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想,私有制的起源问题已经获得了解决。读者从中或许看到了一个与传统教科书所说的大相径庭的私有财产发生过程,也看到了一个完全不同于经典学说给我们展示出的另一种社会发展规律。当把私有制的问题解决以后,再来解决公有制的起源问题就非常容易了,因为这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层面。私有与公有是同源之物,而公有与共有才有本质的不同。原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公有制,而不是共有制。在世界历史上,共有制的确立和大规模实践大约起于16世纪,是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直至今天我们还没有从理论上理解这一切。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之大有时可以达到惊人的地步。
一、最早的“公有”就是“大私有”
我已经说过,私有制是从两个方面发生、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是工具的制造。工具打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绝对属于私人所有的东西,因为那是人体器官的强化和延长。既然是人体器官,那么它只能与具体的人联系在一起,受具体的人的支配。所以人类社会从无(物)到有(物),有就是私有;
另一方面是男性对女性的占有。性,都是自私的,这是源于动物的生存竞争的本能使然。人也是动物,在性的问题上永远也是自私的。动物们在一个群体内要争夺交配权,争夺到交配权,也就控制了整个动物群。当人类还处在早期群居时代时,人群首领也是全群几乎所有女性的占有者,其他男性则处于被排斥的边缘状态。他们(它们)的性权利只能存在于首领性权利的空隙之间,并且是一种偷摸的行为。这时的血群规模很小,大约维持在十几个或最多不超过二十人左右。由于工具的产生,开始了血团之间的有规模的兼并和战争。掠夺食物和女人是战争的主要原因和推动力。掠夺来的女人,一开始毫无疑问也是归血团首领所有。随着被抢劫来的女人数量的增加,强有力的男性也开始可以从首领那里分一杯羹了,拥有了自己的较为固定的女人,家庭开始萌芽了。当然,首领仍然是拥有女人最多的人,其余的人则依据个人的能力的强弱和女人数量的多少来决定占有,对于大多数人来讲,一夫一妻成为了主要的“家庭”形式。这种现象我们在当代非洲原始部落中仍然可以看得到。
所以家庭从一开始产生到现在,其基本形式是没有太大变化的,这和私有制从一开始产生到今天一直是各种社会形态的基本所有制形式是一样的。一夫一妻只是对大多数男人而言的,事实上拥有妻子的数量是与男人的势力和实力,即社会地位和财富多寡相联系的,谁有势力和实力,谁就依然可以拥有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的特权,古代今天都是一样。大家知道,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是20世纪50年代初才有的事。但法律归法律,事实是事实。或明或暗的一夫多妻在当今世界上仍然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为什么会这样?道理就在于,这是历史的遗迹。就是说,直至今天女人还没有彻底摆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的命运。知道了这一真实的历史,我们对那些大谈古代所谓一夫一妻制和以此为立论基础的所有学术著作就都可以弃之不理了。
私有制不仅是从两个方面产生的,而且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与血团首领相联系的大私有,另一种就是与一般血团成员相联系的小私有。小私有者就是除去拥有自己简陋的随身武器、女人、茅舍和一些当时能获得的普通生活用具外,就什么也没有了;
大私有者除去拥有血团中最多的女人,最好的武器,最大的茅舍和生活用品外,还拥有对整个血团的控制权。权力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也是与个人紧密相联系着的,也是 “私”的表现。什么是权力?权力就是在社会中人对人的支配力。人对人的支配就像人的大脑对四肢和工具的支配一样,支配者就是大脑,被支配者就起着四肢和工具的作用。血团首领支配整个血团,实际上整个血团也就变成了首领的个人财产。男人,全都是他使用的工具,这是他的财产;
女人,全都是他的性奴隶。他对血团内的女人有广泛的初夜权,征召权,所以女人也是他的财产;
其他的用品和食物首先也必须满足他的需要和由他来掌控分配。这就是早期人类“社会”的真实景象:大私有和小私有并存,小私有其实是包含在大私有之中的。
随着生产工具的发展,人群实现了相对的定居,农业发展起来了,在定居和农业的基础上开始了动物的饲养(恩格斯承袭摩尔根的观点,认为畜牧业产生于农业之前是错误的,定居和农业才是畜牧业产生的前提)。血团融合成氏族,进而扩大成部落,部落进而又联合成城邦国家。大私有财产即氏族首领、部落首领和城邦国家首领的财产极大地扩张了起来,与此同时,小私有财产也在不断增加。大私有者们拥有了区别于茅草屋的宫殿建筑,有了成群的牲畜,有了为之生产和服务的奴隶,由于土地的价值已被农业生产凸现了出来,土地自然也成了他们的财产。人类发展到这一时刻,大概才能称得起产生了我们今天称之为的“社会”。
二、“公有”不是“共有”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会迷惑不解:你说的这一切与公有制的产生有什么关系呀?其实大家不知道,我这里正是在讲述公有制的起源。我所说的“大私有”的形成,正是公有制的起源。怎么会是这样的呢?是的,这里有过多的谜团需要解开。
在血团和氏族时代,首领支配血团的工具制造,食物(大型猎获物)和女人(从血团外抢劫来的)的获得和分配,决定血团的居留和迁徙,组织、率领血团对外战争,平息、解决血团内部的矛盾和纷争。大家可以看得出,这里的大私有者,一方面他是最大量财富(相对而言)的拥有者,另一方面他还是一个“社会”功能的执行者,社会的公共职能是由他来完成的。“社会”继续向前发展,产生了部落和国家,公共事务日益繁重和复杂,围绕着人群首领的组织和分工也就越来越复杂,统治集团出现了。统治集团的出现使得供养统治集团的各种赋税制度也就相应地建立了起来。
早期的社会首领靠暴力和强迫直接获得比别人多的财富,当统治者形成了集团,社会分成了等级,就必须依靠强制力下的制度安排获得财富。但不管财富如何获得,一方面他们都是最多的财富占有者,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公共事务的担当者。大私有同时又具有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这就使他们获得了一个名称,一个与个体小私有相对立的名称,叫“公”。普通民众的个人所有叫“私有”,与普通民众相对的首领们的私有就叫“公有”。
中国古代大思想家之一的韩非子说:“古者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厶),背私谓之公。”(韩非子•五蠹)
古代是否存在过仓颉这个人姑且不论,韩非子在这里给我们提供的关于在“公”和“私”的概念中包含的许多远古社会的真实生活信息,我们不能不去了解。我曾想,如果让我们现代人,用科学的思维来创造这两个抽象的象形字,我们会怎样来画出它们的图形呢?我想象不出来。由此,不由得不佩服古人的聪明才智,但也启发了我一定要弄清楚,为什么韩非要把这两个字作如此描绘的原因。
根据韩非的说法,所谓的“私”,就是一个人总是围绕着自身利益打转转,所以画一个圆圈就可以了。但在古文字中却没有看到真正用圆圈代表“私”的。我曾猜想,我们现在见到的古“厶”字 之所以这样写,大概是因为用刀在甲骨上很难刻画成圆形,所以才呈现了近似三角形的吧?但后来在甲骨文中看到公字的多种写法,我的最初的猜想也就改变了。
有了“私”,怎么再来表现“公”呢?韩非解释说,与那种只顾自我,围绕自己兜圈子的人相反就是“公”。相反的含义怎么表示呢?在甲骨文中,“八”就被描绘成两个背对背的人形,所以“八”就具有相反、相背(悖)的含义。于是“公”字就是在“厶”字的上面加上一个“八”字,表示出与“私”相反、相背、相对立的含义。
有人不同意韩非的解释,他们认为,在甲骨文和金文中,“私”字的圆圈是大瓮口的象形,所以“公”是“瓮”的同音假借(见方述鑫等:《甲骨金文字典》,第53页,巴蜀书社,1993)。我认为,方先生的说法难以令人信服,“私”为什么要用大瓮口来象形?瓮和私有什么关系?公和私又有什么关系?为什么“公”要用“瓮”来同音假借?都说不清楚。所以不能轻易否定韩非的说法,他的说法的背后可能隐藏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原因,而这一切,我们至今尚未知晓呢。
从甲骨文和金文上看,“公”字的字形就是在“八”字下面画一个圆(○)或一个四方框(□),还有的,在下面画两个圆。现在让我们不解的是,用圆圈来表示“私”是否是唯一可行的?恐怕不是。如果没有韩非的解释,我想没有人会认为画一个圆圈就可以代表自私,圆圈还可以表示出其他多种含义。所以没有特别的解释,圆圈是不能作为“私”的象形的。理解韩非的话就应当寻求另外的突破。众所周知,抽象概念来自于具体事物,是对具体事物的抽象。既然画一个圆圈就可以代表自私,说不定当时社会上就存在着被人们认为是“私”的具体的东西存在,并且可以用圆圈图形表示出来,而得到了人们的公认。
这使我想起了我们的史前考古发现。在我们已经发掘的大量原始遗址中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有一些小房子围绕着一座大房子,形成一个居住面。参观过西安半坡遗址的人,对此也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如何解释大房子和小房子的关系?一般学者都把这看成是原始母系社会存在的重要证据。他们认为大房子里居住的都是氏族中的未婚男女,而围绕在大房子周围的小房子,都是已婚女子与她们的临时配偶的住所。男子实行走访婚,到晚上来与女友过夜,白天则返回自己的氏族。考古学家石兴邦先生就发表了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他说:“在半坡氏族公社时期,这种母系大家庭已发展成氏族中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姜寨氏族的聚落分布情况中得到例证:姜寨氏族共分五个集团(或称母系大家庭),每一个集团,有十几座小的房子,一个大房子。小房子无疑是已婚的女子住宅,即对偶家庭的住所,其余的人住在这个大房中,这样就构成一个作为生产单位的共产制大家庭。”(石兴邦:《半坡氏族公社》,第95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79)
把大、小房子的关系看成是原始母系社会和对偶家庭存在的证明,从而也就证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学说的正确性。考古和历史学界至今没有人对此提出过不同意见,但是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个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大、小房子的关系其实就是血团首领与一般的成员的关系,也就是一家一户的小私有与血团首领即一个大私有者的关系。历史上从没有过所谓的母系共产主义社会,关于这个社会的所有东西都是巴霍芬、摩尔根、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凭空想象出来的,是一个杜撰(请见拙作《商品经济与产权制度原理》第16——18章《原始母权制:又一个子虚乌有》)。人是从兽进化而来的,文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类的历史越向远古追溯,人的意识和行为就越像兽(生存竞争、弱肉强食),而不可能超越我们今人正经历的文明、秩序和理性界限。这才是历史发展的真实逻辑。离开这个逻辑,就会陷入历史的空想,就会到历史上去寻找人类未来的梦想。中国关于尧舜禹的禅让制度的编造,同样都属于此类思维的结果。
让我们再回到大房子和小房子上面来。把大房子和小房子的关系看成是大私有者与小私有者的关系,我们就为韩非的“自环为私,背私为公”的公私之解找到了恰当的证据。“私”为什么可以用一个圆圈(○)或一个方框(□)来表示?很明白,这其实就是一户一户的个体小私有者的茅草屋的俯视图,或者称之为平面图,另一个“厶”字即三角形的私字,如果不是刻画困难而写成这个样子,那么它就应当是这些茅草屋的侧视图。因为茅草屋大多数呈圆锥状,少数底盘是长方形,所以才有圆或方两种图形,但侧视都呈三角形。为什么“背私为公”呢?从平面图上还可以看到,一家一户是小私有,在小私有的“背后”就是那座大房子,住在大房子里面的人则被称之为公。这就是为什么“背私为公”。至于“公”字的另外的一些写法,比如,在“八”下面画两个圆,或更多的圆,那最明确不过地说明了“公”是在许多小房子的背后的那座大房子。至此我们就明白了,在四五千年前,或者在更早的七八千年前,汉字初创时,就已经产生了公、私对立的概念。所谓私就是指一家一户的小私有者,所谓公就是指与私相对立的那位血团或氏族首领,那位大私有者。小私有者用他们的圆锥形的茅草房来代表,大私有者的大房子就用座落在小茅草房背后的位置来指明。由此可知,私有,然后是私有制,是与人类的文明史一同发展起来的,在中国起码已经有了万八千年的历史了。
当人们认识了“私”,也就认识了“公”。但这时的那个“公”其实还是个“私”,是个“大私”。但是这个“大私”与“小私”确有不同的地方,(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除去财产占有多寡不同之外,它还担当着“血团社会”(开始是氏族,后来是国家)的公共职能,血团的公共事务要由被称之为“公”的那个人来决断和处理。于是这个“公”成为了社会权力的代表和象征,。随着社会政权职能的逐步完善化和强化,“公”的含义也就被固定和明确了下来。当人们谈到“公”的时候,首先就是指与一家一户相对立的那个有权有势、财产庞大的家庭的主人,但另一方面他又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整个社会的命运就掌握在他和他的家庭手中,所以他又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
从远古时代产生出来的这种“公”、“私”关系,在几千年的中国社会发展中基本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公”就是对管理氏族、部落、国家的那个人的称呼,所以公有,就是那个人的所有,不是大家共同所有。在中国最古老的文献《诗经•小雅》中有两篇文章叫《甫田》、《大田》,说的就是在田租还没有产生之前但土地已成为了社会主要生产资料时,“公”是如何从“私”那里获得土地生产物的。那时,土地已经完全“公有化”了,即它们早已成为了“公”的财产。“公”把土地分割成一个“井”字形状。井字中间是“公”有的田,即“公田”,井字的四周共有八块,分别分给八户农民耕种,就成了“私田”(注意,私田仍然是公田。私人只有使用许可,没有所有权。公随时都可以收回和另行分配)。八户农民首先要齐心协力把公田种好,然后才能顾及自己的私田(见《汉书•食货志》对井田制的说明)。在整个耕种和收获的过程中还有“公”派出的官员监督,“公”也到时去视察和举行各种祭祀活动。当然,除去耕种公田之外,所谓私田耕种者还要随时准备听从“公”的差遣和给公提供各种服务。经济基础不变,与这个基础相联系的各种观念也就不会改变。从此“公”的称呼就一直流传了下来。当人们说公门、公庭、公府、公家时,指的就是官府,但这官府可不是人民的政府,而是某一个皇帝即“公”的统治机构或派出的办事处;
说公事、公差、公干等等,也并不是说在“为人民服务”,而是说在给统治国家的那个“公”办理与统治有关的各种事情。所以,“公子”、“公主”不是大家的儿子、女儿,而是指王公们的儿子、女儿,后来则是对有钱有势人家子弟的称呼。
“公路”是指古代给王公们驾车的官职,现在则指是“公共”的道路。
“因为“公有”是这样起源的,并且具有这样特定的含义,所以“公有”不是“共有”,“公有制”也不是我们今人心目中的“共有制”,而是指一个大私有者(酋长、部落长、国王),他用暴力控制一个血团、部落、国家,把人民、土地和土地上的所有产物都看作是自己的财产,由他来支配和使用;
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各种民主政治制度观念传人中国,在人们还没有从实质上理解这些东西时,从原有的中国历史观念出发,将它们结合起来,就又产生了许多新的与“公”有关的词汇,像公民、公社、公司、公寓、公有制等等,这其实已经改变了原来的关于“公”的含义,与“共”的含义融合到一起了。这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觉,以为“公有”就是“共有”。这个错误犯得如此之大,几十年来在经济上给国家、民族发展造成的损失不堪回首。更为可叹的是许多人至今都不明白我们到底错在了什么地方,以及怎样做才能使我们回到人类共同的、也是唯一正确的发展轨道上来。
三、共有制的产生
综上所说,公有制的实质用《诗经》上的一句名言来概括,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的一切都是属于王或公的,包括土地和臣民人身。人民虽然也享受着王公提供的庇护和秩序服务,但那是王或公把他们也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来护理和使用的表现,人民不是国家(邦国)的主人,王或公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所以古代大大小小的公有都不包含今人所知道的“共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的含义,而是些大大小小的“家长所有制”。在一个家庭里,家长说了算,在一个族群里,族长说了算,在一个国家里,国长——皇帝说了算。社会的人是划分成等级的。
既然公有不是共有,那么共有是怎么产生的呢?从形式看,既然私有是一个个的单个人所有,那么共有无非是把分散的单个人的所有集合到一起而成的。把单个私有集合到一起,就可组合成一个共有。这样想没有什么不对。但是,这仅仅是形式逻辑思维的结果,还不是真实的历史逻辑。因为共有的产生是一个历史事件,是在历史上真实发生的事实,所以对它产生的描述不仅要合乎思维逻辑,更重要的是还必须符合历史逻辑。什么是历史逻辑?这历史逻辑就是必须阐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就是说,历史事件必须要有它的前因后果。形式上共有虽然是把私有简单地加以集合,但并不是任何条件下的私有都能集合,或者集合了也不能称之为共有。那么,什么条件下的私有才能产生出共有来呢?
共有制的产生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私有制极大发展,另一个是商品经济极大发展。有了私有制,就有了共有制的物质基础,因此共有才是私有的集合。但这还不够,为了使共有能够产生,还必须有发达的商品经济作为条件,因为只有商品经济才能促生人的平等、自由、契约等观念,以及在平等、自由、契约等观念基础上进行联合和合作。这其实就等于说,商品经济为私有的集合既提出了社会需求(进行社会化大生产),同时也为其实现提供了建立操作形式和程序的理念。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实现共有的形式比共有形式本身更重要。
说到共有的实现形式,这里还必须对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加以解释和说明。所有制的形式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是一回事。所有制的形式是指所有制的存在形式,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所有制如何变成现实的。这很难懂,先举个例子说,比如会议,有各种各样的会议,这都是会议的存在形式。但是会议的形式必须要由开会来实现。如何开呢?根据不同的会议,有各种不同的开法。同一个内容的会议,也可以有不同的开法。会怎么开,这就叫会议的实现形式。会没有开,就不叫会议“实现”(开过)了,只有开过了,才有会议的实现形式。所有制也一样。比如,私有制,是所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私有制怎么实现呢?就是私有者可以自由地处置他的财产。他不用和别人商量,也不需经过任何人批准,他可以把它卖掉、送给别人、糟蹋掉、留在那里让它升值等等。这都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一个面包属于我,放在那里,没有我的许可谁也不能动它,即使其他人饿红了眼,也不行。这就是私有制的存在形式,即私有制的形式。我谁也不管,把面包拿起来,吃掉了,这就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再比如,一张一元的纸币,这就是纸币的存在形式;
我把它花了,买支冰糕,这就是纸币的实现形式。
由此可知,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把所有物的效用发挥出来,让它变现,更明白地说就是把所有物使用起来和获得收益。私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很直观和明白,就是由个人直接作主;
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可能就不那么简单了,既然是共有,那么必须由所有者全体(一个不能除外)共同做主,一同来对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决策,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共有制。如何保证所有者对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必须是全体共同参与、决策的呢?简单地说,就是必须要建立、通行一套民主程序,只有通过民主程序,才能让所有者全体共同实现所有权。有一个人被排除于程序之外了,除非他是自愿的,否则这个共有也就成了残缺不全的共有,而不是包含所有人的共有了。所以当整个社会民主意识还不成熟的时候,也就不可能产生民主程序,没有民主程序,私有就不会集合成共有,即使形式上成为了共有,但事实上仍然是私有,或者是公有。这样的例子我们并不陌生,这就是那些在共有的形式下,财产的使用和收益事实上是由个别人决定的,而没有经过任何的民主程序,或者所谓的民主程序实质上并不民主的公有制。
质言之,私有制和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产生真正共有制的两大条件,两者不可缺一。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虽然是私有,但是由于中国社会始终没有发生过像西方社会那样的思想启蒙运动,社会基本不知人权、民主为何物,所以中国社会归根结底只有公有制,而没有共有制。真正的共有制产生于西方。西方人自古就有崇商的传统,而商业是人类培育平等、自由精神的温床;
后来伴随着地理大发现和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了飞快的发展。资本人(早期就是商人)的政治诉求就是人权、平等、自由,废除等级制和封建特权;
经济诉求就是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和开拓海内外市场。在这样的条件下,单个人的私有和国家的公有就有了转变成共有的可能。前者就是股份公司的出现,后者就是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建立。所以,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出了真正的共有制。共有制形式就是大大小小的股份公司和民主共和国。
从16世纪后半期到17世纪,西欧各国先后成立了许多大型垄断贸易公司。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英国的冒险商公司、莫斯科公司、东陆公司、土耳其公司、几内亚公司、东印度公司等等。荷兰、法国、丹麦等国的西印度公司;
葡、英、荷、丹、法等国的东印度公司;
荷兰的西印度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等等。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股份共有制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先声。从此以后股份制企业就成为了社会经济组织的主导形式。直到现在,无论商业、工业和农业,还是现代的知识、信息产业,股份公司——这一建筑在私有基础上的共有制形式已构成了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元或经济细胞。
在国家层面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建立是对封建公有制的否定,同时也标志着国家共有制的诞生。由封建公有到国家共有这一历史转变,在西方的英国和法国是通过革命即暴力实现的。1642年英国国王查理一世与代表民主共和力量的国会摊牌,内战爆发。1649年查理一世被处死,宣布英国为共和国。后虽经曲折、反复,到1688年威廉三世即位,英国终于确立了在君主立宪形式下的资本主义制度;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要比英国晚了一个多世纪,其惨烈程度也较英国为甚。1789年巴黎群众起义,攻克巴士底监狱,标志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起初法国也企图效仿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但法王路易十六疯狂反抗,最后被送上了断头台。法国革命经历了内部派系的掌权、夺权斗争,七次反法同盟战争和各种王权势力的不断复辟,终于在1815年,以拿破仑被流放到南大西洋圣赫勒拿岛去度残生为标志,宣告了革命的胜利。与英法不同,欧洲的另外一些国家则通过和平改良道路也实现了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
作为共有制形态,股份公司与共和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历史上看,股份公司出现在前,共和国成立在后。共和国其实是股份公司在国家层面的运用。所以它们两者的本质和运作原理都是一样的;
但是股份公司毕竟不同于共和国。股份公司是纯经济意义上的组织,而共和国具有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意义。另外,在股份公司中股票的分配不是均等的,因而权利也不均等,权利大小是由股份多少决定的,而共和国的权利分配是均等的,一人一票。权利均等,也使得共和国在决策时不得已必须采取多数人决定的办法,而这样做,就会发生“大多数人强迫”,使少数人的不同意见无法实现,权利受损。而股份公司就不同了。个人的股份是明确的,在发生“大多数人强迫”时,可以通过变现和转让等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所有权。由于共和国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多数人强迫”,作为补救措施,必须规定有保证少数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力和自由。当然,这样做还有另外的一个目的,这就是当“大多数人强迫”发生错误时,有利于及时纠正,避免把国家拖入更深的错误之中。
四、民主程序是检验真实共有制的试金石
依上所述,社会主义搞了几十年的共有制,其实归根结底搞的都是公有制,而不是共有制。说出来似乎难以让人接受,但这却是事实。为什么?判定公有制与共有制的区别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实现方式。公有制与共有制的区别就在于是否确立了一种体现人人都是所有者的制度(程序)安排。公有制,名义上是大家的共有财产,可实际上却控制在个别人的手中,由个别人来决定使用和收益,而共有制必须建立完备的民主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和共和国体制),通过民主程序才能体现人人是所有者。换句话说,公有的实现方式是,由一个人或某几个人做主,对所谓的共有物的使用、收益作出决策,大多数人无法参与或虽有形式的参与而事实上却被排除于决策之外;
共有的实现方式是,必须由所有者全体一同来决定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任何一位所有者也不能被排除在外。用这个标准来衡量,就可以看出,直到现在原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发明出一套超越于资本主义共有制之上的、行之有效的共有制的实现形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人民名义上是国家的主人,但却没有成为国有财产的真正主人。究其原因,首先是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依据的理论从根本上混淆了公有与共有的本质区别,以为公有与共有是一回事,但是人们在落后的生产力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引导下,不自觉地将公有当成了共有来追求;
另外也不明白即使同为共有,在不同的社会层面也要采用不同的形式。在经济层面应当采用股份制,而在国家层面就应当采用共和国所有制。前者即为股份公(共)有制,后者称之为笼统公(共)有制。(请读者注意,在这里我之所以也把共有也写成公有,是因为多年来我们日常习惯上已经把公有和共有混淆了起来,在人们印象中,公有就是共有,为了符合习惯,在已经将两者辨析清楚的情况下,我在下面的阐述中有时也会将两者混用,主要是为了行文的方便。但请大家在头脑中一定要分清。)
股份公有制与笼统公有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是每个人的所有权益量的多少在共有物中是清楚的,如果需要分离,随时可以分离出来,个人和集体两方面都不受损;
后者就是在共有物当中,每个人的所有权益量,无法清楚地加以界定,因而任何人都不能从共有物当中分离出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权益。
或许有人会思考:为什么不可以在国家层面上也采用股份制?其实不难看出,股份公司是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产生出来的;
笼统公有则是为了适应民主治国的理念而产生出来的。社会越发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个人的资本已不足应付渐趋变大的社会化生产,于是集少成多,“集细流以成江海”的资本运作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马克思论证说,私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绝对障碍。所以要想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必须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不可。其实股份公司恰恰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这是在私有基础上的建立起来的共有。共有制在经济层面上已经出现了,可惜马克思对此却视而不见,终其一生未能理解。这都是由于他的整个社会发展理论的错误导致的。
从国家层面上讲,推翻了封建专制统治,结束了公有制,建立了共和体制。共和国为什么不可以实行股份公有制呢?这是因为从政治方面看,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曾指出,天赋人权,人是生而平等的。如果国家成为了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那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也应当是相同的。另外,虽然共和国存在的经济基础来自于国民税收,国民对税收的贡献不同,但造成这不同的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取决于个人主观意愿。比如,有人聪明一些,有人愚钝一些;
有人有大笔遗产继承,有人没有;
有人运气好,有人机遇差等等。用西方经济学家的话说,就是“上帝在发牌时就出现了不公平”。所以国家所有制只能以笼统公有制的形式存在,而不可能实行股份制,让大股东来决定国家事务。但因为是笼统公有制,其实现的程序就更需要体现民主和公平。
当然,无论哪一种公(共)有制其存在前提都是私有制,就是说,所有的公(共)有制都必须建筑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不存在可以离开私有的共有。或者说没有了私有,共有也就不存在了。这一事实充分说明那个所谓的原始共产主义是不会存在的,因为那是没有私的公(共),所以公(共)也是虚构的。
另外,因为共有实现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私人所有,单凭个人判断,随时可以做出决断,同时也承担自己对私有物的使用、收益后果。共有物的实现就要复杂的多,并且民主程序的复杂度是随着所有者人数的增多而变化的。人数越多,程序就越复杂。当所有者人数囊括了全体国民的时候,任何一项决定都不是短时间和少数人所能决定的了的了。这就是为什么国家大事的决定都是一项旷日持久的事。但是复杂的程序从经济的角度看就是成本耗费。经济组织必须追求效益,追求经济效益就使得保证国家全体国民实现所有权的笼统公有制完全不适合于任何经济组织。经济活动,一个人的独裁最好,因为最经济,最少成本,但前提是这个人永远不犯错误和大公无私。因为没有这样的人,所以在股份公司中就得成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来决定公司重大事情以及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再决定经理等经营者人选,监事会负责对经理等人员的监督,这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把组建股份公司的理念用之于国家层面,于是也就有了所谓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模式。这样的国家模式就是由国民首先选举议员,组成立法议会,议会制定宪法和决定国家的经理(总统)人选(有的国家是全民选出,再经议会批准)以及司法机构。三种权力是相互衔接、配合,然而又是各自独立的。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家事务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的独裁问题。
目前我们所知道的公有制的形式就是这样的两种,它们的实现形式就是通过民主途径建立起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三权分立的国家模式。
五、结论
从前,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也曾把社会公(共)有化作为理想目标去追求,现在来看在理论上是非常盲目的。第一,我们所追求的共有制并没有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我们不知道,共有乃私有之和。我们取消了私有制,妄图建立没有私有的共有制,其实恰恰是恢复了公有制。第二,我们把笼统公(共)有制当成了社会通行的所有制形式,不知道笼统公有制只适用于国家层面,而不适用于社会各类经济组织层面。社会经济组织的共有形式只能是股份公司,而不能是其他形式。这原因就在于所有的共有制的实现程序都要比私有制复杂,其次共有的实现程序的复杂程度是与共有者的人数成正比例的。就是说,共有的实现成本比之于私有要高,共有者人数越多,实现的成本就越高。第三,我们没有理解,国家层面的共有制即笼统公有制的实现程序,必须按照科学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去建构,这虽然已经是别人经过实践后的成功经验,但我们出于某种信仰还是企图另辟蹊径,结果到头来无法寻求到理论支持,当然路也就必须改变。第四,由于理论的失误,导致了对世界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严重的误解。其实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社会经济组织层面,资本主义社会的共有制已成为普遍的所有制形式,而我们对此却视而不见,理解不了,还希图建立起一个能超越当今发达社会的共有制社会形态。这种建立在错误理论上的幻想却把我们带回到了已经被资本主义否定掉了的封建社会关系之中,以至于今天要走出这种关系,还不知要付出多么大的代价。
我想,从以上的研究中,读者可以看到一个被人们经常挂在嘴边上但却用歪了的真理的真实再现。这就是马克思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见《马恩选集》第2卷82——83页)。马克思的这个论断是正确的。
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由无所有进入私有,由私有再进入共有(公有),完全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推动的。生产关系(主要是所有制关系)只能适应生产力,而不能超越生产力,人为地设立一个超越形式最终只能是“画虎不成,反类其犬”。生产关系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管其先进与否。生产关系只能适应和阻碍生产力发展,这就像儿童的脚和鞋的关系一样。鞋只能适应和阻碍脚的生长,而不可能促进脚的生长。关于这一点,我早在1985年就阐明过了(郑克中:《重新认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问题》载1985年《思想战线》第一期)。
但是在这里还需要对马克思的上述理论进行补充和强调。既然生产力是决定因素,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是适应和阻碍因素,那么如何才能发展生产力呢?结论就是要不停地进行思想革命。解放思想,使思想者不受钳制,所有人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才能得以发挥,社会无论是物质生产还是精神建设才有更多、更正确的选择。如果动辄得咎,动辄被视为异端,社会没有任何接受新(不同)事物、新(不同)思想的能力,或者这种能力有限,那么任何发明创造,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成为不可能,生产力当然也就无从发展和进步了。了解了这一点,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会产生于文艺复兴之后就不会感到奇怪了。
知道了私有、公有、共有的产生和它们的本质所在,那么关于所有的所有制问题也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比如,什么是国有?很简单,国有分两种,一种是公有,另一种是共有。凡缺乏完善民主程序实现方式的就是公有;
反之就是共有。再比如,什么是集体所有?也很简单。集体所有就是共有,但这个共有也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股份共有,其二是笼统共有。股份共有是当今社会生产经营的基本所有制形式,而笼统共有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在经济层面使用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因而是错误的,是必须改革的。
200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