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同时,媒体也渐渐走上商业化与市场化的道路,开始注重“经营”,以接受市场的检验,争取受众来维护媒体的发展与生存。中国媒体市场化的趋势大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媒体改变中国媒体替官方进行宣传的传统定位,掀起了中国媒体的“扒粪运动”,这一改变的重要标志就是调查报道类栏目的争相设置,使媒体舆论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如央视的《新闻调查》、《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道》等相关栏目的成功设置,使全国各类媒体群起而跟之。这些调查报道类新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社会课题和弊案的揭露方面,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纵观调查报道类新闻,其重头戏在于揭露性或者批评性报道。近几年,由于揭露性报道的急剧增多,媒体出现了揭露性报道泛化的现象,使得媒体市场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些负面效应。
一.揭露性报道的正面效应
近年来,各类媒体上的揭露性报道越来越多,如揭露基金黑幕、足球黑哨、黑学术风波、矿难调查等。事实证明,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媒体在一系列“黑”事件的曝光和解决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净化社会空气、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揭露打击犯罪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媒体市场化进程中,揭露性报道也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从受众心理来讲,负面报道要比正面报道更能满足受众的好奇心。作为负面报道的揭露性报道,不同于一般的正面报道,它拥有偏离于常态的独特性,在新闻堆中比较新鲜、醒目,能抢先一步抓住受众眼球。这有利于媒体知名度的建立,在日趋激烈的媒体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其次,新闻传播学有关理论认为,受众对媒体的期待是“解闷”(休闲和心理调适)、“解气”(舆论监督和社会宣泄)、“解惑”(与新闻和资讯相关的意义系统的提供和指导)。而揭露性报道正好可以满足受众“解气”的需求。“在社会功能上也起到了缓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减压阀’的作用。”这有利于媒体影响力的建立,更赢得受众的青睐。
二.揭露性报道的负面效应
媒体做揭露性报道需要付出高代价。因为揭露性报道多是批判性质的,所以,常常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如果媒体稍有疏忽,调查工作做得不够详细、周密、彻底,就会招来“官司”。偶尔的一两场官司或许会提高媒体的知名度,但过多卷进官司,则百害而无一利,既影响媒体声誉,又影响媒体的正常运转,处理不好会给媒体带来动荡与危机。
过度的揭露性报道会影响媒体的公信力。由于媒体对信息的承载量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一个媒体的揭露性报道过多,相应的就会使媒体的主流内容减少,而主流内容才是办好一个主流媒体、权威媒体最不可缺少的支柱。如果媒体以揭露性报道为特色,就会使揭露性报道泛化,重者会使媒体的不实报道越来越多;轻者,使媒体容易戴上有色眼镜去观察社会,搀杂了媒体情感之后,再去观察社会,就易削弱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三.揭露性报道应该把握的度
怎么平衡揭露性报道的正负两方面的效应,怎样处理揭露性报道?笔者认为: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策划时要注意防止揭露性报道的泛化,在报道的量上要适度;在处理揭露性报道时在“质”上更要把握好适当的度。一是要有政治敏锐性。明白揭露性报道的根本出发点在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改革深化,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二是要有大局观念。在选题时要考虑到披露的问题是否带有普遍性和全局意义。三是要掌握揭露性报道的角度以及批评的分寸,以达到最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又不至于使矛盾激化的最佳效果。揭露性报道最终应该是促进问题的解决,完善有关部门的工作,或者是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如果揭露性报道的结果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社会的不安定,那么这样的揭露性报道就背离了舆论监督的初衷。
四.揭露性报道应遵循的原则
1.要有理。所谓有理,就是在做揭露性报道时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虑问题要周全。所以,一定要立足现实,有理有据。材料一定要掌握全面,评判也一定要公正、客观。做揭露性报道,媒体既要替自己考虑周全,增强法律意识,不惧艰苦,寻找、保存好原始采访、调查材料,做好当被告的充分准备;又要替新闻工作人员考虑周全,保护好一线记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他们的坚强后盾。
2.要有利。所谓有利,就是媒体在做揭露性报道时,要时刻把握一个准则:揭露问题的根本目的在于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不是将问题扩大化、复杂化。穆青前辈对此有经典的说法:“批判是为了进步,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这是舆论监督的目的所在。”
3.要有节。所谓有节,就是要注意防止揭露性报道的泛化,在揭露性报道时应当注重主流化。做揭露性报道应当立足于对社会发展起长效作用,避免琐细、零散化,所针对的应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这才是主流媒体追求的。
(作者单位:呼伦贝尔人民广播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