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们“真实的谎言”——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内容提要】大股东对中国股市的操纵已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中小股东普遍产生了畏惧心理,不敢再轻易投资进去,信任危机发生了。大股东的内幕操作手段主要有:宁可配股,绝不贷款;
挪用资金,挖空上市公司;
虚假出资;
关联交易;
操纵利润分配;
利用上市公司作担保,为自己申请贷款提供方便;
操纵信息披露,公布虚假信息;
自己炒自己的股票,从中牟取暴利。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建立起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关键词】大股东;
中小股东;
弱势群体保护;
上市公司治理;
股市监管

  

  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新世纪的阳光似乎并没有照亮中国股市,相反,中国股市频频发生“地震”。灾情严重的股票还不止一两家,往往是若干支股票“集体跳水”,昨天还是牛气冲天的“天堂股”,一夜之间就无缘无故地跌成了惨不忍睹的“地狱股”。中小股民的血汗钱顷刻间变成了一堆废纸,深度套牢,脱身无望。经济学家无法解释这些股票的大起大落,无法用正常的经济理论去分析它们,因为这些股票本来就不是由正常的游戏法则支配的,而是由“幕后之手”在恣意操纵。

  

  这只“幕后之手”就是大股东。大股东对中国股市的操纵已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有的上市公司从一开始就是由大股东“包装”起来的,其上市目的并不是为了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是为了赤裸裸的“圈钱”——圈中小股东的钱。这就使有些上市公司从头到脚都是“讲故事、编谎言”的产物。例如“大名鼎鼎”的某某科技股票,它竟能把一个小小的饲料厂“变脸”成一个大型高科技企业,套取中小股东的巨额资金。又如,某某集团曾长期秘密动用几亿资金炒股,自己炒自己的股票,造成本股票的虚假繁荣,引诱中小股东大把投钱。

  

  因此,中小股东普遍产生了畏惧心理,不敢再轻易投资进去。这种背景下,“信任危机”发生了,中小股东不相信股市在短期内能按正常经济规律运转。所以,尽管政策暖风频频,出台了若干利好刺激,但股市反弹并不如预期的积极。银行再三调低存款利率,政府甚至采用了“征收利息税”等宏观调控政策,但都收效甚微,存款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呈现出进一步上升的势头。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这种明显的“反常现象”只能有一个合理解释,就是:中小股东已经丧失信任和乐观期待,宁愿把钱存进银行不要利息,也不敢、不愿再去积极地投资于股市。

  

  中小股东的态度,会直接决定着股市的生死存亡。离开了中小股东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股市就丧失了存在理由和必要。因为股市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让企业直接与广大投资人发生联系,使企业的融资方式由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变成发行证券的直接融资。融资方式的改变,在微观上决定着企业的成败,在宏观上则决定着国民经济的兴衰。

  

  我国以前没有股票市场,企业主要靠银行贷款,这种融资方式已被证明为缺乏活力、滋生腐败。要建设发达的市场经济,必须借鉴美英的经验,即建立起发达、规范、有序的股票市场,让“资金市场”去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这对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极其重要,有利于从“银行导向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如果我国的股市上只剩下大股东,股市就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无法使企业进行直接融资。再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往往是以非货币形式进行出资(如土地、厂房设备、技术、产品),大部分货币资金要靠中小股东投资,所以,没有中小股东就等于丧失了“企业血液”(货币资金)的来源,没有“血”当然难以存活,不管你的“骨骼肌肉”多么强健。

  

  只要看看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的种种内幕操作,就会明白大股东们这些“真实的谎言”——

  

  1、宁可配股,绝不贷款。我国为扩大内需、刺激投资,近年来把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下调,已经到了很低的水平。按正常的经济学原理,这正是上市公司通过贷款来改善资本结构的极佳时机,以便增加公司资金拥有量、扩大投资规模。但中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偏偏无视这个经济学原理,宁可配股,绝不贷款。原因何在?其中猫腻在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高价配股之机从中小股东手里圈来大笔现金,然后再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把这笔现金中的大部分转移到控股股东的手里。贷款利率再低,毕竟是负债,届时要还本付息;
而配股得来的钱不用还,只要圈到手中,就能被控股股东转移到自己的腰包里。

  

  2、挪用资金,挖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往往关心的不是把上市公司经营好,而是把它当成一根纯粹的“资金吸管”,从股市上把钱吸到之后,就秘密地把这笔资金挪为其它用途,甚至明火持杖地直接把资金划走。例如,某医药股份集团把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资金的96%都划走了,总额达25亿元之巨。

  

  3、虚假出资。在上市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以及增资配股过程中,控股股东名义上出了资,但实际上该出资并没到位,或严重高估非货币出资,或以不动产出资但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虚假出资,却能取得多数股份,“一本万利”当然值得去冒险。

  

  4、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旗下往往有多家公司,在其操纵下,可以在这些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实现某种“见不得阳光”的目的。关联交易有两种:索取型和付出型。索取型是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的资源占为己有。付出型是指控股股东为了使上市公司的业绩在短期内呈现出虚假的提高,就把相关公司的利润向上市公司转移,一旦达到目的后,再把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出来,转给其它公司。

  

  5、操纵利润分配。为了多占公司利润,控股股东总能巧立名目,以种种借口操纵利润分配,肥水不流外人田,侵害中小股东本应得到的红利。例如,向董事、监事、经理层发放高得离谱的奖金、年薪,名义上还冠冕堂皇地“为了留住人才”,而实际上这些“人才”都是控股股东的内部人。

  

  6、利用上市公司作担保,为自己申请贷款提供方便。一旦出现还贷困难,就把风险推给上市公司,由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前文的“宁可配股,绝不贷款”是指上市公司自身而言,此处的贷款则指控股股东而言。)

  

  7、操纵信息披露,公布虚假信息。由于控股股东实际上充当上市公司的“家长”,它控制着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因此能够操纵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布虚假信息。其手段很多,例如作假账、提前确认收入、把关联交易当作正常收益,等等。有的上市公司从始到终一直就是靠此“讲故事”来维持的。

  

  8、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哄抬股价,诱惑中小股东投资,然后秘密抛售,从中牟取暴利。一些大起大落的股票,就是这样操纵的。例如,某上市公司曾长期动用几亿资金秘密炒股,靠此来制造它的业绩神话。

  

  针对此,应采取以下几个监管措施:

  

  措施一:“国有股减持”是根本出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从国企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十分明显。由于前些年我国对公有制的理解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认为国有股越多越好、越广越好,导致“一股独大”之状况。控股股东的种种不当行为,皆源于此。所以,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股减持”,才是根本出路。

  

  措施二:减少或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虽然“股权平等”是股份制的基本原则,减少或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似乎与这个原则相违背,但实际上,由于控股股东的内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平等,所以,对其进行限制恰恰是为了实质平等。西方发达国家也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治理控股股东,而采取过类似做法,例如无表权的股份、有超常表决权的金股。另外,还可以把国有股转为优先股,以减少国有股比例。

  

  措施三:撩开上市公司的面纱制度。有的上市公司名义上打着“国有股”之旗号,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及利益集团的“内部私人控股”。这种伪装的国有股在股市上的为害尤烈,那些被揭露出来的灾情严重的上市公司里,大部分都是这种类型。为了有效治理这种问题,应该引入“撩开上市公司的面纱制度”,即:把遮在这种上市公司头上的“伪装国有股”的面纱揭去,再进一步揭去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上市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之面纱,使它的实际控股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措施四: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现在,我国上市公司流行起“独立董事热”,把治理公司的希望放在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上。永诚集团董事长、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认为,这种“救世主”的想法和做法无视我国的国情: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我们实行的是二元制模式,即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是专门的监察机构。不去想办法加强监事会的工作职能,却把美英一元制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盲目引入中国。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也指出,与其盲目引入独立董事制,不如采取切实措施来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措施五:通过立法来规定控股股东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侵害赔偿责任。

  

  西方发达国家为了治理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通过立法严格规定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侵害赔偿责任。这样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遏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为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武器。例如,英国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必须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宜真诚地依公司最佳利益表决,并且不得任意处置公司财产和其他股东的财产。《德国股份法》规定:“控制企业的法定代理人违背其义务的,其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负有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

  

  本文原载(京)《经济导刊》2003年第7期68—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