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钥匙管理规定

 公司 钥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管理办公场所物品的整洁及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或办公室统一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总公司大门钥匙分配 4 把,各部门大门钥匙分配 2 把。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应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分或依法查办。

 (1)离职时应将钥匙交行政部或办公室负责人。

 (2)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3)非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复制。

 (4)不能任意借给外人使用。

 第六条 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人统一保管一套,并依类保管,以备急需。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