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研讨
摘要 经济法的责任为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和基础的理论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论是怎样完美的制度和理论一般都是需要有其本身的责任的制度与理论的。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是经济法的理论所研究的非常重要的内容。传统的法学理论于中国的法学界来说,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制度上的束缚,而架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则需要从其独立性来展开研讨,并且从其所构建体系完整性上去探讨于司法结构的实践中的作用。故于本文中将主要探讨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并对此提出一些积极性的建议。这些对于完善和丰富其经济制度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关键词 经济法 责任 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94
关于责任理论,既是现在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当中难点所在,也是非常有争议的一个核心的课题。对这种经济法的责任制度构建,首先得从其基本的含义来突破,了解其于司法的实践中当中所处的地位。从含义上来讲的话,经济法责任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三个点:一是经济法律的责任;二是经济责任;三是经济法的责任。经济法律的责任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最常用的方式。经济责任则是于相应的财产所延伸出的方式,而经济法的责任是照其法律责任基本性质,特别是在经济法所形成的和经济相关联的责任。且现在,改革开发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各个社会的矛盾日益突出,进一步的去完善其经济的责任制度就表现得非常之迫切与必要。从上可知,对经济法的责任的概述有多种观点,所以如何去框定经济法的责任的概念并如何去构建则为本文所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什么是经济法责任
于经济法的责任的认识,一是义务上,如若经济法的主体违反相应的经济法律,就必须承担其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二是后果上,经济法的主体如果违反经济的法律法规,就必须承担其造成的法律的后果;最后则是代价,就是说违反相应的经济法就必须付出应有的一切代价。从上可以总结出,经济法所界定的问题包括义务、责任和制裁三个方面,以及其相关的一些关系的确定。一股的债权法对于其债权和其责任的划分都以债权为先,把债权和责任作为对应的关系;然而责任作为替代的代名词,是指其债务人给付、为给付或者没有完全的给付的时候,应该服从其债权人所强制并取得的相应关系。这对于其责任方面来说,具有相应的担保作用,而其本身是为了说明以下一些情況;若债务能够自然的解决,其相应的债务关系就会就此消失;若不能自行履行解决,其债权人就会依从债务人所担保的责任,进行给付。而法律义务也具有其多样性,我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视法律责任为否定性的评价;二是视法律责任为不良的后果;三是视法律责任为一种特殊的义务。由此来去确定并建立其义务与法律之间的一种对应性的关系。
二、对于经济法的责任的独立性的研究
对于一些法律上比较独立性的问题,从来都是我国法学界的所争议的一个非常热点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责任并非为独立的法律的责任,但是多数的学者则并非是简单的将责任进行累加,而是将其整体化与综合化。若要探讨法律责任,就必须得从其基本构成的要素去研究,因为无论是权利的行使还是义务的承担都是需要从其法律的责任范围去看。从经济法性质上,它不是公共范畴,也不是私有范畴,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另一种法域。经济法主要的特征是把宏观上的经济调控与市场的制度作为对象,在法理上去促进公平和正义。于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我国的相应经济制度完善与改进需要从其法律独立性方面和责任性客观方面来调整,并于其责任形态和承担方面加以体现。
在推动其经济法于一些法律体系当中的比较独立的地位和去完善其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角度来说,把经济法的本身的独立法律的责任制度和理论联系并建立在一起是绝对的必要性的。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构造应该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范围当中,必须得与经济的内在的逻辑性相结合,并且要尽量的减少一些缺漏和整合的部分,使得其结构可以更加的清晰与明了。在一般的情况当中,一个比较完善和独立的经济法的基础的理论体系,应该把调控经济法主体、对象、价值、原则、法律体系和责任制度都囊括在内。在中法律体系当中,其经济法能不能保存自身的独立与完整性的地位,完全是得看其经济法能不能拥有一套属于其自身的非常特别的调整的机制方案。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一些比较先进的理念与措施,以构建属于我国并且符合国情的一套完善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所以,经济法的责任的独立性是非常有可能性的,但是,必须得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而不能完全割裂开来。因为在注重个体差异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统筹全局。
三、经济法的责任制度构建
和另外的一些法律的责任相比较,经济法的责任有其独特性和一般性,所以在架构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的时候,必须要从其相应的特点来入手。首先,就是要必须保持经济法的责任的一般社会性,经济法的责任一般是建立于基本的社会公共的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强调并注重其经济法的责任的主体的不单单是其当事人和该国家,更大程度上的还囊括了整个社会;其次,就是要保持其经济法的责任的独特性与差异性,经济法的责任主要是为了调整调控主体和被调控的主体之间的一种责任的关系,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就必须不能对调控的主体行自由罚的形式,而是得由一些相关而直接的责任的主体首先去承担相应的具体的责任;接下来,为了去保护经济法的责任双重性,就必须从经济法的责任划分方面去看待,因为有可能是这个法律责任和其他的法律责任一起构成,承担此责任的同时有可能会触及另外的法律的相应权益,所以一定要保护其所特有的双重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所以说,构建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其原则和归责的基础,何为归责?是指对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些总结。针对这种方式的研究,一些比较权威的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去强调了其主体对个人错误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遗憾的是,在我们积极得去构建我们社会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的时候,归责的基础还不是特别的明确,仍旧需要根据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去构建,不能脱离主体。二是对其构成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要件的不明确。因为经济法的责任主体具有二元性、社会性与双重性的特质,使得在讨论经济法的责任的时候,必须充分的体现其当事人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时候不能以主观上的过错为主要,也必须不能以一些存在的损害的事实为主要。追究其经济法的责任主体不但可以是法院,也可以为一些行政机关,当然,有权利去启动其司法的程序的不但可以为检查机关,也可以为任何的组织和任何的人。当然,最后要加强经济诉讼的制度。所谓的经济诉讼是指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环境的公益性遭到了侵害和—些消费者的公益遭到了损害等一些很是特殊的领域,这是对传统的经济诉讼的理论的延伸与补充,是一种非常特别的降级的诉讼方式。对于我国当前的处境来分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直都不能够和经济法的独特的责任形式经济诉讼所相适应,所以,完善其经济公益的诉讼制度就显得迫在眉睫了。
经济法,作为一种具有二元性、独立性和双重性的法律上的制度,其本身就非常的完整。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经济法在很大的程度上区别于公法与私法,在构建其责任制度的时候,必须要从其本质与相关的理念上去加强其自身的独立性,然后,根据经济法的责任所体现出的不同的形式,从多个角度去明了并确定其经济法的责任的构成的要素与其承担责任的一些方式,以此来推动我们整个的经济世界的社会秩序良性的发展、协调的发展。当然,时代在进步,科技也在更新,其社会制度的更迭也必须与时俱进,而不是墨守成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