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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加强本院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力资源管理 ,确保压力管道设计质量 ,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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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批准等各级人员的设计文件签署 ,其他类型设计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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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
3.1
主控部门
总工办负责根据国家对工程设计文件及压力管道各级人员的签署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解释、修改本规定。
3.2
相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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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及签署规定
4.1
人员资格 4.1.1 设计人员
a)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 ,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 b)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能单独承担设计;
4.1.2 校审人员 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由压力管道技术总负责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上岗后 ,方可从事有关工作 ,并签署相关文件; 4.2 设计条件的校审及签署 a)提出专业对所提条件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接受专业要对正确使用条件、满足条件要求负责; b)设计条件的修改提出专业进行 ,并经校审后发出 ,接受专业无权修改设计条件。
4.3 设计文件的校审及签署 4.3.1 设计文件的提交 a)设计文件在提交前 ,必须经过设计人认真自校 ,改正明显的技术、图样、文字错误。
b)提交校审时 ,应同时提交所有现场勘察资料、设计条件资料、计算书
等设计基础资料及设计依据。
4.4
其他要求 a)存在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总工室解决 ,并待所有问题解决后放行 ,问题没解决就签字放行的 ,由签字人承担责任; b)本院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必须经过设计、校核、审核、批准四级签字方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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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件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