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营养室卫生制度
(1) 工作人员的卫生。
①营养室工作人员应每半年作体格检查- - 次,检查项目包括全身一般情况检查、心肺透视、大便检查、喉液检查、肝功能检查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带菌者),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等,不得参加营养室工作。
②个人卫生要求做到四勤: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服及勤剪指甲。
③大小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不许随地吐痰。工作时间不吸烟,不许对着食物咳嗽或打喷嚏。
(2) 操作卫生。
①用具要随时清洗,并放在固定地点,由专人保管。
②不可直接用炒菜勺尝味,领另备碗用于尝味。盛粥、汤、菜用的勺子须放在清洁器皿内,不可随意放在灶台或桌上。
③存放工作工具,以及抹布等均须生熟分开,并用明显标记,以便区别。
④切生、熟肉所用的刀、菜板及盛具必须严格分开,已消毒处理过的生拌菜也应与生肉分开放置。
⑤一切餐具(碗、筷)及用具(锅、勺等)均须煮沸或用蒸汽消毒后再用。
⑥抹布必须每 8 经碱水煮沸洗净晾干后再用。
⑦操作地点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每日洗刷- -次,每周大扫除- -次,污物放在固定盛具内,随时清理。
⑧病人及病人家属不得进入操作间,以防传染疾病。
⑨各种菜肴一经烧好, 必须加盖放于备餐间,以免污染,如有条件时,应当留样,以备食品卫生检验。
饭菜要现吃现烧,并要烧熟煮透,外购熟食品必须经过回火(炒、烧、蒸或微波加热)后方能供应。分发食物要用清洁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