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集团公司党委某县某局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全县“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 XX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全县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纳入常委会议议事范围,要遵循常委会议议事规则,由县委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从我县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县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五)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建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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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固定资产、资源的出租出售等)、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科级干部任免;后备干部推荐及确定;公开选拔、招考(聘)的工作人员。

 (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担保项目;采购大宗物资、设备;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八)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XX 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XX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常委会议集体决策前,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常委同志,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十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委报

 告,县委按程序予以确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除此情况外,必须经县委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十二)常委会议与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县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县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十五)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县委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要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

 (十七)纪委监委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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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的重要内容。

 (十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十)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一)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委负责解释。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国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 XX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全县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纳入常委会议议事范围,要遵循常委会议议事规则,由县委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从我县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县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五)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建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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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固定资产、资源的出租出售等)、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科级干部任免;后备干部推荐及确定;公开选拔、招考(聘)的工作人员。

 (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担保项目;采购大宗物资、设备;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八)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200 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2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常委会议集体决策前,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常委同志,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十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委报

 告,县委按程序予以确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除此情况外,必须经县委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十二)常委会议与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县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县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十五)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县委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要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

 (十七)纪委监委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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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的重要内容。

 (十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十)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一)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委负责解释。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局)

 为了健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努力建设法治、责任、效能、廉洁、服务政府部门,根据《推进法治 XX 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根据市委、市政府、省厅等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我局贯彻落实的意见; 2、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与计划的编制和变更; 3、年度部门预算方案、重大预算执行调整、大额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的确定;

 4、行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5、重要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6、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本局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8、我局机构、体制和职能的设置设立、变更、撤销等问题;

  9、我局重大活动筹备,重大案件、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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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选拔、培养、任用、轮岗、交流、培训等方案的研究和制订;核定编制的增减、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呈报等;

 2、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3、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推荐;

 4、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理意见;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年度检查考核等;

 6、受本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本单位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单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拟定、上报省和国家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重大专项和试点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预安排计划;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单个项目 XX 万元以上、捆绑项目 XX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4、国有资产、资源购置,大宗设备,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等;

 5、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采购项目; 6、本单位土地开发、经营、处置等问题;

 7、单位基本建设、维修项目以及房屋装潢、维修等 XX万元以上的项目。

 8、局有关计划、工程、费收、财务、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要和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预算内 XX 万元以上项目支出和采购;XX 万元以上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开支;

 2、我局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内 XX 万元以上大额专项资金安排拨付;

 3、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调度。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党组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必须由市局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局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并及时在局党组会议上通报有关情况。

  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一)议题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议题,由相关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机关科室提出的议题,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分管领导提出的议题,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主要领导提出的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会议议题、日期和参会部门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连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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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一并提前 X 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或者电话等形式通知参会人员。议题承办科室应对拟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提供决策所需信息,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拟决策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必要时,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决策风险评估。

 (二)议题协商

 议题研究审议前,承办科室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按时反馈书面意见,未按时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承办科室应及时归纳和汇总协商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建议,对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对确实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协商过程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提请局分管领导进行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局党组,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决策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议题审核

 承办科室完成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工作后,应向局办公室报送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的请示、草案及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局办公室应在 2 天内完成符合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材料;认为材料齐全但需要进行合法性、合廉性审查的,应分别转局法制科、纪检组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对一般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原则上不超过 XX 天,重大事

 项不超过 XX 天,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除外。

 (四)议题审议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局分管领导主持。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参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五)会议表决

 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表决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其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

 (六)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七)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所属职能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上报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八)决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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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并报局办公室,由局党组作出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一)“三重一大”事项承办科室要根据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内部流程和实施细则,经局法制科、纪检组会签后按程序颁布实施。

 (二)局办公室应将决策承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局法制科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按规定列席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

 (四)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列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负责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报告。

 (六)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