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流媒体与舆论监督职责_舆论监督

  摘要 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应有之义,它是决定一个煤体能否为主流媒体的关键要素;当然,舆论监督的开展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 舆论监督 主流媒体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今年的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总理这番话体现了中央政府“进一步奉行以人为本理念、广开言路、打造责任政府的决心。”。但同时也显示了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尤其是主流媒体应当承担起舆论监督的重任。
  
  一、主流媒体观
  
  对于什么是主流媒体,有很多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强调媒体的政治属性。如复且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周胜林认为:“主流媒体是影响力大、起主导作用、能够代表或左右舆论的省级以上媒体,主要是指中央、各省(市、区)党委机关报和中央、各省(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一些大报大台。”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副司长王国庆:“主流媒体就是承担重要的宣传任务和功能,覆盖面广,品牌性强,影响力大的强势媒体。”
  第二类,注重对受众的关照。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认为:“主流媒体就是关注社会发展的主流问题,成为社会主流人群所倚重的资讯来源和思想来源的高级媒体。”
  第三类,突出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邵志择:“主流媒体就是依靠主流资本,面向主流受众,运用主流的表现方式,体现主流观念和主流生活方式,在社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媒体。”。玄洪友:“在我看来,主流媒体就是社会公认的,具备一定的规模,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主要的媒体。”。
  此外,还有不少关于什么是主流媒体的讨论文章,见仁见智,各有特点,但假以传播学视角审视,则大多仍是以传者本位观来看待主流媒体。这在当下受众本位观的回归环境下,有些定义显然是值得商榷的。从本质上来说,一个媒体能否成为主流媒介,关键是看社会公众是否认可。因此,讲主流媒体就不能不把媒介的社会影响力作为考核衡量的首要标准。西方对主流媒体的理解大致有这样几个要素:严肃,报道政治新闻,能影响社会的政治进程。如英国的《泰晤士报》,美国的《纽约时报》。其实,对媒体要求以报道客观公正的新闻也好,或是要求报道严肃新闻也好,抑或者宣传主流价值观也好等等,其终极追求不外乎是取得公众信任,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以期在社会公众中树立一种良好的媒介形象。是故,一个媒体能否成为主流媒体关键看在社会中有没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信誉度。
  
  二、主流媒体与舆论监督
  
  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和信誉度主要源自于舆论监督。
  1. 从理论上讲,开展舆论监督是媒介的基本功能,通过舆论监督,充当社会的“雷达”,社会风气的“守望者”,舆论监督是社会体系之树的“啄木鸟”,能起到祛邪去病之功效。梁启超在1902年《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中就明确提出报馆的两大天职:“一日,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二日,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是也。”徐宝璜:“代表舆论,亦新闻纸重要职务之一。”“新闻纸欲尽代表舆论之职,其编辑应默察国民多数对于各重要事之舆论,取其正当者,著论立说,代为发表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舆论监督时,同样主张拿起舆论监督的武器。1891年恩格斯在一封信中说:“要使人民不要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他和马克思始终认为,批评和监督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党报的神圣权利。
  2. 从实践应用上看,一个媒体能否成为主流媒体,还需要看受众是否认可。实践证明,那些在重大社会事件当中,在矛盾冲突的顶端,敢于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往往是受众最认可,最钦佩的媒体。譬如曾经以舆论监督而名闻当代的《南方周末》,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骤然暴起,与其强大的尖锐的舆论监督报道密不可分。如果在重大社会问题上或重大突发事件当中,出于某种利益的或者是其他原因,不能承担起媒介的基本功能,不能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这样的媒体,即使规模再大,发行量再多,也不能称之为主流媒体。充其量只能成为“大”媒体或集团媒体,而不是社会所承认的主流媒体。社会的主流媒体在社会重大事件当中往往能言公众之欲言、想言,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对社会问题进行及时的舆论监督。譬如央视的“焦点访谈”栏目,人民网首次揭发广西南丹矿难的黑幕,新华社关于对中国“赌球”事件的监督,湖北巴东的邓玉娇事件,以及近年兴起的利用网络对众多贪污分子、黑恶势力的监督等。
   
  三、媒体如何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开展要讲究正确与否。开展舆论监督不是刻意“揭丑”,不是哗众取宠式的一哄而上,也不是利用手中的媒介公权进行打击报复。它应该是一种社会正义的弘扬,是对社会丑陋的揭露,对罪恶进行鞭挞的有力武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 新闻舆论应对关系国计民生、社会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监督
  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事件,是社会的敏感问题,同时也是最广大社会群体关注的核心问题。利用新闻媒介对这些问题进行严格的监督,既符合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理论,又能较好的满足最广大群众对重大事件的知情权的实现。能够在年这一领域进行较为广泛的舆论监督,既能体现党和国家勇于面对社会前进中的挫折,又极大程度地调动社会群众力量进行舆论监督,使社会形成合理监督的良好风尚。而且,对重大社会问题进行监督也往往具有示范的价值和效果。譬如对重庆打击黑恶势力的监督报道就具有非常显著的示范作用。新闻媒体在整个的打黑过程中始终能够进行合理的监督报道;同时,重庆市主要领导也能虚怀如,奋,勇于和敢于面对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这样的监督对配合做好党和政府的重大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相反,那些只是在社会的枝枝叶叶上做文章,做些隔靴搔痒式所谓监督,不涉及社会的深层次的方方面面的利益的监督,是起不到真正的舆论监督功效,也体现不出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功能。
  
  2. 舆论监督要以能解决实际问题为要。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所有的舆论监督最终都是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服务的,是为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服务的。因此,舆论监督不能简单化,不能为监督而监督,为此,在实际监督中我们要坚持两点:
  其一,是坚持舆论监督的“敢言”。所谓敢言,就是面对重大社会问题、社会现象,不为利益、权势和黑暗所屈服,敢于伸张正义,言别人之不敢言,及时道出事实真相,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让人民在解读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正确认识事 件是非曲直,让新闻当事人的丑态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昭然若揭,起到鞭打丑恶,扶正怯邪的功效,最终促使事件向好的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2009年的湖北巴东县邓玉娇事件就是得益于新闻媒介的适时跟进监督,才使事件得到今天这样的结果。
  其二,要警惕“批评就是一切”的错误认识。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在于促使问题的妥善解决,有些问题可能一时还无法解决,这就要求监督者能认清形势,从政府的大局出发,进行适当的舆论引导,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反对那些只顾“为民请命”,不顾党和政府的工作实际的做法,更反对利用舆论监督之便,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这样的监督是对问题的解决是没有任何的益处的,甚至是适得其反,造成党和政府工作的被动局面,加深群众的不满情绪。
  
  3. 舆论监督应该得到相关领导部门的重视和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一般来讲,那些能引起媒介关注和进行监督的事件,往往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或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这样的事件,即使不报道、不监督,最终也会在社会上广泛流传、议论的。譬如“非典”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山西矿难记者收受“封口费”事件等等。如果我们的媒体事事都要等到社会上广泛流传、谣言四起之时再来报道,那就不仅仅是疲于平息谣言,更多反映的是媒介和相关部门的无能。新闻舆论监督呼吁更多的关注,希望得到更多的理解,尤其是来自行政领导部门的理解。如果一地发生重大事件,当地的媒体反应平淡甚至无动于衷,那么就需要进行“异地监督”。但由于各种原因,异地进行的监督有时并不一定准确,甚至表现为不太负责任的“起哄”,而本地媒体又呈现持久的“缺席”时,社会的负面效应就会愈来愈大。
  当然,也有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能坦然面对已经出现的带有负面性质的事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之。并通过新闻传媒及时发布有关重要信息,表现出令人钦佩的民主作风和政治智慧。譬如2009年7月和8月间,昆明市和佛山市分别出台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关于明确市外媒体参与我市重大活动新闻报道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条例和通知明确规定了“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市外媒体可参与佛山重大会议、活动的采访报道,原则上不得拒绝市外媒体采访报道”等内容,对受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进行了保护,有益与营造良好的宽松的舆论监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