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不断探索前行,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完善,基层民主活力增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人大制度
选举制度日趋完善
代表履职更具实效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它标志着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了。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掀开了我国人民民主全新的一页。
55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7部法律。这次会议通过法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下半年,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进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试点的基础上,首批66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试点中产生了。
55年来,人大选举制度走向完善。
1953年,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诞生。1979年,开始实行人大代表和省级以下政府领导人的差额选举。1986年,明确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的差额幅度。从1979年到2004年,选举法经过4次修正,选举制度越来越健全。
55年来,代表履职愈益坚实。
早在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在省级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的市的人民委员会设立全国人大代表办事处。七届全国人大制定了代表法。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对代表履职工作作出了重要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人大代表自身的履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从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每次会议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从开始的1000件上下增加到6000件左右。
几十年来,代表建议和议案在促进相关部门改进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越来越多的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保障下,通过出席人代会和参加调研、视察、提出议案、建议等多种方式,履行着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责,恪尽职守,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政治协商
推动决策科学民主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从第一届政协会议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深深植根在中国大地上。
1954年12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56年9月,党的“八大”郑重宣布:“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应遵循的方针;1979年,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主席的邓小平同志发表关于《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重要讲话,精辟论述新时期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出台;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载入宪法;2005年2月,中央制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后的成功转型,到经历“文革”期间停止对外办公后的迅速重建,人民政协在历史大潮中历练成长,并最终伴随着中国民主政治的历史进程,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政协决策前协商,人大表决作决策,政府决策后执行,三者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委员们的建议,按照问题归口,通过早已畅通无阻的渠道,汇聚到各个职能部门。而答复提案,已成为政府部门的常规工作。建议能否采纳,如何采纳,怎样实施,必须一一答明,如有敷衍,政协委员可以直接质询。
政协,也是各个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活动的重要场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中,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九三、致公、台盟8个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特点,不断为国家提供有理、有据、高水准、可操作的决策参考。他们按照各自的传统,团结了一大批高层次的知识分子,正是丰富的议政资源。每年年初,他们根据国家的中心工作,确定调研课题;随后,一个个带着题目的调研组便开始奔赴各地,开始了新的参政议政轮回。
不仅广泛议政,而且积极参政。2007年4月,中国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万钢任科学技术部部长。有分析指出,民主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部委正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必然,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
村民自治
草根民主生根发芽
民主管理基层事务
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多个,村委会成员241万人。可以说,作为村级民主的起点,村委会换届选举作为农民三年一度的“大选”,已在广大的乡村田野深深地扎下根来。
村民自治在小山村破土。1980年前后,在广西河池地区的宜山县等地,一些村民自发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制定了村规民约,负责全村的公共事务。不久,村民委员会就有了法律地位,被写进我国1982年宪法。从此,村民自治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到1985年,全国共设立94.9万个村委会。村委会的设立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结束,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和制度初步形成。
村民自治的实践,使广大农民实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新局面。1998年,我国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代替了10年前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广阔农村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同时,也使村民自治驶上了法制化的快车道。
“18岁起,我在村里干了26年,经历了村委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的全过程,感受了它给农村带来的巨大变化。”说这番话的蔡碧蓉,来自湖南省临澧县龙池村。从村团支书、妇女主任干起,她成为村里首任“女村官”,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中国广袤的农村里,许多像蔡碧蓉这样的村委会负责人活跃在田间地头。村民自治,土生土长的中国式“草根民主”,成为9亿农民最真实的“民主操练”,逐步完善着中国乡村的治理模式。
当前,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平均参选率达到90%以上,民主选举的程序和步骤已为大多数村民熟练掌握;全国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行了民主决策村中重大事项;91%以上的村建立了以村务公开栏为主的多种公开形式,实行了民主监督制度;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行了民主管理村中事务。村民自治从基本普及到全面展开,从综合推进“四个民主”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自治组织逐步健全,民主形式更加多样,民主自治理念更加深化,技术程序日益完备,在改善农村社会治理、促进民主政治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史无前例地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走向更加光明的未来。
(9月2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