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 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
第 八 条 支 付 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 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
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 , 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 。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
国 内 采 购 、 工 程 发 包 款 :
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 、 普 通 凭 证 ,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 公 司 财 务 款 项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 , 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 。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
国 内 采 购 、 工 程 发 包 款 :
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 、 普 通 凭 证 ,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
2 预 付 、 暂 付 款 项 :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
预 付 、 暂 付 款 项 :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
3 一 般 费 用 :
应 根 据 发 票 、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 , 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 送 交 一 般 费 用 :
应 根 据 发 票 、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 , 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 :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 :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2 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 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
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 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
3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 发 样 ,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 应 填 具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 发 样 ,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 应 填 具 “ 借 款 单 借 款 单 ” 或 或 “ 支 款 凭 证 支 款 凭 证 ” , 附 发 票 、 许 可 证 影 印 ,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 附 发 票 、 许 可 证 影 印 ,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 预 付 预 付 ” 或 或 “ 暂 付 暂 付 ”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7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 。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 。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下 :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2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
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 :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 内 部 员 工 费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
工 资 :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
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 :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 内 部 员 工 费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
工 资 :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1 日 前 转 账 支 付 。
日 前 转 账 支 付 。
2 过 节 费 和 补 贴 :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过 节 费 和 补 贴 :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1 0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 ,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 ,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并 将 正 、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 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于 传 票 后 ,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 ,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并 将 正 、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 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 工 资 表 工 资 表 ”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 。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 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 。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 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 填 报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 填 报 “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 ” , 由 出 纳 收 执 , 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 ,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 , 由 出 纳 收 执 , 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 ,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 “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 ” 上 , 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 。
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 , 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 、 漏 报 、 漏 贴 或 短 扣 、 短 报 、 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 , 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 , 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 。
附 则 三 、 会 计 核 算 基 上 , 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 。
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 , 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 、 漏 报 、 漏 贴 或 短 扣 、 短 报 、 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 , 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 , 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 。
附 则 三 、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 、 按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执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 , 个 别 因 公 司 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 、 按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执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 , 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 , 须 报 批 准 。
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 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证 。
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序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 :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 , 须 报 批 准 。
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 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证 。
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序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 :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 月 终 , 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 :
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 月 终 , 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 :
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 , 然 后 再 根 表 , 然 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证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 , 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 , 以 反 映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第 五 条 记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证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 , 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 , 以 反 映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第 五 条 记 帐 规 则 :
记 帐 须 根 据 审 核 过 的 会 计 凭 证 。
除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进 行 转 帐 时 , 用 记 帐 员 写 的 转 帐 说 明 作 记 帐 依 据 外 , 其 它 记 帐 凭 证 都 必 须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为 依 据 。
没 有 合 法 的 凭 证 , 不 能 登 记 帐 簿 , 且 每 张 记 帐 凭 证 必 须 由 制 单 、 复 核 、 记 帐 , 会 计 主 管 分 别 签 名 , 不 得 省 略 。
登 记 帐 簿 时 用 帐 规 则 :
记 帐 须 根 据 审 核 过 的 会 计 凭 证 。
除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进 行 转 帐 时 , 用 记 帐 员 写 的 转 帐 说 明 作 记 帐 依 据 外 , 其 它 记 帐 凭 证 都 必 须 以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为 依 据 。
没 有 合 法 的 凭 证 , 不 能 登 记 帐 簿 , 且 每 张 记 帐 凭 证 必 须 由 制 单 、 复 核 、 记 帐 , 会 计 主 管 分 别 签 名 , 不 得 省 略 。
登 记 帐 簿 时 用 钢 笔 或 碳 素 笔 钢 笔 或 碳 素 笔 写 。
记 帐 凭 证 和 帐 簿 上 的 会 计 科 目 以 及 子 、 细 目 用 全 称 , 不 得 随 意 简 化 或 使 用 代 号 。
会 计 分 录 的 科 目 对 应 关 系 , 原 则 上 一 种 经 济 事 项 分 别 或 汇 总 编 一 套 分 录 ,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的 多 种 经 济 事 项 合 并 编 制 一 套 分 录 。
明 细 帐 应 随 时 登 记 , 总 帐 定 期 登 记 , 一 般 不 超 过 写 。
记 帐 凭 证 和 帐 簿 上 的 会 计 科 目 以 及 子 、 细 目 用 全 称 , 不 得 随 意 简 化 或 使 用 代 号 。
会 计 分 录 的 科 目 对 应 关 系 , 原 则 上 一 种 经 济 事 项 分 别 或 汇 总 编 一 套 分 录 ,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的 多 种 经 济 事 项 合 并 编 制 一 套 分 录 。
明 细 帐 应 随 时 登 记 , 总 帐 定 期 登 记 , 一 般 不 超 过 1 0 天 。
每 一 笔 帐 须 记 明 日 期 、 凭 证 号 码 和 摘 要 , 经 济 事 项 的 摘 要 不 能 过 分 简 略 , 以 保 证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 。
每 笔 帐 记 完 后 ,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划 天 。
每 一 笔 帐 须 记 明 日 期 、 凭 证 号 码 和 摘 要 , 经 济 事 项 的 摘 要 不 能 过 分 简 略 , 以 保 证 第 三 者 能 看 清 楚 。
每 笔 帐 记 完 后 ,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划 “ ∨ ” 号 。
记 帐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应 端 正 、 清 楚 、 严 禁 刮 擦 、 挖 补 或 涂 改 , 不 得 跳 行 隔 页 。
应 将 空 行 或 空 页 划 斜 红 线 注 销 。
记 帐 发 生 错 误 , 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记 帐 前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有 错 误 , 应 先 号 。
记 帐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应 端 正 、 清 楚 、 严 禁 刮 擦 、 挖 补 或 涂 改 , 不 得 跳 行 隔 页 。
应 将 空 行 或 空 页 划 斜 红 线 注 销 。
记 帐 发 生 错 误 , 用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记 帐 前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有 错 误 , 应 先 更 正 或 重 制 记 帐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 或 帐 簿 上 的 数 字 差 错 , 应 在 错 误 的 全 部 数 字 正 中 划 红 线 , 表 示 注 销 , 并 由 经 办 人 员 加 盖 小 图 章 后 , 将 正 确 的 数 字 写 在 应 记 的 栏 或 行 内 。
更 正 或 重 制 记 帐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 或 帐 簿 上 的 数 字 差 错 , 应 在 错 误 的 全 部 数 字 正 中 划 红 线 , 表 示 注 销 , 并 由 经 办 人 员 加 盖 小 图 章 后 , 将 正 确 的 数 字 写 在 应 记 的 栏 或 行 内 。
2 记 帐 后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中 会 计 科 目 、 借 贷 方 式 或 金 额 错 误 时 , 先 用 红 字 填 制 一 套 与 原 用 科 目 、 借 贷 方 向 和 金 额 相 同 的 记 帐 凭 证 , 以 冲 销 原 来 的 记 录 , 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帐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记 帐 后 发 现 记 帐 凭 证 中 会 计 科 目 、 借 贷 方 式 或 金 额 错 误 时 , 先 用 红 字 填 制 一 套 与 原 用 科 目 、 借 贷 方 向 和 金 额 相 同 的 记 帐 凭 证 , 以 冲 销 原 来 的 记 录 , 然 后 重 新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帐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3 报 出 会 计 报 表 后 发 现 记 帐 差 错 时 , 如 不 需 要 变 报 出 会 计 报 表 后 发 现 记 帐 差 错 时 , 如 不 需 要 变 更 原 来 报 表 的 , 可 以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帐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红 字 冲 帐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错 误 外 , 还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更 原 来 报 表 的 , 可 以 填 制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一 并 登 记 入 帐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和 借 贷 方 向 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另 行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增 加 或 冲 减 相 差 的 金 额 。
更 正 后 应 在 摘 要 中 注 明 原 记 帐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号 码 , 以 及 更 正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红 字 冲 帐 除 了 用 于 更 正 的 错 误 外 , 还 可 以 用 于 下 列 事 项 :
经 济 业 务 完 成 后 , 发 生 退 回 或 退 出 ; 项 :
经 济 业 务 完 成 后 , 发 生 退 回 或 退 出 ; 2 经 济 业 务 计 算 错 误 而 发 生 多 付 或 多 收 ; 经 济 业 务 计 算 错 误 而 发 生 多 付 或 多 收 ; 3 帐 户 的 借 方 或 贷 方 发 生 额 需 要 保 持 一 个 方 向 ; 帐 户 的 借 方 或 贷 方 发 生 额 需 要 保 持 一 个 方 向 ; 4 其 它 必 须 冲 销 原 记 数 字 的 事 项 。
各 帐 户 在 一 张 帐 页 记 满 后 接 记 次 页 时 ,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将 加 计 的 借 贷 发 生 总 额 和 结 出 的 余 额 记 在 次 页 的 第 一 行 内 , 并 在 摘 要 其 它 必 须 冲 销 原 记 数 字 的 事 项 。
各 帐 户 在 一 张 帐 页 记 满 后 接 记 次 页 时 ,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将 加 计 的 借 贷 发 生 总 额 和 结 出 的 余 额 记 在 次 页 的 第 一 行 内 , 并 在 摘 要 栏 栏 “ 承 前 页 承 前 页 ” 月 、 季 、 年 度 末 , 记 完 帐 后 应 办 理 结 帐 , 为 了 便 于 结 转 成 本 和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需 要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分 别 结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发 生 额 ,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月 、 季 、 年 度 末 , 记 完 帐 后 应 办 理 结 帐 , 为 了 便 于 结 转 成 本 和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需 要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分 别 结 出 月 份 季 度 和 年 度 发 生 额 ,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 本 月 合 计 本 月 合 计 ” 、 、 “ 本 季 合 计 本 季 合 计 ” 和 和 “ 本 年 合 计 本 年 合 计 ” 的 字 样 , 在 月 结 、 季 结 数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结 数 字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总 结 的 数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红 字 书 写 。
发 生 笔 数 不 多 的 帐 户 , 也 可 不 结 总 。
不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随 时 结 出 余 额 , 并 在 月 份 、 季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前 , 必 须 的 字 样 , 在 月 结 、 季 结 数 字 上 端 和 下 端 均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结 数 字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总 结 的 数 字 本 身 均 不 得 用 红 字 书 写 。
发 生 笔 数 不 多 的 帐 户 , 也 可 不 结 总 。
不 需 要 加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应 随 时 结 出 余 额 , 并 在 月 份 、 季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单 红 线 , 在 年 度 余 额 下 端 划 双 红 线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前 , 必 须 把 总 帐 和 明 细 帐 记 载 齐 全 , 试 算 平 衡 , 每 个 科 目 的 明 细 帐 各 帐 户 的 数 额 相 加 总 和 同 该 科 目 的 把 总 帐 和 明 细 帐 记 载 齐 全 , 试 算 平 衡 , 每 个 科 目 的 明 细 帐 各 帐 户 的 数 额 相 加 总 和 同 该 科 目 的 总 帐 数 额 核 对 相 符 。
不 准 先 出 报 表 , 后 补 记 帐 簿 。
年 度 更 换 新 帐 时 , 需 要 结 转 新 年 度 的 余 额 , 可 直 接 过 到 新 帐 各 该 帐 户 的 第 一 行 ,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总 帐 数 额 核 对 相 符 。
不 准 先 出 报 表 , 后 补 记 帐 簿 。
年 度 更 换 新 帐 时 , 需 要 结 转 新 年 度 的 余 额 , 可 直 接 过 到 新 帐 各 该 帐 户 的 第 一 行 ,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 上 年 结 转 上 年 结 转 ” 字 样 。
必 要 时 , 详 细 注 明 余 额 组 成 内 容 , 在 旧 帐 的 最 后 一 行 数 字 下 面 注 明 字 样 。
必 要 时 , 详 细 注 明 余 额 组 成 内 容 , 在 旧 帐 的 最 后 一 行 数 字 下 面 注 明 “ 结 转 下 年 结 转 下 年 ” 字 样 。
结 转 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结 转 余 额 的 帐 户 , 划 一 条 余 线 注 销 或 盖 戳 注 销 。
第 六 条 结 帐 、 对 帐 :
结 帐 是 结 算 各 种 帐 簿 记 录 , 它 是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在 结 帐 时 , 首 先 应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字 样 。
结 转 以 后 的 空 白 行 格 包 括 不 结 转 余 额 的 帐 户 , 划 一 条 余 线 注 销 或 盖 戳 注 销 。
第 六 条 结 帐 、 对 帐 :
结 帐 是 结 算 各 种 帐 簿 记 录 , 它 是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在 结 帐 时 , 首 先 应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2 本 期 内 所 有 的 转 帐 业 务 , 应 编 成 记 帐 凭 证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本 期 内 所 有 的 转 帐 业 务 , 应 编 成 记 帐 凭 证 记 入 有 关 帐 簿 , 以 调 整 帐 簿 记 录 。
如 待 摊 、 预 提 费 用 应 按 规 定 标 准 予 以 摊 销 提 取 。
以 调 整 帐 簿 记 录 。
如 待 摊 、 预 提 费 用 应 按 规 定 标 准 予 以 摊 销 提 取 。
3 在 全 部 业 务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 应 结 算 所 有 的 帐 簿 , 具 体 方 法 参 见 在 全 部 业 务 登 记 入 帐 的 基 础 上 , 应 结 算 所 有 的 帐 簿 , 具 体 方 法 参 见 “ 记 帐 规 则 记 帐 规 则 ” 的 第 的 第 1 1 点 。
对 帐 是 为 了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帐 帐 相 符 , 帐 实 相 符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帐 证 核 对 :
是 指 各 种 帐 簿 的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对 , 这 种 核 对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编 制 凭 证 和 记 帐 过 程 中 进 行 。
月 终 如 果 发 现 帐 帐 不 符 , 就 应 回 过 头 来 对 帐 簿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进 行 核 对 , 以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点 。
对 帐 是 为 了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帐 帐 相 符 , 帐 实 相 符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帐 证 核 对 :
是 指 各 种 帐 簿 的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对 , 这 种 核 对 主 要 是 在 日 常 编 制 凭 证 和 记 帐 过 程 中 进 行 。
月 终 如 果 发 现 帐 帐 不 符 , 就 应 回 过 头 来 对 帐 簿 记 录 与 会 计 凭 证 进 行 核 对 , 以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2 帐 帐 核 对 每 月 一 次 , 主 要 是 总 分 类 帐 各 帐 户 期 末 余 额 与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相 核 对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二 级 帐 与 出 纳 的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相 核 对 , 会 计 部 帐 帐 核 对 每 月 一 次 , 主 要 是 总 分 类 帐 各 帐 户 期 末 余 额 与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相 核 对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二 级 帐 与 出 纳 的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相 核 对 , 会 计 部 门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类 帐 期 末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的 保 管 帐 相 核 对 等 。
门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类 帐 期 末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的 保 管 帐 相 核 对 等 。
3 帐 实 核 对 分 两 类 :
第 一 类 现 金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现 金 实 际 库 存 数 额 相 核 对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开 户 银 行 对 帐 单 相 核 对 , 要 求 每 月 核 对 一 次 ; 第 二 类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实 有 数 额 相 核 对 , 各 种 往 来 帐 款 明 细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有 关 债 权 债 务 单 位 的 帐 目 核 对 等 , 帐 实 核 对 分 两 类 :
第 一 类 现 金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现 金 实 际 库 存 数 额 相 核 对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开 户 银 行 对 帐 单 相 核 对 , 要 求 每 月 核 对 一 次 ; 第 二 类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明 细 分 类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财 产 物 资 实 有 数 额 相 核 对 , 各 种 往 来 帐 款 明 细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有 关 债 权 债 务 单 位 的 帐 目 核 对 等 , 要 求 每 季 核 对 一 次 。
附 则 四 、 借 款 和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程 序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 , 依 据 规 范 化 管 理 实 施 大 纲 ,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及 程 序 。
第 二 条 借 款 及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员 借 款 要 求 每 季 核 对 一 次 。
附 则 四 、 借 款 和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程 序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务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 , 依 据 规 范 化 管 理 实 施 大 纲 ,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及 程 序 。
第 二 条 借 款 及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出 差 人 员 借 款 , 必 须 先 到 财 务 部 领 取 , 必 须 先 到 财 务 部 领 取 “ 借 款 凭 证 借 款 凭 证 ” , 写 明 出 差 时 间 、 地 点 , 借 款 金 额 原 则 按 , 写 明 出 差 时 间 、 地 点 , 借 款 金 额 原 则 按 “ 往 返 车 费 往 返 车 费 + ( 住 宿 费 ( 住 宿 费 + 生 活 补 助 )
生 活 补 助 )
* 预 计 出 差 天 数 预 计 出 差 天 数 ” 计 算 借 款 金 额 , 填 写 好 该 凭 证 后 , 先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 再 由 财 务 经 理 批 准 , 最 后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方 予 借 支 , 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时 间 超 过 三 天 无 故 未 报 销 者 , 不 得 再 借 款 。
凡 职 工 借 用 公 款 者 , 在 原 借 款 未 还 清 前 , 不 得 再 借 。
其 他 临 时 借 款 , 如 购 置 款 、 业 务 费 、 周 转 金 等 , 审 批 程 序 同 第 计 算 借 款 金 额 , 填 写 好 该 凭 证 后 , 先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 再 由 财 务 经 理 批 准 , 最 后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方 予 借 支 , 前 次 借 支 出 差 返 回 时 间 超 过 三 天 无 故 未 报 销 者 , 不 得 再 借 款 。
凡 职 工 借 用 公 款 者 , 在 原 借 款 未 还 清 前 , 不 得 再 借 。
其 他 临 时 借 款 , 如 购 置 款 、 业 务 费 、 周 转 金 等 , 审 批 程 序 同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
试 用 人 员 借 支 旅 差 费 或 临 时 借 款 , 须 由 正 式 员 工 出 具 担 保 书 或 签 认 担 保 , 方 能 办 理 , 若 借 款 人 未 能 偿 还 借 款 , 担 保 人 应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
借 款 出 差 人 员 回 公 二 条 第 一 款 。
试 用 人 员 借 支 旅 差 费 或 临 时 借 款 , 须 由 正 式 员 工 出 具 担 保 书 或 签 认 担 保 , 方 能 办 理 , 若 借 款 人 未 能 偿 还 借 款 , 担 保 人 应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
借 款 出 差 人 员 回 公 司 后 , 三 天 内 应 按 规 定 到 财 务 部 报 账 , 报 账 后 结 欠 部 分 金 额 或 三 天 内 不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人 员 欠 款 , 财 务 部 门 有 权 通 知 行 政 部 在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回 。
报 销 审 批 时 应 具 备 的 凭 证 :
司 后 , 三 天 内 应 按 规 定 到 财 务 部 报 账 , 报 账 后 结 欠 部 分 金 额 或 三 天 内 不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人 员 欠 款 , 财 务 部 门 有 权 通 知 行 政 部 在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回 。
报 销 审 批 时 应 具 备 的 凭 证 :
“ 请 购 审 批 单 请 购 审 批 单 ” 或 或 “ 费 用 审 批 单 费 用 审 批 单 ” , 原 始 发 票 、 物 品 明 细 表 。
在 所 附 凭 单 上 , 要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 主 管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和 财 务 经 理 签 字 。
第 三 条 出 差 开 支 标 准 及 报 销 审 批 公 司 职 工 出 差 乘 坐 车 、 船 、 飞 机 和 住 宿 、 伙 食 、 市 内 交 通 费 , 按 下 表 规 定 执 行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严 格 控 制 外 出 人 员 , 并 考 虑 完 成 任 务 的 期 限 , 确 定 出 差 日 期 , 原 始 发 票 、 物 品 明 细 表 。
在 所 附 凭 单 上 , 要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 主 管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和 财 务 经 理 签 字 。
第 三 条 出 差 开 支 标 准 及 报 销 审 批 公 司 职 工 出 差 乘 坐 车 、 船 、 飞 机 和 住 宿 、 伙 食 、 市 内 交 通 费 , 按 下 表 规 定 执 行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严 格 控 制 外 出 人 员 , 并 考 虑 完 成 任 务 的 期 限 , 确 定 出 差 日 期 。
对 因 公 外 出 人 员 均 对 号 入 座 按 标 准 办 理 应 报 销 费 用 。
如 出 差 人 员 投 亲 靠 友 自 行 解 决 住 宿 问 题 。
对 因 公 外 出 人 员 均 对 号 入 座 按 标 准 办 理 应 报 销 费 用 。
如 出 差 人 员 投 亲 靠 友 自 行 解 决 住 宿 问 题 , 则 按 标 准 的 , 则 按 标 准 的 4 0 % 计 发 给 个 人 ; 如 不 足 标 准 住 宿 的 , 按 节 约 额 的 计 发 给 个 人 ; 如 不 足 标 准 住 宿 的 , 按 节 约 额 的 0 % 计 发 给 个 人 ; 如 超 标 准 住 宿 的 , 超 支 部 分 一 律 由 个 人 自 己 负 担 。
公 司 人 员 出 差 的 交 通 费 一 律 按 附 表 标 准 套 用 。
具 体 对 下 列 情 况 均 以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如 下 :
乘 坐 火 车 , 从 晚 上 计 发 给 个 人 ; 如 超 标 准 住 宿 的 , 超 支 部 分 一 律 由 个 人 自 己 负 担 。
公 司 人 员 出 差 的 交 通 费 一 律 按 附 表 标 准 套 用 。
具 体 对 下 列 情 况 均 以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如 下 :
乘 坐 火 车 , 从 晚 上 8 时 至 次 日 晨 时 至 次 日 晨 7 时 之 间 , 在 车 上 过 夜 时 之 间 , 在 车 上 过 夜 6 小 时 以 上 的 , 或 连 续 乘 车 时 间 超 过 小 时 以 上 的 , 或 连 续 乘 车 时 间 超 过 1 2 小 时 的 , 可 购 火 车 硬 卧 铺 票 和 轮 船 三 等 舱 。
小 时 的 , 可 购 火 车 硬 卧 铺 票 和 轮 船 三 等 舱 。
2 乘 坐 火 车 符 合 乘 坐 火 车 符 合 1 条 规 定 而 不 买 卧 铺 票 的 , 节 省 下 的 卧 铺 票 费 , 发 给 个 人 , 但 为 了 计 算 方 便 , 规 定 按 本 人 实 际 乘 坐 的 火 车 硬 席 票 价 的 条 规 定 而 不 买 卧 铺 票 的 , 节 省 下 的 卧 铺 票 费 , 发 给 个 人 , 但 为 了 计 算 方 便 , 规 定 按 本 人 实 际 乘 坐 的 火 车 硬 席 票 价 的 0 % 发 给 。
发 给 。
3 公 司 人 员 出 差 , 事 先 经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就 近 回 家 省 亲 办 事 的 , 应 凭 车 船 票 价 按 实 公 司 人 员 出 差 , 事 先 经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就 近 回 家 省 亲 办 事 的 , 应 凭 车 船 票 价 按 实 支 报 , 不 发 绕 道 和 在 家 期 间 的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费 、 住 宿 费 。
支 报 , 不 发 绕 道 和 在 家 期 间 的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费 、 住 宿 费 。
4 出 差 期 间 乘 坐 直 达 特 别 快 车 暂 按 乘 坐 一 般 特 别 快 车 不 坐 卧 铺 补 助 的 规 定 执 行 , 即 按 硬 座 票 价 的 出 差 期 间 乘 坐 直 达 特 别 快 车 暂 按 乘 坐 一 般 特 别 快 车 不 坐 卧 铺 补 助 的 规 定 执 行 , 即 按 硬 座 票 价 的 4 % 计 发 补 助 费 , 因 使 用 空 调 设 备 而 另 外 加 收 的 费 用 不 计 入 票 价 之 内 。
公 司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 核 发 差 旅 费 以 其 调 入 地 区 执 行 标 准 计 发 。
调 入 人 员 的 交 通 、 住 宿 、 伙 食 补 助 除 照 公 司 规 定 执 行 外 , 其 它 开 支 参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计 发 补 助 费 , 因 使 用 空 调 设 备 而 另 外 加 收 的 费 用 不 计 入 票 价 之 内 。
公 司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 核 发 差 旅 费 以 其 调 入 地 区 执 行 标 准 计 发 。
调 入 人 员 的 交 通 、 住 宿 、 伙 食 补 助 除 照 公 司 规 定 执 行 外 , 其 它 开 支 参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6 出 差 人 员 在 出 差 地 因 病 住 院 期 间 , 按 标 准 发 给 伙 食 补 助 费 , 不 发 交 通 费 和 住 宿 费 。
住 院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停 发 伙 食 补 助 费 。
出 差 人 员 在 出 差 地 因 病 住 院 期 间 , 按 标 准 发 给 伙 食 补 助 费 , 不 发 交 通 费 和 住 宿 费 。
住 院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停 发 伙 食 补 助 费 。
7 公 司 人 员 参 加 在 外 地 召 开 的 各 类 会 议 , 除 有 会 议 主 办 单 位 出 具 的 食 宿 费 自 理 的 证 明 , 可 回 公 司 人 员 参 加 在 外 地 召 开 的 各 类 会 议 , 除 有 会 议 主 办 单 位 出 具 的 食 宿 费 自 理 的 证 明 , 可 回 公 司 按 出 差 标 准 领 取 伙 食 费 补 助 ; 住 宿 费 凭 住 宿 处 发 票 按 公 司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外 , 其 余 情 况 一 概 不 领 发 有 关 费 用 。
公 司 按 出 差 标 准 领 取 伙 食 费 补 助 ; 住 宿 费 凭 住 宿 处 发 票 按 公 司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外 , 其 余 情 况 一 概 不 领 发 有 关 费 用 。
8 员 工 赴 外 地 学 习 培 训 超 过 员 工 赴 外 地 学 习 培 训 超 过 3 0 天 以 上 的 部 分 , 培 训 期 间 食 宿 费 自 理 的 , 按 相 关 职 位 标 准 的 天 以 上 的 部 分 , 培 训 期 间 食 宿 费 自 理 的 , 按 相 关 职 位 标 准 的 0 % 计 发 。
出 差 补 助 按 出 差 起 止 时 间 ( 计 发 。
出 差 补 助 按 出 差 起 止 时 间 ( “ 算 头 不 算 尾 算 头 不 算 尾 ” )
每 天 只 享 有 伙 食 补 助 , 补 助 标 准 按 附 表 发 放 。
出 差 市 内 短 途 交 通 费 按 附 表 中 相 应 人 均 标 准 , 凭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
其 他 杂 费 如 存 包 裹 费 、 电 话 费 , 杂 项 费 用 控 制 在 人 均 每 天 )
每 天 只 享 有 伙 食 补 助 , 补 助 标 准 按 附 表 发 放 。
出 差 市 内 短 途 交 通 费 按 附 表 中 相 应 人 均 标 准 , 凭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
其 他 杂 费 如 存 包 裹 费 、 电 话 费 , 杂 项 费 用 控 制 在 人 均 每 天 1 0 元 内 , 凭 单 据 报 销 。
车 船 票 按 出 差 规 定 的 往 返 地 点 、 里 程 , 凭 票 据 核 准 报 销 。
因 特 殊 情 况 出 差 需 乘 坐 飞 机 ,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 连 续 三 个 月 亏 损 部 门 人 员 元 内 , 凭 单 据 报 销 。
车 船 票 按 出 差 规 定 的 往 返 地 点 、 里 程 , 凭 票 据 核 准 报 销 。
因 特 殊 情 况 出 差 需 乘 坐 飞 机 ,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 连 续 三 个 月 亏 损 部 门 人 员 出 差 , 一 律 不 准 乘 坐 飞 机 。
根 据 出 差 人 员 事 先 理 好 的 报 销 单 据 , 先 由 会 计 对 单 据 全 面 审 核 , 同 时 按 出 差 天 数 填 上 住 勤 补 贴 , 然 后 由 部 门 经 理 签 认 报 财 务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方 能 报 销 。
出 差 人 员 不 得 以 电 话 费 、 传 真 费 名 义 冲 减 超 标 准 住 宿 费 , 电 话 费 和 传 真 费 必 须 在 住 宿 发 票 和 账 务 出 差 , 一 律 不 准 乘 坐 飞 机 。
根 据 出 差 人 员 事 先 理 好 的 报 销 单 据 , 先 由 会 计 对 单 据 全 面 审 核 , 同 时 按 出 差 天 数 填 上 住 勤 补 贴 , 然 后 由 部 门 经 理 签 认 报 财 务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方 能 报 销 。
出 差 人 员 不 得 以 电 话 费 、 传 真 费 名 义 冲 减 超 标 准 住 宿 费 , 电 话 费 和 传 真 费 必 须 在 住 宿 发 票 和 账 务 清 单 中 单 列 。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个 人 餐 费 、 洗 衣 费 、 饮 料 费 、 健 身 桑 拿 费 、 美 容 美 发 费 等 一 律 由 出 差 人 员 自 负 , 不 能 报 销 。
出 差 期 间 的 宴 请 费 用 不 在 差 旅 费 中 报 销 , 单 独 列 在 业 务 招 待 费 中 审 批 报 销 。
同 性 别 两 人 一 起 出 差 , 只 能 住 一 间 双 人 间 , 按 一 个 人 ( 职 务 较 高 者 )
住 宿 标 准 计 算 。
出 差 清 单 中 单 列 。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个 人 餐 费 、 洗 衣 费 、 饮 料 费 、 健 身 桑 拿 费 、 美 容 美 发 费 等 一 律 由 出 差 人 员 自 负 , 不 能 报 销 。
出 差 期 间 的 宴 请 费 用 不 在 差 旅 费 中 报 销 , 单 独 列 在 业 务 招 待 费 中 审 批 报 销 。
同 性 别 两 人 一 起 出 差 , 只 能 住 一 间 双 人 间 , 按 一 个 人 ( 职 务 较 高 者 )
住 宿 标 准 计 算 。
出 差 人 员 在 外 住 宿 人 员 在 外 住 宿 超 过 两 天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未 住 饭 店 ( 如 住 朋 友 、 亲 戚 家 )
, 可 以 给 予 每 人 标 准 规 定 的 未 住 宿 补 助 。
出 差 在 外 期 间 , 一 般 不 对 外 宴 请 和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 如 确 有 需 要 必 须 事 先 请 示 公 司 领 导 。
员 工 探 亲 交 通 费 按 国 家 规 定 办 法 执 行 。
第 四 条 业 务 招 待 费 标 准 及 审 批 因 业 务 需 要 开 支 招 待 费 的 , 由 部 超 过 两 天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未 住 饭 店 ( 如 住 朋 友 、 亲 戚 家 )
, 可 以 给 予 每 人 标 准 规 定 的 未 住 宿 补 助 。
出 差 在 外 期 间 , 一 般 不 对 外 宴 请 和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 如 确 有 需 要 必 须 事 先 请 示 公 司 领 导 。
员 工 探 亲 交 通 费 按 国 家 规 定 办 法 执 行 。
第 四 条 业 务 招 待 费 标 准 及 审 批 因 业 务 需 要 开 支 招 待 费 的 , 由 部 门 经 理 填 写 招 待 费 审 批 单 ,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
业 务 招 待 费 报 销 单 据 必 须 有 税 务 部 门 的 正 式 发 票 , 列 明 公 司 抬 头 , 数 字 分 明 , 先 由 经 手 人 签 名 , 注 明 用 途 , 部 门 经 理 加 签 证 实 , 再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然 后 由 总 经 理 审 批 , 方 能 付 款 报 销 。
超 审 批 金 额 外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 一 般 不 予 开 支 , 如 有 特 殊 情 门 经 理 填 写 招 待 费 审 批 单 ,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
业 务 招 待 费 报 销 单 据 必 须 有 税 务 部 门 的 正 式 发 票 , 列 明 公 司 抬 头 , 数 字 分 明 , 先 由 经 手 人 签 名 , 注 明 用 途 , 部 门 经 理 加 签 证 实 , 再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然 后 由 总 经 理 审 批 , 方 能 付 款 报 销 。
超 审 批 金 额 外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 一 般 不 予 开 支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须 经 总 经 况 , 须 经 总 经 理 审 核 加 签 。
公 司 大 型 招 待 活 动 及 单 笔 金 额 超 过 理 审 核 加 签 。
公 司 大 型 招 待 活 动 及 单 笔 金 额 超 过 X X 元 的 招 待 费 用 , 须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并 签 字 报 销 。
第 五 条 福 利 费 、 医 药 费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实 行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以 后 , 职 工 本 人 医 药 费 纳 入 社 会 统 筹 基 金 , 工 伤 及 重 大 疾 病 医 药 费 开 支 公 司 以 保 险 形 式 解 决 , 不 再 另 外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
公 司 统 一 提 取 的 工 会 经 费 和 福 利 、 奖 励 基 金 , 由 财 务 元 的 招 待 费 用 , 须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并 签 字 报 销 。
第 五 条 福 利 费 、 医 药 费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实 行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以 后 , 职 工 本 人 医 药 费 纳 入 社 会 统 筹 基 金 , 工 伤 及 重 大 疾 病 医 药 费 开 支 公 司 以 保 险 形 式 解 决 , 不 再 另 外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
公 司 统 一 提 取 的 工 会 经 费 和 福 利 、 奖 励 基 金 , 由 财 务 部 统 一 集 中 管 理 , 有 关 开 支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
其 他 福 利 性 开 支 , 部 统 一 集 中 管 理 , 有 关 开 支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
其 他 福 利 性 开 支 , 1 0 0 元 以 下 由 财 务 部 经 理 批 准 , 超 过 元 以 下 由 财 务 部 经 理 批 准 , 超 过 1 0 0 元 的 开 支 一 律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
第 六 条 其 他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及 审 批 属 生 产 经 营 性 的 各 项 费 用 , 元 的 开 支 一 律 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