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篇一:国家第一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以后陆续批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资料来源:互联网第三批后有待进一步补充核实.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篇二: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中央直辖市: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省:邯郸市 承德市 保定市 正定县 山海关

山西省:大同市 平遥县 祁县 新绛县 代县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吉林市 集安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

江苏省:南京市 苏州市 徐州市 扬州市 淮安市 镇江市 常熟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宁波市 绍兴市 衢州市 临海市

安徽省:亳州市 歙县 寿县 安庆市

福建省:福州市 泉州市 漳州市 长汀县

江西省:南昌市 赣州市 景德镇

山东省:济南市 青岛市 曲阜市 邹城市 聊城市 临淄区 河南省:郑州市 洛阳市 安阳市 开封市 南阳市 商丘市 浚县 湖北省:武汉市 荆州市 襄樊市 随州市 钟祥市

湖南省:长沙市 岳阳市 凤凰县

广东省:广州市 潮州市 佛山市 肇庆市 雷州市 梅州市 广西省:柳州市 桂林市

海南省:琼山区

四川省:成都市 自贡市 宜宾市 泸州市 乐山市 阆中市 都江堰 贵州省:遵义市

云南省:昆明市 大理市 丽江市 建水县 巍山县 镇远县 西藏:拉萨市 日喀则 江孜县

陕西省:西安市 汉中市 咸阳市 延安市 榆林市 韩城市 甘肃省:敦煌市 张掖市 天水市 武威市

青海省:格尔木市 德令哈市 同仁县

宁夏:银川市

新疆:喀什市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篇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

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印发的《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豫建村镇〔2009〕37号,可登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中明确的条件与要求组织申报。已登录全国传统村落信息系统的传统村落且符合河南省历史文化名村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

获得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并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定标准条件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附件3)及有关要求,可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和财政部公布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且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条件的,可直接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初审后推荐申报。

二、申报与考核认定程序

(一)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与考核认定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镇(乡)人民政府填写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组织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材料要求”);经省辖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申报历史文化名镇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名村,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县(市)城乡规划和文物部门编制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经综合考核符合条件的镇(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与考核认定

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镇(乡)人民政府填写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县级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材料要求”);经省辖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镇(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材料

1.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概述申报镇名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并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填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3)。

4.镇(乡)总体规划、村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可不提供)。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

5.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文物古迹与古建筑的维护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6.能反映该镇(村)历史传统建筑群风貌,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图集、电子幻灯片、音像资料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反映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并与《评价指标体系》对应的照片(注明照片名称)

(4)镇总体规划、村规划有关保护规划内容简介与主要图件。

(5)保护措施简介。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与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5项申报材料基本一致。其中:申报材料之1、2条,即申报表、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等3项表,请按建规〔2013〕8号《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要求,填报附件1、2、3即《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申报材料之第4条,必须有“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保护规划。”

(三)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以上申报材料第1—3、5项装订成册,第4项为经依法批准或审查后的规划成果。全部申报材料按逻辑顺序制作电子文档(文本文件为Word格式,图件和照片为Jpeg格式,电子幻灯片为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为Mpeg格式),并刻录成光盘或U盘。

申报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材料,按(一)规定的5项材料各一式2份,分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文物局文物资源处。镇(乡)总体规划、村规划和保护规划纸质文件1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材料,先按(一)明确的5项材料和(二)规定的要求准备齐全,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再按规范进行装订、制作影像材料及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