障、资产的完好性、使用维护、租金的结算方式、诉讼法院所在地等。
第二十七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公司须将其纳入自有资产管理。其入账价值应以租赁开始日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折旧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十九条 经营租入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租入资产台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期支付租金时,确保资产达到最佳使用状态,如发生破损、有碍使用时,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
第四章 租赁方式
第三十条 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它式。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十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对年租金超过十万元(含)的资产,由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助公司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租赁业务,将本公司的资产租赁业务划分后,上报集团公司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集团公司法律部进行界定、审核,报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一)非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审批,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工程服务部审批,并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租赁合同须报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备案。
(三)出租资产和租用资产需招标的,公司与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调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租赁业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公司通过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OA)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提报,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方式,详细说明租赁资产状况、租赁原因,租金额度及承(出)租人,并附《资产租赁意向书》;
(二)工程服务部组织审核资产租赁行为的合理性。确认是否在公司内调剂或对外租赁,并出具审批意见;
(三)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审核年租金十万元以上项目,调研市场同类资产的资产租赁行情,通过招标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
(四)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审核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产权关系,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查封等情况,出具审批意见;
( 五)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资产租赁协议,提出协议修改意见;
(六)集团公司工程服务部指导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资产租赁协议后,报集团公司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在履行集团公司资产租赁审批手续、并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后,方可准许承租方按协议约定进行设备安装、房屋装潢或维修。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完整协议签约期内的固定资产,最高租期为三年。租赁期满后双方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
第三十七条 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时,须约定如下内容:
(一)承租方不得将资产转租他人;
(二)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三)承租方不得拖欠租金;
(四)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
(五)承租方出现资产损坏、丢失时须履行赔偿责任,按约定额度进行相应赔偿,必要时终止合同;
(六)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 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七)若出租方有重大经营行为(出租\资产重组)需收回出租资产时,应提前三十天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承租方无条件撤出;
(八)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须收取出租抵押金。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为加强固定资产出租管理,承租人在出租期间出现下述情况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固定资产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