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观察]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要想实现贵州历史性跨越,必须把“三农”问题牢牢地抓在手上,把新农村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战略,而发展现代农业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首要任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贵州现代农业发展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二战以后,为实现欧洲重建,1949年成立的欧洲委员会开始尝试西欧国家政治一体化。但因战争破坏,欧洲国家经济发展停滞,粮食问题长期依赖进口解决。为适应农产品需求的迅速增长,建立更加广泛的共同市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应运而生,成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第一项共同政策。1957年3月,法国等6个欧共体创始国签署了《罗马条约》,为共同农业政策确立了法律基础。其总的目标是要提高农业生产率,保证粮食自给自足,增强欧共体农业的竞争力。
  共同农业政策实施以后,欧共体很快就成为粮食净出口地区,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为工业发展提供了雄厚的基础。但同时也出现因大量农产品过剩使农民失去积极性,用于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的各项补贴急剧增长导致财政危机(连续多年农业开支占欧盟年度预算的49%左右),大量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使土地质量下降、农业生产环境恶化、产品结构单一且无特色、丧失市场竞争力等不少政策上的弊端。
  为此,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有两个显著特点:首先,农业补贴的方式尽管在不断调整,但农业补贴的力度在逐渐加大。欧盟对农业的补贴从最初的100~200亿欧元上升到现在的500~600亿欧元,其农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只有40%是来自生产经营,60%来自政府的各项补贴。其次,农业支持政策正逐步从市场价格支持向生产者直接补贴转变,并从挂钩的直接补贴向脱钩的直接补贴转变,补贴政策从与农产品产量挂钩转向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和土地保护。
  为执行与应对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欧盟各成员国均根据本国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加大发展农业的力度,按照共同农业政策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和振兴农业。
  法国强调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通过制定《农业指导法》,强调农业生产要兼顾经济、环保、社会效益,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农民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多功能农业,其中心是改善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开拓无公害农业;采取措施帮助农业生产者调整生产结构,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各种农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中小农户(中小农场)同现代化的大型企业相结合,组建农工商联合体;建立对农业的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其农业食品的市场份额,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重视对青年农民的技术培训,对志在农村创业的青年人,给予一系列优惠。
  德国注重对农业的投资:制定了《促进农业投资纲要》,规定任何企业主要从事农业土地经营和生产并达到一定标准者,均可获得相应的补贴和资助,鼓励多种经营、改善劳动条件,降低成本及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年轻人到农村去从事农业劳动生产,政府给予最高1万欧元的特别优惠贷款,农民直销其农产品或为开展旅游服务的投资,也可得到政府相应的资助。
  西班牙发展生态农业:先后3次颁布开发生态农业的具体法令,要求各省市和自治区组建相应的协调和监督机构,指导、推广生态农业,并对农产品质量、加工流程及市场销售进行监督。
  荷兰重视农业水利建设:荷兰的国土二分之一以上低于海平面,又大多是水淤沙土,农业资源贫乏。但如今荷兰已建成为一个农业大国。其创举是著名的拦海工程、人工运河及其“三角洲工程”,整治了全国的水系,根治了水患。据统计,荷兰每年向水利工程的投入达45亿美元。
  丹麦严格保护耕地:将全国土地划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大地区的《区域法》,规定农村地区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造林,禁止在农村地区开发修建住宅区,新建农业用房必须经县级政府批准。如果城市的发展确需利用农村地区的土地,经过法定的审批手续和交纳高额特别税,才能将农村地区的土地转为城市用地。
  通过学习欧盟农业政策,笔者认为,要想实现贵州历史性跨越,必须把“三农”问题牢牢地抓在手上,把新农村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战略,而发展现代农业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首要任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贵州现代农业发展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作者系玉屏自治县县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