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正茂,龙文军: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摘 要] 促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健康发展是建立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本文研究了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发展状况,分析其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并探讨了如何构建促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发展的机制,即完善政府的支持机制,加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自身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有关各方的社会协同机制,以形成促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发展的“合力”,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政府支持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
社会协同机制

  

  Abstract:Promoting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s’ healthy 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stablishing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Based on this, the article has studied the development condition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s, analyzed their common questions and reasons, and probed how to construct the mechanism which could promote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s’ development. Those are, improving the support mechanism of government, 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l government mechanism of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s, establishing the society coordinated mechanism that is betwee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undertakings and other participators, which could form “the joint effort” that prompted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s’ development an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healthy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 words:Agricultur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support mechanism, Internal government mechanism, Society coordinated mechanism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是执行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重要载体。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不断拓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断催生。从最初的一家经营公司发展至今已经有多家经营机构,在这些经营机构中既有综合性的保险公司,又有专业性保险公司;
既有商业性公司,又有各类协会组织;
既有直保经营机构,又有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研究这些机构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共性问题,将有助于制定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发展状况

  

  1982年,我国只有一家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经过26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综合性保险公司、专业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专业协会、保险经纪公司等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其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和专业性保险公司是当前我国规模和影响都较大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目前以综合性保险公司的下设机构分布为主体,形成了覆盖各大小城市和县乡的农险服务网络;
以专业性保险公司为区域主体,形成了某一省份和部分省份的农业保险县域服务网络。从市场份额看,综合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占据全国农业保险99%的市场份额。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按其经营业务可分为直接保险经营机构、再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如图1所示。不同形式的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各有利弊。

  

  图1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结构示意图

  

  1、直接保险经营机构

  

  直接保险经营机构简称“直保机构”,是直接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机构。我国直保机构按经营形式分有综合性公司、专业性公司、专业协会和外资公司。

  (1)综合性公司

  目前我国有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简称 “人保” PICC)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简称“中华联合” CUI)。

  人保公司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家保险公司,从1982年开始恢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营农业保险经验,培养了一支懂农业保险经营的员工队伍。尤其是近年来,农险业务部在人保公司的支持推动下,公司在各地分支机构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参与农业保险经营试点,探索农业保险经营途径。经营的种、养两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调节,以省为单位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2008年以来,人保公司在扎实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大力开发花卉、水果、养殖场、无公害农产品等现代农业保险,还开展了涉农财产保险、农民意外健康保险、“五小车辆[1]”保险等业务,公司在农村地区的保险渗透度和社会影响力得到了显著提升。截至2008年10月底,人保公司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1.38亿元,同比增长163%,是2006年底的23.2倍;
累计承保能繁母猪5265万头次,占能繁母猪承保总数的85%以上,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承保政策性种植业作物面积2.9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近六分之一。人保公司占全国农业保险市场份额的50%以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前身是1986年7月15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的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2年来,公司从最早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综合性的保险公司,无论是农业保险还是其他保险的业务量在全国都居前列。公司目前在全疆各师(局)设立了15个分公司,在各农牧团场设立了164个支公司,主要依托新疆兵团特殊的行政体制和农业生产体制开展农险经营,即“组织统一投保、统一收费和大灾兜底”。以行政要求和宣传展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统一保险,要求各师(局)、团场积极统一组织农户参加保险,由团场、连队统一签单投保。公司在新疆承保的35种作物及畜种的农业保险,覆盖了兵团的主要农作物及养殖畜种。目前种植业保险的覆盖了播种面积的80%左右,养殖业保险覆盖了兵团主要大牲畜的保险,承保面达到了40%左右。该公司2002年的经营范围扩大到了全国,并在江苏、四川、重庆、河南等地陆续开展了农险业务。在新疆以外各省区和人保公司一样,主要按照“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根据各地实地情况开展业务,如江苏淮安的小麦、淡水养鱼,重庆烟叶种植保险等。2005年积极参与建立浙江省农业共保体,占到了10%的份额。

  综合性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优势表现在:能够充分发挥其在制度、技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
能够充分利用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点,扩大覆盖面,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缺点是: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高、风险大,与公司的最大化经营目标相矛盾;
不能很好地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
由于保险公司处于代理或从属地位,对政府的依赖性强,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性不高。

  (2)专业性公司

  2004-2008年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了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国陆续成立了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2]。当前我国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有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①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市政府的支持下,于2004年3月1日成立的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公司采取“政府扶持推动、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划为政策性业务,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与此同时,公司还经营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养两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实行“以险养险”。在遇到特大灾害时,公司通过再保险分保,如果仍然有困难,政府通过特殊救灾政策给予支持。②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吉林粮食集团等省内七家企业发起,于2004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的一家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公司的发展定位上,一是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模式,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签订统一保险协议,承保其所带动农户的种、养产品,规避农业生产风险,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是开发适合我国农村市场的“一揽子”保险产品,为农民提供包括种养两业保险在内的财产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全方位综合保险服务,促进“以险养险”。③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成立,是在黑龙江垦区14年开展农业风险互助的基础上成立的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公司建立了“以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以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治理、双层经营”的模式。在公司和会员之间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形成了为“三农”服务的保险体系。公司还将灾后补偿延伸至灾前预防,建成了“防、保、救、赔”体系,有效防范了风险。公司目前开办的保险险种有:种养两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短期健康险、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其它涉农保险等主险产品100余个,附加险产品200余个。④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由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省内12家国有大型企业共同发起,于2008年1月28日成立的一家农业保险公司,公司积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气象局开展合作协议。一方面由银行代理销售种、养业等农业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支付保险赔款等;
另一方面发挥气象部门在农业保险的灾害预报等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公司按照“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专业性公司作为新兴的农业保险经营实体,在执行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及社会管理功能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公司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保险网点不足和农民理赔难的问题,有效地帮助农民及时恢复农业生产,稳定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但专业性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与客户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产生矛盾,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承保范围小,经营风险大。专业性公司一般都是区域性的,承保范围和对象有限,根据大数法则,其经营风险较大;
二是资金量小。由于承保区域和投保对象的有限性,加上经营时间短,其保险资金的积累不多;
三是业务不够熟悉。专业性公司是新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农险业务、管理和发展战略等方面与综合性公司还有一定的差距。

  (3)专业协会

  专业协会是在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帮助下,由某些对同类性质的风险的人自愿结成的互助团体,其特点是:全体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投保人;
资产、债务均归参与互助保险的全体成员所有;
是非盈利性组织,且年度结余归互助协会成员所有,逐年滚存,积累起来用于抵御大灾赔付。当前我国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专业协会有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北京谷物协会、北京果树协会、北京养鸡协会等建立的风险互助会等。

  ①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前身是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于1994年成立,是全国范围内的渔船船东相互保障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协会依托渔业执法机构开展渔船保险,(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在各地渔业系统和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在全国近二十个省(区、市)组织广大渔民开展了渔民人身意外伤害和渔船财产等互助保险工作。协会先后开发了养殖渔船全损险、海水深水网箱养殖险,海水、淡水养殖险,渔业码头财产险,港澳流动渔船渔民险、渔业执法人员综合保障计划,涉韩渔船违规罚款担保服务计划等。截至2007年底,累计承保渔船15.5万艘次,承保渔民315万人次,共赔偿渔民灾害损失达5亿多元。②北京谷物协会等风险互助会。2004年7月北京市采取“民办公助,互助合作”的模式启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北京谷物协会在全市在7个区县开展了种植业风险互助试点,协会会员缴纳互助金,参加协会的风险互助;
北京养鸡协会以华都肉鸡集团为依托开展了肉鸡养殖互助保险,农户(养殖户)从公司中购买籽种或雏鸡时缴纳互助金;
北京果树风险互助会组织协会果农对梨、苹果、葡萄、大桃四种果树开展了风险互助,市财政对参加互助保险的会员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专业协会开展农业保险的优势是:一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易于经营管理,易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二是无手续费、代理费,农民参加保险比较便利。但也存在一些缺点:一是仅靠农民自愿参加,农民缴纳的互助资金量有限,保险基金总量太小;
二是受地域限制,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弱,更难以应付大灾;
三是政府对这种模式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都不够,连当前统计数据上的农业保险保费都没有将互助协会的业务算进去。

  (4)外资公司

  在中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公司,目前只有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公司一家。2004年10月,这家公司被批准正式在成都地区挂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安盟保险集团公司是法国第一大农业保险公司,有丰富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因此,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在初期主营农业保险业务。2006年,法国安盟成都分公司在四川农村正式推出了包含34个粮食作物的种植业“农作物收成冰雹和暴风雨保险”,这是该公司在西部首个大面积推出的农作物保险。安盟公司的保险业务已经拓展到多个农村保险,并以财产保险和寿险的收益来弥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

  外资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中,政府退出,企业完全面向市场、进行商业化运作,这样既可以充分吸收外资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在市场运作中不断开发新产品,又可以节省政府的财政支出,外资机构的进入对促进农业保险竞争格局的形成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政府很难依托外国商业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因而其获得政策上的支持非常有限;
农民对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尚不了解,企业的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经营风险性较大。

  2、再保险经营机构

  再保险体系的建设是整个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再保险经营机构是为直保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我国农业再保险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简称“中再集团”)开展农业再保险业务。中再集团作为国有专业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全国各地的农业保险试点,积极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承保能力的支持与服务,先后与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等三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签订了包括一揽子成数分保合同、溢额分保合同、成数溢额分保合同、赔付率超赔保障等多种形式的农业再保险合同。同时针对浙江、福建两省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提供了包括成数分保、赔付率超赔等再保险支持和保障。

  农业再保险经营机构为直保公司提供必要的再保险支持,缓解了直保机构面临巨灾时的赔付压力,增强了直保机构的经营信心,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为整个农业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农业再保险机构的经营业务仍然偏少,再保险的技术力量队伍还比较弱,相关的灾害统计数据都不完善,农业再保险的操作还不规范,与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3、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是为保险的供求双方提供咨询和服务的机构,其成熟与否是反应保险市场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为农业保险提供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主要有宜安、江泰和长城等保险经纪公司。宜安保险经纪公司以海南农垦、广东农业企业等为服务对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于2006年5月与中国三大垦区之一的海南农垦签订了长达5年的顾问合同。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于2006年3月与北京市果树产业协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为其提供农业保险综合咨询服务。目前已经协助果树协会完成了调研设计果树风险互助方案,协助其完善风险互助组织架构、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务造作规程、条款、费率等,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培训承保和理赔方面的实务操作人员等。

  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公司起到了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将直保机构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直保机构的经营成本,又服务了广大农民。保险经纪公司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等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直接保险采购服务、专业索赔协助服务、再保险采购服务和保险经纪增值服务等。但是,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尚不发达,加上保险经纪公司自身的经营和服务能力还十分有限,其作用尚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发展存在的共性问题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为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与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相比,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

  1、政策依赖性强

  在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支持下,催生出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虽然其业务的开展是市场化运作,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部分企业甚至把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看成是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任务,市场意识不强,在开发新产品和技术创新方面显得不足,农险处于产品比较单一、保障水平较低的状态,试点险种、保费和保额水平等方面还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在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各级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政策有一定的随意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的沟通越多,越容易获得相关的政策支持。而且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干预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正常经营。

  2、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由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近几年的业务发展速度较快,部分企业经营经验、专业人才和机构网络不足,管理水平不高,内部管理机制尚跟不上业务发展的要求,直保机构风险管控薄弱,在巨灾保险方面的考虑还不多;
个别企业缺乏发展的战略意识,甚至有短期行为;
部分企业的内部组织制度不完善,出现收取保费快,理赔难的现象,影响农业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3、农业保险技术人才缺乏

  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例如种植风险评估、费率厘定、保单设计等),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例如育种、土壤、耕作、植保、气象、经营管理等)知识,否则无法正常经营。而当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普遍存在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的问题,影响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4、与有关部门有效衔接不够

  由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人才和技术的缺乏,在进行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划与区划、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设计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农业局、金融机构、气象部门、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部门的合作配合。但往往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够,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有关部门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业务的开展。

  5、社会认同度差

  目前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观念相当浓厚,风险意识还十分淡薄,很多农民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同时,长期以来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政策也影响了保险意识的提高,直接抑制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农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甚至持抵触情绪。社会对农业保险普遍还处在模糊认识的阶段。

  

  三、构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发展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支持机制

  完善政府的支持机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在法律保障上,应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等问题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从而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原则、、制度、运行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是建立全国性的专门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全面协调、组织分工,使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是创新农业保险制度,随着农业保险试点的迅速铺开和经营机构的增多,巨灾风险不断积累,加快建立农业保险经营、农业再保险与巨灾损失补偿支持相结合的有效联结机制非常必要;
四是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免除税赋的优惠政策,在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所得税,鼓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拓农险业务和进行产品、技术创新。所减免的税收转入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作应对农业大灾之补偿的积累。

  (二)加强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同,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是关键。建议做到:一是要明确使命,将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展业与国家宏观政策要求以及农民的需求结合起来,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和制度建设;
二是结合农业和农村实际,加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制度建设,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运行效率;
三是加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人员培训,培养更多既懂保险,又懂农业技术的业务人才;
四是规范农业保险理赔服务,明确理赔时限、统一理赔标准、完善理赔信息系统,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品质,保证出险后要及时足额理赔,防止出现“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失信行为,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以此树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良好外部形象,增强社会的责任感,把提高诚信度作为提升自身形象的重要手段。

  (三)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有关各方的社会协同机制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基于产业发展的实际,建立一个合作的平台,基层农技部门(包括农技、畜牧兽医部门、农经管理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金融机构“六方联动”,“多方合作、协调推进、实现共赢”。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农技部门的技术支持和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下,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积极开展各方合作,共同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农业保险和农业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通过平台,把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把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既解决农业保险业务部门人手少、技术力量缺、定损经验不足等难题,又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建立“防赔结合”的保险机制。

  

  [参考文献]

  [1]龙文军.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73-75.

  [2]龙文军.农业保险再保险的主要模式[j].经济研究参考,2007,(54).

  [3]黄正军.我国农业保险运行模式[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1).

  

  -------------------------------------------------------------------------------

  

  [1] “五小车辆”是指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二轮摩托车及其他轮式机械车辆。

  [2]保监会批准时,要求这些保险经营机构以经营农业保险为主,而且农村保险的业务不得少于60%。

  

  

  本文发表在《保险研究》(核心)2009年第2期,第59-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