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自 2018 年 6 月 1 日 10:30 至 7 月 2 日 12:00,红寺堡区共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共 22 件,目前已办结 22 件,现将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电话:0951-5986000,举报邮箱号码:银川市第18004 号。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049 吴忠市红寺堡区S101 省道滚泉段(103 桩号位置,滚泉高速路口收费站南北两侧)施工未洒水,扬尘污染严重 红寺堡区 扬尘 6 月 4 日,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京藏高速改扩建红寺堡境内宁夏路桥公司等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到达举报地点,对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经现场核实,存在道路施工未洒水,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 属实 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洒水车,对施工路段不定时进行洒水降尘;对施工现场周边裸露土地进行覆盖,共覆盖遮尘网19800m2;完善道路隔离措施,增加收费站临时便道水马围护,确保车辆有序通过,共增加隔离水马 115 个 对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高晓东进行了提醒约谈

 2 050 1.吴忠市红寺堡镇团结村村民王雁福在村里开办土炼油厂和沙厂,刮风时尘土飞扬,土炼油存在安全隐患。2.团结村三台清真寺对面村民马玉山、王金福在家存放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红寺堡区 其他垃圾 1.举报人所举报的“吴忠市红寺堡镇团结村村民王雁(彦)福在村里开办土炼油厂和沙厂,刮风时尘土飞扬,土炼油存在安全隐患”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为:王彦福之子王金礼在自家宅基地院内存放水洗砂 500 方用于自己承包工程所用,并非开办沙厂;以地埋罐的方式非法存储柴油约3 吨,用于自己工程车使用,并非开办土炼油厂。2.举报人所举报的“团结村三台清真寺对面村民马玉山、王金福在家存放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情况基本属实,马玉山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将自家院落出租给胡洪矿,王金福于2015 年 5 月将自家院落租给马如元,均用于废品收购及储存。

 部分属实 1.没收非法贮存的柴油,交由宁夏瑞科化工有限公司处理;现场监督当事人拆除储油罐、加油机、加油机机房,移位并清理现场,对拆除现场进行平整,并对存放的水洗砂全部转运清理干净。2.公安分局依法决定给予王金礼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至吴忠市拘留所执行。3.对两家废品收购站,责令限期搬离,将场地恢复原状 对红寺堡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康瑞卿,团结村党支部书记丁生红进行了提醒约谈 3 221 红寺堡区朝阳村红城砖厂烧煤无环保设施 红寺堡区 扬尘 6月9日,由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红寺堡镇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取土厂及进出道路实施洒水作业、对堆放物进行了遮盖降尘,属实 1.6 月 9 日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红建环责改字〔2018〕9 号),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2 万元罚款。2.红寺堡区

 但未安装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烟气无组织排放。经查,一是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8 年 4 月 16 日、5 月 15 日针对该企业无防尘措施下达了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单,要求该企业严格落实防尘、抑尘措施;二是该企业水土保持方案已过期(有效期为 2013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年 5 月 15 日);三是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过期、未建立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未开展培训、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未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未层层签订责任书、未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等 7 个问题。

 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红国土资改字〔2018〕19 号),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程序组织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性作业,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进出厂区道路进行喷洒作业,对厂区砂石渣土进行遮盖,严格要求进出车辆遮盖篷布,严禁沿路抛洒。3.红寺堡区安监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红)安监责改〔2018〕12 号),责令该企业于6月30日前完成相应安全生产问题的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严肃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由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督促企业办理环境影响后评价,责令该企业安装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并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5.由红寺堡区水务局牵头,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取水许可、水土保持等情况进行核查,按规定出具水土保持报告意见书。对违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定的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6.由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牵头,对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用煤进行检测,并就检测结果依据相关规定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四是由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安监、建环、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配合成立联合督查组,对红寺堡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手续不完善、设施不健全、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关停整治。

  4 268 耍艺山湾岔沟煤矿乱挖乱采破环生态,扬尘污染,红寺堡区 扬尘 6 月 10 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林业局、水务局、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组成联合部分属实 1.5 月 23 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红国土资改字〔2018〕15 号),责令该企业办理指挥部占用的临时用地

 6 月 7 日已停工 调查组深入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一是“耍艺山湾岔沟煤矿乱挖乱采破环生态,扬尘污染”情况不属实,经调查核实,2017年 7 月开始,该矿开始实施开挖山体、修理边坡、修筑防洪坝,土层剥离和拉运土石方等基础工程,并非乱采乱挖,在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 2017 年的检查过程中,该企业也实施了洒水降尘、土场遮盖等抑尘措施。二是“6 月7 日已停工”情况属实。2017 年12 月 4 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暂停露天煤矿开采活动的通知》下发后,该企业就停止了修理边坡、拉运土方等基础工程,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企业有施工行为,因此,6 月 7 日,现场也未施工。

 等手续,6 月 5 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红国土资改字〔2018〕26 号),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范围作业,严禁超层越界;全面梳理本矿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点,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严格按程序组织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砂石渣土进行遮盖,进出厂区道路要进行喷洒,严格要求进出车辆遮盖篷布,严禁沿路抛洒;2.6 月 10 日,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下达了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要求该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通过环评竣工验收后,方可进行建设。3.由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加大对该企业在建设期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按规定建设;4.由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尽快对接自治区相关厅局完善相关手续;5.由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大对红

 寺堡区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监管力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

 5 329 营盘井泄洪沟内一家私人砂场,采石采砂,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影响周边瓜农种植 红寺堡区 扬尘 2018 年 6 月 12 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红寺堡镇政府、红寺堡综合执法局对营盘井沟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一是“营盘井泄洪沟内一家私人砂场,采石采砂,影响周边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现场核查后,红寺堡区境内营盘井沟没有盗采砂石的痕迹,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日常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盗采砂石资源的行为,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二是“影响周边瓜农种植”情况属实,田桄境在营盘井沟内办理的临时洗砂场,距硒砂瓜地仅 110 米,其堆放水洗砂没有防尘措施,场区出行道路也未及时洒水。

 部分属实 1.2018 年 6 月 12 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向田桄境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红国土资改字〔2018〕34 号),责令田桄境立即对堆放的砂石进行苫盖,对进出场区道路及时洒水抑尘;2.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就落实责任不力,对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傅登学同志进行了提醒约谈。3.由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牵头,红寺堡镇人民政府、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加大监管巡查力度,督促田桄境及时落实扬尘治理等措施;4.要建立长效机制,由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牵头,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对红寺堡区境内砂石厂开展专项整治,对有合法手续的,要及时督促砂石厂增加各类防尘设备,减少开采、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提高周边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无合法手续的,严肃查处坚决取缔,并责令限期复垦。

 对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黑燕进行了提醒约谈

 6 330 1.慈善大道两侧有4.5 万多亩温性荒漠草原属于国有土地,被当地老百姓剥去草皮种植硒砂瓜,毁坏草原。

 红寺堡区 生态 慈善大道两侧压砂破坏草原情况是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 2016 年 8月转办的任务,两年来,红寺堡区对非法压砂破坏草原行为持续开展了专项整治,对所有非法压砂人员依法进行惩处,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本次接到 330 号转办单,由红寺堡区农牧部门牵头,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红寺堡区建设和环保局、红寺堡区林业局、红寺堡区国土资源管理局配合,再次深入北部草原,开展了全面巡查,未发现新增压砂地情况。

 不属实 1.群众反映的“慈善大道两侧有 4.5 万多亩温性荒漠草原属于国有土地,被当地老百姓剥去草皮种植硒砂瓜,毁坏草原。”的问题查处情况。红寺堡区慈善大道两侧压砂瓜地的形成原因非常复杂。一是中卫市政府一定时期鼓励农民种植压砂瓜,北部草原绝大部分压砂瓜地在划归红寺堡前就已经形成;二是红寺堡区行政区域是经过数次调整形成的,与周边县(市、区)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给管理工作带来极大难度;三是压砂瓜收入较高,受利益驱动,形成非法压砂和非法倒卖现象;四是政府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瓜农组织集体上访向政府施压强行种植。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多次就该区域压砂瓜地权益纠纷进行过协调。

 2016 年以来,特别是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转办以来,红寺堡区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同力合作”的原则,对慈善大道两侧压砂地分别作出如下处置。

 (1)对滚红高速公路以西区域、慈善大道和滚红高速公路之间区域压砂瓜地的处置。对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傅登学进行了提醒约谈

 自 2014 年起,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就与中宁县人民政府压砂瓜地处置问题,经多次会商,2016年 7 月 13 日,红寺堡区政府与中宁县政府通过沟通协调,会签了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27 号)。会议决定:中宁县群众在土窑子、头道沟、三道沟、营盘井一带约 39.02 平方公里划归原红寺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压砂地,如遇红寺堡在该片区内实施重点项目工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处理:2011 年以前形成的压砂地,按照 2800 元/亩标准予以补偿;2011 年至纪要签发之日前形成的压砂地,按照 1800 元/亩标准予以补偿;纪要签发之日以后形成的压砂地不予补偿,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打击处理,中宁县人民政府协助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严厉打击非法压砂及压砂地买卖行为;红寺堡区在已经形成的压砂地上实施项目时落实“即征即补”政策;不占用的压砂地暂时由群众继续耕种,在新一轮草原承包中规范发包主体,中宁县协助做好群众思想工作。2016 年,城际铁路和红桃高速经过慈善大道西

 侧压砂瓜地,红寺堡区按照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27号)精神即征即补,保障了工程顺利进行,体现了红寺堡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27 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对慈善大道和滚红高速之间区域压砂瓜地的处置。2016 年 4 月,我区农牧、国土等单位对张怀军等人在慈善大道和滚红高速公路之间区域非法压砂破坏 644 亩草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2016 年 12 月,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张怀军等 5人判决如下:张怀军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6 万元;张怀金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5 万元;胡耀兵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4 万元;韩志德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4 万元;胡耀忠判处罚金 5000 元。张怀军等人非法破坏的644亩草原于2016年由自动化集团征占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完成植被恢复。

 (3)对慈善大道东侧区域压砂瓜地的处置。2016 年 8 月3 日,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

 府督查室转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 (宁党环督函〔2016〕31 号),群众举报滚泉附近非法开垦草原5 万余亩用于种植硒砂瓜,造成严重生态破坏,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整改落实。8 月 4 日,红寺堡区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慈善大道东侧开展打击非法压砂破坏生态专项整治行动。按照专项整治要求,8 月 19 日至 21日,红寺堡区林业局在慈善大道东侧 4088 亩非法压砂瓜地全部播种柠条;8 月 25 日,中宁县 25 名群众与红寺堡区 5名群众到自治区上访,要求红寺堡区政府让他们继续种植三年或者给予他们补偿,这些群众曾多次到自治区上访。

 2017 年 3 月 23 日,30 多名群众再次到自治区上访。当天下午,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王忠到红寺堡区北部草原调研,并在孙家滩管委会召开座谈会。会议就解决慈善大道东侧压砂地问题提出枣瓜兼作方案;3 月 26 日,自治区领导在《关于解决中宁县与红寺堡区群众压砂种瓜信访问题的建议》上作出批示:“依

 那个地方的降雨量,压砂地种枣树,不会成功,不应作为选项。还是按原先政府定的原则办,但红寺堡区政府不能收回私下转卖的资金给压砂户以补贴,应允许压砂户通过种植收回成本”;3 月 30 日,自治区信访局主持召开信访联席会,中卫市、吴忠市政府副市长,中宁县县长、分管副县长,红寺堡区区长、分管副区长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中宁县和红寺堡区两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要求红寺堡区政府同意让中宁县种植户继续种植三年收回成本。

 4 月 1 日和 4 月 5 日,红寺堡区和中宁县先后两次就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和自治区信访联席会议精神在红寺堡区召开协调会,就解决慈善大道东侧压砂瓜地事宜研究达成协议(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24号):一是同意中宁县种植户在慈善大道东侧现有压砂瓜地上继续承包种植 3 年(2017 年—2019 年),到 2019 年 9 月30 日种植户无条件交回慈善大道东侧所有土地及柠条,不得提出任何补偿和其他权益要

 求,2019 年 9 月 30 日以后在该区域种瓜或者其他作物,两县区都将视为违法行为,中宁县要配合红寺堡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二是 2017 年—2019年期间,红寺堡区政府原则上不在该区域安排项目工程,确有项目工程需要征占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红寺堡区人民政府〔2016〕27 号会议纪要确定的 1800 元/亩予以补偿;三是由中宁县、红寺堡区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慈善大道东侧现有压砂瓜地使用 GPS 进行准确丈量,按照“边丈量边登记、边播种柠条、边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边调查取证、边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开展工作,红寺堡区对新增或者扩展压砂地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确保压砂瓜地面积不扩增一亩。四是种植户一次性缴清当年草原植被恢复费并签订承包协议后方可种植,2017 年压砂瓜种植前,由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负责与中宁县种植户签订承包协议,中宁县种植户每亩每年向红寺堡区财政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100 元,草原植被恢复费分年度缴纳,2017 年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红寺堡区农牧

 和科学技术局在签订承包协议时直接向种植户收缴,2018年、2019 年草原植被恢复费由中宁县白马乡、鸣沙镇政府负责收缴后转缴红寺堡区财政。五是为兼顾生态恢复,要求中宁县压砂种植户按照瓜和柠条7:3 比例兼作种植,由中宁县政府负责组织瓜农统一播种柠条,并由瓜农负责 2017 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的柠条管护工作,红寺堡区林业局对播种柠条工作进行监管,并于 2017 年 7 月份对柠条成活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成活达不到标准的年内由中宁县负责组织种植户继续补种,直到验收合格。六是由红寺堡区公安分局牵头,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协调,中宁县白马乡、鸣沙镇配合,对现有压砂地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对非法采砂压砂、倒卖土地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收缴非法所得。七是为保护生态环境,由瓜农每年9月30日前对压砂瓜地残膜进行彻底清理,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对残膜清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残膜清理不彻底的次年不予发包。八是在慈善大道东侧草原

 的红寺堡区种植户和中宁县种植户享受相同政策,柠条由红寺堡区林业局负责播种。

 红寺堡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信访联席会议及两县区专题会议纪要(〔2017〕24 号)精神,通过深入调查取证,陆续将蒋永旺、王世东、吕继江等 19 名涉嫌非法破坏草原人员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我区法院已对蒋永旺等9 人依法判决:蒋永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元;王孝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 万元;王俊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万元;苏建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王世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赵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元;王俊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乔天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蒋永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 万元。

  2.慈善大道东侧有几十处非法采砂点。

 红寺堡区 扬尘 2018 年 6 月 12 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联合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对慈善大道东侧、柳泉乡及大河乡境内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无新开采痕迹,也未发现盗采砂石资源行为。

 不属实

 对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傅登学进行了提醒约谈

  3.柳泉乡、新庄集乡有大量土炼油,污染环境,部分已被当地红寺堡区 土壤污染 一是“柳泉乡、新庄集乡有大量土炼油,污染环境,部分已被当地政府制止”部分属实,红寺堡区新庄集乡原有土炼油厂 1 处,该厂位于红柳沟上游,2014 年建设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现场部分属实 2.群众反映的“柳泉乡、新庄集乡有大量土炼油,污染环境,部分已被当地政府制止,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未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采取就地掩埋,还有部分偷着土炼油”问题的查处情况。

 (1)新庄集乡土炼油查处对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马志

 政府制止,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未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采取就地掩埋,还有部分偷着土炼油。

 遗留少量试生产留下的固体废物和生产所需的 3 个地埋罐、1 个储油罐、3 个方形冷却槽、1 根输油管及附属房屋;红寺堡区柳泉乡有土炼油厂 4 处,均已废弃,5 月18 日,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位于水套村王户台后沟和买河上井沟各 1 处,土炼油油罐已被人挖出运走,现场遗留有一些废弃编织袋和油桶,地表挖后坑洼不平。位于水套村王户台后沟东西两侧 2 处炼油厂遗留 7 个地埋罐,6 个废弃油罐,周围零散分布装过原油的编织袋和小油桶;二是“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未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采取就地掩埋”不属实,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已联系有资质的公司对土炼油场地的地埋罐、储油罐、冷却槽、输油管、现场遗留的油泥等物品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还有部分偷着土炼油”不属实,经巡查,柳泉乡、新庄集乡境内再无土炼情况。2018 年 6 月 12 日,一是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牵头对土炼油废弃点进行了捣毁;二是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人民政府雇佣铲车对现场地貌进行了恢复;三是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联系有资质的宁夏莱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将地埋罐、储油罐、冷却槽、输油管等物品全部运走处理,同时对施正忠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四是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就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红寺堡区新庄集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王绍东同志、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副局长马志杰同志进行了提醒约谈。

 (2)柳泉乡土炼油查处情况。2018 年 6 月 13 日,一是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和红寺堡区柳泉乡政府对 4 处废弃土炼油废弃点进行了捣毁,雇佣铲车和翻斗车将 4 处土炼油废弃点周围砖块等垃圾运到水套村垃圾处理点进行填埋处理,对土炼油废弃点周围地表进行了平整、恢复;二是由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联系有资质的宁夏莱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将 4 处土杰、柳泉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马全宇、新庄集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王绍东进行了提醒约谈

 油。

 炼油废弃点 12 个油罐外运处理,剩余 1 个油罐因超过 80吨,正在清理过程中;三是现场遗留的油土、污泥、编制袋等污染物已由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联系有资质的宁夏大地环保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对 4 处土炼油废弃点的归属人正在进行调查;五是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就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红寺堡区柳泉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马全宇同志、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副局长马志杰同志进行了提醒约谈。

  4. 关于“柳泉乡、大河乡有数家非法采砂、采矿企业” 红寺堡区 扬尘 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联合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对慈善大道东侧、柳泉乡及大河乡境内实地调查核实,在柳泉乡和大河乡境内没有非法采砂采矿企业,但存在非法盜采砂石情况。

 部分属实 3.群众反映的“柳泉乡、大河乡有数家非法采砂、采矿企业”问题的查处情况。

 一是 2018 年 6 月 4 日-7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分别向王孝礼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红国土改字〔2018〕16 号)、向秦振东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红国土改字〔2018〕21 号)、向宁夏融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红国土改字〔2018〕27 号)、向马吉忠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红国土改字〔2018〕29 号),对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傅登学进行

 责令以上企业严禁超层越界,对已采掘的创面立即恢复,并监督企业有序开采,边采边恢复,尽快办理水土保持及环评相关手续,加强和防治地质灾害,严格按程序组织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砂石渣土进行苫盖,进出场区道路进行喷洒,严格要求进出车辆苫盖篷布,严禁沿路抛洒;二是2018 年 5 月 31 日,在红寺堡区柳泉乡水套村,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查处非法盜采 1 起,违法行为人苏建南为太阳山移民开发区苏尖山自然村村民(身份证号64024198902131839),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综执(柳泉)刑罚决字〔2018〕009 号),作出罚款 40000 元的处罚决定;三是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就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傅登学同志进行了提醒约谈。

 了提醒约谈 7 331 柳 泉 乡 红塔 村 东 泉子 35 支生产 队 村 民红寺堡区 水污染 “柳泉乡红塔村东泉子 35 支生产队村民将排碱沟占用堵成鱼池”情况属实。经实地核查,该沟道并非排碱沟,而是自然沟道,在部分属实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款规定,1.责令罗彦彪在 2018 年 6 月12 日前对硬化路东侧鱼池内对水务

 将 排 碱 沟占 用 堵 成鱼池,致使村 民 树 木和 玉 米 因浇 灌 自 家农 田 碱 水无 法 排 放死亡

 截流下游有地下水眼,形成了一处不规则的天然湿地,水中有野生鱼、水鸟及芦苇等,由于 35 支生产路阻挡了水流畅通,在乡村道路硬化时红塔村村民罗彦彪(身份证:640300198212170418)在硬化路下私自埋设管涵,并在硬化路东侧私自围建 4 个鱼池养鱼,占用沟道共计 33.6 亩。“致使村民树木和玉米因浇灌自家农田碱水无法排放死亡”,情况不属实,通过现场调查,在鱼池的东南测,有罗彦彪的 60 亩耕地,在鱼池北侧有陈祥庆 4 亩荒地,4亩柳树树苗,未发现鱼池周边树木、玉米有死亡情况。

 的水进行排放,现已全部疏通;2.责令罗彦彪在 2018 年 6 月13 日前完成排碱沟开挖,确保沟道内水流畅通,现已无积水;3.责令罗彦彪对鱼池周边环境卫生进行清理,现已清理完毕;4.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就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红寺堡区水务局副局长张进宝同志进行了提醒约谈。5.由红寺堡区水务局采取顶管输水措施对硬化路西侧湿地内水做排水处理,确保沟道内水流畅通;6.由红寺堡区水务局监督罗彦彪在 2018年7月1日前对鱼池进行拆除,并恢复地貌原状;7.红寺堡区水务局积极争取项目,对沟道进行规范化整治,确保沟道水清、沟畅。

  局副局长张进宝进行了提醒约谈 8 332 滚 泉 输 油站 将 生 活垃圾、油泥等 填 埋 在红寺堡区 其他、垃圾 6 月 10 日,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安监局、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部分属实 1.6 月 13 日,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向企

 滚 泉 输 油站院内,部分 垃 圾 夜间 露 天 焚烧

 长庆输油分公司滚泉输油站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查看,其中,“滚泉输油站将生活垃圾、油泥等填埋在滚泉输油站院内”情况部分属实,输油管道泄漏造成原油渗出,渗出的原油与土等混合形成油泥,油泥和沙土混合物露天堆放在输油站院内西南侧,上面覆盖了一层沙土进行遮盖,遮盖严实。办公区域西侧后院内堆放着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没有填埋在输油站院内。企业与宁夏大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就输油站污油泥每年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由该公司定期进行清理,今年 4 月 23 日双方签订协议。由于专业运输车辆故障,短时间内不能完成维修,遂在输油站院内西南侧空地上铺设了防渗膜,将油泥固体废物与沙土掺和,暂时堆放其上。“部分垃圾夜间露天焚烧”情况属实,经现场查看,厂区西南侧有点状焚烧野生杂草的痕迹。

 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建环责改字〔2018〕8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 2018 年 7 月 12日前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6 月 15 日,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向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建环听罚告字〔2018〕6号),作出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6 月 14 日,红寺堡区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责令该企业对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厂区的 1.68 吨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并对现场进行了平整。6 月 15 日,宁夏大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对802.32 吨污油泥和沙土混合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同时企业制定了《滚泉输油站固体废物处置方案》;3.由企业向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承诺,保证今后生活垃圾定点在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油泥按照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4.由红

 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定期对该输油站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范处理油泥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9 384 “ 人和雅苑小区北侧、第四幼儿园东侧、团结路南侧一空地堆放大量生活垃圾,散发臭味,无人受理” 红寺堡区 垃圾 经核实,群众举报情况基本属实。6 月 12 日下午,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组成调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查看,该区域确实堆放着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及一些建筑设施。调查组第一时间召集红寺堡区人和雅苑、书香雅苑、馨雅苑物业公司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红寺堡区馨雅苑物业公司经理马托表示,垃圾堆是馨雅苑物业公司(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近日集中倾倒造成的,建筑设施为红寺堡镇居民刘飞(身份证号64222419730101361X)堆放。

 属实 一是由红寺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对红寺堡区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环境整治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红环卫函〔2018〕2 号),对红寺堡镇居民刘飞下达了《环境整治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红环卫函〔2018〕3 号),责令红寺堡区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刘飞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组织力量对垃圾堆及建筑设施进行清理,并恢复空地原貌;二是由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对红寺堡区宝洁物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综执(新民)行政决定〔2018〕002 号),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 5000对红寺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人张辉、红寺堡镇振兴社区书记郑建波两人进行了

 元的罚款决定;对红寺堡镇居民刘飞下达《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综执(新民)行政决定〔2018〕003 号),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 200 元的罚款决定;三是通过红寺堡电视台、印象红寺堡微信平台等媒体在6月13日已对红寺堡区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红寺堡镇居民刘飞乱堆乱倒、乱摆乱放行为进行了曝光;四是要求人和雅苑物业对空地加大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再出现类似问题。

 提醒约谈 10 440 二中梁通往莲花山公墓红桃高速公路建设点拌合站(吉林省建设集团 JZXLm04合同段 1号水稳拌合站),砂红寺堡区 扬尘 经核实,群众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6 月 14 日,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吉林省建设集团JZXLm04合同段1号水稳拌合站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一是“砂石料露天堆放,无覆盖措施”情况部分属实,拌合站现场堆放砂石料面积 12000 平米,采取单层绿网苫盖面积 6000 平米,剩余未遮盖;二是“运输车辆未遮盖篷部分属实 一是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红国土资改字〔2018〕56 号、红交发〔2018〕118 号、红综执(红寺堡)责通字〔2018〕009 号),责令施工企业对露天堆放砂石料进行双重苫盖,安装相关喷洒设备,钢构件摆放整齐,设置固定垃圾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清理,运输车辆遮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高晓东进行了提醒约谈

 石料露天堆放,无覆盖措施,运输车辆未遮盖篷布,造成扬尘污染严重 布,造成扬尘污染严重”情况部分属实,现场出入车辆十五车次,两辆车次未能严格按照要求遮盖篷布抛洒砂石,造成扬尘污染,其余车次在运输过程中均遮盖篷布。

 盖篷布,拌合站加大洒水频次抑尘,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已于 6 月 16 日整改完毕;二是 6 月 16 日,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吉林省建设集团 JZXLm04 合同段项目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红综执(红寺堡)行罚决字〔2018〕009 号),罚款 30000元,项目部已于 6 月 17 日缴纳罚款;三是 6 月 15 日,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就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高晓东进行了提醒约谈. 11 441 304 线交警路政联合治超点西侧 2 公里的独疙瘩沟砂厂和拌合站无防尘设备,每天三四红寺堡区 扬尘 经核实,举报内容部分属实。2018年 6 月 14 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对大河乡独疙瘩沟沙场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一是“304 线交警路政联合治超点西侧 2 公里的独疙瘩沟砂厂和拌合站无防尘设备”情况属实,堆放的砂没有苫盖,拌合站没有安装喷淋设备,没有安装部分属实 一是 2018 年 6 月 14 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向吴忠市红寺堡区巨力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红国土资停字〔2018〕35 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停工,采取如下措施:给拌合站安装喷淋设备,并安装防风抑尘网;将堆放的砂石进行苫盖,对进出场区道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傅登学进行了

 十辆车超载向外运沙,不遮盖篷布、不洒水,扬尘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农作物生产 防风抑尘网,存在扬尘污染;二是“每天三四十辆车超载向外运沙,不遮盖篷布”情况不属实,现场出入车辆三十五车次,全部严格按照要求苫盖篷布;三是“不洒水,扬尘污染严重”情况属实,场区出行道路未及时洒水,造成了扬尘污染;四是“影响附近农作物生产”情况不属实,砂厂距离附近农作物 50 米,农作物长势很好。

 路及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完成整改工作后,报请红寺堡区国土资源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开工;二是 2018 年 6月 15 日,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就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傅登学进行了提醒约谈。

 提醒约谈 12 442 柳泉乡红塔村三十五支祥庆牛场粪便未做处理,排放到两侧河道里,导致河道下游臭味难闻 红寺堡区 扬尘 经核实,群众举报内容部分属实。6 月 14 日,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红寺堡区水务局、红寺堡区柳泉乡政府组成调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经核实,祥庆养殖场未建设粪便处理设施,其养殖规模不到100 头,粪便产生量不多,粪便在养殖场内堆沤腐熟后作为祥庆家庭农场农田有机肥,群众反映“祥庆牛场粪便未做处理”属实。粪便堆放在养殖场西侧空地,距离养殖场的西侧沟道约 500 米,养殖场与西侧沟道中间是陈祥庆承租的农户耕地,粪便未向沟道排部分属实 一是由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祥庆养殖场对堆沤腐熟后的粪便施入农田;二是由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场下达了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责令养殖场于6月15日前完成粪便清理,并对粪便储存场地进行防渗处理,目前粪便已清理完毕;三是 6 月 15 日,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就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糟怀仁进行了提醒约谈。

 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糟怀仁进行了提醒约谈

 放,不存在沟道下游臭味难闻的问题,且养殖场方圆两公里内也没有群众居住,群众反映“牛粪排放到两侧河道里,导致河道下游臭味难闻”不属实。

 13 536 宁夏能源玉峰公司丰源煤业非法占用红寺堡区梨花村林草地,露天采矿、取土、建房等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 红寺堡区 生态 经核实,群众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年6月16日,红寺堡区国土、综合执法、林业、农牧对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湾岔沟煤矿进行了现场核查。一是“宁夏能源玉峰公司丰源煤业非法占用红寺堡区梨花村林草地”情况属实,在国土土地现状库中该区域土地为国有未利用地,在林地数据库中为宜林地,在农牧数据库中为草地,存在三个地类重叠、三规打架的情况,各部门以各自的数据库为依据进行监管;二是“露天采矿、取土、建房等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情况属实,经现场查看,该企业未取得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未办理林评手续,在实施开挖山体、修理边坡、修筑防洪坝等基础设施施工中对林地和草原有损坏,共占用和毁坏林地3.152 公顷,其中:门房占用未成部分属实 一是 2018 年 5 月 23 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红国土资改字〔2018〕15号),责令该企业办理指挥部占用的临时用地等手续;2018年 6 月 5 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红国土资改字〔2018〕26 号),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范围作业,严禁超层越界;对矿区内的地质灾害点进行全面梳理,并加大防治工作;严格按程序组织生产活动,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严格落实抑尘措施,对砂石渣土进行苫盖,进出厂区道路要及时进行喷洒,严格要求进出车辆苫盖篷布,严禁沿路抛洒,防止扬尘污染。二是企业在实施开挖山体、修理边坡、修筑防洪坝,土层剥离和拉运

 造林地 0.0763 公顷、堆煤场占用未成造林地 2.4467 公顷、超市占用未成造林地 0.0475 公顷、采煤区毁坏灌木林地 0.5815 公顷,私自破坏草原 28.865 公顷;三是“环境污染”情况不属实,2017 年 7月开始,该矿按照批复,开始实施开挖山体、修理边坡、修筑防洪坝,土层剥离和拉运土石方等基础工程,在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不定期检查过程中,该企业都按照要求实施洒水降尘、土场苫盖等抑尘措施,不存在环境污染。

 土石方等基础工程中,未取得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私自破坏草原 28.865 公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综执(大河)行罚决字〔2018〕002 号),给予罚款 2 万元的处罚;企业未办理林评手续,其中:门房占用未成造林地 0.0763 公顷、堆煤场占用未成造林地 2.4467 公顷 、 超 市占 用 未 成造 林 地0.0475 公顷、采煤区毁坏灌木林地 0.5815 公顷,合计 3.152公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业部门于 2018年 6 月 18 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林罚决字〔2018〕第 003 号),

 给予罚款 31.52 万元。

 14 636 大 河乡麻黄沟村京藏高速项目处在拉运土方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影响农作物生长和居民生活 红寺堡区 扬尘 经核实,群众举报内容部分属实。6 月 19 日,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深入京藏高速改扩建项目滚泉至桃山口麻黄沟村路段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京藏高速改扩建项目滚泉至桃山口路线K1311+000-K1314+000 路段土方路基工程由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于 2018 年 5 月25 日完成并交验合格,京藏高速改扩建项目滚泉至桃山口路线K1311+000-K1314+000 路段路面水泥稳定基层工程由吉林省建设集团承建,工程于 2018 年 6 月 8日施工,截止目前已完成半幅施工,正在进行另一侧施工,现场部分属实 针对前期该路段土方路基施工时,拉运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少量扬尘问题,红寺堡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对施工企业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口头警告,要求施工企业加强监管,有效杜绝道路扬尘污染

 所有拉运水泥稳定基层混合料车辆遮盖篷布,洒水车不间断对该路段进行洒水湿润,并无扬尘。前期该路段土方路基施工过程中,拉运土方车辆虽遮盖篷布,对施工便道洒水湿润,但车辆运输过程中存在少量扬尘,周边农作物玉米、小麦、枸杞叶片上有少量粉尘,但不存在叶片枯黄、农作物枯死等现象,对农作物生长和居民生活影响较小。目前,周边农作物玉米苗长势健壮,叶片茂盛,小麦进入成熟期,枸杞进入采摘期,农作物长势总体良好。

 15 637 红佛寺镇汽车站一家洗涤厂有一台 2吨燃煤锅炉一直使用,洗涤废水未经处理用水车拉运至厂外,随意倾红 寺 堡区 大气、水 经核实,群众举报内容基本属实。6 月 17 日,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查看,一是该厂现有一台 1 蒸吨锅炉正在运行,主要以使用生物质燃料为主,同时使用少量的煤,配置一套水膜除尘装置,与举报的“红佛寺镇汽车站一家洗涤厂有一台 2 吨燃煤锅炉”内容不符;二是该厂洗涤废水未经处理拉运至厂区外城基本属实 一是 6 月 17 日,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该厂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 定 书( 红 建 环责 改 字〔2018〕10 号),要求该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是 6月 18 日,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和扣押》第

 倒 市管网进行倾倒,厂区有一辆废水转运专用车辆,但没有废水排放量和详细台账,与举报内容基本相符 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厂生产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17 日止)

 16 887 东环路与盐兴路交口西侧有一个屠宰场粪便产生臭味 红寺堡区 其他 经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6 月23 日,由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牵头,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配合,深入红寺堡区利民畜禽定点屠宰厂现场调查,当天屠宰已经结束,屠宰车间已清洗,屠宰场东边出口处停放着一辆三轮车装有半箱粪污,散发着臭味。经调查,每天屠宰产生的粪污被当地一枸杞种植大户收取处理后当有机肥使用 属实 一是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于6月25日对该屠宰厂下达了《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撤出了驻场官方兽医;二是责令利民屠宰厂在6月25日完成了厂区及周围粪污的清理消毒工作

 17 888 大河乡麻黄沟村后面的林地和荒山于2017 年 4月至 8 月被非法转卖给北京红寺堡区 大气 经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2018 年 6 月 24 日,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到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京藏高速改扩建滚泉至桃山口段 JZ25合同段项目部租赁的临时取土场进行核实。经调查,一是“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京藏高速部分属实

  因车辆碾压造成的超占面积现已复垦并种植了草籽,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开垦荒地。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责令该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对取土场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复垦并种植草籽。

 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京藏高速改扩建工程 JZ 二十五合同段项目部采挖土方,毁坏林地,破坏生态 改扩建滚泉至桃山口段 JZ25 合同段项目部采挖土方”情况属实。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京藏高速改扩建滚泉至桃山口段 JZ25合同段项目部在办理了临时用地租赁合同后,实施开采行为合法,现场开采面积未超出办理的面积。按照合同约定和复垦规定,项目部采取边开采边复垦方式,对已开采的取土场及周边 2.2 万平方米进行复垦并种植了草籽,部分区域草已长出,部分因干旱未成活。为确保该临时用地复垦后与周边地形地貌协调一致,项目部在整修边坡、复垦车辆碾压时超合同面积复垦 32.52 亩;二是举报投诉“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京藏高速改扩建滚泉至桃山口段 JZ25 合同段项目部毁坏林地”情况不属实。经现场查看,地上无任何林木,项目部办理的取土场地类在土地现状数据库中为国有未利用地,在林地保护利用数据库中为非林地,不存在毁坏林地的情况;三是举报投诉“破坏环境”情况属实,根据复垦规

 定项目部已对车辆碾压、整修边坡超占土地和部分已开采土地进行了复垦,符合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18 966 2017 年下半年以来,盐兴公路大东加油站对面同仁骨科医院南侧空地倾倒堆放白灰、炉渣,倒卖砂石、无降尘措施,无阻挡院墙,刮风时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

 红寺堡区 扬尘 经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6 月 26 日上午 9 时许,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红寺堡扬水管理处中心水管所组成调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查看,一是“2017 年下半年以来,盐兴公路大东加油站对面同仁骨科医院南侧倾倒堆放白灰、炉渣,倒卖砂石”情况属实,该区域确实堆放着一堆砂石(存放量约 60 m*15m*4m=36003),所有人为张怀智(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中川村人,身份证号642127198107052015),砂石从中宁县运到红寺堡,主要销售给农户和沟桥涵洞等建筑工地;堆放着一堆炉渣(存放量约25m*15m*2.5m=937m3),所有人为周耀华(红寺堡镇红海村人,部分属实 一是由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于2018 年 6 月 26 日分别对周耀华、张怀智、周孝武下达了《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红综执(红寺堡)责通字〔2018〕022 号、红综执(红寺堡)责通字〔2018〕021 号,红综执(红寺堡)责通字〔2018〕020 号),责令周耀华、张怀智、周孝武在2018 年 6 月 26 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