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的困境及完善措施


  摘要: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目的是保障民事法律法规的实现,同时还需要发挥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然而在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却没有得到较好程度的保护,尤其是在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已经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案件执行阶段,当事人总是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法院也面临着“执行难”、“和解难”的问题。案件的长期不结,一方面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加;另一方面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同时也会引发社会矛盾的出现。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学术和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困境;措施

一、执行程序的概述


  执行,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的一个重要程序。在民事诉讼活动之中,执行往往被认为是保障民事诉讼权利人的最后一道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是指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当义务人消极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时候,权利人可以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法院经审查可以对消极履行的义务人进行督促警告或者对拒绝履行的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从而保障诉讼权利人的司法权益与公正。
  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是经当事人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基础,在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向国家司法机关申请才可以启动的程序。而实行执行程序的主体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判决的执行权,此外,仲裁机构或者部分行政决定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同时,执行程序的申请和启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即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件为前提。此外,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当民事案件中的义务人不能主动履行其司法义务时,法院可以经权利人申请对相关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此程序一经启动,即以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从而维护诉讼的完整、判决的权威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最后,民事执行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实施。我国是制定法国家,诉讼程序的开展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得逾越法律的强制要求。民事执行程序不是单一的执行行为,而是一系列程序的结合,包括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各方面,只要每个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的维护司法正义。

二、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民事执行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执行程序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程序会卡在执行程序这一道关口,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双方矛盾会进一步加深,也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而当下,执行程序的进行几乎可以用举步维艰来形容,被执行人难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询,协助执行人往往也会通过各种方式逃避,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动。种种困难导致了法院的执行法官办公室案卷堆积如山,权利人怨声载道。
  首先,被执行人难以找到,往往在立案之后,法院在送达过程中,义务人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想要逃避相关的责任或者是债务。这种逃避不仅是执行难的原因,同样也是法院送达难的原因。当事人的逃避,毫无疑问会延长民事诉讼的时间。有的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义务人的下落都不十分明朗,法院往往通过邮寄甚至是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当权利人得到了生效判决,下一个目标就是寻找被执行人。而这一步往往是最艰难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往往就是致使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停滞的重要原因。
  其次,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找到。这也是民事执行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现状。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义务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隐匿其财产,以逃避债务。如洛阳市某法院朱某诉汪某债务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法官数次前往外地银行或者房管局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空,房管局信息显示该房产并未在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法官往往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确认该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同时还要考虑到如果执行是否会给被执行人的生活造成困难,否则就会出现新的问题。
  再次,协助执行人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逃避。法院的执行机关是根據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国家的支持进行的这项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并非只靠法院执行机关就可以完成,往往需要通过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协调配合才能完成。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会有很多的职能部门在执行人员要求配合工作的时候考虑到自身单位担责;害怕得罪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故意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这些职能部门没有形成一种社会责任意识,对法院执行工作有着种种的不理解甚至曲解,这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了新的障碍。
  最后,被执行人财产难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或者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纠纷也就会随之增多。某些义务人不仅参与一个诉讼活动,其财产一般在该诉讼活动进行之前已经被其他法院进行查封,这种情况下,该次诉讼活动的法院执行机关只能轮候查封。同时当事人故意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还会教唆其他人员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阻挠,尤其是农村的执行问题,乡镇一级政府往往会向上报告,迫使上级政府给法院施加压力,而法院也必须对该事件进行汇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处于一个当事人和政府的夹缝之中。执行工作的开展千难万难。

三、民事执行难现状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了原则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进行了补充,然而民事执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并不是其可以全面涵盖的。执行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性案例和批复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当下复杂经济状况下的复杂的执行难度,而且部分法规颁布时间较早,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当下民事执行困境的解决。其规定过于笼统或者存在缺漏,已经难以达到较好的执行效果。在实际执行遇到各种情况,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时,执行人员对各种情况很难做出判断和界定,这样就影响了案件执行的进度。很多案件都是这种情况,所以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就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