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_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案例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   法律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没有平等保护,就没有共同发展。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
  但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一直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的,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给予保护。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背离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表示。
  出席闭幕大会的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10时10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物权法获得通过,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物权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的确认,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1993年,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
  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
  除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外,物权法还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并回答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转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征地拆迁如何补偿,小区车位、车库如何确定归属等民众关心的问题。
  物权法共5编247条,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月17日《北京青年报》,作者为新华社记者)
  
  延伸阅读
  
  中国距民法典仅剩“一步之遥”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接受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认为,中国距民法典仅剩“一步之遥”。这“一步”的关键,在于民法典的另一重要支撑法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侵权责任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王利明说。据他介绍,物权法明确了物的权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权责任法。
  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其间几起几落。《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中相关部分介绍了民法典最近一次起草工作启动的脉络:2002年2月2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与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谈话时表示:“起草民法典,把物权法的内容包括进去,争取提交本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留给下届人大完成。”
  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1200多条、10余万字,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编。其中,物权法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础。由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极其复杂,我国决定先完成主要支撑法的起草,再编纂民法典。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目前仅剩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三部分。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王利明认为,该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制定完善的民法典。
  吕忠梅认为,“一步之遥”有多远取决于各方面努力的程度,也许会很快。现在世界上著名的民法典至少经过十几年的编纂。“我们已经做了几十年的工作,工作从来没有停止过。如果民法典能在2010年通过,那是我梦寐以求的。”吕忠梅说。(南辰、任芳)
  (摘自3月17日《北京青年报》,作者为新华社记者)
  
  相关报道
  
  “这是一次民主的训练”
  “物权法的出台全过程可以看作是一次民主的训练。”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称,“沉寂多年的中国老百姓再一次掀起了讨论公共事务的热情。”
  
  “起草物权法是多少代民法学者的梦想”
  1996年,24岁的王轶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师从我国民法学界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在与王利明老师讨论研究方向时,他就建议我博士论文研究物权法。”王轶说,“1997年上半年有一天下午,我正在宿舍看物权法的资料,王利明老师突然敲门进来说立法机关终于要启动物权法的起草工作了。王利明老师很激动,他当时一直反复说,能够起草一部物权法是多少代民法学者的梦想。”
  这个梦想可以追溯至王利明的导师――新中国民法学奠基人佟柔,但佟柔没能看到物权法起草的启动。在物权法启动起草的这一天终于来临时,王轶称:“王利明老师带着我在人大操场上一圈一圈地转,没有欢呼和雀跃,王利明老师只是提起,这也是佟柔老师的梦想。”
  
  “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
  物权法三审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王轶称,很多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并不是物权法能够解决的,但是人们就是借助公开征集意见的契机把对很多社会问题的看法都表达出来了,这是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虽然有很多意见令王轶始料未及,但他还是很欣喜地认为,围绕物权法所进行的讨论,其广泛程度是空前的,它激起了很多老百姓参与讨论公共事务的热情,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一次民主的训练”
  物权法整个起草过程中,开了多少次专家论证会、多少次座谈会,写了多少页调研报告,王轶已经数不清了。起草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开门立法,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希望全民参与,尽量平衡各方面利益。
  就在采访之前,王轶刚和浙江仙居县的一位普通公务员通过邮件探讨公共利益的界定。立法机关开放的姿态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老百姓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而民众的呼声也推动着立法机关慎重地起草法律,王轶称:“我更愿意把物权法的起草过程看作是一次社会事件,一次民主的训练。”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也记录了中国文明前进的脚步。(徐笛)
  (3月17日《北京青年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访 谈
  
  物权法为依法行政确立了基本标准
  ――专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
  记者:《物权法》从着手起草到这次提请审议,时间跨度14年,历经8次审议,并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您认为为什么《物权法》的出台会获得如此大的关注呢?
  
  王利明:物权法作为主要的财产法,是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同时,《物权法》也是一部事关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在起草的过程中引起了民众极大的关注,这不仅有助于保证立法的质量,而且对于这部法律将来在公布之后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也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记者:《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开始征集群众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问题上?您印象最深的是哪些?
  王利明:这些意见范围非常广泛,反馈的信息非常多,应该说《物权法》的起草和修改充分考虑到老百姓的利益,很多群众的意见都得到了采纳。
  给我印象比较深的是有群众很关心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他们的住宅是否受到保护。2005年7月的草案规定,使用权到期之后,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都要申请延期。立法机关考虑到群众的意见,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所以现在的草案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住宅用地可以自动延长使用权而不用再提出延期申请,这样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仍然没有期限限制,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给了老百姓一颗定心丸。
  记者: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主要出现了哪些法律难点问题?
  王利明:虽然《物权法》草案尽量考虑到业主享有的权益,但是在现实中关于物业纠纷等问题非常复杂,不可能指望通过一部法律全部得到解决。
  另外,关于业主大会是否能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是难点。
  记者:作为《物权法》的起草人,您对司法机关将来依据《物权法》进行审判以及行政官员的依法行政有什么建议?
  王利明:我觉得应该树立物权的排他性观念和充分保证物权的观念,这其实就是法治的观念,依法行政的观念。《物权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事实上就为依法行政确立了基本标准。所以,《物权法》奠定了法治的基础,需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肖榕)
  (3月17日《北京青年报》,作者为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