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公元21世纪和第三个千年的中国农民,越来越面临着重大的历史性抉择,就是要由农民土地承包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是由全部的世界农业史、全部的中国农民史、全部的大包干以来的农村改革发展史共同提出来的,是冥冥中我佛的慈悲呼唤,是许多人机关算尽、千方百计想绕过然而终究无法绕过的一个历史性话题和一道历史性大坎。
现在是正视这个话题的时候了,现在是突破这道大坎的时候了。
只有突破这道大坎,中国农民才能将自己置于安身立命的基础之上。
只有突破这道大坎,农村的改革发展之水才能势如山泉、涌而向前。
那么,何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农民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对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村土地拥有法定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继承权、转让权。除宪法另有规定的土地资源外,农民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对象包括所在乡村的全部耕地、荒地、林地、园地、宅基地等。这种农民土地所有权实质上是农民个人(农户)对所在社区土地拥有的等分所有权,即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
为什么要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
只有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将农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处分权完全统一起来,才能彻底完成“耕者有其田”的伟大变革,将农民的土地完整地还给农民。
只有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生活才会有可靠保障。所有权掌握在别人手里的土地始终是靠不住的土地。
只有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才能真正爱惜土地,避免掠夺式经营,实现土地的长效投入、持久生产。
只有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克服虚化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弊端:随机征占、多头支配、补偿不足、高额农地利益落差、大规模农民(在不知情中)失地而生活无着等。
只有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才会为农地流转提供坚实的前提,才会促进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
只有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农地才能作为一种人格化的财产进入产权市场,农民才能从各方面享受这种产权带来的好处:如可以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可以获得土地的保值和增值利益。等等。
农民土地所有制并不是新发明,中国上世纪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推行的土地改革,建立的就是农民土地所有制。
现在中国人公认西方国家农业经济发达,但西方国家发达的农业经济正是建立在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之上。
现在中国大陆人士公认台湾农民比大陆农民的平均收入高得多,其中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台湾在上世纪五十年代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并一直延续至今。
或说:农民土地所有制不就是农村土地私有制吗?农村土地私有制在中国搞过几千年,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可谓人神共知。中国革命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消灭这种私有制,还能再走回头路吗?
回答:农民土地所有制作为农民个人对所在社区土地的等分所有,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形式,但这种私有制不等于传统的以少数地主为主体的土地私有制,而是类如20世纪50年代土地改革建立的农民土地均有制。历史证明,这种土地均有制极大地解放了当时的农村生产力。
事实上,正如土地私有制并不必然伴随恶,土地公有制也并不必然带来善。公社化时期的土地公有制带给农民的长期贫困和束缚就不必说了。改革以来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除了造成种种惊人的土地弊端----包括几千万失地农民生活陷入困境,又有多少福音可言呢?
透彻地看,土地所有制不但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制一样,也和任何其他方面的所有制一样,是形式而不是目的。不是人们想要哪种所有制就要哪种所有制,而是哪种所有制符合农民的利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应该要哪种土地所有制。合理的土地所有制是历史自然选择的结果。
从世界及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教训看,农民土地所有制尽管有种种缺点,但比较起来适应性最强,活力最大。借用一句套话:农民土地所有制也许不是最好的,但至少是不那么坏的土地制度。
追根溯源,如果说上个世纪的土地改革建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体现了历史选择的意志(土地占有极不平等、极不合理是引发土地改革的深层原因),那么,接踵而来的集体化运动(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充公)就是人的意志(主要是执政者的意志)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换句话说,是少数在权力者违背历史的意志创造了一种集体所有制,而创造的代价又是如此沉重。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就是要恢复历史的本来选择。
从情势看,重新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已水到渠成: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弊端暴露的越来越多,延续了几千年的皇粮国税趋向消亡,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呈现高涨,土地的预期价值大幅上升,所有这一切就为农地制度的根本变革准备了条件。
那么,怎样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呢?
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意味着农村土地关系的根本变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核心举措,要从创新入手,法律先行,平稳推进。第一,要从法律上废除已完全虚化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同时明确农村土地实行农民所有。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继承权等五权统一的所有权。这就涉及到对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修改。第二,制定土地改革推进法。为保持农地改革的连续性,基本原则是按现有农地承包格局,在地方政府的主持下,将30年不变的承包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转变为永久的农民土地所有权。第三,县级政府建立完备的土地管理档案,对于属于农民个人的土地、社区公地以及其它土地进行登记注册,土地通过交易或其它转让形式易主的履行过户手续。第四,今后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及其代表人都不得再以任何借口、理由对农户的土地进行单方面处置和行政干预。第五,今后国家因公益事业对农地实行征用,其他组织购买经营性用地,要依法和农民谈判或者和农民选举产生的社区土地管理组织谈判,土地价格和补偿标准经谈判确定。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提出并回答:第一个问题是,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后,发生土地兼并怎么办?第二个问题是,怎样防止农民土地所有权被侵犯?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当代中国环境(包括就业环境)已绝非历史上任何时期可比,当今中国大市场经济也绝非历史上自然经济时期可比。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今中国鼓励土地兼并。因为只有通过土地兼并才能真正减少农民,彻底转移农村劳动力。这事实上也是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一条道路。其实,我们完全不必担心所有权给了农民会发生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倒要担心有了所有权的农民由于爱惜土地不会轻易转让。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由于有了所有权,农民可以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土地。当然,为了防止万一,可以考虑在法律上规定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无疑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如果权力大于法律的情况没有根本的改变,这种土地所有权确实还有被侵犯的危险。这就要求配套的改革必须跟上,如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深度推进包括县乡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等。另外,要大力发展农民的自我组织,如农民协会。农民需要依靠自己的组织保护包括土地在内的经济社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