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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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2018)审研字 217 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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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 第四条
(一)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 (四)
(五)
(六)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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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 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
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 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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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第十条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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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第十一条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 日之后由两个或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 15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 30 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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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 第十三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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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