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式授予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在中日争议海域油气田的试开采权。据称,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批准授权的理由是“符合日本的国益和法律”,要确保日本在东海的“能源权益”。日本政府的这一决定违背了中日原有的协商解决共识,企图以既成事实强加于中国,其行为不仅在外交上具有挑衅性;
而且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及海洋法,反映出日本政府遵守国际法、发展对华关系的诚意严重不足。
从国际海洋法角度看,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即大陆架之争和专属经济区之争。关于东海大陆架,归纳日方主要观点有三:一是企图否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自然延伸原则,妄称该原则属中国的国内法,不具国际法效力;
二是鼓吹“共架说”,称日本“西南诸岛”中也有岛屿在东海大陆架上;
三是宣称“中间线原则”是具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明确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勘探表明,整个东海大陆架平均水深仅70多米,其与中国海岸的地质关系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要求,而东海大陆架与其相邻的冲绳之间却隔有深达千米的海沟。因此,东海大陆架是中国而非日本冲绳群岛的自然延伸乃不争的事实。
面对中国政府、学者提出的事实和见解,日方为坚持“共架说”,又有人称在其“西南诸岛”中还有岛屿在东海大陆架上,但迄今未能明确指出到底是哪个岛屿。关于钓鱼岛,日本的主权主张本身就属非法,当然不能成为日方分割东海大陆架的基点。至于所谓“中间线原则”,虽然1958年《大陆架公约》曾有所涉及,但此后多次被国际法院的相关判决所否定。而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又规定“在各缔约国间?本公约应优于1958年4月29日《日内瓦海洋法公约》(按:含《大陆架公约》)”。因此,该“原则”应不具国际法效力。由此可见,在东海大陆架分割中,日方的“中间线”主张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而“帝国石油”的试采区逼近“中间线”已经侵入中国依“自然延伸原则”应得的大陆架区域,无疑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对中国主权权利的严重侵犯。
对于本国在大陆架划分上的“地理不利”,日方也很清楚。为规避这一点,近年来日本政府、媒体在谈及东海油气田问题时,往往只谈专属经济区而避谈大陆架问题。日方甚至提出以专属经济区代替大陆架制度。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明明白白,日本又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东海油气田之争在法律上的双重性是不容抹杀的。而即使在专属经济区划分方面,日本政府授权“帝国石油”的举措也属无理。目前,中日两国关于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分界尚存争议,并未划定。换言之,日方所谓“中间线”以东的部分海域仍属于争端海域。对于该争端,中国始终坚持通过协商谈判解决,虽然拒绝承认“中间线”,但为避免争端升级,一直行为克制;
试采中的春晓气田仍在中国一方,距所谓“中间线”尚有5公里,不在争端海域内。因此,中国的试采行为完全合理合法。日本政府对中国试采的指责不仅毫无道理,其授权“帝国石油”在争端海域试采更是对中国专属经济区权益的侵犯。
当前,日本政府官员和媒体在为授权试采张目时,还提出所谓“吸管效应”问题。他们称东海海底油气分布大部在日本一侧,中国在这边开采,日本那边的油被吸过去了。一些媒体甚至指责中国“盗采”,鼓动政府抓紧到争端海域与中国抢采油气。但事实上,“吸管效应说”不仅得不到国际法支持,国际上赞同此论者也寥寥无几。更需指出的是,东海大陆架的地势是西高东低,原油作为液体,由于受重力作用,即使流动,也是从中国往日本那边流,不可能倒着流。如果说“盗采”,“偷盗者”也只能是日方。
日本政府授权“帝国石油”公司在争议海域试采已经对中日关系产生了很大冲击,其后续影响很可能更加严重。而更让人怀疑的是日方依照国际法,通过和平协商解决争端的诚意。日本经常自诩为“法治国家”,但其近年来在违反国际法方面却常有“不俗”表现。在“帝国石油”被授权事件中,日本媒体叫嚷保护“国益”甚多,而援用国际法和海洋法说理者甚少;
少数别有用心者还鼓吹动用自卫队,企图把争端扩大到军事安全领域。此次授权事件再次提醒人们:日本的对华政策已偏离友好合作轨道,中日关系“崩盘”的危险性明显增加。目前,日本国内右翼反华势力已逐渐坐大,“帝国石油”试采并非他们破坏中日关系的“处女作”,今后也不会“金盆洗手”。如听之任之,中日关系很可能会陷入更危险的境地。(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