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体系研究
[摘要]新西兰高等教育一直享有较高的国际声誉,其高质量的教育与其发达的教育质量管理体系是分不开的。与我国相比,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管理在其组织运行上是相当先进的,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首先介绍了新西兰高等教育管理的概况,其次分析了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体系的特点,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体系的研究,提取值得借鉴的经验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7)02-0034-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7.02.017 [本刊网址]http:∥
高等教育机构数量增加与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之间的协调发展是我国高等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如何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体系,创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内外部管理机制,已引起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各高等教育机构的迫切关注。本文主要就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外部管理保障体系的特点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开展公正、客观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和不断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供参考和借鉴。
一、新西兰高等教育管理概况
上世纪八十年代新西兰政府开展了深入的教育体系改革。改革后政府主管部门在教育管理体系中的权限逐步下放,各教育机构的自治管理权限不断扩大。为了充分的利用国家资源,原来由政府控制的招生决策、人事招聘、课程设置、经费支配等权利逐步下放给了教育机构。现阶段新西兰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政策导向、资金支持、质量监管几个方面。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内部普遍实行董事会管理,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主要成员有教育大臣专員、相关行业企业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事务,制订学校发展章程、发展战略规划等。
新西兰政府、社会、高校各负其责,对高等教育的管理、监督和规划共同发挥作用。主要的高等教育质量管理机构有教育部MOE、新西兰高等教育委员会TEC、新西兰大学校长委员会NZVCC、新西兰国家学历资格委员会NZQA、新西兰理工学院协会ITPNZ、工业培训组织和行业协会机构等。这些机构各兼其职,有效地促进了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特点
(一)统一的学历资格体系
新西兰国家学历资格委员会NZQA为新西兰高等教育制定了一个完整的学历及职业资格评估框架系统NZQF。这一体系被认为是政府从国家宏观管理入手,保证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的基础。
NZQA将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各种学历教育和培训及相对应的学术和职业资格,按相应具备的知识技能、职业能力或学术水平、基本学制年限、学历层次等方面划分为10个水平级别。把所有的学生放在同一个国家资格框架体系中进行评定,只要他们满足了相应的标准,所达到的能力级别是一样的,证书也是一样的。这样一来,无论学生在任何一个学习阶段,凭借已经获得的能力级别证书,就可以申请更高一级的学习资格,无需参加统一考试。新西兰政府通过这种手段既保障了政府对高等教育机构教育质量的有力监管,同时又保证了社会发展对多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二)多元化的管理主体
政府、社会、学校、行业企业多方积极深入参与新西兰教育改革与发展是新西兰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新西兰国家教育部统一负责国家教育政策制定、宏观教育质量的把控。新西兰大学校长委员会及新西兰国家学历资格委员会两个平行的组织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教育机构进行评审和质量保证。新西兰国家学历资格委员会和大学校长委员会以及各高校董事会、理工学院协会等各组织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对不同类型院校区别对待,将大学与技术学院、私立培训机构的评估审定分开进行。
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既有政府机构的参与,又有由高等学校建立的民间团体(或中介团体);既有行政权力的领导,又有科研力量的参与;既能进行他评,也能开展自评。新西兰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政府,社会和高等学校三方联系的桥梁:高等教育机构董事会成员来自于工业企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社区代表等多个社会层面,与教育相关的利益主体几乎均被包含其中;新西兰中央及地方政府各个教育部门、各教育机构都有自己的行业咨询组织,行业咨询组织联系了行业、协调政府与学院之间的关系,为政府和学院提供行业的需求信息,向行业宣传政府的政策,把学院的教育培训推荐给行业,参与从制订职业培训政策、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标准到财政经费分配以及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具体实施等的全过。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主体构成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无论是院校还是公众,都有诉求自己利益的代言人,能保持相对的平衡和公正。
(三)独立的保障机构
新西兰高等教育管理体系最突出的特色应属其独立性,各个管理机构既独立于政府部门,又完全独立于各教育机构,教育管理机构在开展管理、监督、评估等过程中可以摆脱政府或高等教育机构的直接干预和控制,这样的监控管理体制保证了教育质量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化。新西兰国家学历资格委员会和大学校长委员会、理工学院协会、行业协会组织等质量保障机构在履行教育评估管理职责时,不能作为学校代言人,也不是隶属于政府机构,不是政府与学校的夹层间的行政管理层,它们之间更像是多个平行的组织机构,各自以独立、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参与高等院校管理的社会组织。
三、新西兰高等教育质量管理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启示
(一)建立统一的国家学历资格框架体系
在学生能力评定的学历资格认证体系方面,中国教育和新西兰教育有着很大的不同。中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下,中国高等教育的学历管理和职业资格管理目前隶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文凭学历由教育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负责;中国职业教育能力评定的学历资格认证体系和中国普通教育体系是分离的,双方地位也不平等,中国职业院校的学生不能自由、方便地转入普通院校或高等院校学习。我们需要不断突破这些体制障碍,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学历资格框架体系,让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类型的教育,从而构建多入口、多出口的终身教育体系,并通过统一的国家学历职业资格体系标准,有效地提升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监控。
(二)改变政府为主体的教育质量保障形式
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主体设置方面,我国目前更多是以政府为主的质量保障形式。教育界、各领域专家和用人部门是国家及其管理部门组织起来的对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质量、办学特色进行评价时依靠的社会力量,是隶属于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的,处于政府权力的从属地位,各教育机构作为政府部门评价和监督的对象,参加教育自我评价等活动也只是对高等教育质量管理形式的一种补充。这种评估模式反映了单方面的政府对高等职业院校的教育质量的要求,并不能均衡反映社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学生等对高等教育本身的期望和需求。我们应该从法律、制度、经济、道德等多个方面促进行业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自身参与到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来。建立由政府、社会、高校共同组成的多元合作型质量保障主体系统,共同制定教育考核标准、负责教育质量监控,保证行业界与教育的信息畅通,促进教育机构能够最快了解行业需求,并及时进行政策调整。政府、社会、高校应该成为彼此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主体,政府作为引导,社会是评价依据,学校处于自我监控核心地位。这种多元合作型质量保障主体不仅可以提高行业企业、社会参与教育管理的广泛度和透明度,又可以使高等教育院校获得更大的自我调节空间,提高自我质量控制的意识,从而可以更好的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
(三)创建独立于政府的教育质量评估机构
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制虽然具有内部和外部双向管理的特点,但是缺乏基本的独立自治性和自主性。高等教育质量评审主要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制定评审标准,高校的质量管理和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行政导向的痕迹,是一种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社会力量从属协助,带有明显的政府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评估机制。这种评估必然会引发“质量保障形式化”的倾向。因此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从与国际接轨、推进教育国际化的角度出发,转变评估主体,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的、中介性质的、专业的评估机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