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农民日报》报道,浙江苍南县一个在当地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农副产品综合市场被强行关闭,市场开办者认为其利益严重受到损害,经营者感到正当经营权利被剥夺,由此引发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强烈不满。
该市场是2001年由苍南县副食品仓储中心依据县政府的批复开办的,依法领取了市场登记证。该市场开办以来,服务周到,设施完备,逐渐成为当地乃至全国都小有名气的农副产品市场(包括参茸产品)。当年的县政府对这个市场非常支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21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的明确规定,于2001年明文要求将苍南县的136家参茸经营户统一规范到苍南县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继续从事参茸经营。经营户相信政府的决策,并且市场的服务设施很好,租金合理,经营户纷纷在此安营扎寨,辛勤经营,依法办理了经营证照,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形成了颇具规模的市场,成为当地的经济支柱。县人民政府又在2001年9月书面请示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作出了浙药监市[2001]322号批复,同意了苍南县人民政府的前述安排。2004年县政府积极引进商家,又建立了浙闽农贸综合市场。为了兴旺该市场,县政府决定强行对市场进行调整。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2005年1月23日,灵溪镇人民政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7家单位,联合发布了《联合告知书》,宣布农副产品综合市场5月15日关闭,经营户迁到新建的浙闽农贸综合市场。但是由于农贸市场已经形成气候,有很强的品牌效应,经营户觉得该市场完全可以适应需要,不需要迁移。加上政府承诺在新建的浙闽农贸综合市场经营的优惠条件无法兑现,经营户要承受两倍于原来摊位的租金。而且新建市场没有办理中药材销售的相关手续,连市场登记证也没有。因此,该大多数经营户不愿迁移。在这种情况下,县政府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通告,要求经营户停止经营,搬迁到新市场。167户经营者对此不服,一致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经营者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由于市场开办时间只有短短几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不错,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迁移,而关闭市场将给市场开办者造成重大损失。他们想不通的是,以前开办市场的时候,政府全力支持,认为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
现在领导有了新思路,就要建新市场关闭就市场,随意性太大,也根本没有考虑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即便要开办市场,也应允许不同的市场自由竞争,而非强行介入,干预市场发展。
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也一再读到类似消息。不同之处在于,案件发生在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温州,而且是全国知名的市场。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一下本案。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规定依法行政应体现诚实守信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广大经营户和市场开办者有理由相信县人民政府当时的决定是正确的,基于这一判断,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依法受到尊重和保护。苍南县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是经过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领取了证明市场依法开办的法律凭证----市场登记证;
经营户都是由苍南县人民政府多次明文要求,统一安排在苍南县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继续从事参茸经营的;
苍南县政府已经于2001年9月将参茸经营户统一安排到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继续经营一事书面呈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明文批复,同意了苍南县政府的前述安排。苍南县人民政府无视自己先前所作的行政行为,无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前作出批复,强行关闭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和广大经营户摊点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经搬迁到政府指定的浙闽农贸综合市场的参茸经营户,没有被通知要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受到支持的新市场连市场开办证也没有办理,就开始营业。可见,县政府的真实目的不过是调整市场,违法与否不过是个借口。
诚信是保证社会发展的为政之道和基本的立国立民之道。中华民族具有诚信的传统。两千多年前,孔子主张为政以德。为政者做到敬事而信,信则民任焉。对于为政者而言,只有做到诚实无欺,讲究信用,才能不失信于民,得到百姓的拥护和信赖。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是社会的管理者,是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市场经济的监督者和裁判者,应当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政府及政府官员失信,会影响并加强社会的诚信危机。诚实守信原则包含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的核心,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因此,诚信促使人们在利益面前保持理智和必要的克制。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关键,而且有示范作用。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经过科学评估,并认真考虑公众的合法利益保护。
县人民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发展,制造并直接干预两家农贸市场的竞争。县人民政府依据《通告》强令广大经营户停止在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的一切参茸经营活动,并要求综合市场内的广大经营户前去同为农贸市场的新的浙闽农贸市场内继续经营。此举显然是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直接侵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同时,县政府作出的《通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首先,县人民政府并非是药品管理监督的合法主体,无权作出相关行政行为。县人民政府作出取缔市场和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决定属于越权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但县人民政府却自行决定取缔,这显然属于行使处罚权的主体错误,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越权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是垂直管理。有权作出取缔“非法中药材市场”和责令停止经营中药材的决定的主体也只能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不可能县人民政府。
其次,县政府作出《通告》在程序上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取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四)项即为责令停产停业。《通告》明确要求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的经营户停止经营活动,显然就是法条明文规定的责令停业。《药品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取缔”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88条规定“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因此,该法第88条已经将第73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界定为行政处罚。
既然是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就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县政府在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的《通告》之前,根本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告知经营户和市场开办者相关权利。因此,该程序违法行为实质上是直接剥夺了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各项程序权利。
综上所述,县政府没有科学评估市场发展,没有充分考虑对公众信赖利益的保护,介入市场发展,超越了自己的权力界限,引发了与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冲突。不同的市场开办主体由于县政府的干预,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条件,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对于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造成了利益损害。这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有限政府,诚信政府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县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力,应当为当地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而不应当强行改变市场结构,损害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去满足另一个主体的利益。在具体操作中县政府所作出的《通告》,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错误,行政程序违法,越权行政。我们有理由怀疑,如果这个《通告》得以推行,那么就开了个不好的先例,过几年县政府领导思路一转,要再建设更大的市场,这个现在受到大力扶持的市场有可能又面临关闭的命运。这样以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谁还会有心认真经营呢?(中国宪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