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皇帝就是法律] 清朝皇帝列表顺口溜

     谈谈“王法”      1964年12月28日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刘少奇因为不同意揪所谓“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而与毛泽东意见相左,争执到最后毛泽东撂下的狠话是:“你有什么了不起,我动一个小指头就可以把你打倒!”(详见王光美等著:《你所不知道的刘少奇》,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为什么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而只需“动一个小指头”,就能立时将国家主席“打翻在地再踏上亿万只脚”呢?道理其实大家都明白,这是因为我们那时的宪法不过是纸面的文字而已,而实际上的法律体系,还是“秦制”以来以张扬权力者无限威势为本质的“王法”,也就是毛泽东大力赞扬的“自古皆行秦政制”。
  而更重要的问题是:对“王法”的习惯和服膺决不仅仅是少数人的事情,相反它一直是整个中国社会的法律文化基础,所以直到现在大家都会经常见到这样的街头场景:每当人们发生口角,争执撕扯到不可开交时,某方一定会愤愤然地说“还有没有王法”――两千多年以来,“王法”始终是国人概括社会秩序和制度法则的首要范畴,乃至到了今天它仍然留在亿万国人的嘴边和心里。那么,这世世代代的沿袭不改,所谓“王法”背后隐涵着什么最重要的东西?“人随王法草随风,官家说了算”
  我们说,要懂得中国的传统法律学和制度学,其前提之一乃在于彻底明了这样一些问题,比如:为什么“王法”和“官法”是这套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核心?为什么它们无所不在地留存在我们的生活中?尤其是这套法律体系与现在越来越成为世界方向的宪政法律体系相比较,两者间的根本区别在哪里?
  还是从人们对于“王法”内涵的概括说起。
  20世纪50年代,曾获“斯大林奖”而广为流行的小说《暴风骤雨》,其中叙述村民们面对工作队的态度时有句最通俗的话:
  从古以来,都是人随王法草随风,官家说了算!
  这短短一句话似乎从来没有引起制度学家的注意,但如果我们稍稍用心就可以看出其非同寻常的分量,因为它归纳出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第一,它是“从古以来”从未改变的一种亘古如此,即前面提到的“自古皆行秦政制”;
  第二,这套法律和法理的核心被概括为“王法”,即王、皇帝等最高统治者与法律高度一体、他们绝对垄断着法律,也就是今天常说的“有权就有法”、“有权才有法”:
  第三,这个法律体系的实施结果,就是天下万事永远要由“官家说了算”,而小民百姓只能作为被“王法”驱遣和管束的风前之草。
  
  最高权势者天然代表
  和垄断着法律
  
  知道了“王法”的三原则以后人们不免要问:最高权力者与生俱来地代表着法律,这“从古以来”就横在国人头上的铁杠子,到底是根据什么逻辑建立起来的呢?
  原来,“臣民社会”倚仗的是这样一套“基本大法”:王、皇帝等等最高权力者,只有他们才有资格从超验的神圣那里领受到宇宙的和谐秩序、极崇高的道德、无限的智慧等等权力合法性的一切源头。如果谁斗胆问一声:“为什么唯独您永世有此资格?别人是否也能尝试一下类似的代表权?”那对不起,他就犯了十恶不赦的大罪,虽诛灭九族也不足以惩罚这类僭越的思想。于是接下来,“大救星”对于亿万小民的赐福和教化,就不仅像家庭里父母对子女们的养育管束一样不言而喻,而且更是小民们能够生存的前提。
  更重要的是:做小百姓的无一不是天生愚氓,在品性上与禽兽无大区别,所以需要统治者时时加以格外严格的训导和管束,所谓“民如六畜,在牧养者耳”,这类定义在传统政治学中随处可见,以强调“牧养百姓”乃是统治者的天职。
  于是,对亿万小民日夜不可松懈的训导、羁束、防范、惩戒等等,就成了国家政治的基本内容。《周礼?地官大司徒》说得最清楚:“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可见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就在于统治者能否成功地“防万民”以禁止他们胡思乱想、为非作歹。而如果礼乐等劝导性手段不够“防万民”之用,那就需要威严无比的“王法”上场,所以《汉书?刑法志序》这中古时代法律学经典在引述《洪范》“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之后,马上就说:“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
  总之,作为“民之父母”的“大救星”,他们规范和维系那么和谐美满的社会是多么不易的事情,所以时时要用最为严厉的“王法”来提防小民百姓的妄加破坏。
  
  “王法”与宪政法理的根本悖逆
  
  《管子-任法》中说: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
  这话把统治者算盘下面的全部底牌都亮了出来:你臣民百姓命运中的一切一切都由我绝对掌控,这就是“法”最充分最理想化的实现!
  而一旦失去了这个垄断、听任臣民们有了左右自己命运的自由,那将天下大乱,所以两千年前一位官员兼学者所痛心疾首的就是:“氛霓郁以横厉兮,羲和忽以潜晖;六柄制于家门兮,王纲摧以陵迟。”(《后汉书?崔传》)这话看似文绉绉挺难懂,其实意思大家都最熟悉不过:没有了统治者对权力的高度垄断(“六柄”、“王纲”),则不仅和谐社会将一去不返,而且连宇宙间的阳光都要永远消失!
  “王法”这套逻辑年复一年不遗余力地普及开来,于是连文字学的解说都是:“王者,天、地、人,一贯三为王,天下所法”。经过这套法理两千年的笼盖,人们至今把“王法”挂在嘴边、留在心里,不就是最顺理成章的事吗?
  作为世界宪政制度发展过程中最重要里程碑之一的《大宪章》,它的确立方式和条款内容中有许许多多地方值得体会,而其中最直观、也最重要的就是:这个从此以后被定为国家政治基础的根本大法,它的订立是国王与教会、地方贵族骑士、市民阶层(后来的资产阶级由此产生)等各方面力量和利益诉求相互博弈之结果!
  就是说它再也不可能如前述“王法”那样,将法律作为统治者无限威势的附属品、作为维系“权力禁忌”的利器。所以英王约翰在《大宪章》开篇的第一句话就不得不放下权势的傲慢,依次向诸多国民阶层表白自己的谦卑:
  谨向诸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们致意。
  接下来他更不得不表示:自己乃是在贵族和教会力量的压力下才明白,尊重人民与生俱来的一系列权利(《大宪章》列举的臣民权利竟有60多项)、使其逐一得到法律保障,这不仅是上帝意旨下国家昌盛的前提,同时它也是国王人身、其先祖之灵、王室后裔等等一切权势者们自身安全的前提!
  法律的属性再也不可能被统治者单向度地设定为“王法”,相反统治权力合法性的前提,乃在于必须以国家大法这最高形式而确认被统治者权利的不可剥夺,这个准则一旦被确立为政治的方向,于是民主等现代制度形态虽然还很遥远,但是“驯服权力”、尽量迫使权力祛除其千百年积淀的野蛮专横和神秘禁忌,这项人类最伟大的制度工程和社会工程就终于走上了正轨。
  
  (摘自《口望东方周刊》2010年第51期,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