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给我们带来的反思

  

  据《南方都市报》5月13日报道,由于中央和广东省委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批示,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取得突破性进展,涉案的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3名在此案中渎职的工作人员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广东省委还决定成立专案督查指导组,专门督导此案的查办工作,确保严格依法公正办案。

  

  孙志刚案经过近一段时间媒体和坚持正义群众的强烈呼吁,终于得到了初步解决,涉案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个消息确实令人鼓舞,这是每个有良知的公民都希望看到的结局。这里,我也为中央和广东省委领导这种重视群众呼声、关心公民合法权益的高度负责精神所感动。同时,这又不是我愿意看到的结局,因为我心里有这样一个疑虑:假如不是中央和广东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假如不是这些领导的多次批示,孙志刚案未必能得到如此雷厉风行的处理,“省、市迅速成立由政法委、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省、市政法公安机关也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不说,怕是至今有关部门还视而不见,“装聋作哑”,让“家属问死因连遭碰壁”吧?

  

  在现实中,“严格执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人民服务”等这类口号往往被一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喊得颇响。然而,遗憾的是象孙志刚这样的“人命关天”的案件出现了,却没人出来“维护权益”了,说的和做的,是何等距离。要知道,怎么说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也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呀,对待这样的重大案件尚且如此,至于公民其他的合法权益,又该被这些执法人员如何的淡视?

  

  从近段的媒体报道,可以看出,是媒体的披露,使案件得到了转机。因此我们又要问这样一个不止一次问过的问题:为什么许多问题非得惊动中央领导才能得到解决?在中央领导批示之前,相关地方领导的部门都干什么去了?其实,导致事情久拖不决的真正原因恐怕还在于是地方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没有切实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说严重了就是严重失职,是渎职犯罪。

  

  所以,孙志刚案件又让我们看到了“通过中央领导批示解决”这条路,虽然这条路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圆满的结果,但是通过“领导批示”这种“权威作用”来调整社会矛盾,来干涉司法领域的不公正,可以奏效于一事一时,但绝不可能从根本上长远解决问题。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需要也不应该存在这种现象的。因为我们所追求的依法治国,就是要让法律能公正地使每个人的权益都得到最大可能的尊重,使之有普遍性地获得及时的、合理的、制度性的保护,而不是要靠一两个重要领导批示或听取汇报后偶尔地为某个人作了一次主。

  

  时下抗击非典,卫生防疫部门有个“首诊负责制”的规定,即任何医疗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非典患者,否则将追究其责任。通过孙志刚案,笔者也想,如果我们的有关部门都推行“首问负责制”,即无论哪级党政机关或部门,谁首先接待来访、来信,谁就要依法受理、主管,并负责到底,不允许扯皮、推诿和久拖不决,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那么孙志刚案的处理还会惊动中央和广东省的领导吗

  

  如果我们不能从机制上来好好的反思孙志刚案出现的问题,并加以改进解决,则难免有人会有孙志刚同样的遭遇。所有的问题可能无法一下子解决,但下大力气去做却是十分必要的。我想,如果与孙志刚同样命运的人少一点,我们的社会就又离民主与法治近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