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 493 号)、中国铝业公司有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二级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企业各单位。
第四条
约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未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不充分、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安排其上岗作业的、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就投入使用的、“三违”现象频繁出现不采取措施的违反各类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象的等。
第六条
约谈分级
(一)公司分管领导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人对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
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重大未遂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未遂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未认真履行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不充分、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就投入使用、“三违”现象频繁出现不采取措施等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制度、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四)约谈领导要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生产部。
第九条
约谈时限
有关部门人员发现二级单位出现第七条中所列约谈内容后,提
出 5 日之内进行约谈。
第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 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细则》上限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