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细则2020

 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细则 多 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校党委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校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实行党委(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群工作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系部党支部、附校党支部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学校党委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系部、附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等制度,切实加强课堂管理。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选用要严把政治关。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审批监管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报刊、简报、信息、网站、公共场所标语横幅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加强对各类文化场馆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校各类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五)加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建立学校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理和审核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八)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中发展党员,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分子制度,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工作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 党群工作处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要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校纪委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党群工作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党群工作处还要履行抓好全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四)学生工作处要履行抓好全校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系部、附校党支部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

 作,并向学校党委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本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并报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群工作处负责审批,其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各主办部门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党群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电教中心对校内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校园专门宣传栏、各类正式出版物和自办刊物、各类文艺作品等负有监管职责;教务处对校内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各系部对校内各类社团负有监管职责;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对校园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纪委、党群工作处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

 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05〕31 号)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一线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人员配备不够、教育培训不多等实际问题,选优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 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一把手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

 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八 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 条对各系部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群工作处可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党群工作处备案。

 新圩镇关于贯彻落实《党委( ( 党组) )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5〕52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新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委(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工作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成员民生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内容,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绩效工作考评,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镇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宣教办,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委员兼任。各支部也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二章

 党委( ( 支部) ) 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

 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那好用好广播广电设施、农家书屋等基层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镇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镇党委(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

 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四条 镇党委(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级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 条每年年底前,镇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镇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委(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

 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新圩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 ( 党组) )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行办法》的实行细则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5〕52 号)文件精神,进 1 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 2 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 1 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乎识形态领域的指点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气力,推动新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 3 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 4 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支部)书记是第 1 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乎识形态工作第 1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毛病观点和毛病偏向,重要工作亲身部署、重要问题亲身过问、重大事件亲身处置。

 第 5 条 党委(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兼顾调和指点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依照“1 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 6 条 党委(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工作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成员民生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内容,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赏罚的重要根据,纳入年终绩效工作考评,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1 同部署、1 同落实、1 同检查、1 同考核。

 第 7 条 镇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宣教办,办公室主任由宣扬委员兼任。各支部也要成立相干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 2 章 党委(支部)主要责任 第 8 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唆使精神,牢牢掌控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扬纪律,坚决保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1 致。

 第 9 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

 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偏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保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组织最少每半年专题研究 1 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 1 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 10 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 1 领导,兼顾调和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保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构成党委统 1 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点、催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 1 步完善党委(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 101 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那好用好广播广电设施、农家书屋等基层宣扬思想文化阵地。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展开“扫黄打非”等。

 第 102 条 切实保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制度等毛病言论,要敢抓敢管、勇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谎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 3 章监督考核

 第 103 条 镇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镇党委(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态、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保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展开思想舆论宣扬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104条 镇党委(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各级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 105 条 每一年年底前,镇党委组织进行 1 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赏罚的重要根据。镇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展开情况,纳入履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 4 章责任追究 第 106 条 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 107 条 有以下情形之 1 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委(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1)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扬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展开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1 线、没有带头与毛病观点和毛病偏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产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然发表背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6)其他未能切实实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08 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剂处理。

 第 109 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罚。

 第 210 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对毛病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用的,不承当领导责任。毛病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 2101 条 遭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历。遭到调离岗位处理的,1 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

 遭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 年内不得重新担负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遭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遭到纪律处罚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履行。

 第 6 章 附则 第 2102 条 本细则由中共新圩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 ( 党组) )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行办法》的实行细则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干文件精神,进 1 步加强和改进数统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党总支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 2 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 1 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院党总支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 1 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点地位,巩固我院

 师生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 3 条 实行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依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1 级抓 1 级、层层抓落实。?第 2 章责任主体 第 4 条 学院党总支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是第 1 责任人。依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总支书记和院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乎识形态工作第 1 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毛病观点和毛病偏向,重要工作亲身部署、重要问题亲身过问、重大事件亲身处置。党总支委员和各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兼顾调和落实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依照“1 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 5 条 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组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兼顾、组织、调和、督查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 6 条 各系部党支部对本系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 1 责任人,要切实把学院党总支承当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

 第 3 章 责任清单

 第 7 条 学院党总支主要承当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1)掌控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掌控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1 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 1 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点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2)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履行关于课堂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进程督导等制度,切实加强课堂管理。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选用要严把政治关。

 (3)加强宣扬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依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审批监管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扬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各类报刊、简报、信息、网站、公共场所标语横幅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加强对各类文化场馆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点教

 师,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4)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地展开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院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5)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益有节地展开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毛病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然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背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线路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谎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6)加强抵抗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院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扬品。

 (7)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嘉奖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份子工作,

 重视从优秀青年师生中发展党员,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份子制度,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换。

 第 4 章 责任落实 第 8 条 学院党总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 1 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 1 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 1 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 9 条 学院党总支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担负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的统 1 领导,切实构成党总支统 1 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意识形态工作组组织调和、有关系部份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点和催促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 10 条 意识形态工作组作为兼顾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要实行指点、组织、调和、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一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 1 次专题督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宣扬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第 101 条 学院各部门在党总支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1)总支纪检委员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院党总支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履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2)总支统战委员、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重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勇于同毛病偏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理想信心、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 1 票否决。

 (3)总支统战委员、办公室还要实行抓好全院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4)学工办要实行抓好全院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第 102 条 各系部党支部每半年要专题研究 1 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院党总支汇报,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 103 条 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1 会 1 报”制,由学院党总支统 1 管理,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行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行谁负责”的原则,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组、团总支、系室、学工办对学院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宣扬栏、各类正式出版物和各类文艺作品等负有监管职责;学院督导组对校内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学工办、团总支、各系室对院内各社团负有监管职责;学工办、团

 总支对院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

 第 104 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依照“1 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行,每一年安排 1 次,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实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干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照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催促整改落实 第 105 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宣扬思想工作 1线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扬思想文化阵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宣扬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人员配备不够、教育培训不多等实际问题。

 第 5 章 责任追究 第 106 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 1 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

 (1)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扬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展开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 1 把手没有站在第 1线、没有带头与毛病观点和毛病偏向作斗争的; (3)职责范围内产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4)对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然发表背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6)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7)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然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然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乎识形态方面有严重毛病导向的; (8)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扬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毛病导向的; (9)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10)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卑劣影响的; (101)其他未能切实实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07 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 106 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问题及时照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当责任的; (3)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 106 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问题进行掩盖、包庇的; (2)对产生的问题推辞、转嫁责任的; (3)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4)因领导不力致使直接收辖范围内连续产生背规背纪问题的。

 第 108 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毛病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用的,不承当领导责任。毛病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行办法》的实行细则 1 是努力构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新格局。要站在事关党和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站在推动科学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的全局高度,深入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努力健全完善党委统 1 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扬部门组织调和、各相干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意

 识形态工作的格局。各级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放在更高的位置,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 1 把手亲身抓,常常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动态动向,正确判断意识形态领域情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应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常常分析研究意识形态领域的情势,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点,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催促检查。要深入展开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感性、创造性。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坚持正面宣扬为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2 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点地位。始终抓好马克思主义的宣扬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和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的应用水平。深入展开马克思主义研究,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努力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打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思想理论基础;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动摇,把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高举起来,打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政治基础;坚持宏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期精神不动摇,不断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神聚气,使全部人民始终保持高昂向上的精神状态;坚持捉住公民道德建设这个中心环节不动摇,使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全部公民的自觉行动。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整合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有力抵制各种毛病思想观念的影响,始终高扬主旋律,提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提倡自由、同等、公正、法治,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新的文化发展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全面繁华文化事业;坚持“2为”方向、“双百”方针和“3 贴近”原则,多出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不断推动文化创新。

 3 是努力在创新意识形态工作方法上下工夫。改革创新是做好新情势下意识形态工作的强大动力。要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善于把党的理论、线路、方针和政策的宣扬教育与人民大众关心、关注的热门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广泛的宣扬教育活动与解决个别性、群体性的思想认识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做好政治理论的宣扬教育与加强法制宣扬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应用个别谈心、耐心疏导、同等交换、民主讨论等方法,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意识形态的宣扬教育工作做到入情入理、潜移默化。要适应现代传播方式发展的新趋势,高度重视和积极应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着力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提倡积极的、支持有益的、改造落后的、抵制腐朽的、打击有害的,大力传播健康文化,坚决清除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努力应用互联网、手机

 等新兴媒体,建设展开意识形态工作的新平台。要在创新途径上下工夫,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文化活动室、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令人们在接受公共文化服务的进程中提升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红色旅游的优势,寓教于乐、寓教于游,令人们在旅游进程中遭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充分利用和鉴戒大众自发展开活动的 1 些好做法、好经验,使意识形态工作的渠道不断拓展、活力不断增强。

 4 是努力建设 1 支高素质的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归根到底靠队伍、靠人材。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依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风格正的要求,努力打造 1支思想理论好、综合素质高、具有丰富意识形态工作经验的干部队伍。要加强基层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要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广大党员干部要立足本职工作,增强做好宣扬教育工作的意识,不断提高联系大众、服务大众、引导大众的本领。要进 1 步做好宣扬思想文化领域干部培训计划,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思想文化领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思想文化领域干部,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加大交换使用力度,充分调动广大思想文化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 是努力做好新情势下的大众工作。党所主张的意识形态自始至终要正确地代表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较好地整合各社会群体的利益。惟有如此,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才能发挥好推动社会延续稳定发展的作用。反之,如果政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不能代表社会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要求,则政党在执政中就很难整合好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建立大众观点,模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旨,始终保持同人民大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增强做大众工作的本领,扎实做好联系大众、宣扬大众、组织大众、服务大众、团结大众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大众,重视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解决好人民大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科学处置各种敏感问题,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奠定良好的大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制度(试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意识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