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用规定

 第一章

 员工聘用制度 一、员工聘用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

  第三条 本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里工

  第四条 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必须制定人员编制,编制的制定和修改权限见人事

  第五条 本公司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

  第六条 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

 (二)

 (三)年龄一般在 35 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 45

 (四)

 (五)

 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需

  第七条 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三至

  第八条

 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

 (二)

 (三)

 (四)近期相片 2

 (五)

  (六)

 (七)

 (八)

 (九)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第九条

 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

  第十条

  (一)

  中

 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

 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

 (二)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

 第十二条 正式员

 第十三条 总公司和各下属企业的各类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担保书等全部材料汇总保存于总公司人事监察部和劳资部,由上述二个单位负责监督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