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属于民主与法治的范畴,二者都以维护社会正义为根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经常会与司法机关发生一些冲突,那么,如何有效地促进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工作,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在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平衡
在今天这个大众传媒时代,媒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言行举止和社会实践,左右人们对某些事件的评判,尤其是随着公开审判的落实,媒体也越来越多地接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然而,现实中有的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对未决案件猜测结果,妄加评论,误导公众,甚至出现法官与记者发生冲突等现象。毋庸讳言,一些新闻报道也有可能只合于“理”而未合于“法”,从而出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或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等现象。鉴于此,笔者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如何平衡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定位
(一)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提供了一个出口。”①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及时性和评价性的特点。
十七大报告提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我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从我国宪法上也可以看到,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由此可以说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和发表言论并不仅仅是其本身的权利,也是社会大众在行使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媒体成了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喉舌和“传声筒”。除此之外,还有“为人民服务”、社会守望者的角色作用等因素,使得媒体监督成为当代中国非常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②
(二)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现代意义的司法独立应从两方面获得完整的理解。一方面,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既定的司法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干涉。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指人人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合格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③我国《宪法》第126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和《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由于政治体制不同,我国的司法独立具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两个特点:一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技术独立而非政治独立。即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不是互相制衡,而是处于下位和上位的关系。人民法院只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公开审判权,在审判时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同时还要接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二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整体独立而非法官独立。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均根源于我国《宪法》,都以维护社会正义为根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彼此间有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媒体的介入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达到公正司法。但在实际生活中,当审判权受到掣肘,尤其是关涉到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的案件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而媒体介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相结合,就能有效抵制外界干预。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及法律内容,弘扬法治精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通过传媒才能更为广泛地及于民众,以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公众相信正义可以由司法途径得以实现。如果颁行的法律不为民众所知,那就谈不上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另一个侧面就是二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今天,以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呈现出越来越强化的趋势,有人干脆称之为“第四权”。事实上,所有的国家在新闻自由、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都存在着矛盾,主要表现在:
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独立。新闻监督追求的是出于人们的感情,或者是道德标准,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认定过程。而且其依据的是新闻事实,是通过记者的采访、调查而来的事实。而司法独立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通过以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是非准则不同的矛盾必然引起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2、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抨击影响司法权威。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属于两种不同的范畴,两者的差异是不能忽视的。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不要带有倾向性,要尊重法院的判决,更不要对错案大力渲染,否则会发生副作用,影响司法权威。
3、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平审判而采取的种种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的措施,从而引起两方的冲突。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新闻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总体看来,媒体总处于冲突的主动一方,其强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
三、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平衡关系的实现
(一)新闻舆论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美国学者司德门曾说了一句颇具启发意义的话:“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④换言之,就是要遵循利益均衡原则。笔者认为:
第一是维护法律权威原则。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应充分尊重审判活动,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可以客观报道审理的进程及一些背景资料,不先入为主,避免任何倾向性。
第二是客观真实的原则。客观公正是案件报道中基本的和最重要的方法。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案件报道的基本要求,绝不能有意炒作,切实做到全面、平衡地报道。
第三就是要力戒“媒体审判”。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定”的原则,因此,新闻报道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严禁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表述,更不能有侮辱诽谤等言论。
(二)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的方式
曾任《纽约时报》的编辑兼通讯员沙利?斯百里(Harrison Salisbury)曾经说过中国像一颗洋葱,剥去一层皮尚有一层。亦即背景之后又有背景。所以只据表面上发生的事情评判,多不中肯⑤。笔者认为,我国应优先考虑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其效果要好于过分强调司法独立、排斥舆论的监督。
1、审判前的新闻舆论监督。新闻机构在案件移送法院审判之前对案件的起因、过程、事件的“真相”等进行报道。此时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对司法审判工作容易形成一种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公正的进行审判。
2、审判过程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在审判活动中,由于新闻记者受到采访条件、时间以及知识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对案件的公开报道很容易带有主观倾向性。而这种主观倾向性的报道,往往会在受众中产生强烈反响,由此而给法官的审判活动带来很大压力。
3、审判结束后的新闻舆论监督。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发表任何意见和评论。但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得进行人身侮辱和人身攻击。
4、对法官审判活动以外行为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法官在法庭外的调解、调查取证、立案、执行等存在的种种不良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对促进司法机关改进作风、遏制司法腐败,具有积极作用。
(三)处理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对策
1、确立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适时发布审判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
2、尽早出台新闻法。目前,我国新闻规范主要是依据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新闻侵权案件的解释。因此,亟须尽快制定一部明确新闻从业人员的采访范围,处置新闻纠纷与新闻侵权现象的专门法律。这也是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发生冲突的最有效方法之一。
3、建立处罚机制。即使在西方国家,新闻自由也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不少国家规定了或在实践中形成了法官对传媒的自由表达有限制权,对违背者有惩处权。英国《每日镜报》曾因其倾向性评论而被法官戈达德勋爵判处罚款1万英镑,当天值班编辑被判蹲3个月班房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确立新闻媒体运行的事前警醒、过程检查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新闻自由权,恶意损害司法独立的行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外,甚至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新闻媒体职业自律和司法自律。媒体从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审慎行使监督权利,除了主动邀请法律专家对案件报道把关外,还要积极造就“专家型”的新闻从业人员队伍,以防患于未然。司法自律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时时自省,确保司法权力的合理行使。
5、尊重法官司法,保障舆论监督。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对司法是怀着一种敬畏心情的。鉴此,媒体的任何批评都不应该是煽情的,恣意的,而应该是有节制的,理性的。司法机关应为传媒的采访报道和媒体监督提供方便,放宽案件报道的限制,拓展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空间。
综上所述,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已经成为了我们必当倾心倾力而为的重大任务。鱼和熊掌要兼得,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不偏废。鉴于我们的司法和传媒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双方应该互相支持:司法要维护传媒自由,传媒也应该帮助司法摆脱一些羁绊。”⑦而且,还要把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辩证地统一起来。这样,才能使二者的关系真正达到平衡、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①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25-426
②⑦《“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5):74、75-76
③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3
④曹瑞林:《新闻法制学初步》,解放军出版社,1998:217
⑤黄仁宇:《关系千万重》,三联书店,2001
⑥左卫民、汤火箭,《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打印稿,2000年4月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电视台)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