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对图书馆核心价值的概念表述上,知识自由最具综合性与统摄性,以知识自由为逻辑起点可以演绎出其他核心价值的意义。因此,知识自由在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与作用,是普世的图书馆核心价值。图书馆是民主政府为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提供的制度安排,所以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不仅是图书馆应有的义务,同时也是政府须尽的责任。
[关键词]知识自由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
[分类号]G250
1、知识自由与普遍服务
图书馆与其他服务性行业一样,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不可取代的价值与作用。图书馆服务可以向个人提供他们需要的信息,从而帮助个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帮助社会营建民主、自由;图书馆服务可以满足个人生活、学习、工作中的知识需求,从而帮助个人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途径,帮助社会实现知识和信息的最大功用。可以说,服务是图书馆实现其使命和价值的基本途径。自现代图书馆诞生以来,社会成员享有使用图书馆服务的平等权利的观念一直受到多数图书馆哲学思想的倡导:①理想主义认为,图书馆只有将人类知识平等地传播给每一个社会成员,才可以通过教化个人来维护和发展整个人类文明;②个人自由主义认为,平等使用图书馆服务的权利是维护人类思想自由的基本条件;③人文功利主义认为,图书馆是教育的工具,而教育是每个人享有的平等权利,所以图书馆服务也应该是每个人享有的平等权利;④社会主义图书馆哲学认为,信息的分化是信息社会重要的政治-问题,维护社会成员使用图书馆的平等权利关乎信息社会的平等与公正。从各种图书馆思想中不难看出,保障社会大众平等而自由获得知识的权利是图书馆的神圣职责,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普遍的服务是现代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和使命,图书馆服务与知识、自由密切相关。
图书馆服务是实现知识自由的基本途径,知识自由是普遍服务的起点和归宿。从权利哲学角度,知识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是民主社会赋予公民获得“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公民利用图书馆、接受图书馆服务不是“获得恩赐”,不是“享受福利”,而是实现公民图书馆治理的权利,即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共同获得他们期望乃至珍视的图书馆服务。例如,20世纪60-70年代,英、美图书馆职业队伍曾以“社会责任”的讨论触及社会包容与平等的主题;又以“社区图书馆服务”(Community Librarianship)的形式将他们的主张付诸实践,并提出“如果无偿使用的原则要得以维持,那么图书馆界就得更有力地证明图书馆是真正的财富,它的服务能真正达到各种收费服务所不及的社会弱势群体,而不是利用公共经费为少数经济和文化富有者谋利益的文化资源”。而按照现代民主社会“主权在民”的原则,“图书馆利用者是图书馆的主权者”,所以公民作为图书馆利用者,具有在作为基本人权的知识自由被保障的基础上,接受最好的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可见,无论是强调图书馆的“社会包容”还是“主权在民”思想,图书馆服务的实质是向公众提供知识,提供各种获取知识的途径。而图书馆提供普遍、均等、无差别服务的前提是图书馆职业承认并坚定维护公民自由、平等地获取知识的权利,即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因此,图书馆为了真正充分体现维护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的核心价值,在实践中必须坚持贯彻公益原则、服务原则、自由取用原则,在图书馆的服务理念和服务目标中始终贯穿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在人人享有平等利用权利的基础上,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服务”,“向因各种原因不能利用图书馆的普通用户服务,例如小语种民众、残障民众、住院民众或坐牢民众提供特殊的服务和资料”。
2、知识自由与平等获取
普遍服务是从图书馆的角度论证图书馆在为公众提供知识的自由取用的过程中应该做什么,而平等获取则是从公众的角度论证图书馆在保证用户平等、方便地访问与利用图书馆所提供的信息资源的权利的同时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换言之,平等获取更强调图书馆提供知识的自由性、平等性,这点与日本图书馆协会(Japart Library Association,JLA)《图书馆自由宣言》的第2条“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相对应。李国新教授在其《日本图书馆法律制度体系研究》一书中明确指出了提供资料自由的确切含义,即“为了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即知识自由),作为原则,所有的图书馆资料应该提供给国民自由利用”。对于图书馆平等获取与知识自由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剖析:
首先,平等对待利用者是图书馆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获取自由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图书馆员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职业操守。民主社会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得到图书馆的平等服务,这是公民实现其信息获取自由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无论图书馆利用者的肤色、种族、国籍、年龄、性别如何,无论身体是否残疾,保障公众自由获取知识的权利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责,图书馆必须尽力扩大并给予所有公众获取知识的自由。图书馆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确保人类自由地存取公共知识。
其次,图书馆对所提供的资料平等对待、无差别处理,反对来自图书馆内外部的审查。追求信息与知识自由、反对审查制度,一直是世界图书馆界(包括馆员、学者与组织)奋斗的目标之一。图书馆对任何作者的图书、对反映任何思想观点的图书以及来自任何渠道的图书,都必须坚持同样的原则。图书馆收集的资料只有通过“提供”(即用户获取)这一环节,才能发挥效益,才能实现图书馆保障公民知识自由、满足公民知识需求的目的。所以,“没有正当的理由,图书馆不能对某种资料进行特殊处理,不能对资料的内容加以增删改动,不能把资料从书架上撤除或将资料废弃”。在强调公民对图书馆资源平等获取、自由获取的过程中还要相信公民具有理性,能够对资料的内容、价值、优劣加以判断,并能够为自身的行为负责。这时,平等获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自由获取与利用,它既要求图书馆反对来自内外部的审查,又要求图书馆以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为目的,反对来自图书馆内部的自检。
再次,图书馆向公民提供资料的过程中,限制是必然存在的,但仍要最大限度地履行维护知识自由的职责。在当今世界,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所图书馆能够做到把所有的资料无遗漏地提供给公民自由利用,限制是必然的。图书馆提供资料时常常会受到一定时期公众舆论、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制约。民族、国家、宗教等因素的束缚会迫使图书馆不得不将某些图书撤架或做别的处理。即使随着时代的发展将会有各种各样“不适合”的图书被排斥在正常的流通渠道之外,但是图书馆员还是要尽量履行维护知识自由的职责,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各种渠道、各种观点的馆藏资源。
在知识的自由生产、传播、利用过程中,知识的自由获取是其关键环节,图书馆能否保证平等对待利用 者、平等对待资料,将直接影响到知识自由的实现效果。因此,理论上要求图书馆最大限度地维护知识的自由获取,但是除了坚守这一崇高的理想外,图书馆员更应该探寻在实践中如何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如何使图书馆的人类文化遗产在最大范围内传播与利用。
图书馆收集资料的自由的核心问题是“图书馆按照依据自身责任制定的收集方针进行资料的选择和收集”。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并不是指任由图书馆或图书馆员根据自己的立场、判断、兴趣、倾向自由地选择、收集资料,而是指作为保障公民知识自由机构的图书馆进行资料选择、收集时必须回答公众的所有资料要求。这里的“自由”是指为保证这一原则立场的实现而需要的自由空间、自由权利和基本条件。日本《图书馆自由宣言》对这一问题规定了图书馆必须坚守的五项原则:①对于有多种甚至对立观点的问题,要广泛收集体现各种观点的资料;②不能依据作者的思想、宗教、党派等原因排除其著作;③不能依据图书馆员个人的关注重点和兴趣爱好选择资料;④不能依据来自个人、组织、团体的压力或干涉而放弃收集自由,也不能为了躲避纠纷而自我限制;⑤接受捐赠资料时,采取相同的态度。图书馆收集资料的自由关涉到图书馆知识组织的各个环节,是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的基础,也是图书馆保障知识自由的源头。
图书馆在收集、保存文献资料过程中,要遵照社会包容性原则。基于知识自由理念,图书馆对资料的选择必须是“非审查性选择”,而不能是“审查性排除”。两者的区别“在于适用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于非审查性选择来说,重要的是提出保留这种资料的理由;而对于审查性排除来说,重要的是寻找排斥这种资料的理由。因此,后者必然是指从资料的部分内容而不是从整体内容出发作出判断”。图书馆“最重要的是尽可能保证读者见到资料”,因此,要特别注意避免“从‘保护’读者的良苦用心出发,以剥夺读者认知自由的权利告终的现象发生”。应该说,“非审查性选择”与“审查性排除”的区分,对图书馆如何在收集资料自由的背景下实施对资料的选择具有理论指导意义。此外,图书馆在收集图书资料时,并不负有判断图书内容的责任,所以图书馆应“采取正面态度尽力保留每一本书;从整体上对待每一本书,不因其小缺点而否定其价值;依据一书之内容来作价值判断,而非依据作者之个人背景;做思想自由的拥护者”。这就要求图书馆员的服务必须保持意识形态上的中立性、客观性和被动性,反对任何形式的图书审查。
图书馆资料收集的自由还关涉到图书审查制度。早期的图书审查纯粹是由政治因素引起的,大多和当政者的意识形态不符的书都被列为政治禁书。随着基督教义的兴起,教会成了图书审查的主要力量。18、19世纪,道德方面的图书审查逐渐受到重视,这些所谓“不洁的书刊”(Dirty Book),以现代观点而言,所指的就是猥亵性的出版品。图书遭禁多是因为书中有许多观点与当权者有所抵触或不被当时的社会所接受。在保守的时代,仅能采取图书审查这种消极的方式对这些“异类”全面禁止。图书馆作为储存海量信息的机构,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外在社会环境的极大影响,特别是审查制度的影响。对于图书馆来说,审查主要来自馆外审查与馆内自检两个方面。在图书馆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审查制度经常给予事前的制约,使得已收集到的资料从书架上撤除或废弃。因此,图书馆应以维护知识自由为己任,坚决反对任何影响、压制、掌控甚至破坏图书馆文献资料收集、提供活动的企图;培养图书馆员的知识自由理念,坚持原则,抵制任何来自外部的压力;收集与提供资料时相信读者的智慧与理性,无论图书馆所收集的资料存有何种观点或主张,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和图书馆员支持其立场。图书馆对知识自由的保障,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形式审查的否定。图书馆的所有活动都是服务于保障国民的知识自由的,反对审查是保障国民知识自由权利在图书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4、知识自由与社会教育
19世纪中期,公共图书馆事业在英、美等国得到立法支持,此后图书馆的教育教化职能被图书馆人当作一种职业信念。这种信念认为,图书馆通过提供图书资料,可以向社会成员传播知识,提供自我教育的机会;它通过在下层人民中培育阅读兴趣,可以使他们亲近知识,远离粗鄙;它通过改善个人素质,可以推动整个社会进步。此后,把图书馆定位于自我教育机构的理念在杜威的图书馆学理论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进入信息时代后,面对日益丰富的社会信息,用户的信息素养变得极为重要。正是部分弱势人群学习能力的缺乏,导致了社会信息鸿沟的扩大。因此,图书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为用户的继续教育与终身学习提供一个优良的平台。
个人自由主义图书馆思想认为,图书馆职业的教育使命就是服务于个人的教育权利,为社会成员提供他们所需要的资料和服务。在这一点上,图书馆的教育职能与图书馆自由权利(即知识自由)相统一,两者均作为现代图书馆的使命――满足公民的知识信息需求、保障公民的自主学习权利而存在。有的国家(如日本)还将知识权利归属于公民教育权利的范畴之内。图书馆倡导知识自由、尊重公民对知识和真理的追求,也是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能得以实现的基础。
社会教育与知识自由理念相统一,但现实情况中,两者之间也有无法避免的冲突。邱五芳先生对图书馆界大力倡导知识自由理念表示质疑,他认为,知识自由与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责是一对矛盾。知识自由强调个人获取和传播知识信息的完全自由,反对任何形式的人为障碍;而教育作为影响人的身心健康的活动,为了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成员,则要求对教育过程中的知识信息传递有所选择和控制。作为社会教育体系重要一环的图书馆,社会要求它强化对知识信息的评判功能,在某种程度上承担起社会知识信息过滤器的职责,滤去信息杂质噪声,只向读者提供被社会主流认同的,比较真实可靠的知识信息。其实,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cion,ALA)当年提出知识自由政策时并不是没有考虑图书馆的教育教化传统,但ALA坚持认为:出版者、图书馆员和书商不需要对自己提供的书籍发表任何意见或进行介绍,因为那将与以“公众为建立自己的政治立场、道德观和审美观而对其产生兴趣”为标准而决定发表什么或传播什么的原则相冲突。“我们不是怀着认为人们读什么书无关紧要的轻松心态来声明这些主张。我们相信人们读什么书是非常重要的,相信有些观点可能是危险的,但也相信压制这些观点只会导致民主社会的终结。自由本身是一种危险的生活方式,但它是属于我们的权利”。现代民主社会,尤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宗旨的自由主义国家,人们对图书馆是否应该代替读者判断“最好的图书”(杜威语)提出了质疑。甚至有人尖锐地指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图书馆员要比读者来得更高明,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图书馆员所提供 的精神食粮要优于读者自己选择的。也就是说,图书馆员不可能是全知全能者,图书馆员先人为主地替读者判断读物的优劣,实际上扮演的是“审查官”的角色,这种“审查官”角色无法保证避免“阅读指导”的良好意愿客观上转变成“阅读误导”的情况发生;图书馆员扮演“审查官”角色,实际上剥夺了读者的获取知识信息的自主、自由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相信读者的智慧、相信读者的理性选择、尊重读者的自主选择权利才是符合知识自由原则的明智选择。因为“图书馆是让冲突点产生良性对话的地方,图书馆所提供的多元信息可以让非我族类的资讯被阅读,进而产生了解,让持有两极价值的双方可以在此听到彼此的声音”。因此,图书馆不能代替读者选书,在意识形态上必须保持中立性、客观性和被动性,依据知识自由理念定位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责。
现代社会的知识自由权利,既包括接受信息、要求信息的权利,同时还要包括有关个人的信息“不被知道”、“不被了解”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个人秘密权”、“个人隐私权”。图书馆活动中,图书馆利用者具有在利用资料和设施的过程中不接受任何区别对待、利用秘密被严守的权利,这些隐私信息包括:①读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所在学校、职业、家庭构成等;②读者的行动记录(何时来馆及利用了什么设施)、利用频度等;③读者的读书事实(读了什么书)及利用希望、参考咨询记录;④读者的读书倾向(关心的问题、感兴趣的图书是什么);⑤读者复印图书馆资料的事实。这是因为读者读什么书、对什么问题感兴趣、利用什么资料,属于不受他人干涉的精神自由。尊重精神自由、不窥探个人的内心世界,是现代市民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人都不愿意把自己的读书事实加以公开,但是当读者阅读的是具有鲜明党派性、宗教性的图书,利用的是有关严重对立的社会性问题的资料,或是有关性、疾病等方面的图书时,不愿意公开此类读书事实的就大有人在了。如果读者从图书馆借阅了什么等读书事实能够很容易地被第三者获悉,或者是借阅记录被图书馆永久地保留,那么读者会出于种种考虑而不再从图书馆借阅自己真正想读的图书了。从本质上说,这剥夺了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因此,图书馆作为一个与表达自由、思想自由密切相关的机构,任何时候都应该把最大限度地保障读者的基本权利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考虑,为利用者保守秘密,就是保障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的具体表现之一。
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仍然与不同程度的审查相冲突。根据知识自由原则,图书馆所收集和传播的文献信息内容是不应受到任何部门或个人审查的,而且图书馆有责任为读者保守阅读记录等隐私性秘密。即使是出于良好目的的父母与教师对儿童阅读信息的检查,图书馆同样要予以拒绝。虽然从法律关系上说,父母拥有对子女的“教育权”。父母往往为了更好地行使教育权,需要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全部生活(包括读书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图书馆把儿童的读书事实向其家长报告,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从图书馆利用者的角度来看,儿童也是利用者,也享有利用者的所有权益。鉴于这一问题的特殊性,当有家长向图书馆员询问其子女的读书事实时,一般来说,图书馆员可以回答:“请直接去问孩子本人。这种态度既表明了图书馆员对儿童人格的尊重,又体现了图书馆员希望儿童健康成长的愿望。同样,有关学校图书馆该不该、能不能向教师报告学生的读书事实这一问题,图书馆仍应以尊重读者的隐私权为重,而不论来自教师的图书审查出于何种目的,不论其审查对象是否为少儿读者。图书馆保障公民知识自由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包括保障利用者在图书馆的个人秘密权在内,因为保护读者隐私是保护读者取用自由、阅读自由、思考与发表自由的前提。如果读者对图书馆的利用被监控、个人使用记录未经许可就暴露,那么读者的这些自由也就荡然无存,知识的自由流通也就遇到了障碍。
保守利用者的个人秘密是图书馆与读者建立一种真诚信赖关系、使图书馆事业能在健康的环境中稳步发展的前提条件。图书馆如果对此不采取慎重态度,将破坏利用者对图书馆的信赖,最终破坏的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环境。在今天,为利用者保守秘密已经是图书馆服务的一种国际性观念,是图书馆从业者的基本职业伦理规范之一。任何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民族、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职业种类和性质以及居住的地点和年限等,在法律上均有享有平等一致的权利。而且许多国外图书馆中,利用者的外借、阅览、进行咨询、接受服务的记录,被认为是图书馆最高机密。因此,对于图书馆来说,最优先考虑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利用者的基本人权和个人秘密权。图书馆的利用记录,就是一种涉及个人秘密的资料。图书馆在知识自由理念的引导下,可以通过立法方式、利用记录的简单化和保留时间的缩短等方法,保障利用者的个人秘密权,如日本图书馆就利用多种方法防止警方滥用“搜查扣押权”。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个异中有同的核心价值体系,将图书馆价值的核心定位在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能够阐明图书馆的形成、发展及历史使命,而其他核心价值均可以看作是实现这一最高使命所需的手段或要求。在整个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中,知识自由表现为其他核心价值的起点和归宿,其生命力在于通过以服务为中心的图书馆实践活动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没有图书馆实践活动的推进,也就不存在所谓知识自由问题。因此,知识自由的维护与实现有赖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图书馆员职业理念的提升,有赖于政府对图书馆制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