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审判,中国法官新动向】法官审判不公怎么办

     QQ远程视频审案、异地证人质证……庄严的法庭正借助现代IT“武器”,演绎一幕幕生动的画面。      西子湖畔的特殊审判      身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身影却出现在法庭的巨大液晶显示屏上,他的声音好像就在身边……2008年6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在一个用网络视频技术和设施武装起来的“电子法庭”里进行了一场不同寻常的刑事审判――远程审判,开了基层法院远程审判刑事案件的先河。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上午9点整,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响,西湖法院2121法庭开始审理张言华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迅速出现在悬挂于法庭右侧墙壁上的一个巨大显示屏上,面向旁听席。他穿着白色的短袖上衣,外套蓝色的马甲,神情比较放松。而在以往的审判中,被告人在被告席上面对审判人员,旁听席上无法看到脸。
  “张言华,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法庭开始核对身份,扬声器里传来张言华的声音,有些低沉,但很清晰。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一边看着审判席上的电脑显示屏,一边对着旁边的麦克风说话。显示屏、麦克风,这两样东西在公诉人席和辩护人席同样也有。这些小显示屏上同步传输着身在看守所的被告人的一言一行。
  与此同时,被告人也在看守所里的专用审判法庭,通过视频设施,听到看到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言行。
  公诉人讯问、举证,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一切程序进行得有条不紊、流畅无阻。半个小时后,庭审所有程序走完,合议庭经过15分钟的合议,对主动认罪的被告人作出宣判:因抢劫路人手机,张言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审判,感觉与常规的审判模式没有太大的差别,非常正常。”给张言华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文涛如此总结了自己对本次远程审判的感受。
  
  自此天涯若比邻
  
  其实,早在2005年,西湖法院就将网络技术运用到了审判中。2007年4月,该院在审理一起跨国离婚案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后,大胆采用QQ视频方式审理该案,使一起原本至少需半年以上才能审结的跨国离婚案件仅在一个小时内就调解结案。
  西湖法院院长邵天一说:“实行网络远程审判,所有的法庭程序一样不少,但却减少了提押风险和往返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和透明度。”
  福建三明市中级法院人民法庭指导办公室主任杨绍东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成员流动性增强,社会交往跨越地域限制,异地当事人间发生纠纷越来越多,而以地域管辖为主、当事人到庭应诉的法院审判方式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致许多当事人在计算利益得失后选择了不出庭,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无法实现。
  
  “假如通过网络,外地的当事人只需就近到当地的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就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精力和财力的消耗。这种审判模式既方便了当事人,又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正面冲突,为法院的审判模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审判平台。”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余其兴说。
  另外,长期以来,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的一大痼疾。其中经济补偿问题难以解决是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而采用数字化技术,在庭审过程中实现证人的异地质证,就可以避免异地证人的路途奔波。
  典型一例是,2007年4月10日,福建沙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远在浙江的证人林先生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庭”作证,林先生在网上回答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书记员当庭将庭审笔录传真给林先生,林先生确认后签字传回法院,繁琐的异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到半小时就完成了。
  
  “南桔北枳”之虑
  
  作为一种特殊而新颖的审判方式,网络审判从诞生之日起,也伴随着不同的声音。
  QQ审案、网络审案,当一名记者问及正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厅等候的老李师傅时,李师傅显然吓了一跳。他反问记者,这合法吗?
  厦门律师曾凌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审判程序,但该法第121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从法律的精神来看,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灵活办案是允许的。
  也有人担忧,通过网络审案是否会降低审判原有的严肃性?从外地赶过来参加庭审的陈先生表示,“QQ审案的话,如果要提出新的证据怎么办呢?”他觉得这些审案方式还是不如双方到法庭上来面对面说得清。
  浙江杨贤斌律师认为,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原件,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网络审判场合,证据原件如何出示?同样,QQ审判、网络审判还存在着当事人身份确认、签字效力等难题,成为需要解决的现实障碍。
  目前,从QQ视频审判雏形里演变而来的远程审判,已被越来越多的法院所采用。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案件适用标准,不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如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认为在简易刑事审判中推行网络远程审判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3月8日,对向官彬故意杀人、吴国文故意杀人两案进行了远程审讯。
  这不禁让人产生以下疑问:法院认为简易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远程审判的标准是什么?对重罪适用远程审判时,当事人权利保护形式是否与传统审理模式有所不同,若有不同,其不同的依据何在?在浙江可能不会适用远程审判的案子,到了湖南,很可能就适用这一审理方式,当事人的权利是否成为“南桔北枳”?
  
  远程审判前路尚远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把信息化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定位,到2010年,覆盖全国各级法院的业务网络要基本建成。
  “如今,现代信息化手段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得到了广泛应用,许多地方法院开展了网上审批、远程立案、远程提讯、异地质证等工作,电子文件在线传输、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在各地法院管理和审判管理中也得到普遍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倪寿明介绍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认为,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对传统庭审方式的革新,对提高司法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有着重要意义。
  但值得正视的是,现行的远程审判仍是一朵“带刺的玫瑰”,如何让这朵“玫瑰”芳香怡人而不会刺伤手,还需要“阳光”、“雨露”的滋润。
  北京律师李孝霖谈到,司法有其固有的程序和仪式,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载体。QQ审判、远程审判都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否则就会因程序不合法而受到指责,司法的强制性就无法体现。他建议最高法院出台有关远程开庭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远程开庭的合法性问题,在开庭场所、身份认证、案件类型等方面作出规定,避免任意性。
  同时,远程审判需要控制适用范围,如沙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余其兴说:“我们在尽量避免当事人因为惰性心理而选择网上开庭的情况发生,毕竟和庄严的法庭相比,在自己的空间内会让人轻松很多,所以事先我们都会对事情进行调查,认为当事人确实有无法抗拒的理由不能到庭的,并且案件属于简单的适用于民事调解的民事案件。”
  另外,远程审判还必须明确适用标准。杨绍东提出,网络审判的前提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计的各项程序得到落实,不能因审判便捷和节约成本而牺牲程序正义乃至实质正义。因此,在现行技术条件下,网络审判只能处理一些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对于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鉴于庭审程序的复杂性,网络审判尚无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