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工作条例

 XX 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XX 大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东大委【2012】1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党委在 XX 大学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与学院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书记、副书记由学院党委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党员大会闭幕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校党委选拔任命。学院党委会还设有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不同职责的委员可以兼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党务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六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1、按照党章的要求,按期换届,选举学院党委的领导班子。

 2、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和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员进行考察。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学院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3、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会同学院行政领导,做好学院干部的教育、

 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队伍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学院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九条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1、合理设置党支部,注意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2、 做好党支部书记的培养和选拔工作,有计划地对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

 3、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研究和部署党支部工作;对党支部工作有明确的思路和具体的工作规范,建立党支部建设目标责任制,对党支部工作实行分类指导,考核、检查措施得力;不断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在学院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针对师生员工思想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齐抓共管,不断增强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为学院工作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保证学校和学院各项工作的落实。

 2、负责学院的政治学习,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在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学院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统战部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

 会、退离休分会等,关心、支持并指导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与学院领导共同做好退离休教职工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协助学校做好管理工作,发挥退离休教职工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五条

 坚持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好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努力提高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制度。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支持并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切实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正当权益;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巩固和发展党群关系。

 第十七条

 坚持会议制度。根据《外国语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外院委【2017】6 号)要求,定期召开党委会。

 第十八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学院党委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学院党委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同时吸收不是委员会成员的行政领导干部参加,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九条

 坚持报告工作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按要求向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一条

 巩固和健全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外国语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并将“三重一大”事项相关所

 有决议形成书面纪要,会后发给所有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委应与行政共同调查研究。同时,学院党委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决定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三条根据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纪要,年终对本年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进行梳理存档。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及考试培训部门创收经费使用情况分别由院党委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纪检委员整理出清单,学院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由学院党委存档,供上级党组织检查。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根据校党委的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提出组织生活要求和党内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及时接转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建立并维护党员基本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七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院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中共 XX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党员标准,规范发展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教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分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分党校正、副校长由院党委正、副书记担任。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